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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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司法考试考试点睛提分卷1. 单选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 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 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 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 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考点 民事权利,具体人格权解析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长发实非生命,被剪去,仅仅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 B项:符合题意,当选。协助自杀,构成对生命整体的侵犯。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2、。己并未死亡,仅仅只是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错误出生,在法律上有较多争议,但是顶多只是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并没有侵犯其生命权。2. 单选题 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B 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C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D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考点

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都属单独关税区。 B项:说法错误,当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分两类:第一类是多边贸易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1、2、3,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类是诸边贸易协议,主要由附件4组成,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后2个协议已于1977年失效),只对参加协议的成员具有约束力。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中

4、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该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3. 单选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 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 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

5、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 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的重伤行为(A1)、乞丐的盗窃行为(A2)都是王某财产损失(R)的条件,乞丐的盗窃行为(A2)是导致财产损失更重要、直接的条件,与损失有因果关系,甲的重伤行为(A1)仅有条件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追砍李某的行为(A1)、李某的跳江行为(A2)均是李某死亡的条件。最初追砍行为(A1)包含了造成最终死亡结果(R)的危险;“无奈”表明最初追砍行为(A1)与李某的跳江行为(A2)之间具有大概率关系,被害人没有重大

6、过错,故李某的跳江行为(A2)并不中断因果关系。 C项:说法正确,当选。交警指挥(A1),丙须听从(A2),交警的指挥行为(A1)对于丙的停车不当行为(A2)具有支配性,故而交警的指挥行为(A1)与石某死亡结果(R)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丙的停车不当行为(A2)负有次要责任,只是条件。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显然,丁的敲诈勒索行为(A1),对于陈某的财产损失结果(R)所起作用较大,具有因果关系。4. 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入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

7、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 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 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 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考点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装卸过程中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属于平安险下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因船长过失触礁,触礁造成货物损失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平安险下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海商法第243条,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价跌落等

8、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免责。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5. 单选题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确的是: A 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B 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C 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D 李二父母未

9、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解析 刑诉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王三、李二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但不能强制其到庭。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0、应当”缺席判决的表述说法错误,是“可以”缺席判决,而不是“应当”。6. 多选题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B 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基本制度实行法律保留C 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宪法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D 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考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既要保证国家财政需要,又要使纳税人有实际承受能力。B项:说法正确,当选。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

11、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C项:说法正确,当选。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依法纳税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证。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宪法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宪法没有规定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所以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缺乏依据。我国的税法中对不同税务的履行设置了不同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才有纳税的义务,不符合纳税条件的人没有纳税的义务,但是可以享有其他权利。7. 单选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

12、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 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 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 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考点 诉讼代表人解析 C项:说法正确,当选;A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中,依前两种代表人产生的方式,都未

13、能推选出代表,所以只能由法院指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因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而形成的,是一种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的诉讼,在本题中,丙、丁等人反对代表人的情况下,可以退出本案另行起诉。8. 单选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 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 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考点 自

14、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应适用乙国法。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9. 多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A 知识产权法院B 所有的中级法院C 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

15、法院D 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考点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解析 ACD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2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0. 单选题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A 行

16、政处罚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征收D 行政强制执行考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行为不具有制裁性,不能认定为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固定的,并没有此种情形。 B项:说法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

17、知,该停止行为不是因为孙某的其他违法行为而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而是基于其毁林采矿行为而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的行政强制措施。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很显然不属于行政征收。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在本案例中孙某没有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不

18、属于行政强制执行。11. 多选题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B 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C 甲毒

19、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D 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考点 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考查入户盗窃中“户”的含义,指家庭住宅,院墙和厨房都是家庭住宅的组成部分,进入属于进入家庭住宅,构成“入户”。 B项:说法正确,当选。单独评价入户行为,可认定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是吸收犯关系,认定为盗窃罪一罪(入户盗窃)。 C项:说法正确,当选。毒死狗的行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是为入户盗窃作准备,又触犯盗窃罪预备;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 D项:说法正确,当选。违禁品有价值也是财物,盗窃毒品等违禁品

20、的行行为是盗窃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12. 单选题 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B 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C 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D 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考点 被取保候

21、审人的义务及违法义务的处理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报复陷害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非本案侦查机关。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

22、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

23、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13. 多选题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项说法正确的是: A 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 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 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 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考点

24、辨认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第2款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B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第1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

25、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据此,B项中2名侦查人员主持,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符合辨认程序的规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中在5名人员中进行辨认不符合法定数量的要求。 D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14. 单选题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A 检察监督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 同

26、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考点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检察监督原则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活动。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在诉讼中诚实守信,主要是对每个诉讼主体行为的规范,而不涉及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条

27、规定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不能全面反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15. 多选题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

28、性法律关系D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考点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基于能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出具借条属于法律行为,该行为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C项:说法正确,当选。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被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基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叫主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

29、系又叫从法律关系。题干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16. 单选题 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 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 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考点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

30、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股东之间红利分配形式首先看公司章程有没有规定,或者股东之间有没有约定,如果都没有约定的,则按照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本题中,甲、乙、丙并未就红利分配达成特别约定,则应按实缴比例分红,丙应按30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比例即3/8分红。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4条可知,公司分配利润的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无约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本题中,公司章程并没有对利润分配作出约定,因此甲乙丙只能按

