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用纺织品公司知识产权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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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过滤用纺织品公司知识产权总结过滤用纺织品公司知识产权总结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4二、 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推进产业高端化4三、 必要性分析5四、 项目基本情况5五、 公司简介1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1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12六、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13七、 知识产权的定义18八、 知识(技术)的定价25九、 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29十、 商标的分类31十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32十二、 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41十三、 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46十四、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50十五、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67十六、 SWOT分析说明80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88十八

2、、 项目风险对策90十九、 组织架构分析92劳动定员一览表93一、 产业环境分析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增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17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同口径翻一番;到2020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迈上新台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同步提升。产业支撑更加有力。“三大新兴产业”实现快速发展,传统产业进一步提质增效,初步构建起支撑区域发展的产业新体系。城市品质更加优良。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城市综合功能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社会民生持续改善。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住房等公

3、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二、 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推进产业高端化加强技术迭代升级。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开拓产品在医疗健康、海洋工程、高效过滤、安全防护等领域的高端化应用。充分应用质量、能耗、安全生产、环保等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淘汰落后产能。梯度培育优质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创新能力突出、具有生态主导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引导企业深耕细分领域,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强大中小企业多维度协作,形成良好产业生态。推进先进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产业集群建设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加快要素

4、资源引进力度和更新速度,完善产业链条,升级制造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推进非织造布、防护用纺织品、高温过滤用纺织品产业集群建设,提高集群产业链配套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二)项目联系人陆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

5、,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

6、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

7、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

8、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科技创新为动力,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为重点,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产业用纺织品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升级。(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62.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85320.05,其中:主体工程54879.30,仓储工

9、程20367.59,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7244.33,公共工程2828.83。(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7278.5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9877.1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15%;建设期利息319.0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6%;流动资金7082.3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0%。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9877.14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5889.1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083.50万元,预备费904.49万元。(七)

10、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37278.57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3023.62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营业收入(SP):692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57450.04万元。3、净利润(NP):8570.86万元。4、全部投资回收期(Pt):6.28年。5、财务内部收益率:15.80%。6、财务净现值:4352.40万元。(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十)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41333.00约62.00亩1.1

11、总建筑面积85320.05容积率2.061.2基底面积24386.47建筑系数59.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463.032总投资万元37278.572.1建设投资万元29877.142.1.1工程费用万元25889.15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083.502.1.3预备费万元904.492.2建设期利息万元319.082.3流动资金万元7082.353资金筹措万元37278.573.1自筹资金万元24254.953.2银行贷款万元13023.624营业收入万元692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57450.046利润总额万元11427.817净利润万元8570.868所得税

12、万元2856.959增值税万元2684.5910税金及附加万元322.1511纳税总额万元5863.6912工业增加值万元20148.0513盈亏平衡点万元32250.91产值14回收期年6.28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5.80%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4352.40所得税后五、 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陆xx3、注册资本:13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7-107、营业期限:2015-7-10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

13、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三)公司主要财务

14、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6381.0713104.8612285.80负债总额6262.925010.344697.19股东权益合计10118.158094.527588.61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48073.0438458.4336054.78营业利润9711.717769.377283.78利润总额8477.286781.826357.96净利润6357.964959.214577.7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357.964959.214577.73六、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

15、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宗明义,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就是私有权利,与公权利是对立的一个概念。如物权、名誉权、债权等均是私权,私权是权利人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知识产权也属于私有财产的概念,权利人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置其拥有的知识财产,也确保了权利人对其知识财产的占有。(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是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之处。1、法定性法定性,指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均需由国家

16、法律规定,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授予权利。这包括了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权利主体的确认、权利客体的确认和权利内容的确认。具体如下:(1)权利取得的依法确认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的取得需申请,经国家授予而取得。一般由申请人依法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查之后,符合法律条件的,主管机关通过公示登记,并授予证书作为权利凭证。而传统的民事权利一般依照法律自动产生。例如小王买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不用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便自动拥有这台电视机的所有权;但如果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那么小王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文件,而后遵循一定的程序,最终通过审查,被授予这台电视机的专利权。如果小王不作出申请的

