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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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_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2_1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非车用的以下燃料或者物质:(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

2、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二、禁燃区范围西部片区禁燃区范围:西起铁路让通线、庆化路、龙化路、乘风西路,北至铁路滨州线的全部西部片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东部片区禁燃区范围:铁路滨洲线、龙凤大街、民生路以北的全部东部片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中部片区禁燃区范围:世纪大道两侧全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

3、急调峰锅炉除外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四、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202_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80%;202_年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100%。五、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限期拆除或改造完成前,应采取燃用优质煤炭、改善燃烧工况,提高烟气治理设施效率等措施,使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六、萨尔图区政府、让胡路区政府、龙凤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力度,扩大督查深度,加大宣传

4、影响。市环保、发改、工信、规划、城管、市场监管、农业、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控制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七、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通告确定的禁燃区之外区域,制定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禁燃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改用清洁能。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5、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在禁燃区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一、本通告自202_年5月1日起实施。大庆市人民政府202_年12月18日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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