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公司一通三防奖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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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42 / 45目录第一章 通风机管理1第二章 通风系统管理4第三章 防尘系统管理6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11第五章 瓦斯防治管理14第六章 巷道开口、贯通管理16第七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罚条例17第八章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与“十条禁令”20第九章 注氮管理22第十章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25第十一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27第十二章 井下测风牌板管理制度30第十三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制度31第十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33第十五章 光干涉式瓦斯检查仪管理制度36第十六章 放炮器使用管理制度38第十七章 瓦斯超限撤人制度40第十八章 光瓦与甲烷传感器数值对比管理规定42第

2、一章通风机管理第一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并有记录可查,未检查维修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检查无记录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二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与消防设施,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第三条 因停电、检修、更换风机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机运队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

3、安检科、调度室审批。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第四条 机电科对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主要负责人200元。第五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或试运转工作,机电科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缺少一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第六条 通防队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生产科每年应组织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500元,责任人200元。第七条 机电科要制定主要通风机突发停电应急措施和报警系统,安排专

4、人应对突发事件,以保证井下职工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对突发停电责任单位要与时处理,导致主要通风机停风超过30分钟,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各200元处罚。并上报公司按重大事故处理。第八条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否则,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工作人员200元。第九条 主要通风机各部件要保证完好、严密不漏风,运转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第十条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生产科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性能

5、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有防护罩,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没做不到位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第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前方20米围,无障碍、无积水、无杂物、无煤(粉)尘,保持每班洒水冲尘,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电气开关保持清洁,定期检修、保养维护、并有记录可查,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十三条 井下各掘进头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停风、停电。计划停风、停电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停电、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

6、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停电。如果停风、停电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停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事故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开关,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与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第十五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检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

7、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违反者每次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调度室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电闭锁试验,使用单位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无试验、无记录,罚责任人100元。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发现一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人200元。第十八条 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巷道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8、。若检查发现一次循环风,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第十九条 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由机电科于次日组织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防队、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到现场后2个小时仍不能验收)就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二十一条 井下风筒吊挂完毕后,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若风筒接头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漏风的,对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元/处,责任人

9、罚款100元/处;若风筒接头由于通防队搭接不规引起漏风的,对通防队队长罚款100元/处,跟班队(班)长罚款200元/处,风筒工罚款100元/处。第二十二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第二十三条 掘进头放炮、巷道运送物料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500元,跟班队长200元,单位主管责100元。第二章通风系统管理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

10、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后,方可施工,违反规定者,罚单位主管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第二条 井下通防设施要安排专人进行巡检,发现风门损坏与时向调度室、生产科汇报,生产科负责安排责任单位维修。知情不报或者延误时间,罚责任人200元。第三条 风门前后5m巷道要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责任单位主管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第四条 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堆放杂物每处罚相关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第五条 风门应能关闭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

11、元。第六条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罚责任单位3000元,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主管2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照原价值三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第七条 风门连锁绳要保持完好,无连锁绳或连锁绳未定期维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八条 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拴住一道长时间不关,一经发现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第九条 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科同意,私自在通防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单位负责

12、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第十条 责任单位管辖围的风门经常用清水清洗,保持风门表面无泥痕和煤(粉)尘,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跟班队长500元,跟班班长300元,负责人100元。第十一条 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故意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三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第十二条 野蛮施工造成通防设施损坏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跟班班长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未经生产科同意,无计划、无措施擅自打开通防设施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800元

13、,跟班班长罚款6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的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拆除通防设施时,未按照措施和计划执行,导致风流短路或紊乱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长300元,跟班班长200元。第三章防尘系统管理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设置防尘设施。防尘管路要吊挂或垫起,达到平直,并进行防锈处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

14、二条 水幕防尘措施:(一) 采煤工作面1、 上、下顺槽距工作面50m围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上顺槽距工作面100m围再安设一道净化水幕,综采机电列车前必须再设置一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元。2、 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机组、外喷雾,雾化良好。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喷雾不能正常喷雾,必须增加外喷数量,制定机组割煤时防治煤(粉)尘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效果不好必须停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3、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出煤口,必须安装喷雾

15、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二) 掘进工作面:1、 在距迎头50m围安设净化水幕,200m位置设置防尘网,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2、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外喷雾,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喷雾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喷,则必须增加外喷数量,制定掘进机掘进时防治煤(粉)尘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三)

