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社会工作促进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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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社会工作促进与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社会工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标准社会工作参与各方的行为,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效劳质量,促进社会工作事业健康开展,根据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工作的开展、标准和管理。第三条立法原那么 促进社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推动、民间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原那么,实现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第四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开展规划、政策和立法建议;

2、二研究拟定全市各类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标准,指导相关单位予以实施;三统筹规划政府购置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组织工程评审;四组织拟定社会工作效劳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对政府购置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的评估行为进行监督;五拟定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管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六统筹指导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七受理社会工作者和民办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投诉,依法维护社会工作者和民办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合法权益;八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和相关民办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九统筹全市社会工作的宣传、培训事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十指导、协调各区开展社会工

3、作;十一承当市社会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开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对社会工作效劳场地设施进行立项、规划和建设。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岗位和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的政府购置效劳的组织实施、监督以及公共财政资助。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拟定与实施。市应急部门负责对介入应急事务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进行协调并给予经费保障。第六条财政支持 市、区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开展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逐步增加社会工作扶持资

4、金。第七条专项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社会工作效劳场地设施建设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第八条鼓励捐赠 鼓励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进行捐赠,设立社会工作开展或者奖励基金,资助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直接开发、兴办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第九条舆论宣传 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播送、电视、报刊、网络、大型活动以及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社会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增进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的了解和认同。第十条奖励 对于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政府给予奖励。支持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开展优秀社会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工作效劳案例的评选并给予奖励

5、。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自行制定的效劳标准被国家、省或者市采纳的,市政府给予奖励。前三款涉及的奖励资金从社会工作开展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社会工作者第十一条职业水平评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纳入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其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方法,由市社

6、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登记与注册 本市实行社会工作者证书登记与执业注册制度。本市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办理执业注册。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将每年注册情况在本协会网站或者本市媒体予以公开。登记与注册的具体方法,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条专业岗位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按照本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置,依照公务员、职员的现行招录聘、晋升程序进行。效劳于政府购置岗位的社会工作者的招聘条件,由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协商确定。社会工作效劳机

7、构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的意见和需要,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对社会工作者的要求应当合理。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构按照市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位的有关要求,自主决定社会工作者聘用事宜。 第十四条薪酬待遇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编的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聘用的社会工作者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本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薪酬指导价并结合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任务和工作能力,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可以根据每位社会工作者的综合表现,在高于或者低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薪酬指导价的10%幅度内对其薪酬做出调整。第十五条职位级别晋升 社会工作者

8、专业技术职位从高到低依次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士级。各级专业技术职位的名称、档次、晋升原那么、晋升标准和申报程序,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参照专业技术职位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六条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社会工作者享有婚假、产假,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社会工作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本市专业人才引进、入户以及保障性住房租售的相关优惠。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机构内的社会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对于在特殊岗位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还应当为其购置执业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属于政府购置岗位的,执业责任保险费用

9、和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由财政负担。第十七条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 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效劳协议的要求使用社会工作者,保证社会工作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安排其加班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效劳提供 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与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案主达成的效劳协议,为案主提供社会工作效劳。属于政府购置效劳情形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催促社会工作者按照政府购置效劳协议为案主提供社会工作效劳。第十九条效劳权能 因案主需要,社会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办理政策咨询、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重建等事务的,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应当提供相应便利和必要保障。第二十条

10、合理流动 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情形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向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提出离职申请。第二十一条职业道德与专业守那么 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社会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守那么。第二十二条保密义务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效劳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原那么。对于在效劳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社会工作者应当在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予以保密。因工作需要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案主资料和信息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尽可能事先取得案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同意,并对可能识别案主身份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 社会工作者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一百二十小时的继续教育。

11、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继续教育义务的,社会工作者不得申请办理再次登记和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根据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与义工联动 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申请义工或者招募义工的方式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义工,共同开展社会工作效劳。申请义工和招募义工的具体方式以及固定联系义工的具体数量,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义工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章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第二十五条设立条件 设立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标准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有产权证明或者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的活动场所,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并通过消防验收;三发起人

12、为个人的,至少有一人具备社会工作师资格或者至少有两人具备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发起人为单位的,其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到达本行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六条申请设立 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该申请。第二十七条效劳领域 依法成立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可以在本市开展有关老年人、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康复、劳务工、司法矫正及援助等重点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效劳工作。社会工作效劳

13、机构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上述效劳的,不受其登记所在区域限制。第二十八条内部管理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根据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指引,对本机构的硬件根底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对外效劳管理进行标准。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将其效劳程序、业务规程、效劳工程、收费标准、公益效劳和年检情况等信息在本机构网站或者公众容易接触的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政府向其购置效劳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并通过本机构网站或者公众容易接触的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第三十

