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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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宜宾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宜宾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

2、市、镇。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国土、水务、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把规划绿线划定作为规划编制的专项内容,在成果中应有单独的说明、表格、图纸和文本内容。规划绿线在城市、镇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划定,并在规划报批程序中一起报批。各级人民政府已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未划定规划绿线的,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划定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绿线划定】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公

3、园绿地、防护绿地规划绿线的划定,以及附属绿地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制定与方案审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现状对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进行现状绿线的划定。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八条【现状绿线界定】下列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应划定现状城市绿线:(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它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二)生产绿地:苗圃、

4、花圃、草圃等。(三)防护绿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四)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五)其它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九条【绿线公布】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指标不能低于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建设

5、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第十一条 【绿线内禁止行为】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十二条【绿线内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

6、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三条【绿线检查】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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