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阶段性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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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致: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04年10月14日关于: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钨高新项目我们作为贵公司重组中钨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钨高新”)项目的法律顾问,自2004年10月8日开始对中钨高新第一大股东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信”)持有中钨高新股份的情况以及中钨高新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查。我们于2004年10月5日提交了关于中钨高新以及中科信持有中钨高新股份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问卷;2004年10月9日和10月10日,我们与中钨高新管理人员进行了会谈,取得了部分资料;2004年10月11日和12日,我们在中钨高新进行调查,取得了部分资料。由于受时

2、间和资料的限制,我们在上述期间内无法进行全面的调查,并且我们调查工作的深度也受到接受调查方配合程度的限制。因此,本报告是依赖于目前已经取得的资料以及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所了解到的信息。在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查前述材料的过程中,除非发现明显相反的情形,我们假设: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签字和盖章均为真实;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签字人均有充分权力或授权;中钨高新向我们作的所有说明均是真实的,并且在其所说明的范围内是完整的。关于本报告中的内容,如有任何进一步的补充资料,我们将对本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参考使用,不应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应全部或部分提供给其他第三方

3、。请注意本报告的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中钨高新及相关公司的商业机密,应仅限于贵公司重组中钨高新之目的使用。如就本报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天元律师事务所目录中钨高新的设立和存续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资产土地房屋建筑物重大设备知识产权债权债务银行借款其他重大债务担保重大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投资项目许可证财产保险环境保护人员税务涉诉事项内部管理结构关联交易和公司独立性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性初步调查报告中钨高新的设立和存续中钨高新原名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金海股份”)。金海股份是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批准,由海南金海原材料实业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包头铝厂

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海南公司、广东省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和广东粤华有色金属联合开发公司六家单位发起、经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金海股份成立于1993年3月18日,金海股份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金海股份于1996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780万股,共2930万股,并于1996年1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首次发行上市”)。首次发行上市后,金海股份的总股本增至8650万股。1997年4月25日,金海股份以总股本865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3.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送股(“

5、送股”)。送股后,金海股份的总股本增至11677.5万股。1999年4月2日,金海股份以总股本11677.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2股,转增1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送转股(“送转股”)。在送转股后,金海股份的总股本增至15,180.75万股。1999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金海股份以总股本15,180.7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2.3076921998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3503.25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配股”)。在配股后,金海股份的总股本增至17108.13万股。中钨高新设立和存续的具体情况如下:1.1金海股份的设立1)发起人协议的签订1992年11月28日,海南金海原材料实

6、业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包头铝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海南公司、广东省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和广东粤华有色金属联合开发公司共同签订了发起设立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上述六家公司作为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金海股份。金海股份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人民币,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一元。各发起人和其它法人认购80%的股份,其余20%为内部职工个人股,其中海南金海原材料实业公司以净资产折股占总股本的43.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认购总股本的12.3%,包头铝厂认购总股本的6.1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海南公司认购总股本的5%,广东省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认购总股本的2%,广东粤华

7、有色金属联合开发公司认购总股本的2%,其它法人认购总股本的9.15%,个人股向公司职工定向募集。2)章程的制订1992年11月8日,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制订了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金海股份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发行股份6500万股,其中法人股5200万股,职工个人股1300万股。3)批准程序的履行1993年1月3日,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作出关于规范化改组设立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琼股办字19934号),同意海南金海原材料实业公司改组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后更名为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并原则同意该公司章程。4)创立大会1993年2月23

8、日,金海股份创立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决议通过了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通过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审议了总经理工作报告。5)验资根据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1993年3月11日,海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1993年3月11日金海股份累计实收资本65,000,000元,其中法人股52,000,000股,股金52,000,000元;内部职工股13,000,000股,股金13,000,000元。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此验资报告。6)工商登记程序的履行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金海股份成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1.2金海股份的股票发行及上市关于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决议。关于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1996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6331号),同意金海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5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780万股(共占用额度2930万股)。剩余内部职工股520万股自本次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股票发行结束后,金海股份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1996年1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上市通知书(深证发 1996449号),同意金海股份发行2930万元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开始

