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熔体直纺纺粘非织造布公司知识产权手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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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聚酯熔体直纺纺粘非织造布公司知识产权手册聚酯熔体直纺纺粘非织造布公司知识产权手册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坚持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三、 必要性分析4四、 项目概况5五、 知识产品生产的三种主要形式及自主创新8六、 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15七、 著作权的限制19八、 著作权的客体30九、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43十、 专利和专利法49十一、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52十二、 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65十三、 知识产权资产确认82十四、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94十五、 公司基本情况106十六、 发展规划108十七、 SWOT分析说明116十八、 法人治理结构125十九、 项目风险分

2、析136项目风险对策138(一)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138本项目的建设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承包商,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投资和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降低项目造价。建成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构成较大的价格变动空间,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39一、 产业环境分析“十三五”期间,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市所面临的机遇和拥有的基础前所未有,面临的问题和压力也前所未有。从国际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

3、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发展中国家群体力量继续增强,国际力量对比逐步趋向平衡。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乏力,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关系复杂变化,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从国内看,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经济发展方式正在加快转变,呈现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以及五大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为深化改革开

4、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但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刻不容缓,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任务十分艰巨。二、 坚持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行业节能减碳。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制定节能减碳行动方案。制定纺粘、水刺、针刺等非织造布领域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降低行业能耗水平。支持企业建设能源管理系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应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创建绿色工厂。发展环境友好产品。提高天然纤维、再生纤维素纤维、木浆、聚乳酸、低(无)V

5、OCs含量胶粘剂的应用比例,推广可降解一次性卫生用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开展可生物降解非织造布及制品认证工作,加强环境友好产品推广。加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提高循环再利用纤维在土工建筑、交通工具、包装、农业等领域应用比例。推广滤袋、绳网等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扩大产业用纺织品回收利用量。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

6、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扩建3、项目建设地点:xxx4、项目联系人:曹xx(二)主办单位基

7、本情况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

8、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公司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公司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公司将把

9、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86.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

10、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7087.0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1480.1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30%;建设期利息484.7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9%;流动资金5122.1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91%。(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27087.03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7193.81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9893.22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6800.00万元。2、年

11、综合总成本费用(TC):37767.43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6598.12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7.49%。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34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9668.69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五、 知识产品生产的三种主要形式及自主创新知识的生产最终都靠自然人;而自然人的生产知识的活动一般有:注视、倾听、阅读、试验、推导、直觉感知、发现、发明或(常常伴有收到信息)解释、计算、加工、翻译、分析、判断、评价等;这些只是一些例子而非活动

12、的全部。如果知识生产活动的后果是影响别人的意见,那么其活动一般是:谈话、写作、打字、印刷、动作、做手势、指点、发信号,或者进行描画、涂饰、雕刻、唱歌、表演或其他可以被人看到和听到的活动等。但无论如何,所有上述活动都强调运用五官感觉中的两种即视觉和听觉;知识生产很少通过触觉来进行(除非是盲人);而嗅觉和味觉只限于极为专业的一些职业。本书不从具体生产知识的个体活动展开论述,而是从知识最终被生产出的几种概括形态进行说明,它们或者是个人的研究或开发,或者是由若干自然人通过特定的企业组织形态或其他法定形式构建的组织和机构的集体活动。(一)知识生产的三种主要类型知识的生产与一般商品的生产有共同之处,需要有

13、资源的投入,需要有不同人之间的团队合作等。但与一般商品生产不同的是,其投入主要是知识和智力,它无需专门的厂房,土地、资本等更不占主要比例;虽然其生产也需要团队,但个人在知识的创造过程中,起到很大的主导作用;个人的知识积累对新知识的产生能起到积极作用,而一般商品的生产不会存在这种现象。这种生产的外在形式主要就是研发,它包括三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前文提及,21世纪以来,全球研发增幅加快。例如,2015年,全球研发绩效(以支出来衡量)总计约为1.918万亿美元(当前购买力平价美元),是目前全球可获得的最新总额。2010的可比数字为1.4150万亿美元2000年为7220亿美元。可见,

14、在15年里,全球研发投入增加了近两倍;研发费用分别投入到上述三类研发中,但具体每一类占比或增幅多少,需要进一步的数据的分析。1、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是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特点有:(1)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即通过实验分析或理论性研究对事物的物性、结构和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解释现象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2)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

