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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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 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 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 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 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 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 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 ( 信誉、地位、声望 ) 没有联系,股 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

2、的资合性与 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二)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 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 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 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 250 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 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 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 的上限则不作规定 . 这就使得股份

3、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 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四)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 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 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 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 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 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 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 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 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

4、受到 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 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 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 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 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六)设立的宽严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 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 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 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 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

5、因其封闭性、 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 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共同点和 不同点(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 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 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 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 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 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6、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 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 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 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 在: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 。在公司 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 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 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 当的财产

7、,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 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 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 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 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 定条件和程序进行。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 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 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 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 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

8、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 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 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 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 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 法人资格,自主经营

9、,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 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三)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 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 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 2人,最多50人(亦有规定30人的) 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 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注册的资本不

10、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 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 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 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 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 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 万元;特定 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 务院另行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 定为 1000 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 1000 万元,如批准上市 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11、人民币 5000 万元。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 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 每一股金额相等。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 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 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 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 易。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 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 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 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

12、权。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 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 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 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 的权限较集中。7. 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 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 的股票。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 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 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

13、设立程度复 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粗略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关键词: 交易费用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 司一、引言及相关说明 我们知道,中国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活动活跃,经 济组织复杂。各种公司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法律等因 素,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典型的公 司形态及其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我想依据科斯的“交易成 本”理论,这是一种法经济学的研究角度。这是因为自己前 段时间接触了一些法经济学的知识,想尝试一下这种对纯粹 法学视角来说较为新颖的思考角度。况且,我认为在公司治 理结构内部,诸如研究“如何在股东和公司或者

14、股东之间取 得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制约” ,这些问题唯有通过现实经济活 动的要求来对其进行分析才能符合现实的要求,如果只在传 统纯粹法学的角度权利观念框架内进行分析,实在是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使得“定分止争”变成了虚 无飘渺、难以落实的东西。而“交易成本理论”在此可以提 供桥梁作用。当然主要进行分析比较的对象应该是二者具体 的制度细节,但由于自己理论能力有限,无法细致进行深入 的研究,所以本文只是就上述两种公司形态进行粗略的比较 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选择通常意义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因为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来说,他们理应得到差

15、不 多的对待。比如对待外商独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 更应该跟国际惯例接轨,当然这明显涉及国家经济政策中的 经济安全问题。二、两种公司形态的联系 科斯企业的性质中提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 重要主体产生的原因在于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中,人们寻求交 易所付出的成本大过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所以产生了企 业。至于公司这种特殊企业形态的出现,波斯纳作了一些经 济学的分析,他认为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形式对市场要求的 不适性。 1 所以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 种公司形态的产生,正是由于市场竞争对降低交易成本的要 求。( 一 ) “两个所有权分离”两个所有权是指出资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所有权。

16、公司 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当然,股东的出资所有权可以通过第四条规 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来实现。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减小交易 成本,公司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因为,在市场交易 中,那些减小了市场交易费用的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市场平均 价格的出价,而交易相对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更 乐意跟这些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为了减小这些可以提供最低 价格的企业带来的机会主义风险,必然要更多地了解它们背 后的经营或其他状况,然而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这种信息 收集得付出极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于是,

17、有着自己独立 人格、稳定资产的企业必然更能确保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 全,即公司(不管何种公司)的所有权与出资人的所有权相 分离正是市场竞争的降低交易成本要求。( 二 ) “有限责任”原则从有限责任形成的历史来看,有限责任最先产生于股份 公司。“由于公司股东必须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从而无法让投资者放心投资,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 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 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一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 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 ” 2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则需要提到一个事实,即 “此前,德国已经有了对股份公司以及人合公司的规定,而 且于 1

18、883 年进行了股份公司法改革。该法的目的在于为那 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 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 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 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 3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确定了有限责任原则可以减轻 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所承受的风险,从而让股东不再局限于 少数相互熟识、具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扩大了股东范围,激 发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热情,聚集了大量社会闲臵资金,从 而达到优化资源配臵的效果。跟在市场寻求交易机会需要交 易成本相对应地,在企业内部同样需要管理成本。有限责任 公司的产生正好说明了某些市场需求

19、要求一种“人合资合” 的公司可以减小自身管理成本,从而降低了总的市场交易成 本。三、两种公司形态的区别( 一 ) 出资模式的区别笼统地看,两种公司形态的出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的区别:1. 注册的资本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五百万元。 42. 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 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 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新股发行等途径可以无上 限地增加股东人数,有“大众化公司”的称谓。3. 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

