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2年收藏培训材料之一企业合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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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 济恒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培训材料之一企业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合同是企业的灵魂。加强合同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风险,有效地回避法律风险与各种各样的合同陷阱,确保企业效益得以实现,权益得以维护。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势在必行,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一、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事前防范胜于事后补救,力争将风险扼杀在合同签订之初。合同签订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旦对公司不利的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想再补救或变更、解除就十分困难。1、严格审查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 为防范合同欺诈,减少交易风险,应严格审查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

2、1)若其是独立企业法人,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参加年检的最新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等证件予以认定。对方是事业法人的,如政府机关下属的单位,也应提交证明其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材料。(2)若其不是独立法人,应明确其上级独立法人主管单位,也就是明确责任承担者。签署方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的,一般应有上级独立法人的明确授权或委托。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或资质等要求的,还要审查对方的许可证或资质等证件。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

3、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贸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 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除了严格审查签约方主体资格之外,还要审查对方企业的商誉及财产情况,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以了解对方是否有履约能

4、力,在出现风险时我方的利益有否保证。2、审核签约对方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在合同签订中,由业务员或其他人员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非常普遍的。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来承受。对于委托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及其权限。3、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尤其是违约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

5、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或约定我司承担的责任过重,而对方的责任却很轻。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4、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及用词的严谨性合同的用词用语一定要明确、严谨,简单明了,应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现多音字,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具体到公司的合同,以下几个条款容易出问题:(1)质量验收标准。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以及验收期限,以使合同各方都能在约定时间

6、内完成交付货物或其他标的的检验,以防因质量问题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2)付款方式及期限。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就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实中,合同对方总要找出种种理由来逃避付款义务,安全的办法就是条款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3)交货方式、地址及运费负担。买卖合同货物风险何时转移,合同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上的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两项,关系着货物风险的转移,如需方自己提货或供方仅代办运输,费用由需方支付,则交货地点就应当在

7、明确需方,需方在此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如果运输途中发生意外,如火灾、洪水、龙卷风等,货物灭失,则该风险与损失由需方自己承担。5、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上称此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6、注重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1)被告住所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法院;(3)当事人约定管

8、辖地法院。另外还有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议约定有利于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无形中隐藏对本公司有利的杀手锏,以便依靠本地的司法部门,及时高效挽回损失。如选择仲裁机构,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深圳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而且只能选择一家仲裁机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既约定管辖法院又约定仲裁机构,否则是无效条款。7、合同签约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对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之间签合同时,往往是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应同时具备。若受时间限制,或在实际签约过程

9、中通过传真形式签订的,则建议要求对方在盖公章后先传真,随后再将合同原件寄给本公司,且一定要保管好合同原件。8、签订合同不宜急于求成合同签订中,不要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订单,如此对方往往会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条款,甚至设下陷阱,为避免风险宁肯有所放弃,也不能接受不合理条款或者费用。签订合同一般应采用格式文本,如对方不同意,要求按照其拟订文本签署,则经办人员应在公司法律部门或律师审核意见范围内,据理力争,尽可能争取有利条件。如对方态度坚决,不愿对其拟订合同作更改,而从商业角度考虑,本公司又不愿失去此客户单位,则经办人可以据此决定是否采纳法律部门或律师的审核意见,但本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必须更加谨

10、慎,严格按合同履行,并密切关注对方合同履行及资信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确保本公司权益不受损害。二、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把好合同签订的第一关,可以有效地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公司首先应保质保量,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给对方留下任何不付款或延迟付款的借口和理由。2、合同的变更、解除应书面提出或书面答复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意外情况、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往往会涉及到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方通常会以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提出,则本公司切记不可口头答复,同意与否都要用书面形式,口讲无凭,在法庭上最终还是看证据。本公司提出变更、

11、解除亦如此。3、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公司名称的一致性我们审核合同时曾发现,经常会遇到公司经营中“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情形出现,比如合同签署时是“深圳A公司”,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却是“A(深圳)公司”,反之亦然,名称未能保持一致。看起来好象没什么区别,但上述两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名称使用混乱,只会给公司在追索和诉讼时增加麻烦。必须注意在履行合同时,合同文本、来往信函、传真、出货单、发票等文件单据上的公司名称应保持一致,不可随意使用。4、密切注意对方履约状况,及时行使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应密切关注对方的履约状况及资信情况,不能合同一签就完事大吉,一旦发现对方经济状