10、挂牌交易时间为1996年12月5日。金海股份的证券简称为“金海股份”,证券代码为“0657”。资金募集及验资报告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金海股份上市后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3金海股份送股(1997年度)1)关于送股的股东大会 1997年4月26日,金海股份召开1997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1997年送股方案。送股比例和送股总额:按每10股派送3.5股红股,共计送30,275,000.00元,剩余 10,301,608 .29元转入下一年分配。2)送股和验资1997年12月31日,海南海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海所字(1997)第278号

11、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7年6月30日止,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人民币11677.5万元。3)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金海股份1997年度送股后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4金海股份送转股(1999年度)关于送转股的股东大会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金海股份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送转股和验资1999年7月26日,海口齐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海齐字(1999)第35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5月31日止,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人民币15180.75万元,资本公积金6589.10万元,盈余公积金3156.01万元,未分配利润4844.61万元。工商

12、变更登记程序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金海股份1999年度送转股后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5金海股份配股(1999年度)关于配股的股东大会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金海股份199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关于配股的核准1999年5月11日,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配售新股的批复(琼证办199972号),同意金海股份以现有总股本15,180.7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2.3076921998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新股3503.25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若以1998年末总股本11,677.5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因部分法人股东承诺放弃本次配股权,故实际配售新股1934.

13、67万股。1999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出关于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金海股份以1998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的配股预案,同意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认购其中的500万股;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认购其中的7.39万股。1999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199998号),同意金海股份向全体股东配售19,346,700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配股和验资金海股份全体股东于1999年12月14日至1999年12月27日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认购本次配售的1934.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9

14、99年12月29日,海口齐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海齐字(1999)第41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12月29日止,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配股资金人民币207,325,571.09元(已扣除发行费用4,686,200.00元),其中股本19,273,800.00元,资本公积金199,051,771.09元。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金海股份1999年度配股后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6关于金海股份更名1.7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金海股份更名为中钨高新的相关文件。1.8关于中钨高新存续情况中钨高新最近一期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中钨高新已经通过了2003年度的工商年

15、检。小结:1中钨高新系依照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钨高新的设立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2但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中钨高新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等文件。3关于中钨高新的上市、历次配股、送股和转增,4由于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文件尚不5完备6(包括但不7限于主管部门的批复8、公司内部决议和验资报告等文件),9我们暂时无法判断其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根据中钨高新提供及其公开披露的资料,截至2004年6月30日,中钨高新对外投资设立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合资企业共有八家,具体情况如下:2.1 子公司1)南宁德瑞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德瑞科公司”)根据德瑞科公司持有的南宁市工商行政

16、管理局于2004年7月22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5),德瑞科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成立,其住所为中山路66号金外滩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是徐唱,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复合材料、合金材料、硬质合金产品的设计、研发和销售,房产物业出租及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塑料及其制品,农副产品(除粮食),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甲醇,甲醛,苯酚,甲苯,苯,酒精,双氧水,矿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外),煤炭批发、零售,工业尿素销售。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公司系通过与中科信进行股权置换取得德瑞科公司70%的股权,股权置换的具体内

17、容请参考本报告第二部分4.1项的分析。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德瑞科的章程和验资报告。2)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紫光科技”)根据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6月23日出具的天华验字2000第220号验资报告,紫光科技是由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天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2000年3月19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00万元。根据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天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集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

18、司、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金海股份于2000年6月5日签署的清华紫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和紫光科技于2000年7月9日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将紫光科技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8000万元,其中金海股份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33%。根据上述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6月23日,前述新增的注册资本7500万元,已经由金海股份等方按其认缴出资额缴足。其中金海股份是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1500万元。3)内蒙海托工贸公司(“海托工贸公司”)根据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海托工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人士的陈述,海托工贸公司处于

19、关停状态,但可能尚未办理撤销手续。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海托工贸公司的任何文件。4)中钨高新上海销售中心(“上海销售中心”)根据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钨高新上海销售中心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人士的陈述,中钨高新上海销售中心处于关停状态,但可能尚未办理撤销手续。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中钨高新上海销售中心的任何文件。5)上海金海岸贸易投资公司(“金海岸”)根据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上海金海岸贸易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万元,公司出资15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33.33%。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中钨高新上海销售中心的任何文件。6)北海金大陆公司(“金大陆

