村级规范化管理“四十六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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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邹发201816号*村级规范化管理“四十六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机制,提升村级事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 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规程第一节 民主议事 第二条 议事原则。(一)坚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公开透明原则。(三)坚持“村事民决管区监管”的原则。第三条 议事范围。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下列重大事项,纳入民主议事范围:(一)乡村振兴战略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公共事业的建设承包、经费的筹集、组织

2、实施与管理。(三)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招标和发包,落地项目用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转让和租赁等。(四)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五)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六)土地流转、发包、租赁及补偿分配。(七)计划生育、精准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五保、残疾人、新农合、新农保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八)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议事机制。探索实施“三事分流”工作方法,将村级事务依据公共属性大小,分流成“大事、小事、私事”,厘清政府、村居和群众的权责边界。“大事”即政府管理事项及公共服务,由政府部门负责解决;“小事”即村居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由村委会为主导,村级自治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3、私事”即村个人事务和市场服务,由群众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服务。第五条 议事程序。包村科级干部指导、管区人员全程参与议事,帮助审核把关,保证议事程序和质量。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采取下列方式:(一)一般性事项议事程序。对村级一般性事项,可由村“两委”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必须按照“一审一监管,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1.“一审一监管”,即重大事项决策前报包村科级干部、管区、镇重点办备案审查,经过管区责任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按照“四议两公开”组织实施;决策实施过程中,管区、镇重点办、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全程监管。2.“四议”,即村党支部提议、

4、村“两委” 会商议、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3.“两公开”,即决议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三)村两委班子健全、工作能力强的村,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时,相关会议可以合并召开。所有会议一律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存档备查。第二节 民主公开及监督第六条 公开事项。(一)决议公开。经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报管区、镇审核把关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二)结果公开。议决事项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应每月公开一次,实施结果及时公开。(三)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常规性事项。(四)对大多数群众点名要求公开的事项,以“点题公开”的形式及时公开。第七条 公开程序。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

5、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提交村“两委”会议讨论确定;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第八条 公开时间。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严格执行“财务公开日”制度。经管站每月5日前完成村级财务记账和凭证扫描录入工作。每月10日为村级财务公开日。在规定时间,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并按业务事项逐笔张榜公布,重大经济事项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第九条 公开方式。各村应通过村务公开栏、有关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形式公开

6、村务。村干部要及时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村会计负责将公开内容拍照存档备查。第十条 民主监督。各村(居)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底由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月财务收支业务逐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经纪律,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主要负责人要给予答复,民主理财要使用区经管局监制的民主理财记录簿。第十一条 评议监督。每年初,村党支部书记组织召开“两会一评议”即民情恳谈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村两委及党员活动,通报村一年来的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由村民代表对村两委和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村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三节 村级事务备案监管 第十二条 与村民

7、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村级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必须报管区和镇政府备案审查;管区、重点办负责对决策过程实行全程监管。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一)村“两委”首先填写*村级重大事项备案审查表,将重大事项内容报管区和镇重点办备案。(二)管区、镇重点办和包管区责任领导负责对报备事项进行审查。(三)村“两委”根据管区、镇重点办和包管区责任领导签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议题方案后,再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工作监管。村级重大事项监管实行事前审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管区和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谁审查、谁监管,谁牵头、谁监管”的原则,对村级重大

8、事项进行全程监管,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按程序依法依规落实。对不执行备案监管程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节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保障第十五条 推行“五个一”工作制度,即村级每周一次议事会、每月一次理财会、每季度一次考核,每半年一次谈心谈话、每年一次述责述廉。第十六条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要重视村规民约的作用,引导教育村民学法守法,自觉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村规民约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牵头制定,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主管部门备案。管区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使用,每次村“两委”换届后

9、,要及时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确保发挥应有作用。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一)村“两委”及其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按照程序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1.不按规定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2.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合法利益的。3.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4.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工作提出异议的村民的。5.违反村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二)在村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挥霍、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财物等违纪行为,由镇纪委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村“两委”或者成员作出

10、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村级财务管理第一节 集体资金管理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和支出资金资产资源在分清明细、建档立案后统一由镇经管站进行代管,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监督权不变。村“两委”负责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及保值增值。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报账制度。村会计要按时报账,每月与镇经管站至少核对一次现金(存款),确保账款相符。当月无业务发生的,村签定具结书,严禁跨年度入账。第二十条 统一票据管理。(一)规范收款票据管理。村(居)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统一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11、”,由镇经管站负责开据收取。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到镇经管站报账。村集体所收各种款项,由村会计收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二)规范支出票据管理。零用工工资、村(居)民福利等村(居)集体与内部成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或区、镇统一印制单据支付;购买商品或其他支出款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并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清退相关款项。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资金借贷行为。(一)各村不允许出借本村现金。(二)村集体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信用方面担保。 (三)未经镇政府批准村集体不允许向金融

12、部门、单位和个人贷款、借款。 (四)村集体严禁购买股票、基金、赢利型保险等金融产品。 (五)其它上级有关规定中明令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 (一)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集体擅自举债。 (二)村“两委”负责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清理核查,对已形成的账外债权债务必须纳入清理范围,并及时记入村往来账。(三)村“两委”要积极回收村集体借出的资金和其他村级原有债权,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要按照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第二十三条 各村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做到日清月结。第二十四条 镇经管站负责监督审核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

13、委托第三方对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二节 规范支出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制度。村(居)支出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村书记、村主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管区责任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书记、村主任、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管区责任领导签字,镇审批,并把审批意见附在原始凭证之后。村级资金支出涉及镇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的,由镇审批。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根据村(居)经济运行情况,镇规定备用金限额,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一)严格控制发放报酬补贴1.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有关规