17、话,那么,他的相关发明虽然是他的知识财产,但却不能够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但是著作权除外,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2)权利主体的确认性指人们即使创造了智力成果,也必须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其确认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如小王发明了一台电视机后,他如果不向国家提出申请,而是由小张以自己的名义,提交了国家所需的相关资料,而最终获得了授权,那么,专利权的权利主体是小张,而不是小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并不一定是最初的创造者,而是经由国家确认的主体。(3)权利客体的法定性指可授予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的类型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知识财产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在我国,

18、企业名称和基因方法不能受到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前所述,目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知识财产有:发明、商标、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及图像、工业设计、集成电路拓扑图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4)权利内容的法定性指知识产权概念下各权利的权利内容由各国法律规定。例如: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

19、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如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则为10年,都从申请之日起算。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从注册开始10年,但期满前商标权人有权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又是10年,并且可以无限次续展。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19)(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3、地域性指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

20、力,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有效。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一般说来,对有体物的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不论公民把有形财产从一国移至另一国,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家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如,无论小王的电视机被搬到哪里,它都是小王的电视机。而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其本国有效,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外国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未获得本国授权的国外知识产权,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如,小王的电视机专利在中国取得了专

21、利权,但他并没有向美国申请保护,那么美国人可以随便使用这种专利并且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美国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地域性的突破具有积极意义,能够避免专利的抢先申请和商标抢先注册,保护在先权利。4、专有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知识产权的专有性:(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垒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有诸多相同之处,即都为专有性、排他性、绝对性的民事权利,但在其专有性的效力表现上不尽相同:第一,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物的不法侵占、损毁或妨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排斥非专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或识别性

22、标记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等。第二,所有人支配、控制所有物即能实现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也不受法律的干涉,知识产权人的独占则受到法律的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等,都是对知识产权人某一方面权能的限制。第三,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控制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内发生效力。(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七、 知识产权的定义(一)

23、知识产权的概念曾几何时,“知识产权”一词已经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新闻中常常报道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进展;小区门口贴有“保护知识产权,做好世博东道主”的宣传标语,公司也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战略”;那么,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呢?检索一下我国的民法总则、合同法和物权法、刑法及其他任何一部法律,为什么均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呢?当提到知识产权的时候,大家的脑海中是否又想到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呢?其实,在国内法层面,“知识产权”仅是一个抽象的法学理论概念,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不同类别的知识财产权利。各国往往根据智力创造物的不同而为之建立对应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发明创造的物品,建立了

24、专利权利体系;针对商品的标志,建立了商标权利体系。典型如我国民法通则,其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题名为“知识产权”,但节内依次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有权。但是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则是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规定知识产权,例如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这是民法总则中唯一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民法总则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则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在效力方面,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的效力。二者是一种并行适用的关系,但是在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

25、,应适用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是自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使用了该词后,它才逐渐为各国的法学理论界所普遍使用,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出版物和各国的纲领性文件、某些国际条约中使用,而各国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仍然采用专利法、商标法等细分类别命名。知识产权如何定义呢?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本身是多个权利的集合,从权利内容方面而言,各权利间总是具有不相同的权利特征;如果以一言蔽之,不是流于简单,就会导致偏颇;从权利范围方面而言,科技的发展导致了更多更新类型的创造物出现,对现有权利的举例往往不能穷尽,有失完整。目前国内外一般采用两种方式定义:(1)概括知

26、识产权概念下所有的权利内容进行定义:如“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思维创造的无形财产所拥有的排他性所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又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应为:是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列举知识产权指称的权利范围定义: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有关权利:a.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b.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C.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d.科学发现的权利;e.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f.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g.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又如,1994年4月15日关贸

27、总协定缔约方签署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以下权利范围归入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也称“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随着社会和科技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概念,以上两种定义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可以通过了解这些定义,形成自己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那么,你的定义是什么呢?(二)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1、知识财产的内容和特征任何一种权利均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和权利客体三个方面。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原始主体也可以是继受主体;可以

