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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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水发2008510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交水发2014113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2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

2、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一)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审查咨询的其他机构。(二)从业人员是指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人员。(三)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水运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

3、、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四)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五)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区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除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信

4、用评价工作。(三)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信息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资质资格(如有)等相关证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信息;主要业绩(含在建项目)信息。(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

5、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四)信用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其中,信用等级是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按照有关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是将信用等级、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等信用记

6、录进行量化以便应用的结果。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段信息和履约信息。(一)项目基本信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意见、设计批复、交工、竣工验收等主要基本建设信息;(二)合同段信息:招标信息和主要合同内容;(三)履约信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可以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相关材料。第九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秘密。信用信息由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发布,填报单位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填报、审核和发布

7、:(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的交通主管部门登录填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和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作出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抄告后填报发布。从业单位也可自行登录填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三)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四)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信息系统填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填报发布。其中,市级水运工程建

8、设项目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市级以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第十条 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需要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权限审核后重新发布。(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发布的其他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权限审核后重新发布。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信用评价信息发布期限为1年;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

9、、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为2年,其中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者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即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当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发布。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评分X或者行为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

10、,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其中,港口项目在评价周期内连续从事建设活动6个月以下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航道项目在评价周期内从事施工活动3个月以下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纳入当年评价范围。(二)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

11、。动态评价为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级时间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三)分包单位以及不纳入当年评价范围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纳入评价范围:1在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2在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中涉及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3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4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5

12、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移送存在重大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如有)、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初始分值总分为100分,均以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建设单位以项目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具体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见附件1)。(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按照附件2评定标准进行直接定级。其中,监理企业现场机构的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一)

1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惩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五)其他认定资料。以上依据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出具日期确定参加信用评价的年度,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对不良行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语言进行描述。一个具体行为按照标准涉及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代码的履约不良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对于非严重失信行为,如在合同段(项目)首次出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可要求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

14、成的,该不良行为可以不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按照以下分工:(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进行实时评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造价咨询单位和其他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等分别进行实时评价。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1建设单位每年对应当纳入信用评价的

15、项目合同段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履约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将检查结果录入本单位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台账。2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对其实施监督的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3在评价期内,若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再次进行累计扣分。(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在总分中扣减。在以上评价过程中,招标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负责,同时,应当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

16、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四)综合评价。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全市综合评价得分。全市综合评价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按照下列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一)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按合同段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由总承包单位的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具体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施工单位合同段履

17、约行为评价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二)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各合同段具体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企业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定期评价结果按照以下程序报送: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上年度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定期评价,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上年度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审核工作,其中: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市级水运工程建设项

18、目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区县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注册地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2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上年度区县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复核与汇总,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其余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评价结果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3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全市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审核与汇总,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交

19、通主管部门。4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前组织完成本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及汇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二)动态评价结果根据前款确定的报送途径,应当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发布。第二十条 初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无,其信用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两者皆无,按照B级对待。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仅在一个区县

20、从事区县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其市级汇总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准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一)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禁止从业处罚,且在处

21、罚期内的;(三)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或禁止从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参与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非必须招标项目参照执行:(一)最近一个年度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二)最近一个年度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重庆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初次进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四)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限制其作为重庆市水运

22、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一)最近一个年度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人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C级或者D级的;(二)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三)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者质量责任事故,并经认定负有责任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信用记录的量化方式和信用分值。信用分值为信用评价分值与动态信用分值之和,其中信用评价分值按照确定的信用评价等级计分,动态信用分值根据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按次累计计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信用分值设置可以参照附件3)。联合

23、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第二十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是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或者许可资质的基础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不予通过:(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近一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三)申请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以及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其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下;(四)申请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以及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期的,其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级结果为B级以下;(五)技术负责人存在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

24、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第三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均可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一)从业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三)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 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申诉(投诉、举报)人为单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二)申诉(投诉、

25、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三)请求及主张;(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书面材料后,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投诉、举报)人。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的,作如下处理:(一)撤销从业单位在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所有信息,从业单位应当复核其真实性,在有效整改后,经申请可以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因再次填报虚假信息被撤销发布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其发布申请。(二)作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中,可对勘察、设计、施工、

26、监理、试验检测等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抽查,发现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将作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第三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对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者建设管理单位重新评价,也可以直接予以调整。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信用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港20183号)、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渝交委港201422号)同时废止。附件:1-1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1-2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设计和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1-3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理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1-4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1-5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造价咨询等

28、其他从业单位信用行为直接定级标准2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行为直接定级标准3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分值设置参考表附件1-1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一、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不良行为信用等级和扣分标准备注履约行为(满分100分)项目管理(满分50分,行为代码SYJS1)管理机制(满分3分,行为代码SYJS1-1)SYJS1-1-1未设立项目建设管理的专职机构3分SYJS1-1-2项目建设机构职能部门、管理制度不健全13分SYJS1-1-3人员不满足本细则有关要求的0.5分/人建设程序(满分5分,行为代码SYJS1-2)SYJS1-2-1工可

