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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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 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

2、,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

3、。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第四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

4、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

5、务的应收账款。第七条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第八条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

6、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五)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第九条 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保理行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第三章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第十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第十一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

7、、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第十二条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1.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2.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第十三条 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

8、在融资发放前扣除,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一)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二)参照我行票据贴现利率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贷款行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第十四条 保理业务手续费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工银发2006137号)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第四章 单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第十五条 办理单保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

9、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二)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办理有追索权单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1.销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购货方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2.销货方信用等级为A-、A或A+级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3.销货方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4.对购货方不在我行开户,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不受上述关于购货方信用等级的限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3)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

10、在50%以上)须为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注册总额超过1亿美元;5.对以符合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6.办理隐蔽保理,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四)办理无追索权单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1.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2.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或符合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3. 购货方须在我行开立账户;对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

11、,购货方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美元;(2)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短于三年;(3)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50%以上)须为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注册总额超过1亿美元。第十六条 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单保理业务,可不受第十五条准入条件的限制。第十七条 销货方向我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保理业务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购销合同;(四)商业发票;(五)对以第

12、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销货方须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或使用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其他类型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销货方开户行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须对销货方和购货方资信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查,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及购销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购销双方资信状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

13、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销双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判断购货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销货方的回购能力;(四)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五)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六)对购销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违约事项以及违约金等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判断销货方是否重复融资;(八)为关联企

14、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时,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并要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九)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应收账款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以及政府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向购货方核批的年度相关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十)对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销货方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情况、购销双方以往合作记录和相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十一)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第十九条 经有权审批行

15、审批同意后,销货方开户行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办理隐蔽保理,可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购货方。第二十条 销货方开户行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第二十一条 融资后管理(一)销货方开户行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二)销货方开户行会计人员应与客户经理密切协作,监控收款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销货方核对到账资金,按

16、照约定扣收融资本息。(三)销货方开户行须关注购销双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四)应收账款到期前15天,销货方开户行应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隐蔽保理由销货方提示购货方付款,如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销货方开户行应及时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提示其到期付款。(五)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行融资本息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要求销货方按合同约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对无追索

17、权单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采取各种措施向购货方积极催收。(六)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销货方开户行应将代保管的发票原件退还销货方,并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注明。第五章 双保理业务条件及操作流程第二十二条 购销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购销双方均须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或政府部门的零余额账户。(二)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办理有追索权双保理,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三)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

18、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办理无追索权双保理,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第二十三条 销货方向我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保理业务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购销合同;(四)商业发票;(五)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销货方须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或使用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其他类型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销货方开户行受理销货方保理业务申请后,按规定对销

19、货方进行调查与审查,并将有关资料移交购货方开户行,提请购货方开户行对购货方进行资信调查。第二十五条 购货方开户行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购货方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二)购货方在我行的融资与授信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购货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主营产品结构、收入及利润来源、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等;(四)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货方有无拖欠货款的行为;(五)对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应收账款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政府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向购货方核批的年度相关用

20、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六)对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销货方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情况、购销双方以往合作记录和相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调查;(七)购销双方为关联企业的,除调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之外,还要重点关注购货方的最终商品销售后能否真正实现现金回笼。经资信调查同意保理的,为购货方核定保理额度,书面通知销货方开户行。第二十六条 销货方开户行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及销货方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二)购货方开户行是否为其核定保理额度;(三)销货方在我行的融资与授信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销货方近年来的上下游客户结构、生产经

21、营、现金流量、存货、产品合格率和返销率以及应收账款周转等情况;(五)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是否良好稳定,购销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主要产品组成、周转率、坏账率等情况,购货方有无拖欠销货方货款的行为;(六)购货方是否确实收妥货物,并确认债务;购销合同、应收账款发票和购货方验货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必要时还应索取出库单、发货单、提货单等单据,以判断本笔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七)调查应收账款发票所对应货款的已回笼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八)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防止销货方重复融资;(九)购销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重点调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

22、价的公允性。第二十七条 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销货方开户行根据授权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并向购货方开户行出具保理授权书,授权购货方开户行代行向购货方催收应收账款以及到期未获付款时向销货方进行追索等权利。第二十八条 融资发放前,销货方开户行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二)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确定本次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后,发放融资款项;(三)为销货方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并在合同中约定此账户为收取保理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未经销货方开户行同意,销货方不得从该账户支

23、取任何款项。第二十九条 融资后管理(一)销货方开户行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二)销货方开户行会计人员应与客户经理密切协作,监控收款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销货方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扣收融资本息。(三)购销双方开户行须分别跟踪了解购货方和销货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四)应收账款到期前15天,购货方开户行应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五)销货方开户行收妥货款,扣除