20、式不同;对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 立两种设立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 公司可以任一选择。由第 1、 2 点可以看出,公司规模的不同是一个不容忽 视的关键。可以说,公司规模正是两种公司形态发挥各自优 势特点的分界点,这个分界点正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 现代化大生产对公司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公司规模 的要求即是对资产规模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规模要远远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出资人数也必然要 相应增增多。同时,其设立程序必然在程度上要比有限责任 公司严格得多。这在上文已有说明,即为了减小相互极可能 不认识的出资人的出资风险。第 3 点提到的是公司设立时筹 集资金

21、方式的不同,我们从上文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 吸取了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而产生的,那么激动灵活 的设立可以减小创建公司的成本。此外本文未能提到的关于 两种公司形态其它设立上的不同,也同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 本。以上这些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更更加适应市场激烈竞争 的要求。 5课本略带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适用 在中小型企业和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反过来就可以看到市场 竞争的激烈,而唯有后者才具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制度秉性, 但是在科斯所说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股份有限 公司这种公司形态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扩大公司规模,因为管 理成本也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公司内部治理成本 等于市

22、场交易成本就是企业最大规模的界限。反过来分析有 限责任公司, 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 相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 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较低管理成本的特征。( 二 ) 公司治理结构 6 的区别 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资人对出资的安全考虑和 对管理成本的要求导致了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社会 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投资者的股东权与公司的法人所 有权相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 营资产的效率。而有限责任制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 离与专业化管理的成本。 ” 71. 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 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董事 会往往由股东

23、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会权限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公司规模扩大了,需要具有 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所有 权和管理权较为分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掌握在了公司资产管 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论可知,减小公司治理成本则可以 增加其市场竞争力,但追求规模经济也可以增加市场竞争 力。这就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竞争的 要求下,发挥各自特点从而减小总的交易成本。2. 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 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 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因而有封闭公司的说法;股份有限 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分散,出资人只有

24、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 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称为开放公 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 密,这正是公司规模扩大后带来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 其实, 虽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对整个交易成本来说则可能降 低了。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可能极不了解,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而去获取公司运营状况信 息,这得付出巨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3. 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公司法第三章专门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自 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 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 条件

25、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但针对我国出现的“大 股东欺负小股东”致使小股东无法退出公司的问题,第七十 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对发起人股份、公 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公司股 份进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所拥有股票,但 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要求 较为严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要求明显要低一些。从交易 成本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信 用关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个别股东在公司成 立之后违反这种“义务” ,须知法律的规定从某个角度来说 就是让机会

26、主义增加成本,但这种法律规定的成本投入将换 来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结果,因为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 在投资人可以放心跟别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认为国内出现的 有限公司出现“一股独大” 、“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情况应 该得到妥善的处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资能力较低的的 潜在投资人,从而抑制上述情况的出现,形成股东状况的好 转。否则,只能是一种恶性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其 股东的转让股权行为并不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 要减少潜在出资人对其出资转让的限制带来的时间等成本, 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4. 股份增减要求不同;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原则上有权优先

27、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例认缴出资。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 股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至 于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由上文可知,对有限责任公司原来股东的保护对其公司 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一点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样,其增 资减资都首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目的同样是为

28、了吸引更 多的潜在出资人。至于对两种公司形态一样得关注的是,对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波斯纳提到过由于有限责任的产生,致 使公司向债权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债权人承担的公 司违约带来的风险得到全面的补偿。 8 那么,公司减少注 册资金带来的风险,必然会产生同样的风险补偿,也就是一 种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减小交易相 对人或其它可能的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即为了减小公司的 交易成本。四、结语及其它 通过以上的粗略对比,与其说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中小企 业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不如说 是市场竞争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决定了两种不同的公司 形态,如此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市

29、场需要时,我们就可以进一 步完善此两种公司治理结构。我认为可以说中国国内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两种公司形态规定总的来说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但是中国 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情况,这就有必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来研 究尝试各种解决办法。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 必要强化各自的优点,同时加强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参考文献:1)法律的经济分析 【美】理查德 A波斯纳著 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夏雅丽3) 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摘自免费论文网http: )1 见法律的经济分析 P514【美】理查德 A波 斯纳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 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摘

30、自免费论 文网( http: )3 同上。4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此要求更为严格,不光有较 高的市场进入门槛,而且也没有真正认识到有限责任公司的 特点,挖掘其竞争的潜力。5 “由于英国法律对私人公司无最低投资额的限制, 而且不以公司登记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私人公司的数量 极为庞大,仅经过登记的私人公司就达一百万家之多,而大 众化公司(股份公司)仅 11500 家。”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 缺陷及克服摘自免费论文网( http: )6 本文探讨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持的是“股东中心主 义”。7 F.H.Easterbook and D.R.Fischel.The Economic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J.1991. P50转引自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夏雅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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