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初稿)和简要编写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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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那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16年修改通报初稿目录修改局部总 那么2第1篇 检验与发证3第1章 通那么4第2章 检验和证书6第4章 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10第10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11第11章 签发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检验12第13章 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13第15章 签发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14附录送审图纸目录 15第2篇 内河航区分级16第2章 主要航区级别17第5篇 船舶安全23第2章 构造24第3章 消防25第4章 救生设备30第8章 完整稳性34第10章 特殊船舶附加要求39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构造

2、与设备40第7章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41第8篇 船员舱室设备43第2章 船员舱室设备44第9篇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45第2章 载运乘客的条件46第4章 乘客定额标准4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那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16年修改通报总则7 生效与适用7.4改为:“7.4现有船舶在进展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局部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重大改建船舶,改建局部及其相关局部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如果船舶重大改建引起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如船舶主尺度、总吨位、载重吨、吃水、载客人数等的改变,除改装局部及其相关局部外,改装后船舶

3、应根据新的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符合船舶原先适用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2 定义33改为:“重大改建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几个重大特征实质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改变:船舶的主尺度;船舶类型;船舶的分舱水平;船舶的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本局认定的涉及船舶主要性能与安全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那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16年修改通报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那么第1节一般规定1.1.1.6 中的“承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第2节检验机构1.2.1.1 中的“船舶检验机构改为“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第3节检验依

4、据1.3.2.1 中的“承受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第4节法定证书1.4.1.318中的“附加检验改为“临时检验。第5节改为:“第5节船舶检验1.5.1申请1.5.1.1 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以下检验:1建造检验;2初次检验;3定期检验;4临时检验。1.5.1.2 对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述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该规定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1.5.1.3 对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进展拖航的,拖航前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1.5.1.4 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

5、件和材料,其制造厂应申请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展产品检验。1.5.2建造检验1.5.2.1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建造检验:(1) 船舶建造;(2) 对船舶进展总则12.133所定义的重大改建。 1.5.2.2 船舶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1.5.3初次检验1.5.3.1 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初次检验:(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2)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法规适用的船舶;(3)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4)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1.5.4定期检验1.5.4.1 船舶投入营运

6、后,应申请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定期检验。1.5.4.2 船舶应予适当维修保养,以使船舶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预定用途。1.5.5 临时检验1.5.5.1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航段或者用途或者客船等级;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4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5变更国内船舶检验机构;6变更船名、船籍港;7船舶展期;8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1.5.6 试航检验1.5.6.1 船舶试航前,应申请试

7、航检验。1.5.7证书的发送与保存1.5.7.1 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正本发送给申请人。1.5.7.2 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副本保存备查。1.5.7.3 船上应妥为保存所持有的各种有效法定证书,并随时可供检查。第2章检验和证书第1节改为:“第1节检验种类 2.1.1 检验种类2.1.1.1 建造检验在船舶新建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或船舶重大改建,对船舶颁发新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工程进展一次完整检查,以保证这些工程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2 初次检验在本篇第1章1.5.3所述情况下,第一次对船舶签发法定证书之前,对与某

8、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工程进展一次完整检查,以保证这些工程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3 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工程进展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4 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工程进展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5 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工程进展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2.1.1.6 船底外部检查对船舶水下局部和有关工程进展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2.1.1.7 临

9、时检验在本篇第1章1.5.5所述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展全面的或局部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8 特别定期检验对老旧运输船舶,按其船舶种类到达规定的船龄之日起,对于特定证书有关的工程进展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2.1.1.9 试航检验在船舶试航前的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试航。第2节检验范围 2.2.1 改为:“2.2.1 建造检验2.2.1.1 按照本篇附录的规定审查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构造、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2.2.1.2 检查构造、机械和设备以确

10、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都与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相符,并且工艺和安装在各方面都令人满意。2.2.1.3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都已放置于船上。2.2.1.4 现有船舶重大改建,重大改建及其相关局部应按建造检验的要求进展检验。2.2.2 改为:“2.2.2 初次检验2.2.2.1 参照本篇附录的规定审查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构造、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2.2.2.2 确认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以及主要的产品证书。2.2.2.3 按本篇签发各种法定证书的检验中换证检验的范围进展一次全面检查确认

11、其符合本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中尚应包括船底外部检查、稳性校核和锅炉的检验。2.2.2.4 必要时,应进展确认试验和/或检验。2.2.2.5 对于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营运船舶或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老旧营运船舶,初次检验完成后,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2.2.7 改为:“2.2.7 临时检验2.2.7.1 应根据本篇1.5.5所述的情况进展全面或局部检验。2.2.7.2 损坏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展:(1)当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发生时,船东应及时向法定证书签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便确定损坏的程度和必要的修理;(2)损坏检验范围应涉及能