24、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将代保管的发票原件退还销货方,并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注明。对提前收回融资且多收利息的,销货方开户行须将多收利息返还销货方。(六)若购货方支付的货款不足以偿还销货方开户行融资本息,购货方开户行应向销货方开户行支付差额部分款项,并采取各种措施向购货方积极催收。对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应积极配合购货方开户行要求销货方按合同约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第三十条 对有追索权双保理业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销货方开户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销货方立即回购,或要求销货方对该保理融资追加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

25、担保:(一)销货方在我行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二)销货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三)销货方对购货方的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四)销货方连续2次不按时足额回购应收账款;(五)我行认为应立即停办保理业务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一条 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销货方开户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销货方立即回购:(一)销货方与购货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并导致应收账款未能按期回收;(二)购货方因货物损失拒付或少付货款。第三十二条 对

26、双保理业务,购销双方开户行应本着友好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各负其责的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标准。销货方开户行须在融资发放时向购货方开户行支付不低于保理金额的0.1%的保理费用。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对需向销货方提供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管理等服务的国内保理业务,各行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222号)及相关规定,根据客户需求设计相应的服务方案,自行与客户协商办理。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确需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27、(工银发2006133号)同时废止。附件:1.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2.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3.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5.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 6.应收账款回购确认书 7.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 8.国内双保理约请书 9.国内双保理额度确认书 10.保理授权书 11.国内单保理业务操作指南 12.国内双保理业务操作指南附件1:合同编号: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无追索权示范文本 借款人(甲方):住 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保理银行(乙方): 住 所(地址):负责人:经办人: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鉴于:甲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

28、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29、,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1.3 购销或服务合同:指甲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1.1.4 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1.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甲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1.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1.1.7 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乙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

30、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1.1.8 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第二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

31、.3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甲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2.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2.5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2.6 甲方与购货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2.7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2.8 在本合同生效时

32、,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2.9 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2.10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号为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2.11 甲方授权乙方对2.10约定的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

33、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乙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2.12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从2.10约定的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2.12.1 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甲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2.12.2 融资到期日(包括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利息;2.12.3 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提前到账。2.13 融资到期日2.10约定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2.14 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

34、作他用。第三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3.1 甲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3.2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还款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3.3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第四条 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4.

35、1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4.2 融资利率按 项确定:4.2.1 融资利率按放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 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 %或月利率 )。4.2.2 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按照本合同第3.2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下)浮 %。4.3 以4.2.2约定方式确定借款利率的,乙方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A.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3个月/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

36、款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提款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第4.2.2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提款日的对应日是指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提款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3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6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B、由甲方在提款日后的每一个6月21日和12月21日进行调整。C、在整个融资期限内不调整。4.4 借款到期甲方未按约定偿还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4.5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4.6

37、 本合同项下融资按 项约定结息:4.6.1 发放融资时一次性结息;4.6.2 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4.7按照4.6.1约定方式结息的,乙方在发放融资时扣收融资利息;按照4.6.2约定方式结息的,结息日前甲方须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由乙方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第五条 应收账款的回收5.1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可采取以下 方式回收,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5.1

38、.1 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5.1.2 由甲方进行催收,督促购货方及时将应收账款存入保理账户。5.2 乙方收到购货方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勾销,如有保理余款的,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甲方。第六条 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6.1 由于甲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6.2 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也应按照乙方通知进行回购:6.2.1 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

39、账款;6.2.2 保理融资到期日,乙方未收到购货方付款,或购货方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6.2.3 构成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乙方宣布到期的应收账款。6.3 除6.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也应按照乙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6.3.1 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不是由于财务和资信的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6.3.2 甲方与购货方或甲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购货方未能在购销或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6.3.3 本

40、合同签订后,乙方发现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6.4 甲方接到乙方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按照乙方通知要求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甲方全额回购的,乙方与甲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账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合同终止。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 甲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7.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7.1.2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7.1.3 甲方应与购货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由购货方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

41、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甲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7.1.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7.1.5 甲方应在乙方对购货方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7.1.6 甲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

42、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7.1.7 若购货方或任意第三方对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可以转让的,甲方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不能转让的,甲方应在乙方需要时协助乙方追索债务;7.1.8 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外,甲方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7.1.9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合同项下乙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乙方利益的事项。7.2 除7.1规定外,甲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均不影响乙方对甲方行使并实现追

43、索权。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 乙方在本合同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8.1.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乙方,乙方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权利;8.1.2 若发生甲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乙方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甲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以追索;8.1.3 乙方有权取得本合同项下甲方留存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前保管;在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乙方应及时将对应的应收账款发票原件退还甲方;8.1.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融资及提供其他服务;8.1.5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