12、况不佳或有其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状况,应及时行使抗辩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比如约定交货时付款,就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方不交钱或不交足钱,就无权要求另一方发货或交货。(2)后履行抗辩权 如约定需方应先支付定金的,需方不交定金,供方可以不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如约定出货后30天内付款,但供方还在生产时,就发现对方濒临破产或已人去楼空,法律这时赋予供方的权利就是可以中止履行,等对方状况好转或提供了担保,则我司继续履行,但供方中止履行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5、留置权的行使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等加工方赋予了留置权。如对方未支付

13、加工报酬,加工方有权扣留定作物,并要求对方在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支付款项,期满加工方有权变卖定作物。三、合同履行后应注意的问题合同履行的最终问题是应收款问题,这是一个令很多企业头痛的问题。在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总有些对方当事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付款或不付款,公司也只能采取种种措施和手段花大力气去追索,如果合同存在漏洞或不规范之处,则追索的难度就会成倍加大,这时候做的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了。1、设立、收集、保存好与合同有关的证据作为往来文书,如传真、电报、信函、电邮等,本身就是证据,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的部分。在双方之间往来的变更合同的文件、纠纷处理意见、往来帐目的确认等,最好使

14、用书面的形式应答。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都应有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好相关材料,防患于未然。 2、积极催收、追索欠款一旦对方有延迟付款的现象,那公司就要立即进入催收程序。在催收过程中,经办人应密切关注对方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合同、单据和往来函件等证据,并及时向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律师反馈情况。一旦情况异常,配合公司律师第一时间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注意一点,催收款项最好通过特快专递进行,而且一定要保存好特快专递的投递单,必要时采取公证送达方式。 3、防止权利因过时效或期限而自动丧失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及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主要原因首先可能是对法律诉讼时效的制

15、度不够了解,其次是怕打官司影响企业声誉,再次是怕影响企业的业务。二是忽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失去追偿债务的权利。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期限为2年,若由于种种情况限制,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则注意在此期间届满之前,书面追款,最好用特快专递形式,在投递单上注明“追收某某公司某某合同项下多少欠款之催款函”。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如无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则视为自动放弃,法律不再予以保护。4、合同卷宗的整理与归档一份合同履行完毕,还要有一个整理归档的工作,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函件、单据、协议、当事人资料等,应按照顺序整理好,保存在档案盒或文件袋里,一来方便查找,二来利于诉讼,三来也是

16、对自己工作的一种回顾与总结。业务人员应将签署的合同之原件立即交公司存档。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只要把握以上关键问题,就能在出现问题时争取到主动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企业的合同,主要分为两大类: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两种合同对企业来说,都很重要。但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一下经济合同(以下所称合同特指经济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都是合同行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经济合同的整个过程包括合同订立前、订立、履行等过程,任何一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如何把握住这些风险,并在具体执行的

17、过程中予以防范是合同订立人和履行人应当考虑的问题。当然,经济合同种类繁多,各类合同又有巨大差别,在此,作者就各类合同的共性,针对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简要概括,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合同签订前的调查1、合同签订前的调查,主要完成对对方当事人身份和履约能力的调查,即对方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具备履行合同的法律能力和经济能力。(1)对对方身份和资格的调查。这是防止合同诈骗的最有力的防范措施。因为对方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如果对方是企业,应当调查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办公地点、经营地点等;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应当调查其身份证号码、户

18、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以及配偶的基本情况等。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对对方履约能力作出正确判断,作为一个规范的企业应该建立客户档案,并将客户的变更信息及时更新和补充。(2)调查对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案例:2006年初,青岛某建设公司将其承揽的青岛市杭州路16号的综合整治工程的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山东信德装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分包合同,山东信德装饰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系孙某,孙某召集包括胡某在的农民工进行施工。2006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胡某在施工中

19、受伤,产生治疗费129818.69元。后胡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胡某和青岛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发现,山东信德装饰有限公司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该公司不存在。后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就是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旦认定胡某和青岛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胡某的治疗费用以及工伤待遇将全部由青岛某建设公司