12、充分查明导致损坏的原因和程度所必需的范围,一般应检查包括船舶损坏工程和/或部位及其附近/相连的舱室、机械和设备。(3)对于影响证书有效性保持的任何损坏,应根据本法规结合船舶损坏的范围和程度予以修理。修理的范围及其相关方案应能使船舶的状况到达恢复或保持船舶安全航行水平。(4)对不能立即彻底修理的船舶损坏工程,根据船东要求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认为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承受暂不修理,或局部或适当的临时性修理方案,但应签署相应的营运限制。2.2.7.2 修理或改装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展:(1)涉及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任何船舶修理或改装,均应在验船师的监视下进展,以确保消除缺陷,恢复其原技术状况,不对船舶

13、的构造和性能作重大改变。(2)修理或改装检验应核实缺陷或损坏情况,提出修理或改装要求,确认修理或改装方案,审查修理或改装工艺,进展检验和试验,以确保修理或改装结果符合本法规相应要求。2.2.7.3 船舶航区/航段改变的检验(1)当船舶申请航区/航段变更时,船舶检验机构对此变更所涉及的船舶布置、性能、设备和文件进展必要的检验和确认。(2)当船舶从低等级的航区/航段向高等级的航区/航段变更,例如,从航区C变更为航区B,或从非急流航段变更为J2航段时,临时检验至少应包括如下工程:船舶稳性核查;评估或校核船舶构造强度,必要时,进展厚度测量;检查船舶构造变更的局部;检查新增或变更的设备;核查新航区/航段

14、所要求配备的船舶文件和资料。2.2.7.4 海事管理机构责成的检验(1)如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发现缺陷并责成检验时,船东应立即将检查结果报告船舶检验机构并申请临时检验;(2)船舶检验机构应核实与法定证书有关的缺陷,并提出纠正和检验要求,以确保消除缺陷。2.2.7.5 船名、船籍港变更的检验:(1)当变更船名或船籍港时,申请人应将变更的信息提前通知船舶检验机构,并申请临时检验。(2)船名或船籍港变更的检验,一般应包括核实船舶及其相关文件、证书等有关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籍港予以更改,经确认后,更改或签发变更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名或船籍港的新的法定证书和相应的检验文件。2.2.7.6 检验证

15、书失效的检验1检验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营运船舶,当申请法定检验时,应进展临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失效期内应当进展的所有检验工程进展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2.2.9和2.2.10删除。新增2.2.9如下:“2.2.9 试航检验2.2.9.1 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进展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第3节检验间隔期2.3.4.1 改为:“2.3.4.1 在到达本节2.3.4.2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检验完成后,应签发相

16、应证书并在适航证书高速船为安全证书上注明下次进展特别定期检验的日期,其间隔期应不超过一年,此后,每年应进展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并按本章2.5.2.5和2.5.2.6的要求进展。第4节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新增2.4.1.5如下:“2.4.1.5 当船舶修理或改装影响船舶的稳性和/或操纵性能时,那么应进展倾斜试验和/或航行试验。2.4.2.3 中“附加检验改为“临时检验。第5节证书2.5.1.1 改为:“2.5.1.1 船舶经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试航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证书。临时检验合格后,如有必要,应签发相应证书。2.5.1.2 改为:“2.5.1.1 船舶经年度检验、

17、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相应证书上签署。临时检验合格后,如适用,应在相应证书上作签署。2.5.1.3 删除。2.5.1.4 改为:“2.5.1.3 重大改建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根据新的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和预定用途签发新证书,并注明改装日期。重大改建船舶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船龄仍按原船龄延续。新增2.5.2.8如下:“2.5.2.8 内河船舶试航检验证书有效期应不超过该证书注明的有效截止日期。第4章至第15章中的“初次检验均改为“建造检验/初次检验。第4章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第5节换证检验新增4.5.1.19如下:“9换证检验时,对客船应进展一次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核查

18、,并将核查结果与已批准的稳性资料相比较,如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值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值超过1%L,那么应进展倾斜试验。第10章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第2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10.2.2.12中的“第7章7.2.1改为“第7章第2节第4节换证检验新增10.4.1.2如下:“10.4.1.2 应确认使用低硫燃油船舶的相关系统和设备可稳定地以低硫燃油运行,与低硫燃油使用有关的控制、报警、安全保护等应进展检查。应进展燃油转换试验,以验证系统可安全可靠地的转换。如燃油转换后需更换气缸油运行,那么还应进展气缸油的转换试验。第11章签发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检验第1节一般规定11.1.1.1