44、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2 除8.1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8.2.1 保理融资本息未足额收回前,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偿还融资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回收融资本金,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8.2.2 乙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8.2.3 融资到期日,若乙方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购货方进行追索,乙方向购货方行使追索权的,不影响甲方的回购义务,但如果乙方已从

45、购货方处获得部分或全部货款,甲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保理余款,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支付给甲方。8.3 除8.1规定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8.3.1 对购货方连续出现两笔以上(含)不按期偿付应收账款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以其与该购货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办理的保理业务。8.3.2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9.1 一般原则:9.1.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或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甲方的违约:9.2.1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9.2.2 交叉违

46、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超过 万元的任何其他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需要支付或被宣布为应付; 甲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 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甲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甲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9.2.3 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甲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重大实质性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甲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实质性的不利变化;9.2.4 除9.2.3

47、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预期违约事件,还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或购货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甲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甲方对购货方的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甲方连续两次不按时足额回购应收账款; 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9.3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9.3.1 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9.3.2 停止对甲方办理保理业务,解除本合同;9.3.3 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即刻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9.3.4 从甲方开立在中国

48、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9.3.5 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9.3.6 应收账款到期时,直接向购货方追索。9.4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按期偿还的融资按合同利率加收 (30%-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 (30%-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融资期内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融资逾期后改按本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9.5 甲方未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自借款挪用之日起,

49、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条 其 他10.1 乙方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及购货方的回款记录在乙方内部的账务簿中;上述记录及乙方与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构成乙方和甲方之间就本合同履行的有效凭证。10.2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0.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0.4 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

50、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10.5 由乙方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项,乙方可直接将通知书递交购货方而无须甲方同意。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下述 方式解决:11.1.1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11.1.2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2.1 本合同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

51、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12.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12.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12.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2.5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

52、力。第十三条 附 则13.1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13.1.1 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13.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13.1.3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13.2 本合同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3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应收账款转让清单。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

53、、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 (或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应收账款转让清单根据甲方办理 追索权(回购型)/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业务申请,经双方确认,甲方将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保理融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有关事项做出如下约定:一、本清单与双方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二、双方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清单

54、时具有相同含义。三、本清单未尽事宜服从于双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四、本清单项下应收账款发票较多时,可加附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清单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40附件3: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单位:元人民币序号购货方全称应收账款发票编号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应收账款还款日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发放日保理融资到期日贷款利率(%)利息计收方式应收账款催收方式手续费金额融资金额合计手续费金额合计注:1.应收账款还款日为本清单项下购销双方在购销或服务合同中约

55、定的账款回收日,填写格式为年月日;2.保理融资发放日和保理融资到期日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3.应收账款催收方式为乙方催收或甲方催收;4.利息计收方式为一次性结息或按日计息、按月(季)结息。甲方(公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 (或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公司:根据 公司(销货方)与中国工商银行 (保理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销货方已将与贵公司签订的 购销合同项下的以下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保理银行,请贵公司按照该购销合同约定及时将以下应收账款付至账号为 的账户:发票编号

56、,发票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发票未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发票编号 ,发票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发票未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发票编号 ,发票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发票未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特此通知。销货方(公章): 保理银行(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 (或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5: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 公司:根据贵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相关规定,贵公司转让给我行的下列应收账款符合上述合同 条之规定,已达到回购条件。现通知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 日之前对下列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并将总额为人民币 元(

57、大写 )的回购款项存入 账户:购货方名称 ,发票编号 ;购货方名称 ,发票编号 ;购货方名称 ,发票编号 ;特此通知。保理银行(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年 月 日附件6:应收账款回购确认书按照 公司(销货方)与中国工商银行 (保理银行)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相关规定,销货方已对下列应收账款进行了回购,下列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由保理银行转让销货方:购货方名称 ,发票编号 ;购货方名称 ,发票编号 ;购货方名称 ,发票编号 ;购货方名称 ,发票编号 ;销货方(公章): 保理银行(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

58、代理人) (或负责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7: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编号: 销货方全称:销货方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销货方在保理银行的结算账户:我公司申请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授权保理银行直接从以上账户扣收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即使该保理融资尚未到期。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以上内容由销货方填写)保理银行全称:保理银行详细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我行已接受上述销货方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申请,并准备进一步开展此项工作。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 月 日(以上内容由保理银行填写)购货方全称:购货方详细地址:购货方所在地财政部门(即应收账款付款部门):购货方所在地财政部门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本次政府采购行为应付上述销货方应收账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截至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本确认单上签字之日止,购货方未付上述销货方应收账款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填写)附件8:国内双保理约请书 银行 分(支)行:我行特约请贵行对以下应收账款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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