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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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25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P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1992-02-21发布 199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2-21发布 1992-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京)新登字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为标准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三里河路6号)水利电力出版社印刷厂印

2、刷*8501168毫米 32开本 6.375印张 163千字1992年8月第一版 1992年8月北京第一次印刷印数000001-100290册*书号151206825定价4.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天颁发DL5009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能源基1992129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93上1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志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的任务,产组织

3、有关人员着手是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 ,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1992年2月21日目 录第一篇 通则1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施工现场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 道路3第三节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4第三章 施工用电7第一节 一般规定7第二

4、节 施工用电设施8第三节 施工用电及照明12第四节 按地及接零15第五节 施工用电管理17第四章 防 火18第一节 一般规定18第二节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防火20第五章 季节性施工22第节 夏季、雨汛期施工22第二节 冬季施工22第六章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24第一节 高处作业24第二节 交 叉 施 工26第七章 脚 手 架 及 梯 子27第一节 一般规定27第二节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30第三节 梯 子33第八章 起重与运输36第一节 一般规定36第二节 钢丝绳、纤维绳、吊钩和滑轮45第三节 人字架、走线滑车、扒杆、绞磨和地锚51第四节 运 输53第五节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58第六节 塔式及

5、龙门式起重机60第七节 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61第八节 桅杆式起重机62第九节 卷扬机63第十节 起重机械及起重工具检验65第九章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69第一节 般规定69第二节 电弧焊及等离子弧切割71第三节 气焊与气割73第四节 高处、金属容器和坑井内的焊按与切割85第五节 热处理86第六节 氧气站和乙炔站87(二)氧气站(制氧站)88(四)乙炔站89第十章 修配加工91第一节 一般规定91第二节 车床作业93第三节 钳工作业95第四节 铆工作业98第五节 锻工作业101第六节 铸工作业103第七节 热镀锌作业104第十章 小型施工机械及工具106第一节 一般规定106第二节 小型施工机械1

6、07第三节 手动工具111第四节 电动工具114第五节 风动工具116第二篇 建筑工程117第一章 土石方及打桩117第一节 土石方开挖117第二节 打 桩124第二章 爆破工程126第节 一般规定126第二节 爆 破128第三节 爆破材抖的管理和运输130第四节 炸药解冻133第五节 爆破材料的销毁134第三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135第一节 模板工程135第二节 钢筋工程140第三节 混凝土工程144第四节 吊装150第四章 特殊构筑物151第一节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151第二节 烟囱工程153第三节 冷却水塔工程160第四节 沉井工程164第五节 顶管工程166第五章 砖石砌体及粉刷工

7、程167第一节 砖石砌体施工167第二节 粉刷施工169第六章 拆除工程171第七章 其他施工173第一节 水暖、白铁施工173第二节 沥青、油漆施工174第八章 施工机械178第一节 一般规定178第二节 土、石方机械180第三节 混凝土及瓦工机械183第四节 木工机械186第五节 钢筋机械190第六节 其他机械192第三篇 热机安装193第一章 热机安装193第节 一般规定193第二节 锅炉安装194第三节 汽机安装196第四节 管道安装197第五节 水压试验199第六节 辅机及辅助设备的安装201第七节 筑护和保温202第二章 试运转203第一节 一般规定203第二节 化学制水和酸洗20

8、4第三节 制 氨206第四节 锅炉试运转206第五节 汽机试运转208第三章 金属检验209第节 射线探伤209第二节 金相和暗室工作212第三节 机械性能试验和光谱分析213第四篇 电气和热控215第一章 对施工人员的基本要求215第二章 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215第一节 一般规定215第二节 断开电源216第三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217第四节 验电及接地217第五节 恢复送电218第三章 电气设备安装219第一节 变压器安装219第二节 发电机及电动机安装(电气部分)221第三节 断路器及互感器安装221第四节 蓄电池安装222第五节 盘、柜的安装223第六节 其他电气设备安装2

9、25第四章 母线安装226第一节 软母线架设和硬母绳安装226第二节 软母线爆破压接227第五章 电 缆229第一节 电缆敷设229第二节 电缆头制作230第三节 电缆管配制及电缆架安装231第六章 热控设备安装231第一节 取样装置及感测元件安装231第二节 管路敷设231第三节 防爆、防中毒、防酸碱等伤害232第七章 电气试验、调整及启动带电233第一节 般规定233第二节 试验室234第三节 高压试验234第四节 二次回路传动试验及其他236第五节 启动及带电237第八章 热控装置试验、调整与投入使用238第一节 一般规定238第二节 测量仪表238第三节 远方操作设备及调节系统执行器2