15、术途径和方法。(3)一般由专门的科研人员承担,他们在确定研究专题以及安排工作上有很大程度的自由。(4)研究结果通常具有一般的或普遍的正确性,成果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的形式在科学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因此,当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对现象的更充分的认识,和(或)当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新的科学研究领域,而不考虑其直接的应用时,即视为基础研究。它又可分为纯基础研究和定向基础研究:前者是为了推进知识的发展不考虑长期的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也不致力于应用其成果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后者是期望能产生广泛的知识基础,为已看出或预料的当前、未来或可能发生的问题的解

16、决提供资料。2、应用研究应用研究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其特点有:(1)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具体表现为: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2)在围绕特定目的或目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获取新的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3)研究结果一般只影响科学技术的有限范围,并具有专门的性质,针对具体的领域、问题或情况,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一般可以这样说,所谓应用研究,就是将理论发展成为实际运用的形式。它与基础研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为了认识现象,获取

17、关于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的知识,不考虑其直接的应用,而应用研究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应用目的;后者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的实际应用前景如何并不很清楚,或者虽然确知其应用前景但并不知道达到应用目标的具体方法和技术途径,而前者或是发展基础研究成果确定其可能用途,或是为达到具体的、预定的目标确定应采取的新的方法和途径。应用研究虽然也是为了获得科学技术知识,但是,这种新知识是在开辟新的应用途径的基础上获得的,是对现有知识的扩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对应用具有直接影响。基础研究获取的知识必须经过应用研究才能发展为实际运用的形式。3、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是把研究所得到的发现或一般科学知识应用于产品

18、和工艺上的技术活动,即指利用从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或从,外部引进技术,为生产新的产品、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而进行实质性的改进工作。目前,国内外大企业,如华为、中兴、IBM、松下、西门子、微软等公司都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主要任务是进行技术开发,以使自己在激烈竞争中,抢得先机,获得或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的对象主要有:产品的开发、设备与工具的开发、生产工艺的开发、能源与原材料的开发、改善环境的技术开发等。不同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技术开发的重点。(二)自主创新上述三种研究,不论何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创新联系在一起,而且是以“自主创新”为核心。自主创新是相对于技术引

19、进、简单模仿而言的一种研发主动权及技术核心部分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创造性活动,其外在表现形式是通过掌控某一领域核心技术而形成该拥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价值、可占领更多市场的连续不断的动态的活动过程。简言之,创新所需的核心技术来源于某一组织体主动控制的、内部的技术突破,它不是对引进技术的简单模仿,摆脱了对外部技术的依赖;它依靠自身力量、通过独立的研究开发活动,或是基于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进、提升获得重大进展,或是基于完全的原创性开发,而获得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其本质就是牢牢把握创新核心环节的主动权,掌握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排他权。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体现为新的科学发现以及拥有自

20、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方法、品牌等,其直接效果是对市场占有额的扩大及消费者的认可。根据上述对“自主创新”的界定,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特征:第一,自主创新不同于自我创新;它关心的不是由谁开发,而是谁掌握了开发的主动权及谁最终拥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排他权。自主创新不同于“自我创新”,即一切由我进行,由我完成;自主创新的本质体现在“自主”上,即积极主动组织研发,而最终结果是对研发成果掌握控制权和所有权;许多跨国公司如微软、摩托罗拉、IBM等公司在全球建立研发机构,聘用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优秀人才为其研发,这些研发人员研发出的最终成果归机构进而归设立这些机构的大公司所拥有就是一个典型的自主创新;

21、甚至于某些公司通过资产并购收购那些有很强的研发实力但资产薄弱的企业,以将其纳入本公司的组织体系中,从而将其研发成果掌握在自己的控制之中。简言之,自主研发之关键在于调动各种可用资源为自己最终拥有研发成果之所有权、控制权之结果而服务。第二,自主创新不意味着一切从原创开始,它还可以包括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对于技术后进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比重应远大于原始创新,采取自主的“模仿加改进”方式,成本低、见效快,对推动本国经济发展提升本国技术能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不能将自主创新狭隘地理解成自主“原始创新”。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可

