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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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本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实行备案制度。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备案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

2、构进行监督抽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第五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符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且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案。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4、(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分别完成与“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和“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接,并能实现信息上传。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标记功能和面积);(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四)与备案开展

5、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与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和专用车辆清单(见附件2);(五)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见附件3);(六)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详细说明。第十条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具体包括下列材料: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见附件4)。对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检查项目的,应详细说明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条件。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上完成备案或变更备案后自行打印备案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回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

6、可证副本送达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具体公布内容包括备案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四)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

7、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六)配合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放射卫生监测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等;(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在职业健康检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

8、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协议书的样式由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也可由劳动者持用人单位介绍信或用人单位盖章的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协议书、介绍信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表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员名单、工种、工龄等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介绍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收记录等。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

9、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十七条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一览表、告知书和报告书等各类材料均要加盖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样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见附件5),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行刻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管理制度,指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科室保管和使用专用章。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在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30天内通过“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10、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考核,第一次质量考核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要及时将质量考核结果通报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职业病知识相关培训。第二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和“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的账号及权限。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录入“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并向用

11、人单位出具由该系统生成的标注统一编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按照规定填报“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的,应当要求其整改。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并通过“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含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见附件6)。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

12、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暂缓校验期间或者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无效的,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3、,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其备案信息不实的情况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原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沪卫监督201221号)同时废止。2. 附件:1.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参考)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样式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附件1上

14、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一、人员设置基本标准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见表1)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一)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1. 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第一执业点应当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证书。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练掌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15、。表1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的对应表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尘肺、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其他职业病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1. (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持有

16、医师执业证书;了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三)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满足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2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护士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四)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1. 每个机构具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每个机构具备1名质量控制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2. 每个机构具备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专职或者兼职二

17、、仪器、设备设置基本标准(一)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表2)。(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正常运行。(三)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表2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仪器设备配置对应表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仪器、设备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杳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肺功能仪、脑电图仪、肌电图仪、离心机、酸度计或离子计、生物显微镜、分光光度计、

18、ZPP测定仪、离子选择电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具石墨炉和背景校正装置及氢化物发生装置)、微波消解仪、荧光灯、眼耳鼻喉科及口腔科常规检查仪器、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等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满足高千伏摄影条件的X光摄片机或数字化胸片摄影机(DR胸片)、血压计、心电图仪、肺功能仪、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等接触有害物理因素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杳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纯音电测听仪、耳鼻喉科常规仪器等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杳血压计、血细胞自动

19、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等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肺功能仪、眼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眼底镜、纯音电测听仪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离心机、光学显微镜、眼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恒温培养箱或氧化碳培养箱、高压蒸汽灭菌器、电热鼓风干燥箱、恒温水槽或水浴锅、分析天平、净化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及其配套显微镜、血液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三、工作场所设置基本标准(一)具有相应的职业健

20、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和实验室的布局及环境条件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要求;实验室与办公室分开;仪器摆放合理,便于操作。(三)实验室内有通风、排毒设施,符合相关的生物安全要求,医疗废物处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验室专用气体的放置地点符合安全要求,需与实验室隔开,间距约5米左右。(四)X光摄片读片室及读片灯等符合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附录F“尘肺诊断读片要求”的规定。(五)纯音听阈测试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符合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T16403)的规定。(六)具有与职业健

21、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附件2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备案检查项目类另U1.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因素类()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所附资料清单1.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标记功能和面积)()2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3.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与外出职业健康

22、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和专用车辆清单()4.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5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详细说明()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单位:(签章)(公章)年月日备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改通过电子证照核查。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及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接触粉尘类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煤尘石棉粉尘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匚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匚6.有机粉尘接触化学因素类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四乙基铅汞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铍及其

23、无机化合物镉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氧化锌砷 0.砷化氢(砷化三氢) 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2.磷化氢 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5.三烷基锡 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7.羰基镍 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12o.二硫化碳L21.四氯化碳2.甲醇3.汽油4.溴甲烷5.1,2二氯乙烷6.正己烷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8.三硝基甲苯9.联苯胺o.氯气1.二氧化硫2.氮氧化物3.氨4.光气5.甲醛6.甲胺r37.一氧化碳8.硫化氢9.氯乙烯o.三氯乙烯Un.氯丙烯口2.氯丁二烯Q3.有机氟口4.二异氰酸甲苯酯口5.二甲基甲酰胺

24、口6.氰及腈类化合物口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口8.五氯酚口9.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匚5o.丙烯酰胺匚51.偏二甲基肼匚52.硫酸二甲酯匚53.有机磷杀虫剂匚54.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匚55.拟除虫菊酯类匚56.酸雾或酸酐匚57.致喘物匚58.焦炉逸散物接触物理因素类噪声手传振动13.咼温.高气压(参见GB20827)匚5.紫外辐射(紫外线)E6.微波接触生物1_1.布鲁菌属因素类炭疽芽孢杆菌(简称炭疽杆菌)接触放射因素类放射作业其他类(特殊作业等)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结核病防治工作.肝炎病防治工作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视屏作业匚8.高

25、原作业匚9.航空作业业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备案的,应根据GBZ188-2014中的444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后补充进该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务/职称所在科室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编号、项目和取得日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和专用车辆清单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工作状态购置日期计量检疋或校准附件3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参考)一、职业健康检查组织结构;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科室职责;三、职业健康检查程序;四、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岗位职责;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员考评制度;六、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管理

26、制度;七、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物资材料请购、审核、领用管理制度;八、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九、职业健康检查投诉处理程序。附件4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机构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22-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执业情况是否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变更日期年月日变更事项项目变更前变更后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检查类别1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因素类()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1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因素类()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5接

27、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检查项目详细说明所附资料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检查项目的,请详细说明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条件。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单位:(签章)(公章)年月日备注:机构名称和机构地址变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改通过电子证照核查。附件5职业健康检查专用章样式EE000附件6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卡片序号省(区、市)地(市)县乡镇、用人单位信息1.单位名称2.3.通讯地址:4.5.联系人:6.7.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邮编:电话:8.行业:9. 企业规模:1大型口210. 企

28、业总人数中型3小型4微型5不详其中,女工数生产工人数其中,女生产工人数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数其中,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女工人数、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性体检接触应检实检疑似职业禁忌证调离体检有害因素类型*人(次)数人(次)数人(次)数病人数人数人数日期三、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性有害因素工作场所岗位/工种浓度类型浓度(强度)范围检测时间填表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由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卡。2本表统计范围为所有可能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和工作的用人单位。3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在给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上报该卡,并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前完成本季度数据的审核、确认上报。4.*体检类型包括岗前、在岗、离岗。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填写实检人(次)数、禁忌证人数、疑似病人数(若有);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填写实检人(次)数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数。5“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和“三、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情况”所填职业性有害因素应对应。6同年度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完成上一季度数据的汇总统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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