20、”)根据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北海金大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0万元,公司出资106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中钨高新上海销售中心的任何文件。7)海南新大陆股份有限公司(“新大陆”)根据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持有海南新大陆股份有限公司20万的法人股,占其注册资本的0.22%。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海南新大陆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文件。8)北京万9)通实业公司(“万10)通实业”)根据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持有北京万通实业公司100万的法人股,占其注册资本的0.125%。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北京万通实业公司的任何文件。2.2 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设

21、有广州办事处和兰州办事处2家分支机构,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上述分支机构的相关文件。小结:关于紫光科技。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金海股份持有紫光科技股权,应修改紫光科技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将金海股份变更为中钨高新,并由紫光科技向中钨高新签发新的出资证明。关于上海销售中心和海托工贸公司。根据公司介绍处于实际关停状态,但可能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建议中钨高新为上述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关于广州办事处和兰州办事处。由于缺乏资料,我们暂时无法作出分析。尽管我们在本小节中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但为进一步确认中钨高新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法律状况,我们建议中钨高新继续按照我们的问卷清单补充相关资料,必要时建议贵公司与我

22、们共同赴现场调查。资产3.1土地使用权自贡分公司根据中钨高新提供的资料,中钨高新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1处(自贡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2003年3月28日,中钨高新与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自硬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自硬公司向中钨高新出租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为94697.70平方米的土地供中钨高新自贡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约定的年租金为2841元。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株洲分公司根据中钨高新公开披露的资料,在难熔金属公司被置换给中科信之前,公司租赁了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株硬公司”)部分土地并支付土地租

23、赁费。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资料。3.2房屋建筑物3.2.1中钨高新本部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根据中钨高新相关人士的陈述,中钨高新本部拥有1处房屋,系中钨高新本部办公楼。中钨高新向我们提供了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3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金海股份;房屋座落于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帝都大厦18层;建筑面积928.80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证上未记载他项权利。小结:1、中钨高新本部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金海股份,中钨高新应去本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将所有权人变更为中钨高新。2、自贡分公司的房产情况尚待进一步调查。3.3重大设备3.43.4.1根据中钨高新相关人士的陈述,3.4

24、.2中钨高新的主要生产设备3.4.3都在自贡分公司,3.4.4本部共有4台汽车,3.4.5具体情况见下表:编号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主备注1粤Y00916小型客车吴晓南通过2004年度检验2琼A05466小型普通客车中钨高新通过2004年度检验3琼A18911轿车金海股份4琼O07867小型轿车苏源昆通过2004年度检验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车辆的购置合同和发票。3.4.62003年12月4日,3.4.7中钨高新与自硬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3.4.8,3.4.9中钨高新将自贡分公司合金工具分厂净值合计20,310,594.25元的固定资产出租给自硬公司,3.4.10租期为2年,3.4.11自2004

2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3.4.12租金21万3.4.13元/年。小结:1、根据上述中钨高新提供的资料,上述车辆其中2辆车的所有权人为个人,需要中钨高新确认这2辆车是否系中钨高新购买,其中1辆车的所有权人为金海股份,需要将其所有权人变更为中钨高新。2、自贡分公司的重大设备状况尚需进一步调查。3.5知识产权根据中钨高新提供的资料,中钨高新拥有1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长城”牌商标。2003年3月28日,中钨高新与自硬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自硬公司将其持有的“长城”牌注册商标无偿许可给中钨高新使用,使用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我们尚未见到“

26、长城”牌商标的注册证。3.6债权3.6.1中钨高新本部对外债权应收帐款根据中钨高新本部提供的资料,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公司仅对下列7家单位(部分单位名称系简称,需中钨高新确认完整名称,下同)存在应收帐款,具体明细如下:自硬公司 38,930,516.34元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4,550,236.70元上海申藏联合公司 2,480,000元南韩公司 1,920,364.41元美国公司 656,769.32元阳江奇正五金公司 142,078.10元包头铝厂 13,727.10元上述应收帐款金额合计为48,693,691.97元人民币。其它应收款根据中钨高新本部提供的资料,截止到200

