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水害地研究细则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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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防治煤矿水害细如此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如此目 录目 录第一章 总如此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根底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根底资料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第七章 露

2、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九章 罚如此第十章 附如此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与要求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图模式第一章 总如此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根底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根底资料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第五章 矿井防治水技术 第一节

3、 地表水防治 第二节 顶板水防治 第三节 底板水防治 第四节 老空水防治第五节 水体下采煤第六节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第七节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第八节 注浆堵水第九节 井下排水系统第六章 露天煤矿水害防治第七章 水害应急处置 第一节 应急预案与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八章 附如此附录一 含水层富水性与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与要求附录三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图模式附录四 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附录五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六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第一章 总 如此第一章 总 如此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

4、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某某国矿山安全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如此。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X、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如此。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如此,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三

5、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如此,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X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根底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

6、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藏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

7、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与应急处置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展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

8、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X围内与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展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展采掘活动。右侧新增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X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

9、等进展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展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与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展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展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展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

10、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根底资料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根底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与水体、矿井与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表2-1

11、。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 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与水体含水层性质与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矿井与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X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

12、空积水,位置、X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X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200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100Q12100西北地区Q11200Q23000西北地区Q22100突水量Q3/m3h-1无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

13、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展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展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如此,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与水体、井田与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

14、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与水体含水层水体性质与补给条件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井田与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位置、X围、积水量清楚位置、X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位置、X围、积水量不清楚

15、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Q1180180Q1600600Q12100Q12100最大Q2Q2300300Q212001200Q23000Q23000突水量Q3/m3h-1Q36060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展防治水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 2.矿井涌

16、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与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展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如此,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展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X围与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与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

17、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与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与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X围与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与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与处理情况;六

18、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与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展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根底资料第二节 根底资料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如下防治水根底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

19、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与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根底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防治水根底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

20、态观测成果与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六条 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与建井地质报

21、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建设矿井应当编制如下主要成果与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防治水的技术总结,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与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五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治水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建矿井应当编制如下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与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与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

22、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如下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与要求见附录一。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如下水文地质图件: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四矿井充水性图;五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与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第十八

23、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如下防治水相关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与关闭后淹没过程检测监控情况。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

24、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报一体化。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报一体化。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

25、扩大井田X围设计需要的;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第二十条 矿井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X围设计需要的;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

26、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第三十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矿井进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展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积极采

27、用新技术、新方法。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与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第二十一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与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展综合勘查。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X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与时提

28、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测绘应当采用遥感水文地质测绘方法,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影像、互联网等技术,提高测绘质量。区域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1:1000001:10000,矿区应当采用1:100001:2000。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与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

29、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与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与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X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与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X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

30、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展详细调查,并进展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与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与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与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观察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与效果。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X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

31、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与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与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X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展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展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第二十四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与其历年月平均值、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

32、、供水井钻探与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与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X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与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调查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X围、含泥沙量、水质以与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展详细调查,并进展渗漏量监测;

33、四地面岩溶。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X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展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展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五井泉。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气体溢出情况与类型、流量浓度与其补给水源。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六老空。调查老空的位置、分布X围、积水量与补给情况等,分析空间位置关系以与对矿井生产的影响;七周边矿井。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X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

34、与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与有关资料;八本矿井历史资料。收集整理矿井充水因素、突水情况、矿井涌水量动态变化情况、防治水措施与效果等。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进展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二进展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一样。一般情况下,每月进展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三进展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

35、置在如下地段和层位: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第二十五条 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

36、象部门沟通联系,与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X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X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进展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的规律,测算补给、排泄量。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

37、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技术人员进展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展,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第二十六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与开拓巷道,应当与时进展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

38、,揭露点的位置与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展水质分析。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与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与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与导水性等。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

39、产状与破碎情况等。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与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展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与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

40、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一小突水点:Q60m3/h;二中等突水点:60m3/hQ600m3/h;三大突水点:600m3/hQ1800m3/h;四特大突水点:Q1800m3/h。第二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与开拓巷道,应当与时进展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者展开图;二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与标高、出

41、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展水质分析;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与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3-1式中 KT裂隙率,%;A测定面积,m2;l裂隙长度,m;b裂隙宽度,m;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充填物成分与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五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产状、断距、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与导水性等;六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与破碎情况等;七遇陷落柱

42、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与涌水等情况,并编制卡片,绘制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八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出水形式,出水点层位、岩性、厚度以与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同时,应当观测附近出水点涌水量和观测孔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应当作为动态观测点进展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绘制平面图、素描图和水害影响X围图。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与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

43、矿安全监察机构;九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和水质监测。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展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对于涌水量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展观测,每月观测13次。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者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以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展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X围

44、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者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作业班次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揭露含水层时,即使未达规定深度,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十对含水层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根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展。 第二十七条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展涌水量的观测,每

45、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展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展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X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

46、,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当进展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二十八条当井下对含水层进展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根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展。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展观测。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四条物探工作布置

47、、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展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展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展综合探测。物探工作完毕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探测工作目的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应当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展综合勘探,可以采用地震与电法相结合的勘探技术方法查明构造与其富水性。水文物

48、探主要以电法勘探为主,宜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等技术方法。可以采用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火成岩侵入X围和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物探作业时,野外施工、资料处理和解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施工完毕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相互验证。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矿井进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展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矿井水

49、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与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第二十九条 水文地质钻探工程量应当根据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目的、具体任务与综合勘探的要求等确定;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钻孔井与钻探成果,与

50、长期水文动态观监测网的建设完善统筹考虑,形成控制地下水降落漏斗形态的水文地质剖面线。第三十一条矿井进展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展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与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如此;二所有勘探钻孔均进展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展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三主要含水层

51、或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确实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如此;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六钻孔取芯钻进,并进展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与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

52、,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止水;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九观测孔竣工后,进展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X进展。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巩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与时进展处理。第三十条 按照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要求,编写单孔设计,内容包括钻孔结构、套管结构、孔斜、岩芯采取、封孔止水、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

53、试验、地球物理测井与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等要求。水文地质钻探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钻孔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如此;二所有勘探钻孔均应当进展水文测井工作,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取得有关参数;三主要含水层或者试验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钻进,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四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如此;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应当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六钻孔应当取芯钻进,并进展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

54、,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与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止水;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应当使用高标号水泥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九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X。否如此,应当降低其钻孔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十观测孔竣工后,应当进展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并进展抽水试验。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

55、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展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展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应当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

56、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展连通示踪试验。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与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展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第三十一条 编制抽水试验设计,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和水文地质计算的要求,选择稳定流或者非稳定流抽水试验。抽水试验时,应当对其影响X围内的观测孔同步观测水位。抽水试验成果应当满足矿井涌水量、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取得含水层渗透系数、导水系数、给

57、水度、释水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应当利用抽水试验资料分析研究地下水、地表水与不同含水层组之间水力联系,确定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导含水性,必要时进展抽放水连通示踪试验。第三十三条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展抽水试验的,可以进展注水试验。注水试验应当编制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与套管下入层位、深度与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与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

58、水的温度;三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与正式注水完毕后,进展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展注水试验的,应当编制注水试验设计。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与套管下入层位、深度与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与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确保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三注水试验前后,应当分别进展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十六条矿井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展水文地

59、质勘探: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展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展疏水开采试验的;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展水文地质试验的。第三十三条 矿井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要在井下进展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二受地表水体、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三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展水文地质试验的。第三十五条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

60、试等;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X措施。第三十四条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采用井下钻探、物探、化探、监测、测试等综合勘探方法,针对井下特殊作业环境,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八条放水试验应当遵循如下原如此: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如此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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