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系统论的学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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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简介安乐死(希腊语:,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2基本分类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被动安乐死是

2、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以荷兰为例,目前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2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国的特丽夏沃案)。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3基本步骤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病人表

3、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病人的亲属(无亲属时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病人学术讨论无书写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请内容,请亲属或朋友代书。代书时,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公证,并制作视听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监督,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申请书写完毕以后,由公证人员当

4、场制作公证书,证明申请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最后,申请书、公证书、监督书以及视听资料全部装入“安乐死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由法院保管。医师对病人情况作出书面诊断结论法院立即指定病人目前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

5、。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法院将几份书面结论进行比较,结论一致的,即当几份书面结论全部为肯定的时候,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的法定条件。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安乐死。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复诊三次,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请安乐死,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撤回须制作撤回书。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必须告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到场,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由公证机关制作

6、公证书,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最后,诊断的书面结论、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对于初步达成安乐死实施条件的情况,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其授权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授权行为合法有效。然后,协议书交给病人授权的医师,医师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授权,无论接受与否都得在协议书中表达自己的决定。若决定不接受授权,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通

7、知病人,病人可以另外选择医师授权。决定接受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主持最后的达成协议的活动。病人、医师双方在协议书上作最后签字。在这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最后签字以后,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协议的内容和达成协议的程序合法有效。法院监督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协议书、公证书、监督书、撤回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进入“第二等待期”在此期间,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撤回活动按前述程

8、序进行。病人撤回申请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医师没有撤回的,应当及时设计实施安乐死的方案,并制作计划书。计划书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时间。计划书得有医师的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制作计划书时,可以征求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意见。计划书必须得到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认可。认可活动由法院主持。认可的,在计划书上签字;有异议的,可当场与医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当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医师必须在3天之内修改,若修改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裁定不得实施安乐死。认可活动也得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计划

9、书(附本)、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最后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协议即无效),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但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反协议。实施的全过程中,病人的亲属或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在场,任何一方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法院有义务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正常秩序。病人死亡后,医生当即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为标准格式)中填写有关内容。公证机关对此情况予以公证,并制作公证书。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实施情况纪要、公证书、监督书装入案卷。最后,上述三方代表共同在“安乐死案卷”封面签字,至此,该安乐死案件进行完毕。法院将整个案卷密封、存档。若出现异常情况,医

10、师必须作出紧急处理,公证机关、法院必须将此情况记录在“安乐死实施情况纪要”中。异常情况的出现若是由医师的故意造成的,必须依法追究医师的法律责任。4实施方法注射氰化物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氰化物作用原理:由于人体细胞内部不含有叶绿素,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我们补充能量。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在中国

11、,氰化物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运用。口服安眠药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催眠剂和安眠药的成分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安眠药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呼吸停止而死亡。中枢抑制型麻醉剂主要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在延髓中有产生节律性呼吸的基本中枢,如刺激呼气中枢,引起持续呼气动作;刺激吸气中枢,引起持续吸气动作。而这些呼吸麻醉剂就是作用在这些地方而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 注射凝

12、血剂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堵塞静脉。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阻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后,它们活跃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此类药品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也有口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的是第三种方法。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

13、死还必须考虑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睡眠状。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5各国现状目前(截至2012年)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荷兰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 分考虑的。 (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

14、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3 。 日本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美国安乐死是在美国大多数的州都属非法,其中只有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合法,得克萨斯州则在有限程度上合法。1994年,俄勒冈州选民投票通过尊严死亡法(en:Oregon Death with Dignity Act),允许医生在有两位医生诊断病人生命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为减轻病患的痛苦,给身患绝症的病人开致命药物,供病人自己服用,加速死亡过程。法律规定,病人必须