20、承担,将给该公司造成六十多万的经济损失。(3)重大的合同要做尽职调查,重点在调查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如果是重大的合同,(如资产并购、大额交易)应派遣相关人员去对方所在地进行审查(做尽职调查),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这种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证件、资格证、许可证、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重点要调查对方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对方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涉诉情况、注册资本、对外担保、企业规模、所有的资产等。2、调查的途径(1)现场了解,看对方的办公条件,客户的往来情况等。(2)

21、到工商局调取其工商档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其房产或地产状况、到车管所调查其车辆状况。(3)索要其财务报表做财务分析,了解其盈利状况。必要时要求其提供经独立的审计们的出具的审计报告。(4) 通过行业内打听对方在业内的口碑,了解其对以往合同的履行情况。口碑不佳的企业或个人,往往不是一个好的合作伙伴。(5)通过互联网了解其状况,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资料比较公开,因为其担保、涉诉状况都要公告,公告大部分都要在网上公布。在当前情况下,一个正规的企业往往有专门的网站,通过该网站可以了解该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如果一个企业在网上根本找不到相关信息或只能找到一条、两条信息,则该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或刚刚成立,应当

22、引起调查人员的重视。当然上面的一些做法是比较理想化的,有时做起来会影响到交易的快速,但对交易安全有很大的帮助,企业在实践中可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和交易状况具体运用。二、合同签订时的审查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一般来讲,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不要显失公平。2、核对对方提交的资格证明与企业自己调查情况是否一致如果对方提交的资格证明与企业自己调查的情况不符,或者说企业自己无法查到对方的资格证明,企业应当慎重签约,防范欺诈行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

23、保,此种情况下,最好选择物的担保,不要选择个人信用保证。3、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企业往往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进行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案例:青岛某企业和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工厂签订合同,青岛企业根据对方的要求,为其制作包装汽车零部件的木箱子。青岛企业为了履行合同,大量购置木材,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切割。但由于韩国大宇出现经营危机,导致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工厂无法履行合同,通知青岛企业不再需要木箱子。如果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定性为

24、买卖合同,则青岛企业并未制作出合同约定的木箱子,则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工厂无需对青岛企业承担违约的责任。但上述合同的性质实为加工承揽合同,青岛某企业已经购买木料,并按对方要求进行切割,且切割后的木料只能为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工厂使用,并不能作为通用产品向社会销售,因此,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青岛工厂应向青岛某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后青岛企业以加工承揽合同起诉至法院,双方对合同性质产生了很大争议,费尽周折才胜诉4、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1)合同标的物必须明确这是合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方能够提供何种产品或服务,另一方

25、需要何种产品或服务,双方必须明确,这样合同才能够履行。(2)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企业在与对方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详细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对方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该条款是对上一条的进一步明确。 (3)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企业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检验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

26、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4)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体现的尤为明显。(5)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特别注意,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案例:青岛某工

27、艺品公司诉烟台某电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公司为烟台公司加工手机零部件,青岛公司向对方供货是由对方业务人员签字,从未加盖任何印章。而发生业务的四年间,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员多达六十人,其中很多人已经离开公司,调查烟台公司的投保情况,很多人也未投缴社会保险,烟台公司只认可其中的小部分人员。作为青岛公司的代理人,我和另外一名律师,做了大量工作,仍然无法调查大部分人员的身份,最终,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述人员涉嫌诈骗,逼迫烟台公司承认上述人员的身份。该案已经历时二年,现在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如果,上述案例中,签收人员均有公司授权,案件很快便会处理完毕。(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

28、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对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10日内付款”。明确付款方式,即以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转账支票或现金形式付款。建议最好采用通过银行支付的方式付款,这样作为付款的证据容易收集,同时掌握了对方的银行资料,为将来查找对方的财产线索埋下伏笔。付款时,除非不得已不要向对方业务人员交付现金。(6)权利、义务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

29、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7)所有权保留条款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也就是所有权保留条款,出卖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该条款主要针对买卖合同进行约定。5、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但因违约条款如何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反映了该合同可以顺利履行的可能性,在此我

30、们重点探讨以下。根据本人实践,合同对违约条款的约定越简单,就越容易出现法律纠纷。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这么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是起不了任何积极意义的。合同法早就有规定,合同违约,违约方当然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这是法定义务,无须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如果赔偿、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这些最重要的问题都没有涉及,则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而这也是违约责任的审核的核心所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或着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一旦违约,守约方就无法直接向

