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91691157 上传时间:2022-05-17 格式:DOC 页数:108 大小:41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_第1页
第1页 / 共108页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_第2页
第2页 / 共108页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_第3页
第3页 / 共108页
资源描述: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10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word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如此宣贯落实工作。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如此,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防突细如此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根底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展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同时,防突细如此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

2、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展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如此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展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如此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如此各项规定的落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如此,严格按照防突细如此的要求进展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如此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3、防突规定、细如此对照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如此第一章 总如此第一章 总如此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某某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如此。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X、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

4、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如此。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X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X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X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X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

5、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如下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如下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如此,结合

6、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如下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如下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如此。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展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

7、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如此,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如此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

8、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如此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八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与其他卸压措施。第九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9、、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展。鉴定单位应当在承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当。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如此第

10、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如此,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承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与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展。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巩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展鉴定。全

11、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判定指标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巩固性系数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临界值、10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展,瓦斯动力现象特征根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巩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

12、速度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展鉴定。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如此,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表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判定指标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P/MPa煤的巩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与X围、10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X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X围的,应当测定

13、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与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假如是根据本细如此第十三条要求进展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展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展。鉴定单位应当在承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十二

14、条 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展: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如此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一条 矿井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

15、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第十四条按本细如此第十三条要求进展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与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如此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展不少于2次的测定:一P0.74MPa的;二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如此自

16、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X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根本要求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根底资料。根底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与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与工业分析;三煤的巩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与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与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与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

17、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根底资料。根底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与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与工业分析;三煤的巩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与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与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与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展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

18、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X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与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展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假如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展专项瓦斯补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

19、层进展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煤矿防突工作根本流程见附录A。第十七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根本要求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与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0、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十八条 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展的突出矿井设计与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展实际考察确定。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

21、煤层与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展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九条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与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展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与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第二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第三十

22、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与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展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与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如此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展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与揭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

23、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展设计。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参数等。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和原如此: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第二十二条 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

24、如下要求: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开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

25、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展。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防X煤矿采掘接续紧X暂行方法第二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X采掘接续紧X,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展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统计和分析。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

26、时间为: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三2个与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当矿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当与时降低煤炭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X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根本参数与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

27、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展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与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X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根本参数与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

28、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展地质预测,编制巷道剖面图,与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与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

29、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十六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与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与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与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与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

30、台阶采煤法与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穿前,被贯穿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穿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穿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穿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穿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第二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

31、、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展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三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 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五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六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穿前,被贯穿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穿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

32、贯穿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穿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穿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穿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七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八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展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十八条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展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

3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第二十九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与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与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与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先探后掘。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展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第二十二

34、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X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展回采或者掘进。具体X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X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三十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X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展回采或者掘进。应力集中X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但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80m;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

35、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X围,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相向回采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与总回风巷安设上下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

36、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三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和区段回风石门是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三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

37、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五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内,以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与总回风巷,应当安设全量程或者上下浓度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内的位置;六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七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八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第三十二条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在钻机回风侧10mX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

38、a的区域,以与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与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与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 三顺层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展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与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突出矿井井下进展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且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

39、采、钻孔、支护以与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与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展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X围内加强支护。第三十四条 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火源、煤层自燃,以与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与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展支护,在过突出孔洞与其附近30mX围内进展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第三节 防突管理与培训第三节 防突管理与培训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展防突专题研

40、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X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X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视检查。第三十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至少进展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

41、、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X围内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X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X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视检查。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 有突

42、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展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展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展1次逃生演习。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与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

43、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与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如下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

44、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与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展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八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如下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负责向本区队从业人员讲解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

45、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煤矿企业、煤矿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与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总工程师

46、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煤矿进展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三十九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4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展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根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展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第四十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每次发生突

48、出后,煤矿企业指定专人进展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根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C、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D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展系统分析总结,掌握突出规律,完善防突措施。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承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如下要求: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根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二突出矿井的区

49、(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与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承受一次煤矿三级与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与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承受煤矿二级与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与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第四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承受防突

50、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如下要求: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根本知识以与与本岗位相关的防突规章制度;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全面熟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承受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承受防突专项培训,具备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四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如下要求: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

51、与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与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与以上学历;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与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与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与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第四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与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与X围等。一旦判断发生突出事故,与时采取断电、撤人、救援等措施。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

52、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第四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展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突出矿井应当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完毕。鼓励突出矿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钻孔竣工轨迹与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与测试情况、测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与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

53、图上标注。区域预测报告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附包含测定钻孔记录和测定结果等数据资料的表单,记录和表单由测定人员与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第四十六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应当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等。有关信息资料应当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与以上时,应当与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与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

54、。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与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第四十七条 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当钻孔控制X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煤层瓦斯时应当记录每个钻孔

55、的接抽时间,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按措施效果检验单元分别监测或者检测管道瓦斯的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自动计量或者统计计算单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动计量数据或者统计计算数据作为预抽效果检验的根底数据。第四十八条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实。钻孔施工、核查、预测和效果检验管理比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但可以不进展钻孔轨迹测定,采煤工作面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可以不用视频监控。工作面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第四十九条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总工程

56、师、安全矿长或者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每天组织防突、通风、地质和监测监控等人员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等现象,以与钻孔施工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明显的突出预兆进展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建立台账。突出矿井应当利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等手段综合分析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顶钻、卡钻、喷孔等现象。采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等手段发现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应当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通过监测和综合分析辨识发现有明显突出预兆时,应当与时发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撤

57、离现场作业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以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X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指导工作面防突工作。第五十条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根本程序和要求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根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展区

58、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展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与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展开拓前区域预测。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与邻近区域的实测和

59、生产资料等进展。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第五十一条 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与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用于指导采煤工作面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未进展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X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第五十二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X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X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

60、1个区段。假如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假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展区域预测。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如此,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展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第五十三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如此,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展区域预测。区域预测

61、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展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展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展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展区域验证。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五十四条 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展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展揭煤和采掘作业时

62、,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展区域验证。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总工程师应当与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以下区域在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一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与以下的X围;二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100mX围内。第四十条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展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与保护X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