16、 各点喷雾设置所有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输机(巷)点、卸载点必须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三条 安检科根据各区队管辖的围,每月月初划定防尘责任区域。第四条 各区队指定专人进行冲尘,未指定专人冲尘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各区队按照所管辖防尘区域按具体规定执行,不留死角,有冲尘不到位,每次罚冲尘人员100元。第五条 点、泵站司机负责工作地点周围20米围冲尘,其中包括机头、机架、开关、电气、各路管线、帮、顶等。第六条 上、下巷距工作面50米围巷道全断面必须班班冲尘;距工作面50-300米以每两天必须冲尘一次,皮

17、带机头、机尾,溜子机头、机尾、乳化泵站附近20米围必须班班冲尘;皮带、溜子运输巷中部每两天冲尘一次,掘进巷道距掘进迎头50米围要班班冲尘;距迎头巷道50-300米以做到每两天必须冲尘一次,距迎头300米以外每周必须冲洗一次;各队所管辖围的主要进风、回风巷,每周必须冲洗一次,冲尘时间监督人员要有记录并给予落实,无落实、无记录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七条 每日冲尘由瓦检员、安检员进行监督汇报;每少冲尘一次,罚冲尘人员100元。第八条 当月因煤(粉)尘问题,造成巷道无法施工,影响其它单位施工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九条 因煤(粉)尘原因造成重大

18、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800元,并根据相关条例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 生产科管理人员、瓦检员、安检员等发现防尘问题,现场能够安排处理的,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处理,原则上,防尘问题的处理不能过班,且不得影响采掘工作面的生产;不能处理的立即汇报值班室,值班员需立即做好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十一条 主要进风大巷、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各回风绕道、回风上山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能使用。否则,每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二条 所有净化水幕与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

19、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通知后未与时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每七天要对净化水幕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发现未与时检查的罚款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主管100元。第十三条 净化水幕和防尘网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各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域要定期清理煤尘,凡检查发现巷道有连续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积尘,每处/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综掘巷道定期冲刷积尘。巷道300米以外要

20、做到每两天冲洗一次,300米以每天冲洗一次,工作面30m围(第一道水幕前)要班班冲洗。否则,每少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围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距工作面20m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每缺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迎头向后20m都必须洒水降尘。皮带机头、溜子头、各点作业时应进行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所有

21、净化水幕系统必须迎风倾斜,距顶板夹角30,距顶板距离不得超过15cm.超过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条 各点交接班时,所有设备上面不得有煤块、煤(粉)尘等杂物,前后20m积尘过多,每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机电设备、开关等都不得有积尘,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矿井进、回风大巷每周冲刷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三条 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勾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

22、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与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围。一项不足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 安检科、生产科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跟班队长500元。第四章防灭火管理第一条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不按要求施工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条 消防管路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任何

23、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确需临时改用的,要制定计划,报总工程师和相关单位审批。否则每次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三条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1、 主井口。2、 井底车场附近。3、 主要大巷、机轨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4、 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5、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50m处。6、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40m以。7、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8、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与其它电气设备。以上每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24、。第四条 皮带运输巷、皮带机供水管路上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每少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五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以下几点要求:1、 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 工业广场的进回风井口20m严禁烟火。3、 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4、 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5、 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6、 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7、 严格火区管理。以上每查出一起,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5、,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第六条 对损坏消防管路或设施的,一经发现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七条 主、副井口与主要通风机房20m围,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违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值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八条 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变电站、胶带输送机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挂牌管理,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少于0.2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数量不足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

26、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九条 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条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安检科安排专人在现场监督。井下未实行全风压通风的巷道中禁止从事电、气焊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电气焊措施必须由矿长或矿长指定的主要矿负责人审批,同一个措施连续使

27、用不得超过24小时。无措施施工罚责任单位5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相关处罚,并罚款5000元。第十二条 井下需要刷漆工作时,油漆应在地面调制好再带下井,不得携带烯料下井,刷漆工作结束后,与时将剩余油漆和烯料升井,不得在井下长时间存放。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五章瓦斯防治管理第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防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长

28、、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查期间发现以上人员未佩带或者佩带不合格的便携仪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条 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异常与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报上级领导进行处理,否则每次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第三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当班瓦检员罚款500元。第四条

29、采掘工作面与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严禁爆破,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爆破工500元,瓦检员3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与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气设备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与其他巷道,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

30、电源,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瓦斯不低于两次,发现漏检、假检,每次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第八条 发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要与时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上“禁止入”警示牌,并汇报矿调度室,否则,每次罚跟班队长、瓦检员每人200元。第九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条 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0元。第十一条 瓦检员