22、能更有现实意义。第三,自主创新不同于自主创造。创新是一个系统过程,它与实际应用、产品和带来的社会价值等密切关联,能否带来社会效用甚至是其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而创造一般是一个单个的活动,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但未必以带来的实际社会效益为考量其是否成立的标准。要创新,必须要有相应的数据来支撑。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发布的2018年科学和工程指数中指出,在创新系统中其未来面对的四个主要数据挑战是:(1)覆盖所有经济部门的指标,包括家庭和企业家、政府和非营利机构;(2)非专利发明的发明指标;(3)时间序列或其他相关数据追踪跨时间和地域的活动;(4)侧重于政策使用的影响和结果措施的指标。这一点对我国的自主

23、创新也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六、 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1、生产主体的多样性知识生产主体有个人、企业、国家或一定范围内的跨国合作的特定组织。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品,知识生产者也不同,如一般著作、论文或小的发明多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共同完成(个体化生产者),较为复杂的知识产品常由规模更大的企业来完成,而诸如中国的神舟系列研发计划则必须由国家来组织完成;像和平号空间站的建设、运营则靠跨国之间的科学家的合作来完成。具体说来:个体化生产者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类型,因为不论是企业、国家还是跨国生产的知识产品,其最终的行为者和落实者均为自然人,抽象的集体、国家只是一个客观的集合体,它们自身是不能创作任何东西的。

24、由于知识产品的独特性和差异性,绝大部分的知识产品(如通过科学方面的火花、文学作品的闪光点等形成的发明和著作)都是有个人来单独完成的,它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往往需要个人的灵感或顿悟,这是脑力劳动的特点;当然,有关专业人员在一起交流,也可以引起别人的深思和触发灵感,但这种灵感最终形成的成果常属于受启发者,这也是知识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点。由于灵感、顿悟、观点的个性和独特性,虽然有几个人合作的智力成果,通常由不同的人完成成果的不同部分,常带有鲜明的个人特征。多数场合下,个体生产者投入知识产品的生产要素较为简单,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性较弱,由此也较难产生在社会上有巨大影响的科技发明和创造,它们多为

25、文学、艺术等类的产品。知识源自创新,而原始创新99%以上来源于个人。就个体而言,他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并有一定的先期积累,进而才能创新出新知识。企业化生产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单个知识分子的产品,随着社会功能的增加,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它们日渐需要具备管理各种人才的企业来组织完成。企业根据一定的市场需求组织研发、生产和营销,把各类人才根据知识产品的不同功能组成不同的研发组,完成庞大知识结构中的一部分,先生产出符合企业需求的知识产品,最终组合为一个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形成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国家化的生产者。对于特大型知识产品或国防、国计民生的高科技产品,内容往往涉及几十个学科,所跨学科领域

26、和时空都比较大或涉及国家安全等则靠个人或企业无法完成,这就需要国家组织有关科研人员来生产知识。在这样的知识生产项目中,每一个知识分子完成的任务可能只是庞大产品中极小的一部分,如为神舟七号材料的研发人员,对其他部分关心的可能就少一些,甚至根本不知道。这一点是由于知识和科技浩瀚性和单个知识分子时间、精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此,知识的生产与供给者既有国家有关科研、教育部门,又有企业和各类商业机构以及个人,它们有的是商业营利性机构,有的是公益非营利性的机构。一般而言,为了研究上的方便,我们可以综合各种因素把知识的生产与供给主体划分为三类:(1)国家有关部门与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等),主要提供公有知

27、识,不以营利为目的;(2)各种商业组织,主要提供专利知识,以营利为目的;(3)个人(人力资本),主要提供依附于本身的私人知识。2、知识生产的历史继承性由于知识的无形性、传承性,使得任何一个新知识的产生,都是在当代人与前人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历史遗留的知识对后来者创造知识有着基础性的意义,当代的创造往往是建立在历史文化遗留的基础上,发明者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前进。这一点与一般商品的生产有着很大的不同。3、知识产品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知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存在形式。按照知识生产是否具有商业属性,知识产品存在着三种形式:(1)以商品形式存在的知识性商品,如专利、商标和保护期内的著作等;

28、(2)以非商品形式存在的知识,如科学常识和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等;(3)由非商品性知识向商品型知识转化形态的知识或兼有商品和非商品属性的知识,如公有领域的著作(如鲁迅的小说、散文,李白的诗歌等)经出版商或特定作者编辑出版后,因他们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而使他们对这些书籍享有一定的商业权利等。按知识存在的具体形态,知识产品可分为三类:一是独立存在的知识,如学术论文、科研报告、研究专著等;二是依附于一定商品上的知识,如生态农业包含的生态技术、通信产品包含的现代通信知识和技术等;三是依附于人身的知识,如受教育后固化于人身的知识、能力,管理经验、技术工人的绝技、魔术师变幻莫测的戏法及歌唱家有自身特色的唱