19、1中的“承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第2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11.2.1.11中的“承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第13章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第1节一般规定13.1.1.1改为:“13.1.1.1 内河客船应符合本法规第9篇的有关要求,并备有规定的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本章不适用于高速客船。第15章签发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第2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15.2.2.11中的“承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新增15.2.215如下:“15核定高速客船额定载客人数,并在证书上记载。确认客舱布置满足规定要求。第3节年度检验15.3.1.11中的“承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

20、和公布的。附录送审图纸目录2 送审或备查图纸目录2.1.1中“送审图纸目录按均改为“送审图纸目录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那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16年修改通报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第2章主要航区级别第1节黑龙江水系2.1.3、2.1.4改为:“2.1.3松花江自饱满水电站大坝至松花江口门(同江市下游3km的松花江与黑龙江集合处)为C级航区,其中哈达山水库为B级航区。2.1.4雪山湖、红石湖为C级航区,白山湖、松花湖为B级航区。第2节海河水系2.2.1、2.2.2和2.2.3改为:“2.2.1海河自三岔河口(金刚桥)至防潮闸为C级航区。

21、2.2.2 蓟运河自九王庄至北塘为C级航区。2.2.3 大清河自白沟至第六埠为C级航区。第3节黄河水系2.3.1改为:“2.3.1黄河万家寨水电站大坝以上为C级航区;自万家寨水电站大坝至河口为B级航区,其中自斜辛庄至河口为J2级航段。第5节长江水系2.5.6改为:“2.5.6 乌江自化屋基至江界河大桥为C级航区;自江界河大桥至构皮滩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自构皮滩电站大坝至河口为C级航区,其中145m水位时,彭水电站大坝至网背沱为J2级航段,155m水位时,彭水电站大坝至白马镇为J2级航段,170m水位及以上时,彭水电站大坝至中嘴为J2级航段。2.5.32改为:“2.5.32赣江储潭水位观测点以上

22、为C级航区;自储潭水位观测点至鄱阳湖为B级航区。2.5.36改为:“2.5.36红口水库、拓溪水库、双牌水库、上饶水库、崇阳青山水库、富水水库为C级航区;丹江口水库、庐山西海拓林水库、太平湖陈村水库为B级航区。第9节单独入海主要水系2.9.1改为:“2.9.1 图们江自日光山至“土字界碑为C级航区。2.9.2改为:“2.9.2鸭绿江自八道沟河口至丹东铁桥为C级航区,其中自八道沟河口至苇沙河口、自渭源水电站大坝至浑江河口为J2级航段;自丹东铁桥至斗流浦为B级航区;自斗流浦至细岛为A级航区。第10节其他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新增2.10.4至2.10.16:“2.10.4北京市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

23、:1昆明湖为C级航区;2龙庆峡为C级航区。2.10.5天津市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子牙河自小河村至大红桥为C级航区;2北运河自土门楼西王庄至三岔河口金刚桥为C级航区;3南运河自王善政至十一堡为C级航区;4新开金钟河自耳闸至金钟闸为C级航区;5马厂减河自九宣闸至南台尾闸为C级航区;6潮白新河自潮白河特大桥至大杨各庄桥为C级航区;7团泊湖为B级航区;8于桥水库为B级航区。2.10.6河北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白洋淀为C级航区;2易水湖为C级航区;3望龙水库为C级航区;4王快水库为C级航区;5岗南水库为B级航区;6蟠龙湖为C级航区;7岐山湖为C级航区;8野沟门水库为C级航区;9京娘湖为

24、C级航区;10东武仕水库为B级航区;11岳城水库为B级航区;12衡水湖为C级航区;13潘家口水库为B级航区;14大黑汀水库为B级航区;15官厅水库为B级航区;16燕塞湖为C级航区;17桃林口水库为C级航区;18洋河水库为B级航区。2.10.7青海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黄河自贵德黄河公路大桥(旧大桥)至李家峡水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2可鲁克湖为A级航区;3托素湖为A级航区。2.10.8吉林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查干湖为B级航区;2新庙泡为C级航区;3月亮湖水库为B级航区;4双阳水库为C级航区;5向海水库为B级航区;6二龙山水库为B级航区;7长白山天池为C级航区;8海兰湖为C级航区;

