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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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关于印发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第一条为维护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依法生育的有效凭证,在进行孕产期保健、新出生婴儿户口登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时应主动出示。第三条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第四条本市育龄

2、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符合条例规定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第五条本市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向发证单位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一)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的,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应携带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携带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其居住地

3、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二)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外省市一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男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三)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在我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婚育证明(或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四)夫妻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可在具有我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具有我市户籍一方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第七条对于居住在我市暂未明确行政管理归属区域的夫妻,可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第八条由于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婚育情况证明的,经办证单位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婚育情况说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提供虚假情况的,

5、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本市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经我市区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批准,怀孕后,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第十条持外省市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在我市办理相关事项,其生育服务证需经持证人在我市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第十一条生育服务证应如实登记育龄夫妻基本信息,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第十二条生育服务证只对一次怀孕有效,怀孕终止后,生育服务证失效。第十三条由于持证人保管不当造成生育服务证破损或丢失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补发,原证作废。第十

6、四条生育服务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第十五条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检查制度,发证单位应做好发放登记、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发证信息应及时录入到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六条发证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发放。第十七条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无故拒绝办理、相互推诿、玩忽职守、搭车收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2015年9月30日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失效。2007年下发的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废止第 4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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