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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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一、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现状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升, 刑法对非公经济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例如刑法第384 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 1条第 2 款规定 ,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 ,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中不难看出 , 挪用公款归国有公司、企业使用就不在刑法调整的范畴, 很显然 , 这是对非公有经济的歧视。鉴于此,200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条第 1 款的立法解释 , 其中第 2 款第 2 项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

2、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很显然这次立法解释取消了身份差异带来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地位得到了提升。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相比 , 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存在着很多不平等之处。(一)非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独立的刑法客体地位从我国现行刑法第 2 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虽然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写进了刑法的任务之中 , 但“私有财产”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并且私有财产的范围较之非公有制财产的范围要小得多。另外在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中多处使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字样来表述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 而非公有经济无此刑法待遇。(

3、二)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因主体所在的单位的性质不同 , 构成不同的罪名 , 处以不同的刑罚同样是在公司、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单位的财物 , 只因所在单位的性质不同 , 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适用就不相同。公有制经济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 , 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人员的上述行为却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此刑法第 183 条的规定表现最为明显。其表述如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 依照本法第 271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

4、款行为的 , 依照本法第 382条, 第 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 ,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而对职务侵占罪 , 法定最高刑只有15 年有期徒刑。对贪污罪的立案起点是5000 元, 如具有较重的情节,4000 元也可以立案;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起点是5000到 10000元, 发达地区是10000元。基于同样的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行为 , 公有制经济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 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作人员则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前者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 而后者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同样是挪用本单位的资金, 公有制经济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 , 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作

5、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前者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而后者的法定最高刑是10 年有期徒刑。同属公司、企业的人员犯罪, 同样侵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但所定罪名却迥然不同 , 所处刑罚也明显有别 , 这也体现了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区别对待的态度。(三)相同的犯罪行为 , 因发生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形式中 , 导致罪与非罪的不平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刑法在保护其经济利益方面, 不能因所有制经济不同而区别对待。现行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利益的保护力度与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显然不同。例如根据刑法第 165 条

6、规定 ,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 , 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根据刑法第 166 条的规定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根据刑法第 167 条的规定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因严重不负责被诈骗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构成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刑法第 168 条第 1 款的规定 ,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7、,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分别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 169 条的规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徇私舞弊 ,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 也存在着或者可能发生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失职、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 , 并且造成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或者

8、经济的重大损失的行为 , 这些行为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应该受到刑法的规制。现行刑法以行为对象的所有制性质作为制罪的标准 , 明显具有轻非公经济的保护而重公有制经济保护的色彩 , 体现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上的不平等地位。二非公有制经济未得到公平保护的原因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 , 尽管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已经确立,但由于人们传统观念的惯性以及经济、政治体制诸方面的原因 , 致使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遭受不平等待遇的现象屡屡发生 , 不同程度地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一)传统观念因素。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 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 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人认为“

9、公有制即社会主义, 私有制经济就是资本主义, 私有制的出现违背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初衷, 甚至在有些人的心中非公有制经济是“唯利是图”的代名词。从某种程度上说 , 这种错误的传统观念正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前进道路上步履维艰的根源。(二)经济体制因素。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物质决定意识 ,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意识反作用于物质 ,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 改革开放前由于我们没有非公有制经济或者主观漠视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存在 , 经济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 我们实行的是纯正的计划经济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应运而生、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 经济体制必须做出

10、相应的调整,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 , 由于体制改革的天然滞后性造成了我们目前的经济体制还是难以适应迅猛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三)法律体系因素。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于 1999 年写入宪法修正案,2004 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保护原则。这必将带来非公有制经济的新一轮腾飞。但是, 由于目前我国宪法不能司法化 , 当非公有制经济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 不能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 缺乏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三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刑法保护的措施(一)转变观念, 建立市场经济主体平等思想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的刑法保护 , 就是要

11、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意义上的平等性问题 , 也即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平等的刑法保护 , 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犯罪 , 应当处以与侵犯公有制财产的相同的刑罚。而这一切都需要从根本上转变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优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传统观念, 进一步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新型市场经济主体观,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大量岗位空缺 , 能够有效地吸收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 , 从而解决国企改革的后顾之忧, 加速国企的改革步伐;非公有制经济的稳健发展势必形成强大的竞争力 , 迫使公有

12、制经济寻求更为迅捷的发展之路。从而间接地增强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实力;作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活跃程度的标志,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有效增加当地财政收入, 加快当地发展步伐的基础上, 更能促进外资的融入, 形成良性经济循环, 为经济的发展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而这一切 , 都必须依靠新型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观的形成 , 也只有建立了剥离了所有制外壳的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观, 才能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 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公有制经济相同的法律条款, 也才能最终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刑法保护。(二)立法机关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刑事立法, 填补现行刑法对非公有制保护的空白 , 消

13、除现行刑法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平等保护。1 、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独立客体地位在刑法第2 条中以列举的方式增设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的内容 , 这样不仅可以将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明确规定为刑法的客体,同时也可以大大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因素 , 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注入强劲的动力。2 、实现定罪的平等。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等强调身份的罪名 , 笔者主张将以上各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予以扩大, 修改上述犯罪中对犯罪主体的规

14、定 , 将其罪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改为“公司、企业” , 以实现对两类主体在定罪上的平等保护 , 维护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3 、实现量刑的平等所谓量刑的平等也就是要求实现同罪同罚。取消刑法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第二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第 3 款的特别规定。并删除刑法 93条第 2款关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仅限于刑法第 93 条第 1 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国有经济主体中的工作人员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都是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 , 构成相同性质的犯罪 , 就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处以相同的刑罚。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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