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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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一 单选题(20道,每题1分,共20分)二多选题(5道,每题2分,共10分)三.名词解释(4道,每题5分,共20分)四简答(5道,每题6分,共30分)五.案例分析题(2道,12分+8分,共20分)理论编一刑事诉讼概述1刑事诉讼的任务:规范权力、保障人权2刑事诉讼基本的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与诉讼公平二.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非法二死回”)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 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院认为原审违反法

2、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 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 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 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3、,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 刑事诉讼的主体1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2. 诉讼参与人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当事人 自诉:自诉人、被告人诉讼参与人I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仝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I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未列入上述人员范围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员:取保候审措施中的保证人、侦查活动中的见证人、有专门知识的 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制度编一. 管辖制度(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渎职侵权、.立案官辖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V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交叉管辖并案管辖r

4、级别管辖 J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r 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J指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渎危重”)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逼证虐陷、拘搜选”) 特殊主体: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 一般主体: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2.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5、(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 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 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公检作 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3中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6、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二. 回避制度1. 回避的适用对象:“审检侦书鉴翻”2回避的决定主体:(侦查不停、复议不止) 院长:审书鉴翻 检察长:检书鉴翻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鉴翻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三. 辩护与代理制度1辩护人的范围正面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禁止范围: “刑限能职陪利外”:后四种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 以准许 审检离任2年内不得当律师辩护,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审检离任后不得回原院担任辩护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审检配偶子女(

7、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院辩护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2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3法律援助辩护“应当”指定法律援助辩护的四种情形: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4. 拒绝辩护 一般案件:可以拒绝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5.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产生的时间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辩护人:

8、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自诉案件:随时四. 强制措施制度1. 拘传和传唤:1224h,间隔122.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管拘;有期不危;病孕不危;超期羁押禁止条件:(符合上述的除外)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犯期限: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3.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符合逮捕条件,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病;孕;扶养;办案需要;超期羁押;取保候审无钱无人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适用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折抵刑期:a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

9、一日期限: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4. 拘留:适用对象:(“预指发企,毁名流违”)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期限: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a.3+ 7b.7 + 7 (3+4) +7)c.30 + 7 (多次、结伙、流窜)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a.14天(7+ 7) b.17天(7+ (7+3)5

10、. 逮捕:逮捕的三种情形: 一般逮捕:a.证据b.徒刑c.危险性(新罪、安全、毁证、报复、杀逃) 迳行逮捕:a.证据+10年有期b.证据+徒刑+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对不予逮捕的救济:a.复议与复核;b.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批捕的期限:a.已经拘留的:7 (自侦案件特殊情况+3天)b.没有拘留的:1520五. 审判制度1审判组织独任庭:基层法院、简易程序(3年以下有期);审判员独任合议庭:A :审判员;B:陪审员(A、B为正整数)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甘日基7层A=3 或 A+B=3 (心 1)中级高级A 3,7或 A+B 3

11、,7A 3,5A=3最高审判委员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六.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人民检察院 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 应当准许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12、 赔偿范围:a.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b. 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不予赔偿的范围a. 精神损失不赔偿(提起附带民诉或者单独提起民诉,不予受理);b. 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c. 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d.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f.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七.

13、期间与送达1. 期间期间的计算计算单位为时、日、月;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羁押期届满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重新计算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后,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改变管辖,审理期限;补充侦查后,审理期限; 二审发回重审,审理期限;简易转为普通,审理期限(决定之日)期间的不计入身份不明;精神病鉴定;中止审理;二审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非法手段造成的监外执行的期间、 脱逃的期间;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期间的补救:5天内2. 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拒绝接收,调解书不行);委托送达(转交

14、公安司法机关);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军人犯人强制)程序编一.立案1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报案主体是否指出犯罪事实是否指明犯罪嫌疑人报案被害人、第三人YN举报第三人YY控告被害人YY.侦查1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勘验、检查: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3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需要见证人4.鉴定:适用回避;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5技术侦查 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的犯罪案

15、件 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高检规则第263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6辨认: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7通缉:通缉的对象: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8对非法