29、、设计审批、招投标、项目报监、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执行的2分/项技术管理(满分6分,行为代码SYJS1-3)SYJS1-3-1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2分/次SYJS1-3-2开工前未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的2分/次SYJS1-3-3重大施工方案未组织审查而开工的2分/次进度及投资管理(满分8分,行为代码SYJS1-4)SYJS1-4-1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分/%SYJS1-4-2无客观原因而造成投资控制不力超概算5分履约及信用管理(满分12分,行为代码SYJS1-5)SYJS1-5-1未按季度开展履约情况检查的2分/次SYJS1-5-2施工、监理主要岗位人员调换未审批或审批后的人

30、员资格条件低于合同要求的1分/人SYJS1-5-3未按时完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的2分/次建设环境(满分5分,行为代码SYJS1-6)SYJS1-6-1对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管理手段及措施、引发不稳定事件或造成群众上访,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力的14分/次设计变更和造价管理(满分8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JS1-7)SYJS1-7-1未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未实施有效设计变更管理的3分SYJS1-7-2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者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3分/项次SYJS1-7-3未经批准先实施变更

31、的2分/项次SYJS1-7-4未按照规定建立造价管理台账,未进行项目投资动态分析的1分/项SYJS1-7-5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施工合同报备的2分/项SYJS1-7-6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后,超过2个月未完成设计变更造价文件送审的2分/项次SYJS1-7-7未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其他造价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的1分/项SYJS1-7-8存在虚列变更项目或者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者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的35分/项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流失的扣5分;故意掩盖较大施工质量问题的扣5分。SYJS1-7-9未按规定配备专业造价人员,未按规定对相关单位从事造价活动人员作持证上岗要求的1分/项日

32、常管理(满分3分,行为代码SYJS1-8)SYJS1-8-1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的12分/项工程质量(满分30分,行为代码SYJS2)实体质量抽查合格率(满分20分,行为代码SYJS2-1)SYJS2-1-1工程实体质量指标监督抽查1分/次基准分15分;工程实体质量指标监督抽查一次合格率每高于90%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90%一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80%不得分。SYJS2-1-2主要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情况3分/项SYJS2-1-3一般检验项目出现低于80%情况1分/项质量检查整改(满分6分,行为代码SYJS2-2)SYJS2-2-1未按规定组织质量检

33、查的1分/季度SYJS2-2-2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的1分/次SYJS2-2-3对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回复,或回复情况不实的1分/次试验检测工作(满分4分,行为代码SYJS2-3)SYJS2-3-1合同文件或补充协议约定应设立工地试验室而未设立的1分/标段SYJS2-3-2对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或经签认的试验室备案资料不属实的1分/次SYJS2-3-3委托检测机构不具备规定资质的1分/次SYJS2-3-4甲供材料未按规定开展进场检验0.5分/次工程质量事故(行为代码SYJS2-4)SYJS2-4-1发生质量事故15分/起按质量事故类别进行扣分,发生较大质量

34、事故每起扣5分,发生一般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处理的每起扣1分SYJS2-4-2发生质量事故不按规定上报5分/起安全生产(满分20分,行为代码SYJS3)施工安全管理(满分8分,行为代码SYJS3-1)SYJS3-1-1未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的5分SYJS3-1-2未按要求组织验收的2分SYJS3-1-3验收情况与实际不符的1分/处SYJS3-1-4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的1分/季度SYJS3-1-5未组织各种安全专项活动检查的1分/项施工安全隐患(满分12分,行为代码SYJS3-2)SYJS3-2-1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0.5分/次SYJS3-2-2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1分

35、/次SYJS3-2-3对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回复,或回复情况不实的1分/次施工安全事故(行为代码SYJS3-3)SYJS3-3-1工程项目发生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510分/起按安全事故类别进行扣分,每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每起扣10分,每发生一起一般安全事故扣5分SYJS3-3-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5分/起其他(行为代码SYJS4)奖惩情况(行为代码SYJS4-1)SYJS4-1-1受到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3分/次SYJS4-1-2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分/次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JS4-2)SYJS4-2-1建设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交通行业规定,不执

36、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定为D级SYJS4-2-2建设资金不到位,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直接定为D级SYJS4-2-3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定为D级SYJS4-2-4未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或管理不力,致使工程质量、进度处于失控状态直接定为D级SYJS4-2-5因建设单位管理失职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完成建设目标、未完成部市重大目标任务、引发集访事件或其他不稳定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定为D级SYJS4-2-6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期支付工程费用,造成不良后果直接定为D级SYJS4-2-7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变更管理,造成国家损失直接定为D级S