25、9安图水库为C级航区;10满天星水库为C级航区;11老龙口水库为C级航区。2.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左江自龙州至宋村三江口为C级航区;2水口河自水口至龙州为C级航区;3平而河自平而至龙州为C级航区;4明江河自在妙至上金新街为C级航区;5右江自百色枢纽下引航道出口至南宁邕江五合大桥为C级航区;6武鸣河自武鸣县城至河口为C级航区。2.10.10黑龙江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尼尔基水库为B级航区;2莲花水库为B级航区。2.10.11内蒙古自治区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乌海湖为B级航区;2巴图湾水库为C级航区。2.10.12山西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汾河水

26、库为B 级航区;2汾河二库为C级航区;3浍河水库为C级航区;4九女仙湖为C级航区;5漳泽水库为B级航区;6关河水库为C级航区;7云竹水库为C级航区;8后湾水库为C级航区;9册田水库为B级航区。2.10.13贵州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光照水库北盘江自一线天以上为C级航区;自一线天至光照水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2董箐水库为C级航区;3三岔河自普定水电站大坝至化屋基为C级航区,夜郎湖水库为B级航区;4六冲河自洪家渡水电站大坝至化屋基为C级航区,洪家渡水库为B级航区;5猫跳河为C级航区;6清水江构皮滩水库为C级航区;7湘江构皮滩水库为C级航区;8敖溪河为C级航区;9九坝河为C级航区;10六塘河为

27、C级航区;11六池河为C级航区;12黑滩河为C级航区;13余庆河为C级航区;14印江河为C级航区;15马蹄河为C级航区;16洪渡河为C级航区;17阿蓬江为C级航区。2.10.14四川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溪洛渡水库金沙江自白鹤滩水电站大坝至石盘为C级航区,其中自白鹤滩水电站大坝至宁南荒田为J2级航段;自石盘至溪洛渡水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2邛海为B级航区;3泸沽湖为B级航区;4官地水库为B级航区;5锦屏水库为B级航区;6马湖为B级航区;7向家坝水库金沙江自溪洛渡水电站大坝至大岩洞为C级航区;自大岩洞至向家坝水电站大坝为B级航区;8永宁河自定水至沙咀为C级航区;9凤凰湖为C级航区;10濑溪

28、河自邓滩至渔码头为C级航区;11水尾河自画稿溪至三门桥为C级航区;12沱江自熨斗背至河口为C级航区;13玉龙湖为C级航区;14习水河自漓滩坝至三江咀为C级航区;15涪江为C级航区;16武都水库为C级航区;17水牛家水库为C级航区;18鲁班水库为C级航区;19仙海湖为C级航区;20莲花湖为C级航区;21唐家山堰塞湖为C级航区;22白龙湖自姚渡至盐井溪码头为B级航区;23汉源湖为B级航区;24雨城水库为C级航区;25龟都府水库为C级航区;26大岗山水库为C级航区;27龙头石水库为C级航区。2.10.15湖北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滋松河小望角以上为C级航区;自小望角至洞庭湖为B级航区;2洈水

29、河自桂花树至汪家汊为C级航区;3虎渡河、南平河、瓦窑河、官沟河、藕池河、华容河为C级航区;4江汉运河、内荆河、洪排河为C级航区;5洪湖为B级航区;6梁子湖为B级航区;7长港河划为C级航区;8巴水为C级航区;9浠水、蕲水为C级航区;10东港、西港河为C级航区;11倒水为C级航区;12举水为C级航区;13金沙河水库、火连畈水库为B级航区,尾斗山水库、八角庙水库、烟宝地水库为C级航区;14浮桥河水库为B级航区;15明山水库为B级航区;16三河口水库为C级航区;17鲇鱼坝水库为C级航区;18虎形地水库为C级航区;19天堂水库为B级航区,其中,支流小河、滥泥畈、吕家河、河西畈为C级航区;20响水潭水库为

30、C级航区;21张家嘴水库为C级航区;22红花水库为C级航区;23詹家河水库为C级航区;24古角水库为B级航区;25垅坪水库为B级航区;26永安水库为B 级航区;27白莲河水库为B级航区;28武山湖为B级航区;29太白湖为B级航区;30龙感湖为B级航区,其中,入湖支流梅济港、红旗闸港、石刘港、王大圩港为C级航区;31策湖为B级航区;32望天湖为B级航区;33漳河水库为C级航区;34大富水为C级航区;35汉北河为C级航区;36东湖为B级航区;37木兰湖为B级航区;38王英水库为C级航区;39大冶湖B级航区;40保安湖为B级航区;41陆水为C级航区,其中陆水水库为B级航区;42金水(含金水左支)为C