16、侦查的救济:申诉或者控告9侦查终结 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撤销案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0.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2个月(无需批准)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 2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无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PS:注意 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

17、新计算;(公安机关应报检察院备案) 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 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三.审查起诉1期限:3045天2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PS: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被不起诉人: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3. 检察院撤回、追

18、加、补充、变更起诉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4. 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a.最多两次;b.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 撤诉处理四. 第一审程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

19、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庭前审查时候,发现被告人不在案应当退回检察院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可以中止审理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受理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 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 法庭审判: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一审的撤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必须在宣判前提出;均需审查;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均可再诉 公诉案件:无罪可撤诉,有罪不可撤诉;自诉案

20、件:撤诉自愿性3.审理程序的中断种类区别 7-、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情形新证据;补充侦查;回避;变更、追 加起诉的;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 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简转普的案件,公 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检察院在 二审中查阅或调阅案卷材料不能在法定期限 完成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岀 庭的;被告人脱逃的;自诉 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岀庭,未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由于 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诉法第15条第2 -6项; 在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是否需要申请需要无需无需裁决方式决定裁定裁定适用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岀判

21、决前停止的活动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诉讼活动暂停一切诉讼活动期间的计算计入审限:新证据;申请回避;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的。不计入审限4一审的审理期限:2+1+3+X5.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基层、一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不适用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审判组织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议

22、庭或独任庭;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的: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简转普: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审理期限:20 日; 3年以上有期:45天(审理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6.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受理:不属于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缺乏罪证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 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

23、,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PS: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撤诉: 裁定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7. 判决、裁定、决定:判决:实体;裁定:程序和部分实体;决定:程序五. 第二审程序1. 上诉和抗诉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审查a. 如果认为原判正确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b. 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

24、准许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2. 全面审查原则有无上诉和抗诉;事实、证据和法律;刑事与附带民事部分;实体与程序;共同犯罪问题3.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 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加重 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加重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重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重上诉不加刑的“刑”的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如何加刑:原判事实清楚,证

25、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 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4. 二审的审理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6、: 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自诉案件二审的反诉: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审理期限:2+2+X5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是否生效处理刑民都上诉刑事未生效民事未生效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只针对刑事上诉、抗诉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民错:民事按审监程序,刑事按二审只针对民事上诉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刑错:对刑事按审监程序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6二审的审理结果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应当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27、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查清事实之后改判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7.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逐级报请;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否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核准、不核准的裁定书)若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8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随案移送、禁止私用、最终上缴六.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核准法院:最高院高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程序自动上报(10日内)、逐级上报、一案一报全面审杳 原则年龄、责任、怀孕;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

28、果及危害程度;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程序合法;其他处理核准死刑:直接核准;纠正后核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事实原因;新事实证据;法律原因;程序原因核准:直接核准:纠正后核准法律原因:依法改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事实原因、新事实证据:还可依法改判; 程序原因死缓不加刑发 回 重 审 的 方 式发回审级: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 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29、情形:事实原因;程序原因(注意:新事实证据、法律原因,原审人民法院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庭审理)七. 审判监督程序1. 申诉的时间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可能无罪;未受理;疑难、复杂、重大市法院 J市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效裁判)市法院 J 市检察院县法院 J 县检察院 (未生效裁判)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主体特别提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象是本院的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各级法院;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中的抗诉: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起

30、再审中的抗诉:上对下同级抗诉(最高检例外)再审抗诉二审抗诉3. 再审的程序和处理审判级别:原来是一审,按一审;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审判组织: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制作再审决定书: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 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措施 重点审查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 指令再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31、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由检察院决定 再审中的撤诉 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不派员出庭的,按撤诉处理 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再审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a.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b.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c.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d.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

32、罚的; e.其他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1)重审后的处理:正确:维持原判;瑕疵:纠正,维持原判;法律原因:依法改判;事实原因:可查明改判,也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2)申请国家赔偿(13)审理期限:36个月八. 执行程序名词解释1.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新刑诉法第106条: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极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新刑诉法 第106条:是指被