31、必须认真检查填写“一炮三检”原始手册与“三人连锁”签字记录。各采掘区队放炮员与跟班队长必须积极配合。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六章巷道开口、贯通管理第一条 掘进区队在开口前、贯通前必须先制定施工措施,报请总工程师与相关单位审批,以便安排调整风量,防止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技术员技术负责人罚款2000元。第二条 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对设计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对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且巷道不予验收。第三条 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围,

32、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四条 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防尘洒水和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并洒水降尘,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七章“一通三防”管理奖罚条例第一条 对“一通三防”设施、设备报批同意临时拆除,过后恢复的,必须按规定措

33、施执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条 凡是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或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者,对责任者除给予10003000元罚款外,还将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三条 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不与时进行整改或不按“五定”要求与时处理,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四条 没有经生产科审批的工程施工时,影响到通风系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五条 瓦检员在正常的瓦斯检查中,随时对通防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安排责任单位整改,凡拒不执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

34、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六条 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第七条 在瓦斯治理方面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改造、实践效果明显的,奖励有关人员5002000元。第八条 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存,有可能造成瓦斯严重事故,不与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1000元,跟班班长罚款500元。第九条 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第十条 各区队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与时更换者、

35、有意破坏者、不正常使用者,造成作业地点煤(粉)尘超标,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第十一条 各单位管辖区应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位置不合格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数量不足、水量不足或破损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无隔爆水袋说明牌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水袋吊钩不规的,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元,跟班队长罚款20元。第十二条 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个人5

36、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元,跟班队长20元,技术员20元。第十三条 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瓦斯煤(粉)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或火灾事故时,才能使用,无故损坏的要按照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第十四条 自救器达到报废期的必须做报废处理,发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超期自救器,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当班发放员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瓦斯探头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第十六条 未与时检查维修供电线路和机电设备,每造成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第十七条 采

37、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和巷道中堆放物料过多严重影响通风的,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十八条 随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的,每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放风筒,备用风筒要码放整齐且不能影响行人,否则每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十条 构筑的通风设施必须达到标准,否则,每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跟班班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

38、0元。第二十一条 密闭启封要有专项措施,私自拆除或损坏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跟班班长罚款8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瓦斯探头的校正按规定用标准气样每7天进行一次,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十三条 私自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 对临时停风地点没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超过24小时没设置栅栏的罚跟班队干300元,安全员、瓦检员不监督的,罚款200元,不听从指挥的罚款200元。第二十五条 测风人员测风期间,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测风人员20m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劝阻不听的

39、人员加倍处罚。第二十六条 各区队责任区域的测风牌板要认真管理,如果出现牌板损坏,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牌板填写的容被随意涂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找不到责任人则对管理单位罚款200元。第八章瓦斯管理“十条红线”与“十条禁令”(一) 十条红线1、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2、 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3、 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4、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5、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6、 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

40、数量与抽采量。7、 瓦斯参数测定、放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8、 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9、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10、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二) 十条禁令1、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2、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3、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4、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 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5、 禁止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6、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41、7、 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8、 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9、 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10、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与“十条禁令”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注氮管理第一条 生产科通防监控组负责监督检查制氮机、注氮管路系统、注氮地点注氮情况;通防监控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对制氮机房、注氮管路、井下注氮情况进行检查;每月按采掘计划与时确定注氮地点后通知各单位进行注氮工作,对不与时确定和调整注氮地点负管理责任,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制氮系统机电运转方面的

42、情况;出现因机电方面故障影响井下注氮每次对机电科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三条 固定制氮机由东、西井机运队负责管理,设备出现故障由机运队负责处理,不得影响注氮工作,否则对机运队罚款1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机运队对自己所管辖制氮机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负责,并配齐专职司机,做好日常检修记录,未配齐专职司机对机运队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未做好日常检修记录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四条 每周安全大检查机电科、通防监控组安排人员对制氮机设备运行与各种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设备不定期维护、维修以与记录不认真、弄虚作假等现象,罚款200元/次;通防监控组、机电科、安检科不定

43、期对矿井注氮系统各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与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第五条 机运队管辖围注氮管路由机运队负责安装、维修、维护,井下各采空区注氮支管路由综采队负责安装、维修、维护,其它各区队管理所辖围的注氮管路;注氮管路安装时必须保证管路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安装在风水管路与排水管路的上方,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发现未按标准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第六条 确定注氮地点后,通防队技术员负责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未与时制定注氮安全技术措施对通防队技术员罚款200元/天,未在规定时间审批完毕罚款200元/天;措施审批后由所有参与注氮的工作人员贯彻学习后方可实施,正在开采的采煤工