28、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权利(义务)内容是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人应当负担的义务。对于知识产权而言,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它的客体是什么?客体,就是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知识财产,也就是一切创造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则是知识财产的主体针对知识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是法定的权利,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如,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权利;主体就是专利权人,客体就是专利。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利。客体就是商标。本书将各种知识产权的客体统称为知识财产。什么是知识财产呢?简言之,就是人们凭借智力创造出的,独立于

29、人体之外的,有价值的成果,且这些成果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根据人们创造成果不同,知识财产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小说,诗歌,油画,设计图,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财产”定义为:包括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在内的一切创造性智力成果。知识财产的特征也就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特质,以下通过某某某公司的P3技术说明知识财产的主要特征。“P3技术”:一般灯泡通过铝片将钩丝与灯脚连接,铝片在350度以下才能起到密封作用,超过则会漏气。由于这种对温度的限制灯具不是很小巧,灯泡点燃位置受到限制。而某某某公司发明了一种“P3技术”,使用特殊的保护涂层使得封接处的

30、耐热温度提高到500摄氏度,这样灯具变得更加小巧,燃点位置变得自由。特征一:知识财产核心在于“智力创造”,它包含有创新的内容,既不是已有产品、已有技术的简单重复,也不是一些机械的重复性劳动。在P3技术中,它突破之前灯具技术的限制,提高了封接处的温度,它属于一种创新的技术。特征二:知识财产虽然不以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固定形式存在,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但它是已经被表现出来的,又是和承载它的物理体是两个分开的概念。p3技术是一种知识财产,它并不仅仅是存在于某某某公司工程师脑海中的一种理念或者想法,而是已经通过灯泡,这种承载体表现出来。但是,它和灯泡是分离的、独立的两个概念。特征三:知识财产是可被复制的。

31、也就是说,知识财产可以为不特定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反复复制、获取。如P3技术,它的制造方法一旦被公开,短时间内多数人就有能力复制这种制造方法进行学习,甚至只需购买一个利用P3技术的灯泡,通过测试、拆卸的方法,获取这种P3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知识财产的形态形成了它的复制特征,也决定了人们对它不能像对有形财产那样从事实上控制它,通过传统的方式排除他人的占有。特征四:知识财产符合国家规定。不是被排除在外的。2、知识财产成为权利客体的演变创造性智力成果自古已有,在古罗马之时人们便已经开始普遍使用标志。我国古代的造纸术、纺织术均属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但是,这些创造性智力成果却长期未成为“知识财产”,自然也未受

32、到权利的保护。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权利的客体为物,“物”指的是有体物,如电视机、电脑、房子、汽车等。在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在古罗马法中,物有有体物和无体物之分,但是无体物指的是债权、用益物权和地役权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古代物质匮乏,技术落后,创造性智力成果对社会具有巨大的公共利益。可以想象,如果中国的四大发明成了权利的客体,那么整个华夏文明,甚至世界文明都要被改写。在社会公众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无论创造性智力成果有多少价值,都无法成为一种私有权利的客体。另一方面,封建社会在世界历史中占有漫漫长河,君主特权统治下,莫非王土,偶有发明,当然成为皇室的财富,或社会的公共财

33、富,而且当时人们也以分享创造成果为乐。如,我国宋代词人柳永的宋词小调,在花街柳巷(古代KTV)广为传唱,不亚于今天周杰伦的菊花台,类似的文学作品很多,历史上也没有关于版税的记载。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发明创造越来越多,在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人民的生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衣不蔽体,食不果腹不再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导致特权阶层认识到知识的力量和价值。那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促进创新呢?创造性智力成果因其本身的特征而不能够像传统的有体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保护的结果将导致许多人费尽心思研究出来的成果可能完全不能

34、得到回报。这就大大损害了技术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挫伤了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没有人愿意公开他们的发明创造,从而阻碍社会科技进步,财富积累。在这种考虑下,立法者将创造性智力成果纳入财产体系,成为知识财产,与有体物一起成为权利的客体,知识产权,这一对知识财产享有的权利就此产生。八、 知识(技术)的定价本章仅就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品技术为例,来说明知识产品在市场交换中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