37、YJS4-2-8挪用建设资金或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履约保证金,造成国家和单位损失直接定为D级SYJS4-2-9项目交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直接定为D级SYJS4-2-10有行贿或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直接定为D级SYJS4-2-11其它不诚信行为直接定为D级二、计算方法建设单位信用综合评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S=(Fi)/ n 式中:S建设单位的信用综合评分; Fi建设单位在某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分; n建设单位从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数。附件1-2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设计和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及计算方法一、评定标准(一)设计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不良行为行为等级和

38、扣分标准备注投标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J1)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J1-1)SYSJ1-1-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直接定为D级SYSJ1-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SYSJ1-1-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SYSJ1-1-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J1-1-5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SYSJ1-1-6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直接定为D级SYSJ1-2-1中标后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0分/次SYSJ1-2-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分SYSJ1-2-

39、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5分/次SYSJ1-2-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5分/次SYSJ1-2-5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3分/次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J2)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J2-1)SYSJ2-1-1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直接定为D级SYSJ2-1-2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设计服务(满分3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J2-2)SYSJ2-2-1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项目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5分/人次SYSJ2-2

40、-2在设计变更中与他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8分/次SYSJ2-2-3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专业负责人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3分/人次SYSJ2-2-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3分/次SYSJ2-2-5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3分/次SYSJ2-2-6未按投标书承诺的条件配备设计代表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更换2分/人次SYSJ2-2-7未按合同承诺按时提交设计文件1-2分SYSJ2-2-8设计文件签署不全1-2分SYSJ2-2-9后期服务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5分/次SYSJ2-2-10与工程项目整体的其他关联设计配合力度不够2分/次质量安全(满分35分,扣完为止。行为

41、代码SYSJ2-3)SYSJ2-3-1因设计原因引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15分/次SYSJ2-3-2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10分/次SYSJ2-3-3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5分/次SYSJ2-3-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擅自降低设计标准5分/次SYSJ2-3-5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5分/次SYSJ2-3-6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2-3分/次SYSJ2-3-7造价文件采用的编规、定额等主要编制依据错误3分SYSJ2-3-8造价文件编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造价依据强制性规定1分/项次SYSJ2-3-9造价文件

42、中建安费估列费用200万元及以上,应有设计文件而无对应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数量1分/项次SYSJ2-3-10造价文件遗漏或虚列单项费用200万元及以上1分/项次SYSJ2-3-11造价文件分项工程中单个定额工程数量比设计文件工程数量增加50%及以上,或定额套用明显错误,导致分项工程中单个定额费用增加造价200万元及以上1分/项次GLSJ2-4-22提供虚假设计变更文件10分/次社会责任(满分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J2-4)SYSJ2-4-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1-2分/次SYSJ2-4-2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1-3分其他(行为代码SYSJ2-5)SYSJ2-5-1

43、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3分其它信用行为(满分15分,在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J3)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J3-1)SYSJ3-1-1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直接定为D级SYSJ3-1-2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直接定为D级SYSJ3-1-3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J3-1-4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直接定为D级一般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J3-2)SYSJ3-2-1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3分/次SYSJ3-2-2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5分/次SYSJ3-2-3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5分

44、/次SYSJ3-2-4被交通运输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5分/次SYSJ3-2-5被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分SYSJ3-2-6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4分注:1.“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2.SYSJ2-1-2 、SYSJ2-3-1、SYSJ2-3-2、SYSJ2-3-3、SYSJ2-3-6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等。 3.SYSJ2-2-1、SY

45、SJ2-2-3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2)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3)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4.SYSJ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5.SYSJ3-1-1是指在重庆市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6.SYSJ3-2-4、SYSJ

46、3-2-5当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7.扣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加倍扣分。(二)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不良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备注投标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G1)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G1-1)SYSG1-1-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直接定为D级SYSG1-1-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直接定为D级SYSG1-1-3超越

47、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直接定为D级SYSG1-1-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G1-1-5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行为直接定为D级SYSG1-1-6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直接定为D级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G1-2)SYSG1-2-1中标后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0分/次SYSG1-2-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分SYSG1-2-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5分/次SYSG1-2-4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3分/次履约行为(满分7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G2)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G2-1)SYSG2

48、-1-1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直接定为D级SYSG2-1-2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定为D级SYSG2-1-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直接定为D级人员、设备到位(满分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G2-2)*SYSG2-2-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或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擅自更换2分/人次*SYSG2-2-2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影响工程施工1分/台(艘)次*SYSG2-2-3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更换人员低于投标承诺