31、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甲乙丙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对于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股东会、章程只能对股东权利做出合理的限制,即股东会不能做出完全剥夺股东丙的利润分配权的决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丙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D项后半句正确。由上述分析可知,丙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17. 单选题 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32、确的?A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B 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C 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D 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考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特点。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8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

33、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由检察院提出建议,也可由法院自己决定适用。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9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95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全部案件都不需要调查证据,而只

34、是针对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才能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9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18. 多选题 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考点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

35、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可见,甲乙丙丁均享有对外签约权,也可决定合伙人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如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非执行人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依第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而定,并不是一律无效。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6、(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此可知,只有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才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非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9. 单选题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B 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C 裁定诉讼中止D 缺席判决考点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解析 D项:说法正确,当选;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普通程序具有普适性,其他审判程序中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可

37、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题中的万某是再审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20.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B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C 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D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考点 平等权解析 C项:说法错误,当选;AB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在选举权领域,性别是禁止差别对待的理由,男女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年龄是是否

38、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因素之一,按照我国选举法,年满18周岁才有可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1. 多选题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 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 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考点 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职务判断,而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于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所作出,但少数裁定

39、,如先予执行的裁定则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判决应当采用书面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而裁定则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而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不一定都具有给付内容;而裁定只有少数涉及给付内容的才具有执行力。22. 多选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

40、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B 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C 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D 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考点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的是对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过去,我国传统诉讼价值观念追求绝对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不枉不纵,以刑事实体法准确惩罚犯罪,再审程序长期坚持“有罪必纠”理念,因而没有“不加刑”之说。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兴起并被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正

41、确地贯彻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与再审制度,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申诉权。如果申诉后反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恶化其处境,就可能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申诉产生顾虑,即使认为已生效的判决不正确,也不敢申诉,惧怕再审,客观上导致限制了被告人行使申诉权的结果,使再审制度流于形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6条的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是在坚持惩罚犯罪的同时,原则性地规定了“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正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平衡后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

42、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86条的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有“一般”就有例外,由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坚持的是“有错必纠”理念,哪怕检察院没有抗诉,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体现了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但该规定并没有体现上诉不加刑有例外。23. 多选题 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

43、说法是正确的?A 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B 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C 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D 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考点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解释是缝合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只要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就存在法律的解释问题,并非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的时候才需要法律解释。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首先应该进行文义解释,文义解释相对于其它解释方法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C项:说法正确,当选。题干的案例中法官把出差途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扩大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字面含义,属于扩

44、张解释。进行扩张解释不能任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目的。24. 单选题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B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C 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D 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考点 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解析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并没有对撤销案件的救济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了对不立案的复议、复核权。公安部规定第176条的规定,对不予立案决定不

45、服有权申请复议、复核的主体仅限于控告人,而不包括近亲属。以该规定为参照,撤销案件的救济也不可能有近亲属。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55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据此,尽管乙的近亲属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应当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申请。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考查的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第1、260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

46、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被害人死亡而无法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甲侵犯乙的人身权利,且公安局已撤销案件,在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乙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刑诉解释第138条第1款均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被害人乙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有权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附

47、带民事诉讼。25. 单选题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A 传闻证据规则B 意见证据规则C 补强证据规则D 最佳证据规则考点 意见证据规则解析 B项:说法正确,当选;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从内容来看,证据规则可以包含两大类:第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包括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第二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其中,传闻证据规则是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根据

48、的规则。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以外所做的书面证人证言;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其从他人那里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根据传闻证据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传闻证据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为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49、证人证言等。 题中列举的法律规定是“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正体现了意见证据规则中的要求,即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属于对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使用。26. 单选题 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B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C 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D 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考点 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

50、、收集程序,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解析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三项均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刑诉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

51、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27. 多选题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 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 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

52、过失致人死亡罪D 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考点 犯罪故意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系因果关系错误中的具体流程偏离,而不是方法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系因果关系错误中的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项:说法错误,当选。行为人在实施寄送毒药侵害行为当时,没有危险,毒药被收到时,才有危险,收到毒药时,现场只有一个被害对象,应将行为人的错误认定为对象错误。按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此为具体认识错误,按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具体符合说,丁对仇人构成故意

53、杀人罪未遂,对生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仍为故意杀人罪既遂。28. 单选题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开庭审理B 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C 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D 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考点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考查的是二审的方式以及上

54、诉不加刑原则。二审的方式包括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刑诉解释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龚某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其只是不服量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并没有提出异议,且检察院未抗诉,不属于应当开庭

55、审理的情形,可以不开庭审理。 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诉解释第325条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具体要求:(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

56、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

57、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选项B中可以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但不得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选项D中,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的前提是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但题干并未提供本案有新的犯罪事实的任何信息。29. 多选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

58、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B 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C 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D 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考点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

59、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项:说法正确,当选。由于公司法不禁止代持股,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是否有效,应看是否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李一与李三之间的约定并无无效事由。 B项:说法正确,当选。股东分为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一般按照股东名册记载予以认定,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名义股东予以法律上的承

60、认,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向公司出资、并且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人。名义股东也是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股东义务,李三虽然未实际出资,但并不妨碍成为股东。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虽然根据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李一实际享有投资的权益,但不能因此认定李一享有公司股权,李一并未记录于股东名册,所以闻菲无权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李一欲请求变更自己为名义股东,须遵守股权转让规则,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30. 单选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61、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考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B项:说法正确,当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简称“矿水城”。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专属于集体所有,简称“宅二自”。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已经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31. 多选题 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A 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B 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C 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D 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考点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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