27、4年6月30日,公司其它应收款前十名单位明细如下:1)难熔金属公司29,555,309.35元2)海南金海实业公司 15,663,513.20元3)海南回元堂药业公司 7,606,290.47元4)研发项目 6,435,404.09元5)三亚鸿业金属材料公司 3,978,881.28元6)兰州办事处 3,271,787.56元7)金海旅游公司 3,270,715.77元8)三亚金海大酒店 2,775,713.90元9)上海销售中心 2,454,292.21元10)北京海泰公司 2,158,425.60元上述其它应收款金额合计为77,170,333.43元人民币。其它重大债权根据中钨高新本部提供

28、的资料,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公司其它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明细如下:北京富原燃料电池有限公司 2,000,000元4债务4.1银行借款中钨高新本部根据中钨高新本部提供的资料,截至2004年6月30日,中钨高新的抵押借款金额共计176,500,000元,保证借款金额共计45,000,000元,信用借款金额共计71,000,000元,总额共计292,500,000元。上述借款全部是短期借款,公司无长期借款。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银行借款的详细情况及相关文件。德瑞科公司公司向我们提供了以中钨高新为保证人、德瑞科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份借款合同,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80,000,000元人民

29、币,以及在此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内以德瑞科公司为借款人的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50,000,000元人民币。关于上述合同,请参考本报告第一部分4.3项和第5项的分析。4.2其他重大债务4.2.1中钨高新本部其他重大债务应付帐款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相关资料。其他应付款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相关资料。其它重大债务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相关资料。4.3担保2004年8月19日,中钨高新与交通银行南宁分行签订编号为邕交银2004年最保字039号的交通银行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中钨高新作为保证人为德瑞科公司(借款人)与交通银行南宁分行(贷款人)在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8月20日内签署的本金总

30、额在80,000,000元人民币内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小结1、对于中钨高新为德瑞科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由于公司未向我们提供德瑞科公司的相关资料,我们无法判断此最高额担保是否符合上述规定。2、在贵公司重组中钨高新项目中,如果中钨高新持有的德瑞科公司70%的股权被置换出中钨高新,则中科信应当以其他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解除中钨高新的担保责任。贵公司在与中科信进行谈判时应对此予以关注。5重大合同65.1 担保合同 见本报告

31、4.3项的分析。5.2 借款合同德瑞科公司的借款合同中钨高新向我们提供了两份以德瑞科公司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德瑞科公司通过上述合同共取得贷款50,000,000元。两笔都是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具体合同情况如下:1)2004-2058号借款合同2)2004年8月20日,德瑞科公司与交通银行南宁分行签署了20042058号借款合同。根据该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向德瑞科公司提供30,4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2月4日,贷款用途为购炼钢生铁,月利率为5.46%o。3)2004-2074号借款合同4)2004年9月8日,德瑞科公司与交通银行南宁分行签署了2

32、0042074号借款合同。根据该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向德瑞科公司提供19,600,000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04年9月8日至2005年3月5日,贷款用途为购炼钢生铁,月利率为5.46%o。小结:中钨高新与交通银行南宁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规定,中钨高新发生重大产权转让时,应于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因此在中钨高新的股权发生变更时,中钨高新应履行上述义务。7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中钨高新提供的和公开披露的相关资料,中钨高新自1996年上市以来共发生过3次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1998年与海南金海实业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根据金海股份1999年度配股说明书,1998年

33、11月1日,金海股份与当时的控股股东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中钨集团”)进行了等值资产置换,金海股份将其持有的三亚金海大酒店100%的股权等资产与中钨硬质合金集团公司持有的株洲硬质合金厂、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优质经营性资产置换。公司尚未向本所提供任何有关上述资产置换的文件。2003年组建株洲钻石难熔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03年将公司株洲分公司净资产与株洲硬质合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株洲钻石难熔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难熔金属公司”)。公司尚未向本所提供任何有关文件。2004年与中科信进行股权置换本次股权置换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4.1项的分