44、作面在封闭后必须与时组织注氮工作,未与时组织注氮工作,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七条 在井下具体实施时,确定时间后,由通防监控组负责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相关区队安排技术人员参与注氮工作,如无特殊原因,通知未与时参加的罚款200元/人。第八条 注氮结束后,由通防队负责整理注氮工作总结,每月1号前报通防监控组、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通防监控组每月上报公司安环部;通防队未与时整理注氮工作总结,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天,通防监控组未与时上报公司,罚款责任人200元/天。第九条 注氮前机运队应详细检查注氮管路以与注氮机和管路的连接情况,保证严密不漏风,如果在注氮期间因管路堵塞影响注氮,对机运队单位负责人

45、罚款200元/处。第十条 注氮时注氮机房必须悬挂甲烷氧气两用便携仪;巡检人员必须随身佩戴甲烷氧气两用便携仪,对敷设注氮管路的巷道不间断进行氧气浓度测定,防止出现氮气外泄;注氮地点与注氮地点回风巷必须分别悬挂至少一台甲烷氧气两用便携仪;未按照规定配戴甲烷氧气两用便携仪,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未按照规定对注氮管路进行氧气浓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十一条 注氮机开机时,必须保证输出的氮气浓度符合要求,当氮气浓度97%时方可向采空区注入,否则对机运队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按制氮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无误进行操作,当空压机与制氮装置任何仪表有报警时,都应停机检查;未按照规定

46、停机检查,罚款200元/次。第十三条 制氮机司机要时刻注意制氮机房氧气浓度,接到调度室通知要立刻关闭制氮机,停止注氮,防止氮气泄漏对人员造成伤害,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十四条 注氮过程中,注氮机操作人员至少每60min检测一次注氮机制氮浓度,确保注氮浓度97%,并做好运行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十五条 注氮过程中,安检科安排一名专职瓦检员在现场盯防,实时检测注氮机周围与密闭的气体变化情况,与注氮无关人员禁止靠近注氮区域;安检科未安排专职瓦检员盯防,对安检科负责人罚款200元;与注氮无关人员靠近注氮区域,经制止后不听劝阻,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注氮过程中,

47、调度室要随时监测注氮地回风区域的气体变化情况,当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浓度大于0.5%时,要立即通知制氮机司机停止注氮,同时撤出回风沿线工作人员,否则对监测人员罚款500元。第十七条 发生氮气泄露时,现场负责人要立即停止作业,通知调度室,然后带领现场工作人员逆着新鲜风流方向撤离,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第十八条 注氮结束后,要把注氮管路的阀门关闭(密闭措施孔阀门),30min后现场盯防瓦检员对密闭气体进行检测。第十章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除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与上级领导之外,其余人员禁止进入束管监控室,否则罚款200元/次。第二条 地面束管监控设备由通防队负责操作管理,并负责日

48、常取样、分析工作,未与时完成工作对通防队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第三条 通防队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否则对通防队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第四条 机运队负责束管监控室的日常管理,设备完好性的检查,对不相干人员进入束管监控室予以制止,否则对机运队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五条 机运队要保证束管监控室的卫生干净整洁,严禁除束管监控系统与设备以外的杂物,否则对机运队罚款200元/次。第六条 调度室负责束管监控室其余监控线的日常维护与吊挂,线路吊挂要符合规定,否则对调度室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第七条 通防队负责设备的检修工作,如果设备因不可抗拒因素损坏

49、,通防队负责与时联系厂家进行维护,否则对通防队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次。第八条 设备在持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进行全面检修,保证所有设备完好率达到 100%,否则对通防队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第九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人按照原价进行赔偿。第十条 使用设备时,开机、操作和关机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十一条 通防队每周必须检验一次井下各个测点的气体成分,并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汇报给生产科和总工程师,每推迟一天对通防队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十二条 测试标样结果出现异常时,操作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处理,与时进行汇报,否则对操作人员罚款200元;仪器的参数

50、设置不得随意改动,修改参数时必须有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三条 分析仪的工作站必须是专用电脑,任何人不得利用该机上网或打游戏,不得随意使用U盘、移动硬盘,不得安装各类与设备正常运行无关的软件、插件,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十四条 通防队要建立监测数据库,每次的分析数据都要打印后进行备份,打印的报表经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科负责人签字后存档,未与时存档对通防队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否则对操作人员罚款200元/次。第十六条 通防队每两天必须检查束管监