29、法、唱腔等。这类知识现在一般称之为人力资本。4、知识生产的规模效应知识产品的成本结构相当特殊,初始投资花费的固定成本可能很高,但是一旦产品研发成功,随着产品产量的增加而追加的变动成本往往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某制药公司经过多年研发,研制出生产某药品的技术方案;经临床试验非常成功,则该厂家依据技术方案生产药品的数量,除了原材料低微成本外,其他成本可以忽略。再如微软公司开发视窗98操作平台花费巨额成本,而多制作一张存有软件的光盘的追加成本却非常之低,如果通过网络下载,几乎为零。产品的边际成本曲线一直呈递减之势,不存在最低的平均成本点。5、不依赖自然资源及正外部性特点知识生产的投入主要是知识、智

30、力、土地、资本等,但不占主要比例。知识产品生产的投入主要依赖于人们无形的智慧,至于土地、厂房、能源等自然资源虽然不可少,但对知识的产生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知识生产过程及其结果具有正外部性,即在生产过程中,知识可以外溢,在成果出来后,还可以给别人和社会带来有价值的贡献。七、 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著作权的无限扩张,保障公众接触先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成果的权利,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况。(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

31、个条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不是为了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第二,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两个条件互为充分条件,缺一不可。(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原作品进行引用,在文字作品中极为常见。比如,书评、影评中不可避免的引用到被评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

32、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006年年初,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了杨家埠年画之旅。之后,富日公司杨洛书以该书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50多幅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中采用部分富日公司的作品,是基于宣传、推广以及研究、评论富日公司以及杨家埠年画的需要,是对富日公司公开发表作品的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书使用涉案作品不属于对某一作品的具体介绍或评价,已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

33、的时事新闻,我们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如下: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该种引用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一般说来,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这种文章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目的性强。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地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34、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是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本身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这些讲话,是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因此,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有些时候,作者出于历史、政治或其他原因不愿将其讲话在报纸

35、、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那么,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就要尊重作者的意愿,不得刊登或播放。(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学校的课堂教学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活动;科学研究是在总结、吸取前人经验或者知识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这两项活动都离不开对知识的积累和探求。知识本身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积累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教学或科研目的合理使用应满足的

36、条件如下:第一,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课堂教学或者科研;河北建工学院未经许可,将宁波成功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奋斗全集在互联网上传播,且放在“视频点播”栏目,使其学生和校外不特定的人点击观看,审理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了面授教学的范围,使宁波成功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能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河北建工学院涉案传播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第二,使用的途径包括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第三,使用的作品已经被发表;第四;不得出版发行。那么,社会上各种培训学校或培训班使用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属于为了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呢?新东方学校是一个营利的民办培训机构,在培训GRE考试的过程中,使用了由ETS主持开发设计的G

37、RE试题,在ETS对新东方的诉讼审理中,法院认为新东方学校成立的目的与是否侵犯ETS著作权并无必然联系,其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GRE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其相关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制定法律,复印或者摘编某些法学论文。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

38、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军事机关为演习、作战复制地图等等。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是为了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图书馆复印、影印某些图书;档案馆将某些历史资料用缩微技术制成胶片存留;纪念馆将某人的手稿、日记摄制成照片展览;博物馆将某些历史照片翻拍后陈列;美术馆水印绘画作品等等。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属于合理使用: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

39、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着现代乃至古代各式作品,这些作品中,有的因年代久远已陈旧、破损,有的是绝版图书或仅有一份真迹。人类文明的发展要求我们很好地保存历代优秀的、有意义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将为保存或者陈列版本需要复制他人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指非营业性的演出。比如,学校、企业等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党的生日等组织本校学生、教师或者企业职工进行的演出。免费演出主要是

40、为了丰富和活跃基层的文化生活,表演者并没有因此获得收入,因此,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免费演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即使演出是免费的,也要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免费向公众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复改作品。第三,免费表演应当是既不能向公众(听众或观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由组织演出的单位付费给表演者费用,该演出虽然没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费表演。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免费表演”不包括某些文艺团体和