34、析。小结:关于公司1998年的资产置换。根据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在本次资产置换项下中钨高新置换入株洲硬质合金厂和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约五分之三的资产,其他资产如动力供应系统和销售系统均未进入中钨高新。根据当时的规划,其他资产计划在一至二年内通过资产重组全部进入中钨高新,从而根本解决中钨高新与其关联企业“三不分开”的问题。但是,2000年6月,随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体制改革,中钨集团被撤销,其所属企业及持有的中钨高新股份按属地原则下放湖南省、四川省和海南省,由此使中钨高新下一步的资产重组搁浅。根据中钨高新相关人士的陈述,上述重组不彻底的问题导致中钨高新自贡分公司与自硬公司至今在人员、资产、

35、财务和机构等方面未能做到完全分开。在人员方面,自贡分公司的总经理兼任自硬公司的总经理,自贡分公司与自硬公司的一些职能部门也存在相互兼职的情况;在资产方面,自贡分公司未建立销售部门,产品销售依赖与自硬公司的关联交易来实现,导致自硬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在财务方面,自贡分公司的财务部门未完全独立于自硬公司,实际上是由自硬公司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在机构方面,自贡分公司未设立独立的各职能部门,均由自硬公司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由于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相关资料,我们暂时无法对作出进一步的分析。8重大投资项目8.1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显示,8.2公司曾经投资的项目包括但不8.3限于:三亚金海大酒店项目、上海豪斯

36、整水器公司二期扩建项目、南方精密压铸公司技改工程项目、精密陶瓷中试生产线技改项目、硬质合金混和料制备8.4系统技改项目和硬质合金深加工技改项目等,8.5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资料。9许可证根据公司相关人士的陈述,中钨高新本部不持有任何许可证,自贡分公司持有相关生产许可证。10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资料。11环境保护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资料。12人员12.1中钨高新本部员工情况员工概况根据中钨高新提供的员工情况表,中钨高新本部目前员工总人数为27人,其中11人放长假。另有广州办事处、上海销售中心、兰州办事处共13人在放假。公司未向我们说明上述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离退休人

37、员情况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资料。员工待遇情况公司向我们提供了中钨高新本部员工目前的工资情况,根据公司相关人士的陈述,中钨高新尚未制订工资制度性文件。员工社会保险情况养老保险: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中钨高新本部员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的6%。中钨高新向我们提供了中钨高新2004年1月至2004年9月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缴款书显示中钨高新每月均为其员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中2004年4月的缴款书不清楚,无法判断缴款情况,下同)失业保险: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中钨高新本部员工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

38、费比例为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的1%。中钨高新向我们提供了中钨高新2004年1月至2004年9月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缴款书显示中钨高新每月均为其员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中钨高新本部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年工资收入的2%。中钨高新向我们提供了中钨高新2004年1月至2004年9月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缴款书显示中钨高新每月均为其员工按照8%的比例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与中钨高新向我们提供的8.5%的数据不符。工伤保险: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中钨高新按照中钨高新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

39、伤保险。中钨高新向我们提供了中钨高新2004年1月至2004年9月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缴款书显示中钨高新每月均为其员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中钨高新按照中钨高新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中钨高新向我们提供了中钨高新2004年1月至2004年9月的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缴款书显示中钨高新每月均为其员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中钨高新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小结:1)关于医疗保险。根据中钨高新的说明,中钨高新本部没有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但中钨高新提供的资料显示中钨高新为其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两者存在矛盾,中钨高

40、新尚未就此对我们提供进一步的说明。2)根据中钨高新本部2004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公司共为30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公司向我们提供的本部员工总数为27人,两者存在出入,公司尚未就此作出说明。13税务13.1根据中钨高新提供的资料以及我们的审查,13.2中钨高新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所得税:根据公司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中钨高新本部按海南省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执行15%的税率;自贡分公司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执行15%的税率;德瑞科公司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执行所得税全免政策,难熔金属公司(2004年4月30日前为中钨高新控股子公司)执行33%的税率。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自贡分公司和德