31、级航区,其中斧头湖、西凉湖为B级航区;43余码河为C级航区;44三湖连江水库为B级航区;45密泉湖为B级航区;46魏家河为C级航区;47堵河为C级航区。2.10.16江西省局部水域的暂定航区级别为:1军山湖为B级航区;2珠湖为B级航区;3大塅水库九龙湖为C级航区;4七一水库三清湖为B级航区;5大塘坞水库鸳鸯湖为C级航区;6江口水库仙女湖为B级航区,其中舞龙湖和钟山峡为C级航区;7袁河自江口大坝至荷湖馆为C级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那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16年修改通报第5篇船舶安全第2章构造第1节船体2.1.9.1改为:“2.1.9.1 以下船舶应进展破损稳

32、性计算,并符合本节2.1.9.3至2.1.9.10的要求。1船长大于等于40m的客船;2船长大于等于80m的货船;3载运危险货物船舶;4油船含油驳。2.1.9.5改为:“2.1.9.5 假定的破损范围如下:2双体客船的假定破损范围双体客船按照一个片体的范围进展破损:a、纵向范围: 0.1L或3m + 0.03L,取小者;b、横向范围:自一舷侧向另一舷,无限制;c、垂向范围:自基线向上,无限制。两个片体的首尖舱或尾尖舱同时破损。2.1.9.7改为:“2.1.9.7 船舶在以下位置按照本节2.1.9.5中的破损范围和本节2.1.9.6中的浸水情况浸水时,应符合本节2.1.9.9中所规定的要求:1船

33、长大于等于80m的客船、乘客人数大于等于1000人的客船、乘客人数大于等于400人的旅游船,应假定在船长范围内除机舱边界舱壁之外的任何位置上经受破损;2油船含油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双体客船、除本条1以外的其他客船船长大于等于40m的客船,应假定在相邻两主横舱壁间的任何位置经受破损,除机舱的边界舱壁之外,假设相邻两主横舱壁的间距小于本节2.1.9.5所指的纵向范围时,应假定其中一个主横舱壁破损;3船长大于等于80m的货船,除机舱含机舱的边界舱壁外,应假定在相邻两主横舱壁间的任何位置经受破损,假设相邻两主横舱壁的间距小于2.1.9.5所指的纵向范围时,应假定其中一个主横舱壁破损。第3章消防第1节

34、一般规定新增3.1.5.29如下:“3.1.5.29 客舱阳台系指单个客舱的居住者专用的且从该客舱可直接进入的开敞甲板处所。新增3.1.5.30如下:“3.1.5.30 厨房系指设有暴露加热面的烹饪设备的封闭处所,或配有任何功率大于5KW的烹饪或食品加热装置的封闭处所。新增3.1.5.31如下:“3.1.5.31 天井系指单一主竖区内跨越三层或以上的开敞甲板的公共处所。第2节火灾的防止3.2.5.1 改为:“3.2.5.1 用于外露外表以及客船客舱阳台外露外表天然硬木甲板铺板除外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材料等应经认可,且在高温时不致产生过量的烟及毒性产物,这些材料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那么?

35、确定。3.2.5.2 改为:“3.2.5.2 客船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及客舱阳台内的所有舱壁及其衬板、天花板、衬档及隔热物等均应为不燃材料,假设上述衬板、天花板的外表需有贴面,那么贴面可使用可燃材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客餐阳台的舱壁和天花板衬板的外露外表以及这些处所内隐蔽或不能到达之处的外表和地面,应具有低播焰性,但桑拿房不适用于此要求;2上述1所规定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内及客舱阳台上用于贴面的可燃材料,按所用厚度的面积所具有的发热值不应超过45MJ/m2,且其总体积客舱阳台除外不应超过相当于各围壁和天花板衬板合计面积上厚2.5mm装饰板的体积。假设船上装有

36、本章第7节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那么上述体积可包含某些用于建设C级分隔的可燃材料;3帷幔、窗帘及悬挂的纺织品材料应具有阻止火焰蔓延的性能。地板覆盖物应具有低播焰性;4低播焰性材料应经认可,且在高温时不致产生过量的烟及毒性产物,这些材料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那么?确定。新增3.2.5.4如下:“3.2.5.4 厨房的所有舱壁及其衬板、天花板、衬档及隔热物等均应为不燃材料,其外露外表应为不燃材料或具有低播焰性。处所内的厨柜等家具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但外外表可敷设厚度不超过2mm的可燃装饰板。3.2.6.1 改为:“3.2.6.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以及客船客舱阳台上使用的甲板基层敷料应