14、条公众投诉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建立公众投诉渠道,公布有关 号码和公众投诉电子信箱,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公众投诉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三十一条辞退、解聘社会工作者 发生法律、法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可以辞退社会工作者,但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社会工作者时涉及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征求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的意见并告知解聘理由。第三十二条社会工作效劳协议 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需要使用社会工作者的,应当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订立社会工作效劳协议。第三十三条三方关系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根据效劳协议

15、的要求,安排相应的社会工作者为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效劳。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人员配合方面为相应岗位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便利。社会工作者在为使用单位提供社会工作效劳期间,应当履行效劳协议规定的相应义务,遵守使用单位的工作纪律,在社会工作效劳范围内服从使用单位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四条社会工作者的更换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安排的社会工作者不符合效劳协议要求的,应当在征得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同意后,更换相应的社会工作者。因社会工作者的更换造成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损失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权益保障 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的权益

16、,对其办理社会工作效劳范围内的事务不予干预。社会工作者因提高社会工作效劳技能需要,参加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举办的有关活动的,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非因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原因导致政府购置的社会工作效劳岗位和社会工作效劳工程被撤销的,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社会工作效劳岗位和社会工作效劳工程,保障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效劳转介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效劳需求评估机构或者安排专门的效劳需求评估人员,对案主进行效劳需求评估。经评估,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认为不宜由本机构提供效劳或者本机构无法提供效劳的,应当向案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说明并提出转介建议

17、。案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转介并且受转介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愿意接收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可以将案主转介给适宜的其他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案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转介的以及案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虽同意转介但受转介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不愿意接收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领先行予以接收,并且将有关情况告知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协调解决。第三十七条特殊情形下的转介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因停业、终止或者住所地变更而需要将案主转介至其他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或者适当机构时,应当取得案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向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案主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市社会工作者

18、协会,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协商解决。第三十八条应急事务的介入 发生突发事件时,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部门的要求,及时介入。介入应急效劳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在应急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做出及时的专业反响,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事后重建、信息搜集、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干预等工作。因介入应急事务导致已经进行的社会工作效劳被迫中止的,政府应当向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支付效劳及招募费用。所中止的社会工作效劳属于政府购置效劳范围的,政府可以视介入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给予适当补贴。第三十九条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工作效劳档案并在结案后至少保存二年。第四章社会工作者协会

19、第四十条协会性质 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是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自律性组织,为社会工作行业提供公益性效劳。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社会工作行业效劳的政府购置,为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日常运作费用。第四十一条协会章程 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社会工作者入会 已办理执业注册的社会工作者,自注册之日起成为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仅办理证书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向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提出申请并经受理后,成为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第四十三条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入会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参加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本方法实施前已注册的社会

20、工作效劳机构应当自本方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参加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异地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在深圳签订社会工作效劳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四十四条拒绝入会 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不得拒绝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入会。第四十五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入会 除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之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可以根据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四十六条会员权利义务 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根据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四十七条协会职责 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支持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依法提供效劳,维护社

21、会工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本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效劳;三制定行业标准、职业操守和惩戒规那么;四组织社会工作者专门业务培训,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就社会工作的有关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六开展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国际合作,建立业界公共效劳平台;七建立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行业内部评价制度,组织优秀社会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工作效劳案例的评选,按照章程对社会工作者给予奖励和惩戒;八受理对社会工作者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社会工作者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社会工作者的申诉;九培养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协调社会

22、工作督导人才在社会工作效劳机构间的配置;十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十一自愿接受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职业守那么和惩戒规那么,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第五章社会工作支持第四十八条支持资金来源 市、区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具体比例应当与市、区政府年度财政核拨供养人员人均支出标准根本持平。第四十九条财政支持范围 支持社会工作的财政资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政府购置社会工作效劳的费用;二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日常运作,社会工作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实验实习基地、研究

23、中心、社会工作网站、社会工作宣传刊物等方面建设的补贴费用;三社会工作人才建设、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有关工程和效劳补贴费用。第五十条财政支持方式 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置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对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和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给予财政支持。资助标准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社工岗位开发 市、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提供公共效劳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进行开发、设置,并遵守以下原那么: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那么;二按对象定岗位、按需求定数量的原那么;三不新增行政、事业编制和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员额的原那么。第五十二条政

24、府购置类型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岗位开发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效劳的程序,由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以投标方式参与相关岗位的竞争。市、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政府购置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的探索,并在政府购置效劳领域逐步推广工程购置。第五十三条政府购置费用标准 政府购置效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由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申请社会工作效劳的,场地和效劳设施费用由该使用单位承当。没有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直接通过招投标提供社会工作效劳的,场地和效劳设施费用纳入政府购置效劳费用。第五十四条政府购置运作 实行政府购置的,由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置的社会工作效劳