41、瑞科公司减免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核准文件。增值税钨、钴等矿产品原材料购进适用13%的税率,其他适用17%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的税率。教育费附加公司尚未对我们作出任何说明。印花税根据公司的陈述,中钨高新帐簿、有关合同全部按规定贴花。根据中钨高新2003年年报,中钨高新200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218,527,878.25元,如果将该收入全部视为销售收入,则按照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出的印花税税款大约为365,558.36元,故中钨高新2003年应缴纳的印花税税款应不低于365,558.36元。中钨高新缴纳印花税情况尚待进一步查实。13.3根据公司的陈述,13.4截至2004年6月30日,1

42、3.5中钨高新无欠税情况,13.6从未因欠税受到处罚。小结:关于所得税。中钨高新自贡分公司和德瑞科公司都存在享受所得税减免的情形,相关减免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需要结合相关资料做进一步分析。14涉诉事项根据公司相关人士的陈述和中钨高新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钨高新涉及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共1项,具体情况如下: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中钨高新于1996年5月,以三亚市羊栏镇海坡村的土地及地面上房产为抵押,向海南发展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000万元,欠息19936500元。要求中钨高新偿还贷款5000万元及利息19936500元并确认其对中钨高新

43、用于抵押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02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琼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钨高新向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且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土地和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中钨高新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钨高新2004年3月23日就上述诉讼事宜发布公告,并称经与海发行多次协商,双方于2003年12月23日签署了债务履行协议书,公司以拥有产权的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的抵押部分资产(双方共同委托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公司对三亚金海大酒店的抵押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并经

44、双方认可,其评估值为128,196,661.09元)抵偿所欠海发行的全部债务(截止2003年12月20日,公司所欠海发行借款本息87,804,845.00元);同时,在海发行处置(转让或拍卖)酒店之前,酒店经营机构的债务、员工安置等问题与海发行无关,由公司负责处理。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诉讼的任何相关文件。15内部管理结构15.1内部组织结构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组织机构图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中钨高新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其中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中钨高新本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和总经理助理1人,公司内设6个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人事部、企业发展部、财务部、证

45、券部、贸易部。15.2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董事会包括董事长1人,其余董事5人,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会包括监事会召集人1人,监事2人;公司经理层共计14人,其中包括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15.3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文件。15.4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股期权情况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文件。15.5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文件。15 关联交易和公司独立性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公司现行章程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1)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2)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联关系股东人员名3)单,4)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6、,5)不6)参加投票、监票、点票和计票,7)其所持表决权不8)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9)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10)意后,11)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12)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13)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14)必须符合关联交易要求。交易前必须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经中介机构审查符合公平交易原则,15)然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充分披露。交易后所有交易事项及金额和资金往

47、来应经中介机构审计,16)提出书面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17)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恶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18)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19)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三)公司不20)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48、式。21)第八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22)、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23)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24)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25)、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26)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27)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28)第九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29)、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30)除外), 不31)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32)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49、,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认为某项表决与某个董事有利害关系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该董事名单,在投票表决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且无投票权,但在计算出席会议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予计入。 公司的关联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科信目前持有公司股份47,519,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8%,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自硬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5,608,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7%,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受中科信控制的其他企业请参考本报告第二

50、部分的分析受自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暂时没有任何文件。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交易事项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目前正在合同有效内的关联交易或事项如下: 公司与中科信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自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2003年3月28日土地租赁协议上述土地租赁协议内容请参考本报告第一部分3.2项的分析。 2003年3月28日发布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与株洲硬质合金厂、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本所未见到此公告和议案。2003年4月2日,公司发表了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关

51、联交易公告”),其中第一项为关联交易概述,其中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动力能源供应协议、产品销售协议、质量检查、分析、测试、仪表计量协议、原辅材料供应协议,协议期限均为三年,有效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公告指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实施。2003年3月28日发布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显示,独立董事易丹青、傅代国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52、决时,与会的4名关联董事均遵守了回避制度。2003年3月17日发布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显示,2002年5月14日召开的200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与株洲硬质合金厂、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2) 2003年3月28日商标3)使用许可协议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内容请参考本报告第一部分3.4项的分析。 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董事意见书和股东大会决议请参考1)项。4)2003年3月28日动力能源供应协议根据关联交易公告,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自硬公司向中钨高新提供生产经营所需水、电、蒸气、氢气、压缩空气、冷冻水、软水、纯水等。服务费用依据计量