37、为在高温时不易着火、不发生毒性和爆炸性危险的认可材料,这些材料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那么?确定。新增3.2.7如下:“3.2.7 生活用燃料的使用限制3.2.7.1 除本节所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不低于60的燃油外,其他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不应作为生活用燃料。新增3.2.8.5如下:“3.2.8.5 厨房和配膳间内的炉灶、微波炉和电磁炉等烹调设备均应可靠固定。原3.2.10改为3.3.12.2。第3节火灾的抑制新增3.3.2.5、3.3.2.6如下:“3.3.2.5 客船天井的保护1内含天井的整个主竖区应按其整体范围由感烟探测系统保护。3.3.2.6 检查孔1客船天花板及舱壁的构造应在不降低其防

38、火效能的情况下,能使消防巡逻人员探知隐蔽和不易到达之处的烟源,但认为不致产生失火危险的情况除外。3.3.4.1 改为:“3.3.4.1 主竖区1对单层甲板乘客区域面积大于800m2的型客滚船、型客滚船、船长大于等于50m的第1、2类客船及船长大于等于50m的餐饮趸船,其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应以A-60级分隔分为假设干个主竖区。阶层应减至最少,其隔热值也应为A-60级分隔。如果在主竖区分隔一侧的处所为开敞甲板处所,以及空舱、公共卫生间等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处所,那么该主竖区分隔可为A-0级;2只要实际可行,舱壁甲板以上形成主竖区限界面的舱壁,应与直接在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分舱

39、舱壁位于同一直线上。每一主竖区的长度一般不超过40m,假设为使其与水密分舱舱壁相一致,或者为了提供一个大型公共处所,此长度可放宽至48m;3这种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4如果某一主竖区以水平A级分隔再分为假设干水平区,那么此项水平分隔应在相邻两个主竖区舱壁之间延伸,且延伸至船壳或其他外部限界面。水平分隔的隔热值应符合上述1中主竖区的相关规定。表3.3.4.31和改为:“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表3.3.4.31处所控制站A0cA0A15A0A60A30A60A15nA30走廊CB0B0A60A15A0A60A0nA0起居处所卫生处所除外CB0A-60A15A0A6

40、0A0nA30梯道B0A60A15A0A60A0nA0重要机器处所*A30A60A15nA60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A60A60滚装处所A0A60集合站和外部脱险通道m*注:c注有上角“c者,分隔驾驶室和海图室的舱壁可以为“B0级;n载运在油箱内备有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的自用燃料车辆的船舶如型客滚船,可采用两个等级中的较低值;*注有“*者,该分隔应为钢或其他等效材料,但不要求为“A级;m空载水线之上的舷侧、位于救生艇筏和紧急撤离系统登乘区域下方且相邻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舷侧可为A-0级。假设为外部集合站,那么面向集合站的舱壁可为“A0级。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表3.3.4.31甲板上处所

41、甲板下处所控制站A0A0A0A0A0A15A0走廊A0A0A0A0A0A0A0起居处所卫生处所除外A0A0A0A0A0A15A30梯道A0A0A0*A0A0A0重要机器处所A60A60A60A60A60A60A15nA60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A30A15A0A15A0A0*A30A15nA30滚装处所A60A60A15A60A15A0A60A15nA0A60集合站和外部脱险通道A0A0A0A0A30A60A0注:n载运在油箱内备有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的自用燃料车辆的船舶如型客滚船,可采用两个等级中的较低值;*注有“*者,该分隔应为钢或其他等效材料,但不要求为“A级;在3.3.4.31的对表3

42、.3.4.31及3.3.4.31的说明的后面,新增如下:“集合站和外部脱险通道内部和外部集合站。救生艇筏存放区。用作脱险通道的外部梯道和外部走道。用作救生艇筏登乘的开敞甲板处所和围蔽甲板处所。空载水线之上的舷侧、位于救生艇筏和紧急撤离系统登乘区域下方且相邻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舷侧。3.3.4.32改为:“3.3.4.32起居处所与走廊或梯道之间的舱壁,应为“B-0级分隔的构造,但航行时间不超过2h或单程航程不超过20km的客渡船和游览船除外;新增3.3.4.34如下:“3.3.4.34上述1和2已述船舶除外,其他设有卧铺客船的起居处所内的梯道和走廊与相邻起居处所、重要机器处所及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

