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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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第一章总那么?口 _,卞g据?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松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那 么,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 同。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住址:乙方:,:,住址:丙方:,:,住址:丁方:,:,住址: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第二条公司名称为:第三条公司住所为: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松司法苦口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XX公司。甲乙丙 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当责任。 各方按其出 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RMB 0

2、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第五章经营宗旨和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第九条公司经营围是: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3、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当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当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此合同签订日期起三年,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在此合同签订 满三年之后,并且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那么视为股东自动放弃 其持有全部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 出资有优先购置权。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

4、定。第二节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股东

5、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 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 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 定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

6、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松司法项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当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围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

7、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承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储存;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前方能生效

8、。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 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完毕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完毕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那么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完毕而定。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完毕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当 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

9、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

10、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历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展对管理层递交投资工程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80%的资金进展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催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

11、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

12、职责,亦 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 责召集会议。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 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书面或 方式进展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

13、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围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十年。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二出席董事的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

14、对或弃权 的票数及投票董事。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 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说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八章总经理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五十条 松司法须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

15、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

16、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工程,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 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展。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方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九章监事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 决议。第五十八条 松司法项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17、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六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 股东会予以撤换。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第六十三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展监视;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

18、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当。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六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展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

19、会决议确定。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顿。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

20、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在至少一种报 刊上公告三次。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 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展登记。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七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展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2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缺乏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七十五条 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二章合同修改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第十三章附那么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本合同一式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丙方签字:了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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