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必考试题库含答案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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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必考试题库含答案1. 多选题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 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 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 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考点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人民调解员属于法治服务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BC项:说法正确,当选。调解本身就是为了减轻法院工作

2、压力,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的一种制度安排,如果调解协议得不到执行,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就违背了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的时候应当依法进行。2. 单选题 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A 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B 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C 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D 戊

3、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考点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解析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A项是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为善意,也构成侵权。 B项:符合题意,当选。只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运输的行为才构成侵权,B项中丙不知情,故不构成侵权。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是属于将更换注册商标后又将商品投入市场的,构成反向假冒侵权。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是戊公司是明知为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还为仓储提供便利,构成侵权。3. 单选题 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

4、证据B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 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 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考点 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义务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B项:说法正确,当选。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项:说法错误,不

5、当选。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见,并非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告知。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D项说法不符合保密权的规定。4. 多选题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

6、 受案范围、管辖B 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 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考点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解析 A项:错误,不当选。BC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题中,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只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其没有规定,也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5. 多选题 市工商局认定豪

7、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B 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C 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D 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考点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

8、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错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本题中,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如果经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督促更不改正的,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

9、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本题中,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属于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说法正确。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10、告。由此可知,在复议不作为案件中,原告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本题中,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说法正确。6. 多选题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

11、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

12、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 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 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 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考点 债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解析 ABCD项:说法错误,当选。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请求权只能在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相互行使来主张。 张某、方某与乙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无需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方某

13、与乙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无需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无需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方某与某国土部门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无需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7. 多选题 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 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B 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C 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 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考点

14、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解析 原答案为:ABC;根据新法答案为:AB。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均作较大修改,分别体现在第27条、47条和第60条。 AB项:符合题意,当选。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4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

15、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第2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3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4款)。”由此可见,修订后的环保法对环境事故(事件)报告处置制度作了三项规定或技术处理:(1)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增加

16、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的规定;(2)对于突发环境事件,作了立法技术处理,环保法并未作具体的制度安排,而是准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且国务院已经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责任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AB项的表述基本可以成立。 C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17、闭。”由此可见,修订后的环保法未再规定限期治理制度,立法考虑是社会发展变化及限期治理措施实践中弊端凸显。同时,考虑到环保单行法中仍规定限期治理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因其法律并未作相应修改,仍然是可行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而非人民政府,因此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题干涉及制造环境污染事件单位为中央直辖大型国有企业,责令关闭应经国务院批准,因此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8. 多选题 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

18、缺乏法律依据?A 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 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 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 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考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析 A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

19、)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可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是要求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本题A项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B项:符合题意,当选。同时,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可知,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只有进入破产程序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因此本题B项的说法也缺乏法律依据。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裁

20、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本题中,考虑到该公司有职工500人,本次裁员仅裁减25人,而C项中职工丙符合本款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应当优先留用。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本题D项中的职工丁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并不符合优先留用的情形,所以D项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9. 单选题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

21、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B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C 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D 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考点 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并没有对撤销案件的救济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了对不立案的复议、复核权。公安部规定第176条的规定,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复核的主体仅限于控告人,而不包括近亲属。以该规定为参照,撤销案件的救济也不可能有近亲属。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22、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55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据此,尽管乙的近亲属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应当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申请。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的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第1、260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被害人死亡而无法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

23、近亲属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甲侵犯乙的人身权利,且公安局已撤销案件,在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乙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刑诉解释第138条第1款均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被害人乙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有权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

24、下列哪一项是说法正确的?A 可不开庭审理B 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C 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 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考点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

25、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案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法定情形。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23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一)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二)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四)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

26、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本案中,甲没有上诉,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到庭。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27、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只有丙提起上诉,不仅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丙的刑罚,而且发回重审的,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丙的刑罚。11. 多选题 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

28、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 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 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 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考点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垄断行为,反垄断调查机制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某县政府仅仅是规定现场施工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并没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即并未限定或者变相限定施工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禁止

29、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同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题中,县建材协会组织的协调行为促使企业间达成了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妨碍了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 C项:说法错误,当选。反垄断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助、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第10条的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

30、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因此,县工商局无权对6家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 D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中止调查”而不是“终止调查”。12. 多选题 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31、,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B 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C 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D 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考点 申请再审的条件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本题是县市两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

32、审程序审理。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3. 单选题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 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B 传唤证人乙到

33、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 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D 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考点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对证人进行询问。 B项:说法错误,当选。如果需要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是通知证人,而非传唤证人,传唤

34、只能适用于当事人。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可以到证人的住处进行询问。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14. 多选题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B 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C 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D 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考点 财产保全的

35、相关问题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D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15. 多选题 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 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C 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 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