15、是有能力做出医疗决定而且自愿这么做的成年人。尊严死亡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合法的医生协助自杀法案。虽然尊严死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病人的痛苦,但由于这些法案牵涉到医学、法律、道德等诸多问题,因此非常具有争议4 。1999年,得克萨斯州通过事先指示法(en:Advance Directives Act),医院可以在违背病患或其法律监护人意愿的情况下撤除病患的生命维持系统。医院这么做可以免于被起诉或刑事处罚,医生的营业执照也不会被吊销。如果医生认为病患及其家人要求维持病患生命的治疗方案毫无成效,他会把病例提交医院的道德委员会审议,如果道德委员会赞同医生的意见,那么病患的家人和代理人有10天的时间把病患转

16、到另外一位愿意实施家人治疗方案的医生那里,或转到另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如果10天到了,这个手续还没有完成,医院方面可以不考虑病患的意愿,而撤除病患的生命维持系统。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也可以不考虑孩子父母和法律监护人的意愿,而撤除病患的生命维持系统。2008年11月,华盛顿州以57.82%赞成、42.18%反对的投票通过尊严死亡法,成为美国第二个通过该法案的州,并于2009年3月5日开始实施。一个名为“同情心与选择权”的全国性团体,推动了这项法案的通过6 。2009年12月31日,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裁定,医生帮助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合法,成为美国第三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州。澳大利亚1996年5月25日,澳大

17、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就澳大利亚全国而言,至今仍无安乐死的国家立法。德国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中国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大陆至今(2012年)尚未为之立法。82011年1月,台湾地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安乐死立法迈出制度化的一步。依照该修正案,有意愿施行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先由两名医生诊断为不可治愈的晚期病人,并且病人须自愿预先签署意愿书;若病人已处于昏迷状态,则在不违背病人意愿的前提下

18、,由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还必须获得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通过审查后,医院可中止或撤出心肺复苏术,即可拔管,停止救治。印度印度是少数可在特定条件下合法实施安乐死的国家之一。2011年3月7日,印度最高法院通过停止对永久性植物人生命供给的判决,而将被动安乐死合法化。该裁定是Aruna Shanbaug案子的一部分。Aruna Shanbaug于37年前成为植物人,并一直在爱德华国王纪念医院接受治疗。印度最高法院曾驳回通过注射主动安乐死的上诉。在印度国会制定合适的安乐死法律之前,最高法院的该项裁定享有法律效力。6社会争论6.1反对方近现代以来,各国法律思想普遍认为:人是社会的人,人的生命是一个最基本

19、的权利,它同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紧密相关;允许公民随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将给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来损害;而且,生命是公民行使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基础,公民不可以放弃生命的义务;除了刑罚判处死刑以外,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剥夺和放弃生命。这意味着安乐死是不合法的。由于20世纪人道主义思想的兴起和发展,救死扶伤成为医生的天职。人道主义提出只要有一线生机就必须不遗余力地救治,帮助病人放弃生命是不符合医生职业道德的。这一点体现在法律理论上就是:“明日面临死运之人,今日提早杀之,仍为生命权之侵害。”协助病人实施安乐死,法律视为故意杀人罪,是非法的。6.2赞成方与此同时,另有一些关注现实矛盾并善于思考的人提出了另一种思想

20、。他们认为,20世纪是人类医学发展突飞猛进的世纪,人类战胜了如鼠疫、天花、肺结核等曾为不治之症的疾病。但新的“死亡之症”,如心脑血管病、癌症、艾滋病等,又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痛苦,攻克它们的难度也更大了。经过科学家和医务工作者对这些疾病不懈研究,有很多绝症患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治疗而延长自己的生存期。当然,这些患者经常都要接受复杂而痛苦的治疗,肉体和精神一次又一次地受折磨。与此同时,高科技的医疗手段带来昂贵的不堪负担的费用,又使照顾和赡养自己的亲属心力交瘁。由于某一具体时期医疗技术的极限,治愈的希望是没有的,患者处于毫无尊严可言的苟延残喘状态。这些患者迫切希望通过无痛苦死亡,即安乐死,来结束这个状态,以使自己和亲属身心得到解脱,而现代医学也掌握了足够的方法能使病人安然死去。但在现代法律的环境下,安乐死不是谁可以随便决定的事。于是问题的焦点便成了该不该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的问题。8 / 8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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