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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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

2、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与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3、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与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与修订前的条例有何不同首先是法规的名称不同.修订前名称是#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改为#省人口和

4、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修正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的名称,2003年后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全部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此后出现了两种提法,为了避免混淆,本次修订将法规名称以与内容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一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其次是结构不同.原条例是七章六十七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七章六十六条,将原来的第三章组织和管理移作第五章,改为综合治理,第六章改为法律责任,条文顺序与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第三是内容有所不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方面的内容,加

5、大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优待的力度,取消了再生育年龄的限制等,通篇贯穿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思想,体现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注重了计划生育政策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强化了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更加符合#省实际,更加有利于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以与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二、新条例修改的重要意义经过修订的条例,通篇贯穿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主题鲜明,亮点突现;一是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宗旨,体现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二是根据全省城乡经

6、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加大了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优待的力度和对#生育者的限制力度,通过正反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三是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取消了申请再生育子女夫妻女方年龄的相知,兼顾了再婚夫妻特殊情况的需求,明确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和照顾救济渠道等,综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四是增加了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规定,注重了计划生育政策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五是明确了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

7、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并规定了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从不同角度钱花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治理.宗旨,新条例的颁布,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推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三、#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贯彻中央决定精神, 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

8、;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遵循的立法基本原则#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遵循的立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五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人口环境.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努力做到立法既符合#实际,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稳定低生育水平,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同时体现合理性原则,体现方便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

9、服务的宗旨.三是坚持依法维权,把尊重和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坚持服务大局,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进行定位,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心任务,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适应,着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和机制.五是坚持改革创新,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同时积极借鉴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益经验,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

10、制度与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五、#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立法宗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总则第一条规定,其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 控制人口数量.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人口过多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从#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口的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并存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有根本改观,控制人口数量仍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2、 提高人口素质.提高人口素质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而提高人口素质首先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这不但关系到家庭的和

11、谐幸福,而且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省是出生缺陷的高发省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 改善人口结构.人口结构包括人口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区域分布结构等,基本涵盖了性别比、老龄化和流动人口问题,这些都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重点关注的重大问题.4、 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就是要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上升到法律、法规地位,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与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实施可持续发

12、展战略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依据.六、#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适用范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同时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也即是说,户籍不在#但在#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居住在#的人员,对其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使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法规和规章.户籍在本省但流出到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居住的人员,既适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又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七、如何理解公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

13、权利和义务首先应当肯定,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拥有一项权利不等于可以无限制地行使,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即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自己生育权利的同时,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等.因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14、;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

15、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

16、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

17、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18、;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条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

19、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一、 什么是晚婚晚育晚婚晚育是#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提倡的一种行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同时在第二十八条

20、中还规定了对晚婚晚育的优待和奖励措施.二、 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需要审批取得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自由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不需要审批,但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后,应在30日内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注册.三、 收养子女有什么规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条:1、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2、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

21、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 收养人职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4、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5、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四、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对女方生育年龄间隔有何调整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旧条例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必须满28周岁.这一规定施行多年来,为控制#省人口总量过快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再婚夫妻中男方生育过一个子女而女方没有生育过的情况,由于女方是第一

22、次生育,所以很多群众对女方必须满28周岁的规定不理解.此外,农村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中,也有一些因未满28周岁而提前生育的,对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意见很大,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基层人口和计生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另外,有关专家的研究、测算,在目前#省生育率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的情况下,生育间隔对未来全省人口总量的影响有限.综合考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愿和专家意见,本次修订#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适时取消了强制性生育间隔即女方必须满28周岁的规定.从#省工作实际看,取消了生育年龄间隔,有群众自行安排二孩生育时间,符合广大群众的愿望,不但能够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例和行政管理成本,而且有利于减轻基

23、层的工作压力和群众的负担,也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此外,取消生育间隔还可减少因不到规定年龄间隔怀孕而采取人工流产、引产的案例,同时也减少了以此为借口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率,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和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五、 这次修订对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条件规定有何调整这次修订对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条件,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仔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增加这一项,主要考虑到现在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如果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在其配偶再婚时,通常会想法设法将自己的孙外孙子女留在身边,这种行为

24、既是作为父母的心里慰籍,也是现实需求,而其配偶再婚后,尽管双方都生过孩子,但极有可能身边五子女,这种情况应当给予同情.近年来,#省人口计生委接到过一些群众对此类问题的反映,他们要求再生育的愿望非常强烈.蛇类问题涉与人员不多,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家庭和社会矛盾,因此,从以人为本的要求出发,修订时对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条件做出了上述调整.六、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的作用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依法生育,免费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优待奖励,以与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凭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夫妻享有以下权利:1、 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

25、服务证到发证机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2、 凭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接受优生优育咨询和指导.3、 农村育龄夫妻凭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 凭证到发证机关指定的机构免费接受宣传、培训和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5、 凭证接受优惠的孕产期保健、查病与健康查体等服务.七、 办理生育服务证和申请再生育服务证的需要的材料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提交次下列材料:1、 夫妻双方的居民#;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3、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4、 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2张.婚

26、后不育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申请再生育服务证提供的材料:1、 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2、 夫妻双方的居民#;3、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4、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 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6、 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4张;7、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材料.八、 申请再生育的程序按照#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申请再生育审批程序为:1、 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

27、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再生育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申请和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证明材料齐全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证明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再生育申请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

28、材料上报至与#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相对应的审批发证机关.4、 审批发证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应在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批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九、 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程序根据#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一年组织两次,市级鉴定在每年4月、10月进行,省级鉴定在每年6月、12月进行.鉴