41、演员为赞助大型体育比赛,为扶助残疾人等所进行的义务演出。因为义务演出要向公众收费,这些费用,既包括演员的演出费,也包括作品的使用费。义务演出只不过是演员把自己应得的演出费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义演收入中还要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如经作者同意,也可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主要指设置在广场、街道、路口、公园、旅游风景点及建筑物上的绘画、雕塑、书法等。比如,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刻及四周的浮雕;北京工人体育场四周的人,物雕像;音乐学院教学楼墙体上的壁画。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酬而使用设置或者陈列

42、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受两方面限制,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比如不能拓印。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在此,对于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这是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本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

43、还有50多个少数民族。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可以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任何一种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法对这种翻译作了以下限制:第一,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翻译尚未发表的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第三,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能将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拿到国外传播。如要向国外出版发行,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人是残疾人,只能凭借触摸阅读。

44、帮助残疾人,使他们减少负担,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广大作者的心愿。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十二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一样,都是由法律明确规

45、定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许可需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且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不同。与合理使用一样,法定许可使用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应尊重作者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况:第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是对作品复制权的一种限制,被称为“教科书汇编法定许可”。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为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

46、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作品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是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一种限制,被称为“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第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录制权的限制,被称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第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47、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是对播放权的限制,被称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第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也是对著作权人的播放权的限制,可以称为“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除了前述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许可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因此,这可称为“网站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以上法定许可,除了第一种以

48、外,其他几种都是作品的传播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的限制。应当注意,法定许可仅仅是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限制,对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不能进行限制。因此,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八、 著作权的客体1、作品的含义关于什么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则规定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该条第2款还提示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

49、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予以保护。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对文字作品的定义:除视听作品之外,以文字、数字或者其他文字或者数字符号或者标记表达的作品,不论体现这种作品的物体,例如书籍、期刊、手稿、录音制品、电影、录音带、带状物、圆盘或者卡片的性质如何。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50、及相关理论,一般认为,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情感的原创性表述方式,不保护思想、情感本身。思想和情感属于主观范畴,是无形的,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如小说山植树之恋,作者通过描述主人公静秋和老三之间相识、相知和相恋的故事,讲述了“文革”时期一段纯美的爱情故事。纯美的爱情本身不是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而只是一种情感;但是作者通过一定的人物、情节和构思的表达则是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就拟专门增加一条特意强调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等。即第五条: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思想、过程、

51、操作方法、数学概念等。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进而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和利用。作品是无形的,只有通过一定载体,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传播。如小说山楂树之恋,它可以通过印刷成书,刻在软盘上,或储存在网络空间。所以,一部作品可能有若干种载体。但是需要注意到,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转移作品的著作权。承载作品的载体上至少有两种权利,即作品的著作权和载体的物权。将载有作品的载体出售后,该载体就成为购买者物权的客体,购买者可以对该载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其载体上作品的著作权却仍然属于著作权人所有,购买者只能将该载体作为物品进行使用,不能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如复制

52、、网络传播等。例如,小说山楂树之恋,其载体是印有山植树之恋的图书,购买者购买图书后,享有对图书这一物品的处分权,但是对承载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再如,对于一般的有形物,所有权人有权进行出租,但是,对于含有电影光盘,计算机软件或CD,所有权人不享有出租权,而由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享有出租权。所以,任何公众在购买含有作品的载体的时候,实际上其主要成本是用于购买该载体中的作品(但不是作品的著作权)。(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是独创作品。独创,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而不是抄袭他人的。换言之,抄袭而成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理解独创这

53、一条件时应把握两点: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一部作品,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许多的作家都画竹子,只要没有剽窃,均受著作权保护;独创性不要求“创新性”。所谓创新,就是指该作品与现有的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在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著作权法不要求作品的独创性中包含创新性。换言之,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据此,即使两件作品内容完全一样(当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两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两件作品都可以获得独立的著作权。(3)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

54、领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仅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其中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这一规定要求作品必须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精神生活,而不是物质需求。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只是智力成果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可能属于工业领域内的产品,属于专利法的客体而非著作权的客体。如一台ipod,无论它的功能多么巧妙,外观多么具有创新性和美观性,均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 3、法律规定的客体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法的客体:(1)文字

55、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这里的文字作品,包括以中文、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或者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剧本、乐谱、文书、日记、科学专著、盲文读物、广告用语等作品。文字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最广泛的一种作品形式,各国著作权法都把文字作品作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予以保护。(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虽然也有一定的表达方式,但这种表达方式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下来。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由于取证方面困难,司法难以做出裁决。所以对于口述作品是否应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国有不