35、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按照“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使用价值”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它构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内容,而价格是指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它受市场供需之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以上是有关商品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原理。技术作为商品,既要符合一般商品交易的特性,又会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在分析技术价值时,无疑也要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需考虑到它的有用性;分析技术价格时,离不开价值,也离不开市场中该技术的供求关系。然而,马克思在自己的时代给商品下定义及考察商品价值量时,主要基于物化的有形商品,至于今天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并没有进入他考量的范围,虽然他强调科学技术与劳动

36、者结合起来,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使他们过去只能从事较简单的劳动变为可以从事较复杂的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因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但他没有把技术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商品。在技术作为商品的时代,如果简单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技术价值,进而决定其价格,则有可能误入歧途。因为技术研发从来就没有像钢铁、电信、轻工、纺织等行业那样,形成自己的独立行业;技术的个性化特征也不可能让它同一般商品那样可以规模化生产,如通过生产流水线产出产品那样;因此,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难以得出科学结论的。结合技术的无形性、信息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技术价值与技术价格不能根据一般商

37、品的价值与价格原理来推断。再考虑到技术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技术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造成的影响及技术转让涉及法律的广泛性,决定了技术转让价格的复杂性、易变性和成本的高昂性。由于技术的单一性和垄断性,技术供方常利用技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施加种种有利于自己的限制,很难确定技术交易是否为等价交换,因为技术价格常不取决于它的价值(如创造该技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量化形式表现为科研投入),而取决于双方对它所能带来的利润的预期,即双方对受方实施该技术所能取得的未来利润的判断,因此,它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和心理表征。技术价格本质就是受方将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供方的利益分成

38、关系;而且在不同的区域供方可以将技术提供给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时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术价格远远高于技术价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知识的价值与劳动者个体的智力、知识及思维能力密切相关。个人的劳动力输出内容不同决定了知识产品价值量的大小。这一观点有三个方面规定性:其一,是价值量大小受个体智力发挥程度、知识掌握程度的制约;其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知识产品的价值量的确定依据,必须有综合性的评价依据;其三,知识产品价值量根据市场流通状况和应用领域,应用范围和应用频率,以及间接作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我们将知识产品价值定义为:是人类依靠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

39、智力输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智力、体力的总和。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智力输出为主要内容。其使用价值具有间接性、再生性、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等特征。为此,我们可以给技术价格下一定义,即可认为它是供受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技术受方向技术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受方为取得技术特定权利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价值的货币表现;对供方而言它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售价或技术投入的回报对受方而言它是引进一项技术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技术转让中的技术价格与技术价值并不直接相关,它只是双方约定的转让技术一方向另一方所应支付的对价或货币补偿或酬金,很多场合由主观因素控制,

40、因为一项技术的价值缺少客观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价格由双方对技术的心理预期来决定。一项技术产品可以有多个买主,其价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相比是十分高昂的,且多不是一次性支付;由于影响技术转让的因素很多技术价格受需求变化影响的弹性较小,即降低价格并不能吸引更多受方,产品价格降低可能有很多人购买,但技术降低价格很少会引起厂家来购进技术。比如,可乐饮料降低20%价格,消费者会争相购买但制造可乐的技术降价20%未必会有如此效果。技术价格缺乏完整的市场性,即缺乏技术价格的可比性,尤其是领先技术或市场上仅有该技术时,拥有技术的公司极易对价格进行垄断。即使有同样技术的厂家,它们在向潜在的客户提供技术资料时也多是提

41、供不全面、不详细的信息,受方无法对各可能的技术供方的技术作充分的比较,引进技术时不能做到“货比三家”,受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在不充分了解、把握信息的情况下签下合同,显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概言之,技术价格的高低以双方判断的、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而且同样一个技术转让给不同的受方,价格也会不同,甚至会出现巨大的差额,因为它取决于双方谈判的实力比较、受方对技术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受方的市场情况、获取利润的多寡、各国的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分析的影响因素。一句话,技术价格最终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谈判时将各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地考虑进去,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对受方而言,意义

