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业务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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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籍,从字义上讲,“地”是指土地,“籍” 是指登记隶属关系的簿册。地籍就是在履行土地登记程序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与确权发证相关簿册。 地籍:是历代政府登记土地作为征收田赋依据的图簿册,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总称。 地籍管理: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采取以土地 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价值评估和地籍档案信息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技术和法律等一系列地政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地籍簿册有: 申请书(权利人基本信息资料)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相关权调资料)审批表登记卡(一宗地一卡)归户卡(按权利人归类)宗地图土地

2、登记台帐(领证签收台帐,变更台帐、抵押台帐、法院协助执行台帐,楼房混合宗地台帐、分区台帐、土地证书遗失补办台帐)。 地籍的四大特性地籍的四大特性 1.1 空间性:是由土地的空间特点所决定的,数量、质量都有空间分布的特点。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土地权属界线的变动,也一定带来土地面积的增减。所以,地籍的相关要素不但要登记在簿册上,同时还要通过测量手段,标绘在图纸上,生成各类图件,力求做到实地与图、簿册的一致性。 1.2 法律性:体现了地籍图、表、卡、册的可靠性。如土地权属确认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都是生成地籍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 1.3 精确性:地籍的原始和变更的资料一般要通过实地调查取得

3、,同时,还要运用遥感、测绘、数据库等科技手段,才能保证地籍数据的精确性。 1.4 连续性:土地权属、利用现状变更时常发生,都会使地籍数据失实失真。因此,地籍不是静态的,必须经常更新,以保持资料记载、图件要素和数据统计的连续性,否则,难以反映它的现势性。 地籍的类别地籍的类别 2.1 按照地籍的发展阶段,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 税收地籍:是以课税为目的地籍簿册,主要载明纳税人土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等级等,仅仅具备为税收服务的功能。 产权地籍:也称为法律地籍,是以土地权属依法登记为目的的簿册,具备法律效力,其功能是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投机行为。因此,产权地籍

4、必须反映土地权属要素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多用途地籍:也称为现代地籍,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的进一步发展。主要特征是现代计算机、航测、遥感等科学技术在地籍管理上的广泛应用,地籍的内容和应用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并逐步向法律、经济、技术综合全方位发展。 2.2 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 初始地籍: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对县以上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最初建立的图册,而不是指历史上的第一本簿册。 日常地籍:是针对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的变化,以初始登记为基础,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更新的地籍。 2.3 按土地行政管理的层次,分为国家地籍和基层地籍。 国家地籍:是以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管

5、制为对象的地籍。 基层地籍:是以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为对象的地籍。 2.4 按土地利用的不同特点,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 城镇地籍:对象城市、建制镇建成区、独立工矿区的土地。 农村地籍:对象是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 地籍的功能与作用地籍的功能与作用 3.1 地籍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地籍提供有关土地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和法律状况的基本资料,是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是进行土地征 (收)、农地转用、土地划拨、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重要依据;土地的数量、质量与其分布和变化规律是组织土地利用、编制土地规划的基础资料。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现

6、势性是科学管好用好土地的基本条件。记载每宗地的面积大小、用途、等级和土地产权状况的地籍,是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征各项土地税(费)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活动的基本依据。 3.2 地籍是权益保障的基础。地籍的核心是土地权属,是记载土地权属界址线 、界址位置,以与土地权属来源与其变更的基本依据。 因此,地籍是调处土地争议、复原界址、确认土地产权最具法律效力的依据;地籍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最具有公信力的基础资料。 3.3 地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地籍可以提供土地资源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以与土地的数量、质量与其空间分布状况的基本信息,掌握和科学地运用这些资料,不仅

7、可以指导生产和建设,而且可以进行科学的效益评价和预测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因此,完整准确 的地籍信息资料,是国家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 定相关政策与各项国土规划的基本依据,是组织行业生产和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 3.4 地籍为国家税收提供基础资料。来自于土地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历来是课税的对象。土地登记簿册可以提供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准确信息,提供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等级等的信息,这些是国家土地课税的基础资料,它们为开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为防止逃避土地税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籍管理的内容二、地籍管理的内容 地籍管理的主