51、测系统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与时汇报、与时处理,对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处理,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十一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1、自救器与配件由公司生产科通防监控组根据入井人数,定期报计划给供应科,由供应科负责采购,计划自救器时备用量不得少于正常使用人数的10%,生产科通防监控组未按时报计划,影响入井人员配戴,对生产科通防监控组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次,供应科不按计划采购,影响入井人员配戴,对供应科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次。第二条 采购的自救器应由企管科、供应科、生产科、安检科和机运一队、机运二队共同验收,并办理验收签字手续,到公司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应

52、超过4个月,压力不得低于20MPa;若验收结束后发现采购的自救器出现不符合规定、损坏等现象,对参与验收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第三条 自救器由机运一队、机运二队负责保管,机运一队、机运二队必须指定一名人员负责自救器的管理,负责人必须建立详细的自救器管理、维护台帐,对自救器编号管理,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第四条 自救器必须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严禁受潮;贮存室温度为535,并远离热源,切勿倒立、侧置;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自救器损坏的,由机运队按照原价进行赔偿。第五条 自救器的收发由机运队灯房职工负责,收发时必须进行记录,检查时若发现记录有缺项或未与时填写,对灯房当

53、班职工罚款100元/次。第六条 机运队灯房职工在交接班时必须对自救器、完好、损坏情况与数目进行交接,发现问题与时查明原因后方可进行交接班。第七条 入井人员随矿灯一起领取自救器,必须排队领取,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连带单位负责人50元/次。第八条 入井人员领取自救器时必须对自救器进行检查,发现自救器压力不足或损坏时应拒绝领取,交由灯房职工更换完好自救器,否则责任由入井人员自行承担。第九条 自救器佩戴人员在井下必须随身携带,在使用中无故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按照原价进行赔偿,每月由机运队统计,报生产科通防监控组执行。第十条 外单位来公司人员经公司调度室出具证明随矿灯发放,若有丢失或损坏由调度

54、室负责追回损失。第十一条 培训办或各区队因培训需要使用自救器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领取。第十二条 机运队灯房职工在交接班前必须对每台自救器进行清理维护,否则不允许进行交接班,清理后的自救器要保证外壳干净、无污垢,能清楚观测自救器压力表数值,否则对灯房当班人员罚款50元/次。第十三条 外壳损坏、压力不足、报废、缺少药品或药品过期的自救器必须分类单独摆放,由灯房职工统计并做好记录,不允许继续投入使用,每月由生产科通防监控组检查时进行登记。第十四条 需要充氧、更换药品的自救器,每季度由生产科通防监控组提供数目,供应科联系厂家进行充氧或更换药品,若未与时充氧或更换药品影响入井人员佩戴,则对责任人罚款

55、300元/次。第十五条 需要更换配件的自救器由机运队自行领取自救器配件,安排本单位职工进行更换并做好记录,更换后的配件必须交至供应科库房。第十六条 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必须按报废处理,不准重复使用,损坏严重的自救器,经生产科通防监控组确认无法修复后视为报废,报废的自救器应做好记录后交供应科统一保管,不准外借或丢失,否则对责任人每台处罚300元。第十七条 自救器库存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为3年,库存期超过5年或使用期超过3年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凡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每台对责任人处罚50元。第十八条 新入职人员由培训办负责进行佩戴自救器知识培训。第十九条 各区队每季度必须组织本单位入井

56、人员进行一次自救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确保所有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进行避灾,若未按规定组织自救器知识培训,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第二十条 不会使用自救器人员严禁入井,安检科安检员、生产科通防监控组人员负责对下井人员是否会佩戴自救器进行抽查;抽查中若发现入井佩戴不合格自救器的人员,对责任人所属单位罚款50元/人;抽查到不会正确佩戴自救器人员,对责任人所属单位罚款100元/人;一次查到有5人以上不会佩戴自救器的区队,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佩戴空壳自救器入井、佩戴非正规渠道发放的自救器入井或在使用自救器方面弄虚作假的,

57、罚款300元/次,情节严重的按照“三违”处理。第二十二条 生产科通防监控组每月至少对东、西井灯房自救器进行一次检查,对自救器总数、备用量、记录填写与自救器完好、损坏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检查结束后做好台账报企管科存档。第十二章 井下测风牌板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测风牌板管理单位为该区域责任单位,凡发现测风牌板被恶意涂改,若未现场抓到责任人,则对测风牌板管理单位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处,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100元/处,由责任单位当班跟班队长落实责任人200元/处。第二条 井下测风牌板管理人为该区域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凡发现测风牌板被恶意涂改,若未现场抓到责任人,则对测风牌板管理人罚款50元/处。