43、处所等之间的舱壁和甲板,应至少为“B-0级分隔的构造。原3.3.4.34删除。新增3.3.11.6如下:“3.3.11.6 如果通风导管必须穿过主竖区分隔,应在分隔邻近处装设挡火闸。挡火闸应能自开工作,还应能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上应装有指示器,以指明其是否翻开或关闭。原3.3.11.6、3.3.11.7改为3.3.11.7、3.3.11.8。新增3.3.12如下:“3.3.12 烟气的控制3.3.12.1 客船天井应装设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所要求的感烟探测系统启动,并能够手动控制。风机的容量应能在10min或更短的时间内将该处所容纳的全部烟气排出。3.3.12.2 封闭在天花

44、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严密安装的、间距不超过14m的挡风条加以适当分隔。挡风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在水平方向上,挡风条应与舱室限界面保持同一垂直平面内。在垂直方向上,此类封闭空隙,包括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面的空隙在内,应在每层甲板处加以封堵。新增3.3.13如下:“3.3.13 客船客舱阳台的布置3.3.13.1 分隔相邻客舱阳台的非承重局部舱壁应能够由船员从每一侧翻开以便灭火。第5节脱险3.5.1.1 改为:“3.5.1.1 乘客及船员起居处所和通常有船员的处所,应设有由走廊和梯道组成的、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脱险通道应通至便于人员撤离船舶的开敞甲板。假设船上配备了集体救生设备,那么其走

45、廊和梯道的布置尚应使船上人员能够到达集合站和救生设备登乘处所在的甲板。3.5.2.13.5.2.5改为:“3.5.2.1 构成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每一水密舱室和每一主竖区等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均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3.5.2.2 脱险通道和居住舱室通向开敞甲板出入口的门应为向外开启。当居住舱室的人员不超过4人,假设门向外开时,对作业造成阻碍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起居处所的门可允许向内开启。居住舱室通向其专属阳台的门不必向外开启。3.5.2.3 所有围蔽的公共处所均应设有两个相互远离的出入口。面积不超过20m2,且人员不多于10人的公共处所可设置1个出入口。3.5.2.4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

46、制止设置只有1条脱险通道的走廊、门厅或局部走廊。可以设置深度不超过宽度的一段局部走廊,其可视为凹入或局部延伸。3.5.2.5 起居处所内的梯道,其净宽度应不小于900mm。梯道环围应直接通至走廊。3.5.2.7 改为:“3.5.2.7 贯穿甲板的公共处所在每层甲板处应设有两个相互远离的出入口,经该出入口应能进入脱险通道。第4章救生设备第1节一般规定新增4.1.2.110如下:“4.1.2.110集合站系指船上予以特别保护,在紧急情况下用于乘客集合的区域。新增4.1.2.111如下:“4.1.2.111登乘站系指登乘集体救生设备的地方。登乘站如有足够的场地并能安全进展乘客集合行动那么可以用作集合

47、站。新增4.1.2.112如下:“4.1.2.112船上总人数系指船上乘客、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从事任何职业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人数的总和。第2节救生设备的配备定额原4.2.1删除4.2.2 改为:“4.2.1 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的配备1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船舶,船上每人至少应配备1件符合本章4.4.6要求的救生衣。2应为值班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机舱控制室和任何其它有人值班的地方。3客船附加要求客船应配备至少为船上乘客总数10%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其中,游览船和船长小于60m的客船应为每个儿童配备或调配1件救生衣;客船如设有卧席客舱,还应在公共

48、处所配备不少于船上乘客总数5%的救生衣;每艘客船还应配备不少于船上乘客总数5%的救生衣。这些救生衣应存放在甲板上或集合站明显易见的地方;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第3、4、5类客船游览船、旅游船和航行于J级航段的客船除外可按下表配备适量的个人救生浮具,其中儿童救生衣应符合上述的规定:表4.2.1.1 占船上乘客总数的百分比%第3类客船第4类客船第5类客船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703060403070注: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航行于非急流航段的第5类客船,可用个人救生浮具代替救生衣。航行于A级航区、J1或J2级航段的第1类客船应至少在20%救生衣上配备救生灯。4.2.3

49、改为:“4.2.2 救生圈的配备4.2.2.1 客船1客船应按表4.2.2.11配备救生圈。表4.2.2.11船长Lm救生圈最少数量只20L45445L60860L12012L12018注:除表中规定外,乘客用开敞甲板还应在两舷增配适量救生圈,其间距应不超过20m;船上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配备1根长度不小于30m、直径为811mm的可浮救生索;如船舶在夜间航行,船上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自亮灯,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不应装设可浮救生索。4.2.2.2 货船1货船应按表4.2.2.21配备救生圈。表4.2.2.21船长Lm救生圈总数其中带自亮灯其中带可浮救生索45L2041375L4563