8、要职能有四项: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建立地籍档案(地籍数据库建设)、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 土地调查土地调查 1.1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的分布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 土地调查的内容土地调查的内容 2.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2.2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调查; 2.3 土地专项调查。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如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开展的基本农田调查划定、

9、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等。 土地调查方式:土地调查方式: 3.1 土地普查。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在某一时点或一瞬间的土地数量、质量与其利用状况。 3.2 土地重点调查。一种非全面性调查,即在拟调查单位中选择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3.3 土地抽样调查。按随机原则在用地单位总体中选取一部分单位为样本进行调查。 3.4 土地典型调查。在拟调查单位中选择若干 典型单位进行深入的、系统的调查。通过土地调查可以从整体上认识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我市历年来开展的土地调查我市历年来开展的土地调查 4.1 土地利用现状概查:时间1982年,主要以农村土地调查为主。由当时

10、的各县农业区划办完成,地区行署农业区划办成果汇总。 4.2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开展时间1988年,由当时的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完成,地区行署土地管理处成果汇总,1991年省级验收。 4.3 城镇地籍调查:开展时间1990年,由当时的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完成权属调查,聘请测绘资质单位完成地籍测量,地区行署土地管理处成果汇总,1993年省级验收。 4.3 建制镇镇区地籍调查:开展时间1994年,由当时的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完成,原酒泉市土地管理局组织人员,利用建制镇镇区大比例尺地形图,完成了西洞、总寨、金佛寺、清水4个建制镇地籍调查,成果汇总,1995年由原地区行署土地管理处验收。

11、4.4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展时间2008年 工作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由现在的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交由作业单位完成,2010年省级验收。市级成果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省规划院汇总,目前,汇总成果等待省级评审验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情况简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情况简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 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与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二调”开展了两项土地调查: 5.1 土

12、地利用现状调查 依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以县级行政辖区为调查单位,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调查要求,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这次调查应用遥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地图,采用数据库软件技术生成调查成果。 查清了各县(市)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了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5.2 城镇土地(地籍)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

13、、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 、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4.3 基本农田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落实到村、组、农户,与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挂钩,并登记造册。 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和城镇地籍数据库。 6.1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是国家“十一五”规划实施“金土工程”,加快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实现日常地籍管

14、理工作中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动态跟踪土地变化趋势、数据上报、土地利用情况的计算机管理,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先进手段,实现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土地管理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6.2 城镇地籍数据库:也称为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可以保证地籍管理的规范、严密和高效。其核心是建立动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合一的地籍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图文一体化的地籍业务办公系统。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土地、房屋权属和地面建筑设施变化非常大,而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每当现状发生变化时,必须将最新信息采集到地籍数据库中,形成最

15、新的现势库,同时为便于解决纠纷,所有变更前的地籍信息要作为历史数据按照一定的格式予以保留,以便将来能够进行数据的历 史回查,在系统中直接显示查询有历史记录以来的任意时间的现状。 6.3 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将分别建成的城镇地籍数据、农村“三权”地籍数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在确定城乡一体化数据统一的组织结构后进行整合,构建统一的地理信息平台,转换到同一数据格式、同一坐标参数下进行数据接边和拓扑处理。对城镇和农村数据的进行属性归并,最后对数据进行,形成集图形、属性、面积量算汇总、业务管理、专题数据于一体的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

16、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7.1 土地权属争议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类: 建国以来遗留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历史资料规定得不够明确。 人民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因农业学大寨期间,平整土地造成原地界变更,无原始记载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变更,无原始记载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因行政区划变更,合乡并镇、合村并组后,原村组之间、村组与相邻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因移民开荒,侵占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因土地的征

17、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用地审批程序不规范,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以传统地域观念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1982年宪法与国家建设用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形成的土地权属问题,其间又以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公布前后分为两个阶段。 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产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与

18、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7.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7.3 调查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原则调查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原则 调查处理土地争议(纠纷),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遵循以下原则: 7.3.1 一般原则 一是,依法、