31、对方索赔。守约方如要想对违约方索赔,那么,他首先要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经济损失,其次他还应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导致的,再次他还应计算出自己受到经济损害的具体数额,该数额必须用货币价值来反映。满足以上三个方面,他才可以向法院主张违约方的承担违约责任。而在法庭上,他还要面对违约方的质证和抗辩,这些都无疑大大增加了他索赔的难度。要解决该问题,最简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比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乙方逾期交付,则每日应向对方支付多少元的违约金。这样,只要对方一旦违约,守约方就可以直接向对方索赔该违约金。只要该违约金的约定不是过高,法院是很难不支持的。

32、而且就算是违约金过高实际利润,那也是要对方来举证。法院在调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是很谨慎的,但不会判定说,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该条款无效。这就是为什么合同的违约条款的约定的越具体越详细,越可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的关键所在。6、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条款也是合同条款的一项内容,由于当前各地普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旦产生纠纷,法院管辖地就特别重要,因此重点讲一下争议条款的约定。(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

33、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约定不清楚等于没有约定。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

34、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约定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也就是在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在格式条款中,一般有这么一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择下列第 项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第一项并选择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青岛仲裁委员会,即选择仲裁管辖。如果两项都选或都不选,或虽选择第一项但未在空格上填上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均不能认定选择了仲裁条款。举个案例:青岛某冷冻公司向东莞某商场提供冰柜,对方欠款60万元未付,起诉至法院,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对方的60万元。法院向对方发诉后,对方在

35、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本案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法院则无管辖权,冻结的对方存款就得解冻。作为代理人,我们通过各种关系,查知东莞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并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对方的管辖权异议。东莞商场在收到裁定书后,即与青岛公司联系,付清了欠款。7、签订合同时的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1)对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企业即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签字,需要明确的授权

36、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慎重提醒不要出具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更不要出具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张,否则可能承担严重后果。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4)争取在看到对方营业执照原件的情况下,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定金条款: a、应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

37、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20%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三、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监督和管理1、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注意保密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多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许多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也有些合同中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对这些合同的保管,格外显得重要。建议将这些合同保管员列入企业商业技术人员中加以管理,以防止泄露重要的内部信息。至于该将合同原件保管

38、多少期限,笔者以为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2年期限,这2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之所以是2年期限,主要是我国的民事纠纷期限也是2年。当然,有些合同2年期限显然过短。尤其是那些重要的设备、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等,这些合同的保管期限至少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2、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定权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的,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而实际上,所有这些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都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因此,企业应定期经翻阅和审核合同备案件,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

39、的补救措施。比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又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如果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就把合同束之高阁,那么,显然不会注意到以上撤销权的时间限制。以上几个方面的撤销权期限,其实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受损方的一种法定的救济权的规定。由于合同本来就是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的合意,双方都有义务审查对方的身份和资

40、格,都有义务仔细审查相关的条款。因此,这种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是不可能无时间限制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抗辩权的行使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履行合同的保留权利。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合同履行抗辩权,一般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

41、行抗辩权一般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是指对方有以下情况出现:(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

42、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以上三种抗辩权,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及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但特别注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务必谨慎。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据的保全(1)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

43、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a、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b、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c、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d、大写数字是否正确。e、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f、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g、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通过支票可以知道对方在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因此保留支票的复印件,以备将来诉讼或执行过程中使用。 (2)出具或接收收据或发票时的注意事项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我方交付发票时,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条上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收条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

44、的收据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因此,企业必须审查,合同欠款将近2年的,必须尽快采取行动,进行维权。6、出现纠纷时的处理(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企业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案例:青岛某建材公司起诉胶州某建筑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本人在代理青岛公司过程中,对方提出青岛公司提供的塑钢门窗有质量问题。当时代理人

45、就和委托人公司联系,派员到现场确认并维修。后发现出现的问题很小,维修只是换一下简单的零件即可,费用不用10元钱。代理人把意见反馈给法官和对方经理。第二天双方便调解解决。(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可就全部欠款诉至法院;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本方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可以要对方提供担保。四、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企业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如让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决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求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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