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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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临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临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1、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养路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市地、县市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实施。3、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

2、工作。4、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5、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6、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工作。部门规章: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县

3、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4、。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地方性法规: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具体行政执法权限及依据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XX4月14日通过,自20XX7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5、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

7、、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

8、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

9、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

10、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

11、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XX9月30日修订,自20XX1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责任的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

13、证、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

14、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二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四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五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或者旅客车票的; 七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

15、备的; 八道路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三发现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索取、收受

16、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养路费的,征稽机构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征稽机构除责令其补缴当月全额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额一倍以上两倍

17、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核定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者超出行驶区域的,征稽机构除责令其补缴当月全额养路费外,取消其三个月时间的免征、减征资格,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以及无牌、无证或者伪造、涂改、冒用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征稽机构除责令其补缴偷逃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跨行本省的外省籍车辆,无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或者养路费收讫标志超过有效期三日的,征稽查机构应当按本省征费标准处以缴纳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养路费的滞纳金,并责令其到车籍

18、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取得的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未随车携带的,征稽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养路费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征稽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将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提供给其他车辆冒用的,征稽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提供标志者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挠、干扰征稽人员依法

19、执行职务或者围攻、殴打征稽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稽机构及征稽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20XX3月29日修订,自20XX5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或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

20、止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没收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装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十五日至三十

21、日; 五将客运出租汽车交于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的人员从事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 八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

22、责令其停止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没收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手段招徕乘客或者阻挠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正常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或者其他行政行为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车一万元处以罚款;情节严

23、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二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标志色或者有关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运证; 四未建立营运交接班制度,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需求高峰时段进行营运交接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

24、志和专用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决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在营运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九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十五日至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办法,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

25、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累积积分。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停业整顿。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者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直至注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年度被处以暂扣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或者三百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的,自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之日起三年不得申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客运出租

26、汽车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不得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营运的,或者当事人在车辆暂扣之日起二十日不提供有效证明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提供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

27、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三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于20XX12月27日公布,自20XX3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28、、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到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预检、维修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只收

29、费不维修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使用、销售的配件未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或者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的;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的。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的,由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机

30、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配件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无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改装车型,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或者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由所在地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于20XX9月30日通过,20XX1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

31、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所得;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伪造、变造、过期、被注销的等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

32、的,没收所得。对于接受转让、出租、出借的受让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一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六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

33、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一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二使用非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三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四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取得教练车牌证后,未在规定期限报备案的;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三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

34、别、培训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四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的;六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七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的;二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三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四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五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六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七为不属于受聘培

35、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八酒后教练的;九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十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扣留教练员证七日至三十日,并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教育。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三发现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公安、安全监管、工商、

36、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于20XX2月21日通过,自20XX5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二十二条 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个月不足1个月

37、的按1个月计算的,可按每辆车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20XX6月16日通过,自20XX8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

38、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

39、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围。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

40、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进行检测、未

41、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4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

43、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于20XX6月24日发布,自20XX8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44、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

45、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以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

46、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47、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行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20XX6月16日通过,自20XX8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所得的,没收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所得的,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

48、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

4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

5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的;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

51、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XX6月3日通过,自20XX8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八十四条

52、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

5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

54、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

55、、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围。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

5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57、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第九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

58、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于20XX12月15日通过,自20XX4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59、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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