25、以及具体的要求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效劳供给方;局部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置社会工作效劳。效劳供给方确定后,由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效劳供给方签订政府购置效劳协议。政府购置的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开办费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可以向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开办费补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税收优惠 对于在提供社会工作效劳中所获得的各项收入,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捐赠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六

26、章社会工作督导第五十七条建立督导人才队伍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建立督导人才队伍,保证本机构社会工作人员获得督导和咨询效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按照社会工作开展规划的要求,根据社会工作实际,在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的培养工作。第五十八条督导人才队伍体系 督导人才队伍包括督导、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督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第五十九条督导任职资格 初级督导应当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见习督导工作经验。见习督导应当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或者一年以上督导助理工作经验。督导助理应当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职业资格,

27、并具有一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高级督导的任职资格,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另行规定。第六十条督导责任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中,高级别督导对低级别督导人员和普通社会工作者负有督导职责。高级别督导对低级别督导人员的每次个别督导会面时间最低限度为每个月一小时。督导对普通社会工作者的每次个别督导会面时间最低限度为每个月两小时。第六十一条督导配比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中,每名督导人员督导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应当符合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督导一线工作要求 见习督导、督导助理每周应当从事三日以上一线工作。第六十三条共享督导资源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内部没有符合条件的督导人员的,应当从其他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以兼职形式招

28、聘督导,或者以兼职形式聘任社会工作参谋,提供教育及支持性的督导。第六十四条督导支持 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督导为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提供督导效劳,但督导应当服从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的调派。前款涉及的督导聘请费用,从政府购置效劳经费中列支。第七章评估与监管第六十五条评估对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接受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评估:一获得政府购置社会工作岗位和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二参与政府购置社会工作岗位和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的投标活动但未中标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三自主开发社会工作效劳工程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评

29、估的具体方法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硬件设施;二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专业效劳水平;三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四社会工作效劳效果。第六十七条机构自评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具体方法中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第六十八条第三方评估 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对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的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具体方法中规定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独立开展评估,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的自评结果可以作为评估的参考。评估

30、结果,应当按照评估具体方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九条评估结果效力 经评估为优秀或者合格的,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购置效劳及相关资助中对于该社会工作效劳机构给予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资格。经评估,连续三年为根本合格的,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经评估,连续三年为不合格的,该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丧失参与政府购置效劳的投标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社会工作效劳。第七十条评估异议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评估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受委托的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一条复核

31、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社会工作效劳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对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委员会成员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以及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组成。第七十二条复核效力 经复核,复核委员会认为评估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建议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他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建议市征信机构将原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第七十三条现场检查 市、区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32、、经营管理资料,必要时有权对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社会工作效劳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责令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七十四条投诉及处理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或社会工作者侵犯案主的合法权益,案主及其亲属有权向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投诉人应当提供

33、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实和要求等资料。投诉人未如实提供本条第二款规定资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非法执业责任 社会工作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和注册,以社会工作者名义在本市执业的,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第七十六条社会工作者责任 社会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案主合

34、法权益的,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者数种行政处分:一警告;二罚款五千元;三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建议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销其注册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社会工作者被注销注册证书的,自证书被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七十七条机构强制退出 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社会工作效劳,已经从事的,应当立即停止:一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二运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严重侵害社会工作者合法权益并且经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未予改正的;四在参与政府购置效劳的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

35、为的;五实施成心犯罪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社会工作的其他情形的。第七十八条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责任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的,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布;逾期未公布的,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即在本市以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效劳活动的,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第七十九条社会工作者协会责任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未将每年注册情况在本协会网站或者本市媒体

36、予以公开的,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未依法履行其职责的,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由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十条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十一条有关部门责任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

37、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附 那么第八十二条用语含义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社会工作者,是指接受一定的专业教育或者培训,从事职业化社会效劳的人员。案主,是指社会工作者直接效劳或者帮助的对象。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举办的,以社会工作者、其他效劳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为主体,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技巧和手段,为案主提供社会效劳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是指为履行社会效劳的法定义务,与社会工作效劳机构订立效劳协议,对由社会工作效劳机构安排的相应社会工

38、作者加以使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的社会工作者传授专业效劳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其效劳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和支持功能。加班,是指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者使用单位的要求下从事不属于效劳协议要求的社会工作效劳活动的情形。特殊岗位,是指禁毒、矫正、信访等社会工作岗位以及针对家庭暴力、高度危险特殊儿童和行为偏执人员效劳的社会工作岗位等。案主责任险,是指在特殊岗位从事社会工作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工作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案主侵害,社会工作效劳机构或者政府财政应当为社会工作者办理的保险。第八十三条适用范围的补充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市从事社会工作的,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四条配套文件 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公布与本方法相匹配的标准性文件。第八十五条方法解释 本方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第八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方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本方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社会工作的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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