36、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考点 破产案件的受理,取回权,抵销权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此处的清偿无效,包括对抵押债权或普通债权的清偿,都是无效的;抵押债权也须在最终破产分配的时候,按照权利属性受偿。 B项:说法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

37、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待定合同”由管理人掌握主动权或履行或解除。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

38、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题目中属于第二款的情形,对于借用标的毁损灭失,且代偿金与债务人财产融合,所以不能取回,只能按不同情形取得对应的保障权利。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所以D向属于不可抵消的情形,表述错误。16. 多选题 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

39、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B 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C 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 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考点 票据丧失与补救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项

40、:说法错误,不当选。票据丧失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失票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票据权利进行救济。 B项:说法正确,当选。丙银行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确定地负有票据义务,故乙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丙银行付款。 C项:说法正确,当选。乙在丢失票据后立即办理了挂失止付,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票款,则应当向乙承担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17. 单选题 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

41、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租赁合同无效B 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C 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D 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考点 公司章程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蔡某作为总经理,突破公司章程的限制,擅自签署15万的合同,此合同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蔡某作为相对方,并非善意相对方,所以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蔡某作为经理,其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

42、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8. 单选题 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 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 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 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考点 专利申请的审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第342条的

43、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专利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第3款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技术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专利申请权自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乙公司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与是否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无关。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

44、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可见,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有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既获得发明专利,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9. 多选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

45、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B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C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D 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考点 名义股

46、东与实际股东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

47、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项:说法正确,当选。由于公司法不禁止代持股,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是否有效,应看是否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李一与李三之间的约定并无无效事由。 B项:说法正确,当选。股东分为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一般按照股东名册记载予以认定,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名义股东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向公司出资、并且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人。名义股东也是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股东义务,李三虽然未实际出资,但并不妨碍成为股东。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虽然根据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李一实际享有投资的权益,但不能因此

48、认定李一享有公司股权,李一并未记录于股东名册,所以闻菲无权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李一欲请求变更自己为名义股东,须遵守股权转让规则,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20. 单选题 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起诉便宜主义B 起诉法定主义C 公诉垄断主义D 私人诉追主义考点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解析 现代各国刑事公诉制度中,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

49、不享有自由裁量权,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B项:符合题意,当选。 C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应当注意的是现代各国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为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和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其中前者是指刑事案件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后者是指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题目中的表述与公诉制度的类型无关。21. 单

50、选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B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C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D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解析 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第句,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覆盖所有与刑法相关的领域,既约束立法者,也约束司法者,还约束执法者,故而第句错误。第句,禁止类推、禁止适用习惯法都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之一,故而第句错误。第句,是禁止事

51、后法的全面表述,说法正确。22. 多选题 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A 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B 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C 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D 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考点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解析 A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

52、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既可以协商,又可以调解,还可以仲裁。 B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

53、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劳动者不应向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 C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由此可见,本题C项中“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D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

54、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本题D项的说法也符合法律的规定。23. 单选题 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 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 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 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考点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解析 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权限和程序可以总结如下:记忆口诀为:“省批乡,院批县,全国人大特省建。”权限 全国人大 批

55、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县的更名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而非省级政府。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国务院审议决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省级级政府审批。 D项:说法正确,当选。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的说法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属于正确选项

56、。但是考生要注意的是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的决定权本来属于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只是基于国务院的授权决定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关键词在“部分”二字。24. 多选题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B 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C 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D 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考点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

57、的职权范围等。宪法第38条所表述的规范属于权利性规范而非组织性规范。B项:说法正确,当选。宪法的实施具有广泛性、综合性、最高性、原则性、直接性、间接性的特点。由于宪法规范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要得到实施必须通过其它法律法规对之具体化。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我国的法院并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D项:说法正确,当选。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等其它法律对之具体化,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形成了一个规范体系。25. 单选题 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

58、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B 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C 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D 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考点 上诉的提起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320条的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可见,上诉只能用书面形式。26. 多选题 王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并存储于车

59、间内,被以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氰化钠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王某未经许可购买氰化钠,虽只有购买行为,但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买卖”并不要求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某罪名成立。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B 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无关的过程C 对“非法买卖”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D 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考点 法律适用的步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解释解析 ACD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

60、害性物质”是对案件事实的确定,而确定案件事实是为法律适用寻找小前提,属于法律适用的一个必要步骤。27. 单选题 陪审员王某参加一起案件审判。被告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有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公诉人予以否定,提请合议庭不予采信,审判长没有就此进行调查。王某对审判长没有征询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就决定不予调查,在评议时提出异议,但审判长不同意。对此,关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权力,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展开调查B 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 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 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考点 人民陪审制审判委员会解析 ABC

61、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本题所涉及的案例中,陪审员王某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不一致,出现异议的,王某应有权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8. 单选题 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 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 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 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考点 国际组织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C项:说法正确,当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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