14、定控制村级干部职数及报酬标准,除村书记、村主任、村会计、计生专职主任实行固定报酬外,其他人员提倡误工补贴方式。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负债发放村(居)干部报酬。2.误工补贴。除已按规定发放基本报酬外的村(居)“两委”成员等其他从事村级事务管理人员,误工补贴标准由村两委讨论通过。具体标准须经民主程序通过,镇党委、政府批准,并报区经管局备案。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误工补贴。3.用工补贴。村(居)集体集中活动或零用工,一律使用零用工工资单,经审批同意后发放,用工工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具体标准须经民主程序通过,镇党委、政府批准并报区经管局备案。(二)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1

15、.严格执行农民减负有关规定。妥善化解村级债务,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报刊费实行限额制,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不准超过800元限额。取消村级招待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烟、酒和土特产等物品。村(居)会议不得列支香烟、水果、食品等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2.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交通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报销时,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须提供有具体时间、事由及相应金额的明细清单。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应提供上级通知或镇党委、政府批准材料。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禁止村(居)用集体资金为村(居)干部配备移动电话和发放通讯费补贴。严禁发放村(居)干部车辆补贴,严禁报支应由个人承担的私车使用费用。第二十八条 强化审计监

16、督。经管站记账人员要强化账前审计工作,对手续不全、票据不规范、违反财经纪律的票据要予以退回,不得入账。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工程建设。村级实施基建工程,首先要进行村级重大事项备案,然后按照村级议事程序,明确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签订具结书,再根据工程预算金额大小,分别采取司法所议标(5万元及以下)、招投标公司竞争性磋商(5万20万含20万)、公开招投标(20万以上)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并由村聘请镇政府认可的第三方进行监理、审计;工程结束后,工程结算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涉及上级专项资金的,无论工程预算金额大小,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村(居)会计在报账时须提供税务发票、有关

17、会议记录、工程合同、决算书、验收报告等材料,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材料。(二)物资采购。村(居)会计在报账时须提供税务发票、物资采购清单、物资分发清单或使用清单,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三)经济责任审计。建立村(居)债权、债务、借债和工程欠款等备案制度,将其纳入村(居)干部离任职交接事项,加强审计监管。第二十九条 加大责任处罚力度。对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和违反有关规定的,由镇党委、政府或者区经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经济处罚,

1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属于村民集体所有,非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性质。 第三十一条 各村成立由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会计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牵头,对村(居)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村(居)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须经村(

19、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报镇经管站备案,并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归属不明晰存在争议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集体资产资源不得擅自对外租赁承包,必须经镇政府批准或手续完备后再行处置。承包方、租赁方长期未缴纳租金的,村集体必须依法取消承包、租赁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立资产资源定期清查制度。村“两委”每年12月要对集体资产资源清理一次,镇经管站每年核查一次。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核查结果与上次清查

20、情况进行比对,注明村级资产增减情况及原因,在村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进行经济活动时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所有签订的合同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审核。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镇主管部门存档备案一份。本办法实施前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须将复印件报镇主管部门备案。口头约定必须由当事人补签协议,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资产资源的承包期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限。承包费原则上一年一收,最长不得超过当届任期,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 第三十五条 禁止随意处置资产资源、冲销账务;禁止村干部仗权垄断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禁止签订

21、人情承包合同、低价租赁和出让集体资产资源;禁止随意变更或解除已依法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协议;禁止违规利用村级资产资源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禁止无偿占用村集体资产资源。第四章 村级印章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印章由镇经管站和各村进行双重管理,印章使用实行签批和登记备案制度。第三十七条 用章流程。需要加盖印章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到村会计处领取*人民政府村级印章使用介绍信,写清事由;再按照程序,逐级签字后,报镇经管站,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对其介绍信及盖章内容进行复审,并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三十八条 公章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一)村民一般性业务用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职业等基本

22、情况的一般性盖章手续,由村会计审核把关,经村主要负责人同意。(二)村民重要性业务用章。对涉及村民责任田承包、救助申请、户口变更、树木采伐等具有法律或证明约束力材料的用章,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并履行相应签字程序,研究过程应记入村级重要事项会议记录。(三)村集体一般性业务用章,对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一般性公务用章,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和管区书记审签同意。 (四)村集体重大业务用章。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用章,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后,持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会议纪要,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签字,再经管区书记、包村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主要包

23、括:1.村集体大额借(贷)款申请。2.土地、山林、房屋等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3.土地的征用或长期租赁合同。4.村架设三相电、设立变压器等用电方面的申请。5.资产资源拍卖或招投标等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第三十九条 经管站要制定村级公章使用签批单等管理制度,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台账,详细登记用章审批人、时间、主要内容、用章频次等,并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第四十条 各村要加强对村级印章使用的管理,严格遵守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不执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24、)等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五章 村级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镇档案室、经管站应加强村级档案的统一管理,各村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村级各类档案,并进行集中整理、归档、移交,确保档案收集及时、整理规范、编目清晰、便于利用。 第四十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执行。其中,对村级会议记录、换届选举、会计档案、合同类档案等重要档案由镇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包括: (一)村级党组织、自治组织及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总结、报告。(二)换届选举、人员任免、奖惩等档案。(三)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四)土地、山林、水塘、果园等方面的承包、租赁、确权的协议、合同、证书。 第四十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一)文书材料、会计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二)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镇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由镇组织办、重点办、经管站、民政办、档案室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及监督落实。如上级出台最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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