19、公正、与时处理; 二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实行属地管理,就地解决; 四是,土地纠纷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破坏地上附着物; 五是,对有纠纷的土地不予办理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用地手续。 7.3.2 依法原则 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划分原则; 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征收)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单向流动原则; 重复征用或划拨一般以后者为准的原则; 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

20、一般以界线为准原则; 法律不溯与既往原则。 7.4 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的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的案件 土地侵权案件;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地籍调查三、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概述地籍调查概述 地籍调查是地籍管理的重要内容,它为土地产权登记、加强权属管理与其土地合理利用提供详实资料和基础数据,是一项国家基本措施。地籍调查的资料,经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大工作体系,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相互衔接,共同影响和形成地籍调查成 果。 1.1权属调查:是根据土地产权人的申请,对申请登记的土地

21、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以与使用等 情况进行实地核实、调查记录的过程。是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土地权源与其权利所与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工作。调查成果经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初始土地权属调查和变更土地权属调查。 1.2权属调查涉与的相关要素 1.2.1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宗地的划分应以方便地籍管理为原则。一般具有独立使用权的地块划分为一宗地,在实际工作中,也 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 1.2.2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性地物划分的地籍管理区域。 1.2.2

22、地籍子区:是在一个地籍区内,以行政村、街区划分的工作区域。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是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前提和基础。 1.2.3宗地代码:每一宗地配赋的统一编码,具有唯一特性。宗地代码采用5层19位层次码结 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代码(6位)、地籍区代码(3位)、地籍子区代码(3位)、权属代码(2位,英文字母)、宗地号(5位)。 1.2.4界址调查:是指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经双方指界人认可,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宗地界址构成要素:界址点、界址类别、位置、走向。 1.2.5界址点设置:界址点也叫拐点,设置要求是“见拐即设,异类加点,同类不加,特殊点位标注”。但

23、在界址类别、位置相同的情况下,相邻权属界线交会时,必须加点。 1.2.6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的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四至)关系的实地记录。宗地草图在现场绘制,不依比例尺,并实地丈量注记有关边长。宗地草图是地籍资料中的原始记录,宗地草图为界址点的维护、恢复和解决权属纠纷提供依据。 1.2.7宗地权属界线走向描述:是权属界线协议书(地籍调查表)的重要内容。是从起始点(一般设定在宗地的西北角)开始,顺时针方向沿宗地权属界线,返回到起始点的界址点位、界址类别、位置、走向描述。 1.3 地籍测量是测定和调查每宗土地与其附属物的位置、利用状况、面积大小、价值等基本状况的一项专业测量工作,主要为地

24、籍管理服务。 四、土地登记四、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 1、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 2、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实施的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 土地登记的意义和目的土地登记的意义和目的 与时客观地掌握城乡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在切实做好国家遥感监测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 作基础上,通过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和完善土地日常变更登记制度,为国土资源管理业务长足发展打造一个良性的监管环境。针对目前土地登记业务存在的薄弱环节,比对全市第二次全

25、国土地调查现有成果资料的现势性,参照法规条款,通过进一步的释义理解,以提升我们在实际管理业务中的行政执法水平和业务操控技能。 土地登记业务的基础概念土地登记业务的基础概念 土地登记发证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其业务流程: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法定程 序,持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证件,将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以与其他土地权利(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行为),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权属调查审核、登记建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类型:分为初始登记、设定

26、登记和变更登记。 1、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初始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辖区内全部土地、特定区域)。登记范围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 * 业务流程:业务流程: 土地权利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 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者依据不足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27、 符合初始登记申请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籍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与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 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并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土地设定登记、土地设定登记 土地设定登记是在初始登记完成后,对新设定权利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登记范围包括: 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 国有土地使

28、用者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 * 业务流程:业务流程: 上述土地设定登记,土地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时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单位、法定代 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权属证件,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土地设定登记申请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与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并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 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

29、证土地它项权利证。 * 土地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应注意的事项:土地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尚未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土地,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土地登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依照纠纷调处程序规则,待土地权属有争议处理后,再进行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不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变更登记是对已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

