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浩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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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浩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淳宇、喻文焕、喻蓉芳、文婷等人出资,设立广元浩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一条公司名称:广元浩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次条公司住宅:广元市利州区东街其次章宗旨、经营范围第三条宗旨:、尽最大可能地提高资产收益率,造福全部股东。、尽量进入全部领域,在保

2、证以上毛利率、投资收益率的前提下,消灭全部竞争对手,造福全人类。、供应完善的产品和服务,消灭一切不满,制造一个完善的世界。、哪里有不满,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我们的存在。、建立最完善、最高效的、可持续的民主管理制度,造福全部员工和股东!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削减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

3、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淳宇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喻文焕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文婷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喻蓉芳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猎取股利并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4、优先购买权;、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股东担当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的债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商量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

5、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宅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长、董事,决定董事长、董事的酬劳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项;、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全都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7、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按表决权以三分之一以上差额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8、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

9、会报告。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其次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其次十一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

10、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简略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其次十三条公司设监

11、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次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其次十五条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安排及劳动用工制度其次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12、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应于其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其次十八条公司利润安排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六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消失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13、、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不行抗力大事致使公司无法连续经营时;、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六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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