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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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修定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

2、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局部;并对相关条文进展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省

3、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 凯 民林 坚 菁靳东晓徐 泽楚建群新阳徐 颖 颖顾 浩邵 波立鹏 华险峰文奇贵利 播高 捷程 遥汪 军乐 芸书海苗春蕾田 刚 宏詹 敏洪 明书鑫主要审查人: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 先耀邦徐 波耿慧志谭纵波一玲1 总 那么1.0.1 为统筹城乡开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视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开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

4、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围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与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5、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居住用地residential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M工业用地in

6、dustrial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S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G绿地green space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展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准确至小数点后两位。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

7、单位为m2/人。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与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

8、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9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10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

9、区(镇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与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3 用地分类3.1

10、 一般规定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局部,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展划分。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容与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局部类别。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市域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11、采矿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与独立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与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

12、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与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与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

13、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与尾矿堆放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与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与单位的水域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与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聚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3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

14、业的草地等用地E31空闲地城镇、村庄、独立用地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其他未利用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与其社区附属绿地R1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

15、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R20保障性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与其社区附属绿地R21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与其社

16、区附属绿地R3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与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

17、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与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与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与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

18、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与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设施用地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

19、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事业单位用地B1商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经营活动与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与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与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与各类公司总部与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艺术产业用地音乐、美术、

20、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与管理设施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与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B3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与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与水上运动的陆域局部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与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

21、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根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藏、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与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根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

22、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局部的线路用地S3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与其附属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局部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

23、地,以与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局部与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给、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给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与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

24、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处理中心等用地U16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与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与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消防

25、站、消防通信与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部配建的绿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 一般规定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

26、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展汇总。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展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围应一致。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准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准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 用地统计围与人口统计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展统计。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展汇总。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局部。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

27、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105.0 m2/人确定。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115.0 m2 /人确定。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与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表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 /人)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

28、1 5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65.065.0 85.00.00.00.065.1 75.065.0 95.0+0.1 +20.0+0.1 +20.0+0.1 +20.075.1 85.075.0 105.0+0.1 +20.0+0.1 +20.0+0.1 +15.085.1 95.080.0 110.0+0.1 +20.0-5.0 +20.0-5.0 +15.095.1 105.090.0 110.0-5.0 +15.0-10.0 +15.0-10.0 +10.0105.1 115.095.0 115.0-10.0 -0.1-15.0 -0.1-20.0 -0.1115.0115

29、.00.00.00.0、65.065.0 85.00.00.00.065.1 75.065.0 95.0+0.1 +20.0+0.1 20.0+0.1 +20.075.1 85.075.0 100.0-5.0 +20.0-5.0 +20.0-5.0 +15.085.1 95.080.0 105.0-10.0 +15.0-10.0 +15.0-10.0 +10.095.1 105.085.0 105.0-15.0 +10.0-15.0 +10.0-15.0 +5.0105.1 115.090.0 110.0-20.0 -0.1-20.0 -0.1-25.0 -5.0115.0110.00.00.

30、00.04.2.4 遥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与局部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 38.023.0 36.0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

31、人。4.3.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4.3.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 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 8.0工业用地15.0 30.0交通设施用地10.0 30.

32、0绿地10.0 15.04.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与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展汇总。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备注:_年现状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万人_年规划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万人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展汇总。表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备注:_年现状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万人_年规划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万人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本标准用词说明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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