53、,按国家规定价格,每月结算支付。该项关联交易每年的总额为9703-12275万元。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协议。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董事意见书和股东大会决议请参考1)项。5)2003年3月28日产品销售协议根据关联交易公告,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自硬公司负责本公司半成品、成品的国内外销售业务。服务费用分产品类别按双方协商价格,每月结算支付。该项关联交易每年的总额为101780.2-140664万元。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协议。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董事意见书和股东大会决议请参考1)项。6)2003年3月28日原辅材料供应协议根据关联交易公告,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中钨高

54、新向自硬公司提供钼酸铵、钽、铌、碳化钨、钴粉、碳黑、橡胶等原辅材料以及售后服务。服务费用按照市场价格,每月结算支付。该项关联交易每年的总额为8211.2-20681万元。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协议。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董事意见书和股东大会决议请参考1)项。7)2003年3月28日质量检查、分析、测试、仪表计量协议根据关联交易公告,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中钨高新向自硬公司提供质量检查、分析测试、仪表计量服务。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或行业标准,按实际工作量,每月结算支付。该项关联交易每年的总额为525.1-908.1万元。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上述协议。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公

55、告、独立董事意见书和股东大会决议请参考1)项。8) 2003年12月4日经营租赁合同9)上述经营租赁合同内容请参考本报告第一部分3.3项的分析。 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相关公司内部决议和公告。小结根据中钨高新2004年半年度报告,因执行中钨高新与自硬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钨高新与自硬公司之间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其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计77774.03万元人民币,因原辅材料、动力供应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总计18017.73万元人民币,上述关联交易金额总计95791.76万元人民币。根据报告,关联交易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鉴于硬质合金具有行业的特殊性,销售有赖于老客户和已经形成的客

56、户渠道,公司尚未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因此公司产品销售必须委托自硬公司代销。 独立性和“五分开”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公司的独立性和“五分开”情况如下:15.4.1 公司与中科信、自硬公司公司在人员方面不完全独立。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相关文件,我们无法进行进一步分析。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徐兵、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文先觉等均非专职在公司工作,徐兵和文先觉均在中科信兼任副总裁。公司的人事任免是根据中钨高新公司章程规定推荐、选举和更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董事会

57、审议并公开披露。资产独立方面。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我们暂时无法作出分析。公司在财务方面独立。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在银行开户,独立依法纳税。公司尚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相关文件。公司在业务方面不完全独立。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为硬质合金和钨、钼、钽、铌等稀有金属及其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及销售和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在公司与中科信2004年的股权置换完成后,公司将难熔金属公司98%的股权置换给中科信,难熔金属公司成为中科信的控股子公司,而难熔金属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存在一致。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同

58、业竞争关系。公司在机构方面独立,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代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办公室、人事部、企业发展部、财务部、证券部、贸易部等等负责日常经营活动。15.4.2 自贡分公司与中科信、自硬公司分公司在资产方面不完全独立。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公司自贡分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但由于公司在资产重组时未将销售系统置入自贡分公司,因此自贡分公司的销售依赖于自硬公司。自贡分公司使用的商标自硬公司无偿许可使用的。自贡分公司向自硬公司租赁了部分房产,且租用的土地未收费。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动力供应设施,公司的动力供应依赖于自硬公司。分公司在业务上不完全独立。

59、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公司在生产方面独立于自硬公司,但销售业务完全依赖于自硬公司,由此公司与自硬公司形成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分公司在人员上不完全独立。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自硬公司的总经理兼任自贡分公司的总经理。同时自硬公司多个部门负责人兼任自贡分公司对口部门的负责人。分公司在机构上不完全独立。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自贡分公司存在与自硬公司合署办公的现象。分公司在财务上不完全独立。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自硬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自贡分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之,由于我们尚未对中钨高新自贡分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中钨高新很多重要法律问题尚无法确定,我们建议贵公司与自硬公司协调,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天元律师事务所 36 / 36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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