42、尤其更大。技术交换时,以所有权交换的形式较少,而更多的是以使用权的许可为主要形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换。就技术许可而言,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形式。前者是指只有被许可人一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使用技术,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技术;中者指技术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其他人无权使用;而后者则表示技术可以多次重复地与不同的人进行许可交易。这些使知识的交换与有形商品的交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技术交易的客体是以技术图纸、资料、经验和方法等表示出来的知识产品,注重的是方案、思想观点,而非有形商品。九、 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知识产品

43、因其种类繁多,交换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市场交换和非市场交换两种主要形式。非市场交换更多地见于基础研究成果的交流,如学术讨论会或学术年会上与会者将自己的论文汇集于会议论文中,供他人参阅、了解、分享,同时也参阅、分享、了解他人的成果;会议中宣读自己的论文,讲解自己的观点,与其他与会者交流看法等。还有一般同事、朋友之间的口头、书面交流等也是常见的知识交换形式。它们无需金钱等媒介的介入,是知识产品非市场交换的典型形式。大部分知识产品的交换是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尤其是那些系统、实用的知识。如思想、理论、艺术类的产品(以论文、著作、小说、剧本、乐谱、绘画、棋谱等形式)的广泛传播要借助于报纸

44、、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甚至互联网等载体,消费者或使用者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购得相应的载体,以获取知识产品;艺术品类的著作权等的拍卖交换也属于市场交换形式。至于技术方案、配方、软件程序以及咨询服务类的知识成果本身与商业实践紧密联系,它们均以特定的市场形式进行交换。对于进入公有领域但由一定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的知识产品通常也会以市场交换形式来完成,如计算机、电视、收音机等修理技术等,只要掌握一定原理的人均可以以有偿服务的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十、 商标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和立法,往往根据商标的不同因素将其分成不同的类别。一般有:(1)根据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不同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文

45、字商标包括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拼音、数字,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出现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颜色组合或者几何图案构成的商标,此类商标题材广泛、包罗万象,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在哪个国家,人们只要懂得商标的图形便能理解它的寓意。声音商标即以声音或其组合为构成要素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记号、数字、颜色、声音等组合而成的商标。(2)根据商标的载体特征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仍未将气味商标纳入,世界上也仅有少数国家将气味作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以下均为立体商标:BMW(3)根据商标使用的目的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

46、商标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包括在商品的容器上或者包装上)的商标,也就是说,凡属于商品上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标记都是商品商标。例如使用在空调商品上的商标有“海尔”“美的”“格力”等。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志、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区别于他人提供的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项目,而用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服务商标使用者多为从事餐饮、宾馆、娱乐、旅游、广告、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如金融业中国银行的标、保险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行会、工商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社团所拥有的供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是

47、表明其成员身份资格的标志。同时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并不排除其使用自身所拥有的商标,集体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既可以使用集体商标也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十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

48、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

49、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

50、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

51、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2、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

53、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

54、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

55、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

56、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57、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

58、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

59、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

60、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

61、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

62、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十二、 知识产权管

63、理的进路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体系没有固化的结构,但适宜的结构可以包容更加丰富的知识内容,提供更加独特的研究进路。近年来,“知识产权管理”类的著作颇有些“汗牛充栋”的感觉,但在知识产权管理结构体系上的创新与突破,仍然需要不断努力。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兹简要总结或介绍一些知识产权管理研究的体系结构,以对后续研究者有所助益。(一)以价值阶层为中心1994年10月,托马斯A.斯图尔特在财富杂志发表了一篇有关知识资产的文章,讨论其对于企业的价值。随后一个被称为知识资产管理群的组织成立,ICMG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发展出一套有效管理企业知识资产的系统。结果他们整理出一套能有效管理企业知识资产发展的应用模式,并称之为“价值阶层”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将企业知识资产管理系统分为防御期、降低成本期、创造利润期、内部整合期、愿景规划期等五个阶段:价值阶层就像一个金字塔,每一层都代表着一个不同的预期值,这个预期值是企业希望他们的知识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对企业目标所做出的贡献。关于价值阶层的五个层次及其定位、任务和行动,被系统地记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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