33、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3.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 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4. 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新刑诉法第18条。】5.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新刑诉法第2023条】6.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

34、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 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 鉴定人。新刑诉法第 28条】7辩护人:是指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利益的人。【新刑诉法第32条和司法解释第33条】8. 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新刑诉法第34条】9.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

35、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注意新刑诉法区别开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第65条和72条】10.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二进行的诉讼活动。【新刑诉法第99条】11.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新刑诉法第105条】12.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

36、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新刑诉法第110和111条】13.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新 刑诉法第106条】14. 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控告的被告人进 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依主体可划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15.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

37、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新刑诉法第 172条,有改动】16.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 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理;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17.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 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

38、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 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三种。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 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行为在 法律上时无罪的。【区别与免于起诉 一一在法律上是有罪的。新刑诉法第 15、171条。】18. 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 的程序。依次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定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四环节。19.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

39、单的审判程序。【注意新刑诉法第 208条,比照原174条,大修】20.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 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运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是一个独 立的诉讼阶段。【新刑诉法第 216条】21.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 判原则。【新刑诉法第 226条】22.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新刑诉

40、法第204条】23.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 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24. 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新刑诉法第203条】25.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 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0.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

41、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1.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 以外的人。2.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条件: 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3.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广义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即自诉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狭义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4. 自诉人:在自诉案件

42、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5.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凡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 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称为 被0.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 务的参与人。其他

43、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0.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带其进行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1.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2.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3. 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

44、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4. 鉴定人: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派或聘请, 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5.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6.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14项。)7.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又要允许记

45、者采访和报道。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可以 申请不公开。8. 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刑诉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 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9. 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 围。10. 审判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1. 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

46、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问题。12. 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3. 指定管辖:当地区管辖不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4.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 限划分。15.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于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16. 回避:是指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 定人、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等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17. 辩

47、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 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18.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19.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20.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1 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8、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22.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制度。23.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24.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 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49、安机关使用传票同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期间自行到指 定地点接受询问。留置: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 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方法 (对有违法犯罪 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关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有法定情形可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经该公安 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0.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 一种强制方法。1.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不

50、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 种强制方法。2.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个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 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对特定违法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司法拘留):对诉讼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而给予的惩戒性措施。0.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最严厉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

51、疑人的, 提请人民检察院的批捕部门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根据案件的需要而自行作出决定的逮 捕0.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 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 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 (含法定/指定期间)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具体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0.送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的诉讼文件送 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1

52、. 直接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送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2. 留置送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件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所的送达方式。3. 委托送达: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 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4. 邮寄送达: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件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5. 转交送达: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收件人特殊:军人、正在服刑的、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转交机关单位:所在部 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强制性

53、教育单位)6. 刑事诉讼的中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者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 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7. 刑事诉讼的终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 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8.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9. 报案: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其发

54、现的犯罪事实及 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发、 报告。0.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 施。1.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场所、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验或检查, 以发现和收集犯罪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一物品、场所、尸体, 检查f活人人身)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行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 侦查活动。搜查: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收

55、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或采集血液、尿液、汗液、精液、唾液以及毛发、气体等生物样本 的一种侦查活动。尸体检验: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或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解剖的一种侦查 活动。侦查实验: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 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实验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侦查活动。0.技术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经过严

56、格的批准手续后,运用技术 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1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是否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 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诉讼活动。2.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 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 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3.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4. 起诉:法定的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其指控的被告

57、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分为公诉和自诉)5. 公诉:是指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诉讼活动。自诉: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0.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 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1.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58、一种诉讼活动。2.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 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行为在法律上无罪)3. 刑事审判: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4. 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5.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

59、用)的刑事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是省略和简化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步骤后形成的 审判程序。6. 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判决:是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案件的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0.第二审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 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1. 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

60、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 应当就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依照法条)2. 上诉不加刑原则: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3. 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进行的特别审判程序。4.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监督:泛指有关机关、团体和公民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既包括检察院的监督,也包括 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还包括社会监督。0.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提出重新审判的行为。1. 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的公诉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 方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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