50、3100L75844150L1001055注:救生圈应满足表4.2.2.11中注和注的要求;非自航货船如设置船员,应按照上表配备救生圈。4.2.4 改为:“4.2.3 集体救生设备的配备4.2.3.1 客船1除另有规定外,船长大于等于60m的第1类客船应配备1艘机动救生艇和容量至少为船上总人数110%的开敞式两面可用气胀式救生筏至少2只。2船长大于等于60m的其它客船应按船上总人数的30%配备集体救生设备。3船长大于等于60m的车客渡船应按船上总人数的20%配备集体救生设备。4航行于三峡库区且船长大于等于60m的客船应按上述1的要求配备救生艇和救生筏。5船长大于等于60m的型客滚船应配备1艘机

51、动救生艇和容量至少为船上总人数110%的开敞式两面可用气胀式救生筏或多人用救生浮具。原4.2.4.2改为4.2.3.2。第3节救生设备的存放、降落、登乘、回收和检修原4.3.1.23删除。4.3.2.1 改为:“4.3.2.1 每艘客船应设置供船上所有乘客使用的集合站,客船的集合站和登乘站应满足以下要求:1集合站应设在紧靠登乘站的地方,并可使乘客易于到达登乘站,除非其与登乘站设在同一位置;2集合站和登乘站均应设在容易从起居处所和工作区域到达的地方,并应位于限界限上方;3从集合站应能安全到达船舶两舷的救生设备存放处;4通往集合站的路线应设有发光指示标志,且集合站应张贴专用符号参见国际海事组织A.

52、76018决议通过的、经MSC.8570决议修正的?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5集合站的总面积AS应不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AS=0.35Pmax m2式中:Pmax船舶最大核定乘客人数。6每个集合站的面积应大于10m2;7与集合站邻近的乘客舱室和公共处所可计入该集合站的甲板面积;8用作集合站的乘客舱室或公共处所如设有活动式家具,该家具应予以适当固定防止滑移;9用作集合站的乘客舱室或公共处所如设有固定式座椅,在按照上述5计算集合站的总面积时可不计入相应的乘员人数。但该固定式座椅对应的人数应不大于该舱室或处所内无障碍场地可供集合的人数;10在任何情况下按照上述9对集合人数进展折减后,按照上

53、述5计算的集合站总面积应足以容纳船上至少50%最大核定乘客人数。4.3.2.2 改为:“4.3.2.2 船舶应设有便于艇、筏释放人员登入救生艇、筏、救生舢板的登乘装置。4.3.2.3 改为:“4.3.2.3 货船集体救生设备的每处登乘站或每相邻两处登乘站均应设置1具经认可的登乘梯,以供船上人员登入降落到水面上的集体救生设备。4.3.2.41改为:“4.3.2.41集体救生设备的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的高度不超过4.5m时,应配置登乘梯或紧急撤离系统或二者的等效设施,以供船上人员登入降落到水面上的集体救生设备。4.3.2.6 改为:“4.3.2.6 在通往救生艇、筏等集体救生设备存放处的所有通道、

54、梯口和出口,连同集合站、登乘站和集体救生设备存放处所及其降落的水域应提供应急照明。新增第5节如下:“第5节客船船长决策支持系统4.5.1 一般要求4.5.1.1 船长大于等于60m的第1、2和3类客船应在驾驶室设有一个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系统。4.5.2 应急系统4.5.2.1 应急系统应至少由1个或几个纸质的应急方案参见?国际航空和航海搜救手册?IAMSAR手册。构成。所有可预计的紧急状况均应在应急方案中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主要的紧急情况:1火灾;2船舶破损;3污染;4人员事故;5与货物相关的事故;和6对其他船舶的应急援助。4.5.2.2 应急方案中所建设的应急程序,应向船长提供用来处理

55、各种组合紧急状况的应急方案。4.5.2.3 应急方案应有统一的格式并易于使用。如适用,为客船航行稳性而计算的实际装载工况应用于破损控制。4.5.2.4 除纸质的应急方案外,也可承受在驾驶室使用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应急系统,该系统能提供应急方案中包括的所有信息、程序、检查清单等等,也能针对可预计的紧急情况提出拟采取的建议措施的清单。第8章完整稳性第1节一般规定8.1.2.6 改为:“8.1.2.6 船舶稳性不符合要求而必须采用永久性压载时,须征得用船单位和船舶检验机构的同意,并应在稳性报告中注明永久性压载的情况。永久性压载应采用压铁、水泥块等固体作为压载物,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压载的可靠。8.1.2.7 改为:“8.1.2.7 在计算稳性时,应假定当班船员位于各自工作岗位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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