10、39第四节 成套控制装置和自动调节系统的投入239附录一 在已运行的燃油区工作的安全规定241附录二 在氢站和发电机氢系统242工作的安全规定242附录三 水银作业(汞作业)安全规定243附录四 本规程用词说明244附加说明245239 / 252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第一篇 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彩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11、第3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作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第5条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6条 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二章 施工现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第9条 临时建筑工程

12、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第10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波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第11条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第12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

13、动或移作它用。第13条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14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第15条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入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第16条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第17条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第18条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抖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

14、、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第二节 道路第19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c 外。第20条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截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了望条件。第21条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

15、度不得小于l.5m,马车、汽车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第22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揩施。第23条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第24条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第25条 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轻便轨道应地基坚实、铺设平坦,坡度不得大于3%,枕木间一般不得大

16、于80m、铁轨连接处不得大于50cm。不得使用腐朽的枕木.轨道两侧必须留出宽度1m以上的通道,轨道两端应设车档。轻便轨道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第26条 斗车、小平车的制动闸和挂钩应完整可靠。轨道转辙器应设“锁死器”。转车台应设置在坚固的地基上并与轨道在同一标高上。第27条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边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高“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第三节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第28条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

17、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第29条 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第30条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第31条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第32条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

18、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第33条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保持通风。第34条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能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第35条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1的规定。表1 建筑材料堆高限度器材名称堆高限度注意事项铁桶、管1m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圆木2m堆、卸时应尺量使用垛木器械成材4m每隔0.5m高度加横木砖2m堆放整齐、稳固水泥12袋地面应以木板架空垫起0.3m以上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袋装材料1.5m堆放整齐、稳固第三章 施工用电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6条

19、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的有关规定。第37条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行,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38条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第39条 参加施工用电设篱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及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我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第40条 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

20、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第二节 施工用电设施第41条 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第42条 10kV有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拦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2、560 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拉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第43条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

21、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第44条 钢筋混凝土电村不得掉灰露筋,不利用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第45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第46条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经截面不得小于16mm2。第47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是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它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4的要求。表2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线路电压(

22、kV)1110最小垂直距离(m)12第48条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第49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经上方,电力线必须位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第50条 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表3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线路电压(kV)区 域1110人员频繁活动区66.5非人员频繁活动区55.5极偏僻区44.5公路及主要道路67铁路轨顶7.57.5构筑物顶部2.53表4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

23、距离线路电压(kV)30其可能坠落范圈半径(m)2345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138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139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第140条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第141条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第142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43条

24、 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第144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坐诊断恿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146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第147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

25、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第148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子立杆或栏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1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隆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第150条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定道板止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151条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佘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152条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第153条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

26、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溶的可靠措施. 第154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止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第155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表9 登高安全工具的试验标准名 称试验静拉力试验周期外表检查周期试验时间(kN)(kgf)安全绳(带)2.25225半 年一个月5分钟升 降 板2.25225脚 扣1100竹 (木)板1.8180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第156条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

27、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第二节 交 叉 施 工 第157条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158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第159条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160条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佘料

28、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第161条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操出安全揩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第七章 脚 手 架 及 梯 子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62条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163条 荷重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164条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均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第165条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

29、下30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第166条 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167条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o。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168条 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

30、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Ocm。 2. 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5.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间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169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第170条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l: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第171条 采用直立爬梯时

31、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第172条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l0mm的棕绳或水葱竹蔑。 第173条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174条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5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

32、入内。 第176条 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第177条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直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0的规定。表10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脚手架类型立杆(m)大横杆(m)小横杆(m)钢管脚手架21.21.5木脚手架1.51竹脚手架1.30.75第二节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一)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 第178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度以46.5m及2.1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第179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第180

33、条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第181条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182条 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二)木脚手梁及木脚手板 第183条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扬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第184条 木质

34、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第185条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三)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 第186条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模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6 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安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使用。 第188条 挑式脚手架

35、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特上。 第189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和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第190条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春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第191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 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 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3. 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4. 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5. 升降用的郑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 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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