29、定程序如下:1、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夫妻双方#、病残儿病史资料与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2、 单位或村委会对申请鉴定对象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3、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申请鉴定对象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申请鉴定夫妇填写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4、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0、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对申请鉴定对象的病残与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检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合格的应退回原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5、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县上报的鉴定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按规定组织鉴定.鉴定时,申请鉴定对象应由父母陪同到场,做到照片和本人一致,询问和申请表一致,手续不全者不予鉴定.6、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7、 申请鉴定的夫妇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

31、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8、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省级鉴定的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9、 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在本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鉴定者.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

32、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

33、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与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

34、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与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

35、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发放、供应的管理,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

36、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一、 公民享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若干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依法生育的权利;2、 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 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 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 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 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的权利;7、 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计

37、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一般包括: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三、#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体做了哪些规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健康的育龄人群.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以与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地说,是指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与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宣传教育以与与生育、节

38、育、不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 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技术指导;二是提供咨询指导、孕情检查、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等服务.通过服务,帮助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五、 什么是生殖健康和生殖保健,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关系 生殖健康:是指人们与生殖和性有关的健康状态.主要包括:人们具有生育能力和调节生育的的能力;妇女能够安全地经历妊娠和分娩;生育健康的婴儿;夫妻性生活和谐安全,不用担心意外妊娠和性传播疾病. 生殖保健:是指为了达到或实现

39、生殖健康这一目标而采取和实施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有些是生殖保健机构为人们提供的服务;有些是人们在了解生殖保健只是的前提下的自我保健行为,或在生活中趋利避害的注意事项. 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关系:二者关系密切.实行和推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提高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减少人工流产,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等,都是从生殖健康的概念出发,改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已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六、 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知情选择是否等于自由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是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

40、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包括避孕方法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宗旨;目的是提高 避孕方法的普与率、与时率、有效率,提高生殖健康水平.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不等于自由选择,更不等于不选择.把知情选择等同于自由选择或不选择的观点都是错误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1、机构和人员,不仅要做到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情况与其所处的生理时期,为育龄群众提供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而且要帮助群众充分了解各种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禁忌症、适应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与其处理方法,以与自身的胜利、心理特点,使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七、 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理由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包括: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精管绝育术等.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首选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避孕剂;对已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或因身体情况不宜生育的夫妻,除可选用上述避孕方法外,也

42、可选择输卵精管绝育术.需要再生育的,可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吻合复通手术.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通过一次手术,即可达到长期避孕或永久节育的目的,可以避免服药、使用避孕工具所带来的麻烦或不良反映.如放置宫内节育器,具有避孕效果好、经济简便、不良反应少的优点,我们在育龄群众进行知情选择时,可以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总的来说,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无论是对妇女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的生产、生活,都是有好处的.第四章 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43、.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

44、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

45、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一条 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OO元至300O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46、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与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

47、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 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 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与其主要负责人,以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48、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实举报的,应当给予奖励.一、条例第二十八条针对晚婚晚育的夫妻做出了优待奖励的规定.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针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进行奖励的永久凭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

49、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省境内户口;3、 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三、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提高哪些材料申领程序:1、 在所在村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填写基本情况 , 并在 申请理由与承诺 栏中亲笔签名 ; 2、 由所在村 签署意见 , 有工作单位的 , 需单位签署意见 ; 3、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 计生服务员 , 需携带申请表与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材料: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 、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居民#与其复印件;3 、夫妻双方近期 1 寸免冠照

50、片各 1 张或夫妻横排 2 寸合影 1张 ;4 、依法收养的还应提供收养证与其复印件.四、 夫妻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对象是自愿终生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虽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但客观上子女数超过一个,因此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对过去已经领取但不规范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证件中没有独生子女父母与其独生子女#和出生时间等,应为其换发新证并按现行办

51、法进行编号.补领或换发不受年龄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1、 独生子女死亡之后 , 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 2、 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 因其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 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 ;3、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 , 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4、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 , 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 5、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 , 因离异未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 , 不再结婚和不再收养子女的.符合 、

52、两项不受年龄限制 .六、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妻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如何对待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因此,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妻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一般不再按独生子女父母对待.#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试行就此分三种情况做出了规定:1、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 , 在育龄期内再婚 , 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 , 持证人应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发证机关应与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

53、 , 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 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 委会 , 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 , 应当在申请再生育时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 并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3、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或违反规定再生育的 , 应当在生育 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并将巳领取的奖励费返回发放部门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七、夫妻双双都是非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有哪些#

54、省对非农业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按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7.9、条例规定,主要有六项:1、 领证独生子女奖励.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子女在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3、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4、 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符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生育或或收养子

55、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有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3000元.5、 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疾家庭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八、 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条件有哪些退二孩指标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省境内户籍;2、 女方在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3、 符合#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56、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 子女年满10周岁与10周岁以上的.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育龄人群的生育服务和管理; 五协同有关部

57、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儿户籍登记、暂住人口登记、人口迁入迁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出生证明办理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58、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四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教育和督促村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按照人口比例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应当不低于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报酬的80%.居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其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村居民委员会和育龄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各自的

59、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或者限制措施,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由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四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生

60、育处理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涉嫌#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调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十条 婴儿死亡的,其亲属应当与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能出具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五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应当与时、准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一、什么是人口

61、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是指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人口发展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而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和方法的总称.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方案的主体机关;三是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四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具体落实办法;五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方案的具体保障措施、六是具体运作方式;七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工作质量标准、考核等.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义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的是防止出现一面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教育引导群众少生,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反而间接或变相地鼓励#生育的矛盾反生.这一规定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1、 有利于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权威性.人口多、底子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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