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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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9月2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平安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

2、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当的各类风险。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跨境、跨业风险。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一匹配性原那么。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展调整。

3、二全覆盖原那么。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外、境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视全部管理环节。三独立性原那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四有效性原那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当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4、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机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那么、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视机制,推动全体工作人员理解和执行。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当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展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第八条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第二章风险治理架构第十条银

5、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当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风险文化;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三设定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四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五监视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六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七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八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九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

6、风险管理的局部职责。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充分共享并能够支持风险管理相关决策。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当全面风险管理的监视责任,负责监视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催促整改。相关监视检查情况应当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当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二制定清

7、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三根据董事会设定的风险偏好,制定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维度;四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必要时予以调整;五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六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展监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展处理;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应当将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

8、人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独立于操作和经营条线,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公开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报告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原因。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业务条线承当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条线承当制定政策和流程,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审部门承当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审计责任。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二牵头协调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及时向高级

9、管理人员报告;三持续监控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建立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在境外设有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境外风险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赋予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类风险管理部门充足的资源、独立性、授权,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

10、息,满足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第三章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其有效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部得到充分传导。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方案、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机构传达并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展一次评估。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一战略目标和经营方案的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方案的关联性;二为实现战略目标

11、和经营方案愿意承当的风险总量;三愿意承当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四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经营方案、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安排;五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当此类风险的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六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七可能导致偏离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书面的风险偏好中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

12、风险偏好的机制。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偏好的调整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的变化,对风险偏好进展调整。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动性、交易目的等。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展监控,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风险限额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

13、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并向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报告。第四章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一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二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三风险管理报告;四压力测试安排;五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六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七应急方案和恢复方案。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集团和法人层面对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对表和表外、境和境外、本币和外币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每

14、项业务对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未制定的,不得开展该项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应当通过风险计量技术,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计量、控制、缓释;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制度,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对各类风险管理的统领性、各类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程序,选取合理可行的加总方法,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传染,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和总体上及时识别风险。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部模型

15、计量风险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理解模型结果的局限性、不确定性和模型使用的固有风险。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容、频率和路线。报告容至少包括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整体状况;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风险在行业、地区、客户、产品等维度的分布;资本和流动性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三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压力测试体系,明确压力测试的治理构造、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验证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结果运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开展应当覆盖各类风险和表外主要

16、业务领域,并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政策和流程,评估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展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建立部审批流程和退出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批准。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状况及时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情况,确保资本、流动性能够抵御风险。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方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应急方案应当说明可

17、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包括会严重威胁银行生存能力的压力情景下应当采取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急方案应当涵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上述方案,确保其充分性和可行性。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根据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本机构的恢复方案,明确本机构在压力情况下能够继续提供持续稳定运营的各项关键性金融效劳并恢复正常运营的行动方案。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覆盖其附属机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保持风险管理的一致性、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并确保各附属机构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建立自身的

18、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流程,促进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制度,规部交易,防止风险传染。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包风险管理制度,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外包活动围。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要素与资本管理、业务管理相结合,在战略和经营方案制定、新产品审批、部定价、绩效考评和薪酬鼓励等日常经营管理中充分应用并有效实施。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规的文档记录。第五章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

19、信息系统,能够在集团和法人层面计量、评估、展示、报告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规模和构成。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报告和管理决策的需要:一支持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所有类别的重要风险;二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对超出风险限额的情况进展实时监测、预警和控制;三能够计量、评估和报告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满足全面风险管理需要;四支持按照业务条线、机构、资产类型、行业、地区、集中度等多个维度展示和报告风险暴露情况;五支持不同频率的定期报告和压力情况下的数据加工和风险加总需求;六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对银行业金融

20、机构及主要业务条线的影响。第四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匹配的信息科技根底设施。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的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以及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的评估。第六章部控制和审计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运作。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部审计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审计活动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

21、、客观性原那么,不断提升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催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第七章监视管理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报送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并至少按年度报送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第四十八条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中,并根据本指引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提出监管意见,催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以完善。第四十九条银行业监

22、视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评级、风险提示、现场检查、监管通报、监管会谈、与外部审计师会谈等。第五十条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就全面风险管理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进展充分沟通,并视情况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通报。第五十一条对不能满足本指引及其他规性文件中关于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二条各类具体风险的监管要求按照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经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指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指引实施前已有规性文件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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