56、同的做法。比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就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才予以保护。而美国版权法规定,固定是作品创作完成的必要条件,所以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下来的作品,在美国不能获得版权。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口述作品受保护。(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经常和其他艺术门类结合产生新的艺术作品是其他艺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和舞蹈结合可以变成舞剧。对于这种情况,只要音乐可以独立拿来使用,就可以单独以音乐作品的形式对音乐进行保护,而且不影响其他艺术作品独立地

57、受保护。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对于此处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此处的戏剧作品应当仅指剧本。对于根据剧本,由演员在舞台上进行演出而形成的作品,则属于表演的范畴,受邻接权的保护。而也有学者认为,戏剧作品既包含剧本,也应该包含对剧本进行表演而形成的舞台剧。本书作者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含义,本处的戏剧作品,应当仅指剧本,但是,正如曹新明先生所言:“我们不能因为法律选择剧本作为保护对象,就把剧本等同于戏剧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此处曲艺作品理解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曲艺作品应当是由曲艺艺术家运用其特殊的创作手

58、法编创、适于以说唱等方式表演的文字作品,而非由曲艺表演艺术家进行曲艺表演而产生的结果。曲艺文字作品产生著作权,而对曲艺文字作品进行表演产生邻接权。而也有学者认为整个的曲艺表演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在内,都应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有作者认为,舞谱作品产生的是著作权,根据舞谱作品进行表演则产生的是邻接权。但是舞蹈作品则与舞谱作品不同,是以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是未经固定的现场表现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形式,是艺术的现场展现,具有很高的难度

59、和技巧。杂技是我国的国粹之一,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时将其加入,这对于保护我国杂技艺术很有意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有三个共同点,首先,它们都是表演的艺术;其次,它们都是综合艺术;最后,文字都是它们的共有的要素。而它们相互区别,独成一类艺术形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最终呈现的艺术形式的独特性,既不是中间的某个环节,也不是其中的某个要素。文字要素虽然都包含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中,但是这些文字要素是分别从属于各种不同艺术形式的要求的。它的创作规律服从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的形式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果混淆了乐谱和音乐作品的界限、混淆了舞剧、剧本和作

60、为表演艺术的舞蹈、戏剧、杂技作品的区别,统统用乐谱、舞谱或剧本取代音乐、杂技、舞蹈、和戏剧,就形同于用乐谱代替了听音乐,用看舞谱或剧本等同于欣赏舞蹈、杂技或戏剧表演,实际上否认了综合艺术的存在。这种认识方法不符合艺术形态分类的基本原理,难以被接受,也是站不住脚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关于上述四类艺术形式的定义,也有难以解释的矛盾,除了戏剧作品强调了文字属性外,音乐、曲艺和舞蹈的定义,实际上都是以综合艺术形式表现的表演艺术。(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最常见的美术作品有绘画、书法、篆刻、雕塑等。建

61、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当建筑物在外观、装饰或者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时,建筑物也成为一种造型艺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普通建筑的外观、设计等缺乏独创性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等。建筑物设计图是一种图形作品,建筑物模型是一种模型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有相应的保护类型。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中拟在该条款中增加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受保护的对象。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比如,具有特殊艺术造型的“生日蛋糕”“菜肴”“发型”等。对于这类作品能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争议的。期待法律的修订

62、。(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作者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技巧在构图、选择或者拍摄对象上表现出自己的独创性,完成创作。这种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反之,如果缺乏独创性、单纯的复制性的摄影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

63、)拟将其修订为视听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有电视、录像、短视频等视听作品,其表现手法与电影摄制类似,只是其载体不同于电影的胶片,但其形式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著作权法对它们提供保护的前提条件以及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所以,近年来,不少国家不再区分电影、电视、录像,而通称为“视听作品”。我国当前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显得冗长,如果改为“视听作品”,实为一个不错的选择。(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

64、、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虽然种类不同,但是他们的共同点就是“指示性”,比如,地图是对方位的指示。模型作品也具有指示性,比如,飞机模型、船只模型等,制作者可以按照模型的构造按比例制成实物。(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

65、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指除了上述八项著作权的客体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的其他客体。随着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有可能出现新的思想表达形式,如计算机软件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今后可能会出现新的思想表达形式,需要列入著作权客体给予保护。但是,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所称的其他作品,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另外,著作权法又规定,汇编若干作品或其片段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内容不受著作权的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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