58、第三条 安检员、瓦检员要对责任区域的测风牌板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测风牌板被涂改要与时汇报调度室、生产科通防监控组,若测风牌板被恶意涂改后安检员、瓦检员未与时发现并汇报,则对该区域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罚款50元/处。第四条 凡发现恶意涂改、破坏测风牌板,对恶意涂改测风牌板人员所属单位当班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处,对责任单位当班班长罚款200元/处,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2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并按照“三违”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第十三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所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爆破工、安全检测工下井时必

59、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便携仪,以下简称便携仪。未按规定领用者,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条 生产科通防监控组负责对便携仪进行编号、造册、备案,机运队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仪器完好。第三条 每七天由生产科通防监控组对便携仪进行标校。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提前上报使用便携仪人员,在生产科通防监控组备案后方可在矿灯房领用便携仪,未备案人员矿灯房工作人员禁止发放仪器。否则,违反一次对发放人员罚款100元。第五条 机运队安排专人负责便携仪进行管理。便携仪在灯房集中管理,统一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第六条 灯房安排专人每班清理便携仪表面上的煤尘、污物。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仪的零点

60、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违反一次罚款100元。第七条 灯房在收回便携仪时,对造成损坏(丢失)的便携仪进行登记,并将使用人员上报生产科通防监控组,由生产科通防监控组根据仪器损坏情况进行考核。未发现仪器损坏(丢失)或未与时上报责任人,一次对灯房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条 灯房发放人员班中经常巡查充电情况以与卫生情况,确保仪器清洁卫生。一(台)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九条 领用人员在领取仪器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不得领用。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时刻保持工作状态。第十条 便携仪悬挂位置:由跟班队长负责把采煤工作面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工作面的上隅角,掘进工作面

61、的便携仪悬挂在掘进迎头风筒出风口的另一侧。未悬挂或悬挂位置不正确一次罚款200元。第十一条 正确规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干涉甲烷检定器,因摔打、磕碰、进水等人为原因仪器损坏能修复的罚责任人100元/台,仪器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罚责任人300元/台。第十二条 便携仪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显示误差、不能开机、无声光报警等故障,升井后立即向灯房说明情况,由发放员填写故障记录与仪器编号后送生产科通防组报修。第十三条 当日出现问题的便携仪,由灯房夜班人员下班前送交生产科通防组相关人员,否则一次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生产科通防监控组、安检员、瓦检员以与下井跟班人员负责监督检查便携仪的收发、佩带、使用等工

62、作。生产科通防组负责每月进行考核,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便携仪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严禁私自拆开便携仪外壳,不得随意修改便携仪的报警点、零点等参数,违者一次罚款200元。第十六条 使用人不得私自转借、调换便携仪。当班使用后必须立即交回。未按时交回的(下班3小时),对使用者罚款100元。第十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一、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通风设施安设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第二条 风门、密闭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与评分办法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确保抗灾能力。第三条 通防队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检修、维护

63、,发现问题与时处理。第四条 通风设施构筑完毕后,通防队必须与时对其进行编号、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进行规管理。第五条 东、西井各区队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随手关门,严禁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而造成风流短路,若发现将风门同时打开的,对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第六条 矿车过风门时,必须人工开启,严禁用矿车撞风门,各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时,必须将矿车过风门时有关注意事项编入其中,若在运输中将风门损坏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200元。第七条 施工单位作业区域的风门、栅栏等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若造成损

64、坏,必须查出责任人,并对责任人罚款8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按通防设施原件的两倍进行赔偿,若查不出责任人的,由施工单位对损坏的通防设施进行原件的十倍赔偿。第八条 安检科瓦检员、安检员负责对施工区域的通防设施进行检查,若施工区域有通防设施遭到无故破坏或拆除的,但是未通报的,发现一次对安检员和瓦检员罚款200元。第九条 不得随意推拉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拆卸风门闭锁装置,否则给予责任人500元的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跟班队长300元的罚款,主管队长100元的罚款。第十条 巷道修复需经过风门或拆除密闭时,须提前与生产科通防组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禁任意损坏风门和密闭,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主管队长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第十一条 凡设有栅栏或揭示警标的巷道不得入,若不听劝告随意进入栅栏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风门或密闭墙前后5米围堆放杂物或存放材料,若发现问题,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主管队长罚款2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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