49、条件0.5分/人次*SYSG2-2-4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1分/人次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满分4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G2-3)SYSG2-3-1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10分/次SYSG2-3-2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终止10分/次*SYSG2-3-3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5分/次SYSG2-3-4因施工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较多5分/次*SYSG2-3-5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5分/次*SYSG2-3-6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5分/次SYSG2-3-7发生一般质量事故5分/次*SYSG2-3-8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

50、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3-5分/次SYSG2-3-9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3分/次SYSG2-3-10工程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3分/次SYSG2-3-11内业资料造假2分/次SYSG2-3-12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于合同工期2分SYSG2-3-1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分SYSG2-3-14挪用工程款3分/次SYSG2-3-15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1分/人次SYSG2-3-16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未经检验、评定或隐蔽工程等工序验收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分/次SYSG2-3-17未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试验检测工作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工地试验室未经质监机

51、构备案2分/次SYSG2-3-1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业主同意协调组织管理2分/次SYSG2-3-19工程验收、结算资料提供不及时,影响工程整体验收2分/次SYSG2-3-20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5分/次SYSG2-3-21违反行业淘汰和限制落后(质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规定的2分/次SYSG2-3-22工程变更弄虚作假6分/次SYSG2-3-23虚假计量5分/次SYSG2-3-24造价管理台账不完备1分/项安全生产(满分20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G2-4)SYSG2-4-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5分/次SYSG2-4-2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0分/次SYSG2-4-3施工期间发生

52、工程安全事件,拒绝或消极抢险5分/次SYSG2-4-4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分/次SYSG2-4-5对重大危险源未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1分/次SYSG2-4-6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分/次SYSG2-4-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分/人次*SYSG2-4-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1分/人次*SYSG2-4-9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2分/台次SYSG2-4-10适航证书与施工作业区域不符1分/艘次SYSG2-4-1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分/次SYSG2-4-12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未

53、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2分/次SYSG2-4-13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未按相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3-5分/次SYSG2-4-14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5分/次SYSG2-4-15未按规定办理施工人员工伤保险2分/次SYSG2-4-16未按“平安工地”建设要求进行考评2分/次SYSG2-4-17违反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3分/次SYSG2-4-18违反行业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规定的3分/次社会责任(满分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G2-5)SYSG2-5-1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54、,造成不良影响5分/次SYSG2-5-2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丢弃,废水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1-3分/次其他行为代码(SYSG2-6)SYSG2-6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5分其它行为(满分15分,扣完为止。行为代码SYSG3)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G3-1)SYSG3-1-1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直接定为D级SYSG3-1-2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直接定为D级SYSG3-1-3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SYSG3-1-4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直接定为D级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SYSG3-2)SYSG3-2-1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55、存在造假行为5分/次SYSG3-2-2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5分/次SYSG3-2-3被交通运输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5分/次SYSG3-2-4被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分/次SYSG3-2-5拒绝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5分/次SYSG3-2-6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1-4分注:1.“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是指由市交通局或交通运输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2.SYSG2-1-2 、SYSG2-1-3、SYSG2-3-7、SYSG2-4-1、SYSG2-4-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56、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等。3.SYSG2-2-1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2)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3)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虽经过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但同一岗位更换人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从第二次变更开始扣分。4.SYSG2-2-2中的工程需要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是指外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为满足合理施工需要应配备的关键施工机械、设备。5.SYSG2-2-4主要

57、指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如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对项目管理人员有其他持证要求的,也适用本条。6.SYSG2-3-3主要指违反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7.SYSG2-3-9主要包括因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被项目法人、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责令返工或加固处理。8.SYSG2-4-4指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书面责令现场整改、停工整改、挂牌督办等情况。9.SYSG2-5-2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

58、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10.SYSG3-1-1是指在重庆市从事水运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的单位行贿、受贿行为。11.SYSG3-2-3、SYSG3-2-4当被市交通局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标准中的具体失信行为时,不重复扣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12.扣分 “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加倍扣分。13.对于“*”项,在同一工点、同一失信行为,如发生第二次,将加倍扣分。(三) 设计和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计算方法1.单个标段评价(1)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Ti为企业在某标

59、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Ti0;i为该标段投标失信行为项次,Ai为投标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如果企业无失信行为,则不进行评价。(2)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Li为企业在某标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Li0;i为该标段履约失信行为项次;Bi为履约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2.汇总评价市级项目及区县项目分别进行汇总评价。企业在评价期内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1)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n为投标存在失信行为的标段数,若n2,则T=0;若企业无失信行为,则T=15。(2)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其中:m为履约标段数。(3)企业其他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Q = 15- Fk其中:Q为其他信用行为得分; Fk为其他信用失信行为的扣分值。(4)企业信用行为综合评分:Xs =(T + L + Q )a+xb+yc+J其中:Xs:从业企业在评价期内信用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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