30、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与相关内容发生变更后进行的登记。是目前土地权属管理的主要工作,具体业务涉与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登记范围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如:农村土地征用、行政区划与边界调整、村级以上行政归属合并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等,都会引起土地所有用权项下相关权利人、权属范围、权属面积等土地登记要素的变更。 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变更的。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赠与、继承;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实施土地它项权力等引起土地权利人的变更。 土地使用权部分变更的。如:因单位合并 、分立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企业改制、兼并、破产;因买卖分割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变更。

31、土地它项权利变更的。如:土地权利人因抵押、质押土地使用权或地面建筑物产权,依法设定土地它项权利;土地它项权力人依法实施土地抵押、质押权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的变更。 因其他原因引起土地登记要素变更的。 * 土地权利人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 * 土地权利人依法延续土地使用年限的; * 因工商注册、地名更改土地权利人变更名称 、地址的。以上土地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与土地设定登记业务流程基本一致。 * 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注意的事项: 土地变更过程中权利各方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年限差价、用途差价、容积率差价,以与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有关税费。 土地权利注销登记的,包括: *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

32、用或者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 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 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以上引起土地权利终止的,原权利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届满后注销土地权利登记,并由原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明书。 4、其他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更正登记 第一种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卡)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如土地权属类型、土

33、地用途、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等重要地籍要素。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与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种情况: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卡)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第三种情况:利害关系人(土地使用权共有人或共有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土地登记(卡)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

34、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卡)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卡)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 内没有起诉的; * 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 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

3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 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卡)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查封登记 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涉与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卡)簿上加以记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36、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37、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与查封的有关情况。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5、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和原则、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和原则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38、土地登记申请,经权属调查审核、登记建档后,依法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跨县级行政区 域使用的土地,应当分别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应当分别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使用者共同申请登记。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

39、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公开查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以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谢谢大家!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地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地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土地登记办法;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

40、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9、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10、宗地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1、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 ;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3、其他相关政策。 宗地草图绘制要求宗地草图绘制要求 宗地草图在现场勾绘的宗地调查手薄勾绘的草图基础上绘制。 1.宗地草图一律用手工绘制,绘图工具铅笔、三角板,铅笔硬度4H; 2.依照比例尺,按照上北下南的概略方位绘制权属界址线,界址点用1.5mm圆圈加中点和界址点编号绘制即可,界

41、址线线宽0.3-0.5mm; 3.界址线外依照约略位置绘制相邻的指示性地类、地物,如居民点道路(进入宅基地的开口)、 便道、防火道、空闲地、公共绿地等,居民点道路用实线绘制,便道等用虚线绘制,线宽与界址线宽度一致; 4.在权属界址线内装绘宗地内主体建筑(前院住房),畜圈、仓储等临时设施一律不上图,相邻宗地沿界址线走向,绘制部分界址线,长度约为相邻宗地边长的1/3; 5. 相关要素注记:包括界址边长、单体住房长宽、单体住房边角距界址线点相关距离示意线、门牌号、房屋结构属性、权利人姓名与宗地号/土地用途分式编码、相邻宗地权利人姓名、用途 与预编地籍号;权利人姓名、用途与预编地籍号; 6.注记要求:

42、界址边长注记到界址线外侧,单体住房长、宽注记到建筑物轮廓内侧,门牌号以号码加括号注记到宅基地入口线内,相关位置距离数据注记到示意线上方; 7.数字、文字注记要求:界址线边长、住房长宽、相关位置距离,横注的字头向北,纵注的字头向西;文字注记一律字头向,字体要求工整、清晰可辨即可; 8.界址线外的生产设施用地一律用虚线绘制约略范围,注明“本宗地生产设施用地”。 宗地代码释义宗地代码释义 以肃州区西峰乡沙子坝村一宗集体所有权宗地为例: 宗地代码:620902 200 208 JA 00003 620902 ( 6位,县级行政区 )肃州区行政代码; 200 ( 3位,地籍区)西峰乡行政代码 ; 208 ( 3位地籍子区)沙子坝村村级代码; JA ( 2位,英文字母)权属代码,代表集体所有土地; 00003 ( 5位,宗地号)代表沙子坝村第3宗集体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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