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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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九江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为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科研考核工作,强化科 研工作质量意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的对象1、个人考核对象:凡学校考核期内在编在岗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均需进行考核。2、单位考核对象:二级学院。二、基本科研工作量1、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分/年)类另y正咼副咼中级咼教系列503015其他系列302010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基本工作量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增加20分/年;有博士学位但未受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每年应完 成科研工作

2、量30分。3、按照九江学院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 称“双高考核办法”),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高教系列考核对象除完成学 校基本要求(即本考核办法基本科研工作量)夕卜,还须完成业绩要求(具体见“双 高考核办法”)。4、二级学院基本工作量依据学校党委每年下发的二级学院科研考核目标考核。三、附则1、科研处每年年底组织核算科研工作量,向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通报、 反馈。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若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及科研津贴发放办法为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争取并承担各类科研任

3、务,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 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公正合理的考核和评价教师的科研劳动,特 制订本办法。第一条计算范围凡是学校教职工(包括兼职、离退休人员)完成、以“九江学院” (Jiujiang Uni versity )为署名单位(著作类应在作者简介中标明单位)的,按九江学院 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经确认不存在争议的以下科研工作计算科研 工作量:争取并承担科研项目及获得的校外科研项目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的收益;科研成果奖励;举办学术讲座(报告);学 校认可的其他科研工作。第二条计算标准一、科研项目1、纵向科研项目

4、:九江学院独立承担或以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承担的纵向 科研项目,其项目立项、结题计分标准如下:课题级别项目类别立项分结题分国豕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国豕自然科学基金重大 (重点)项目、国豕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 目及其它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2001800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400600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 目及其它部委下达的国家级科研项目240360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卫生部科 技项目、农业部科技项目及其它部委下达的部级科 研项目200300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

5、金项目、省社科规 划项目120180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研项目6090研 科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卫生厅4060科技项目,农业厅科技项目及其它省厅局下达的其 它各类市厅级科研项目九江市科学技术项目,市政府下达的各类指导性项目2030注释:(1)项目申请不计算科研工作量(2)项目立项通知下达时计立项分,结题时计结题分。属学校与外单位合 作申报的项目,按参加者在项目中的排名计分。学校未列为申报单位,教职工以 个人名义参加的项目,不计项目分。(3)根据项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科研项目的结题分按以下系数进行调整: 结题(鉴定)结论(以

6、立项单位正式结论为准)优秀的系数为 1.2,良好的系数 为1.1 ;项目超期在一年以内系数为 0.9,两年以内0.8,超期两年以上0.5。(4)凡省部级及以下纵向科研项目的重大(重点)项目的科研工作量按一 般项目的1.1倍计算。(5)国家教育部教研项目、省教育厅教研项目及其成果和奖励等学校另文 制定。2、横向科研项目:不计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的科研工作量。3、科研项目的经费按以下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二、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在项目结题后统一计算,以校外到达学校财务帐号的经费额为准,不计本校配套经费与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经费到帐后,转出经 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7、:理工农医类 20分/万元,数学类30分/万元,人文 社科类40分/万元。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农医类 20分/万元,人文社科类40分/万元。3、境外委托项目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三、科研成果1、论文序号论文等级分1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6002论文被SCI、El核心版、SSCI、A&HC收录,500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 3000字以上文摘3论文发表于九江学院国内权威学术期刊(详见附表),论文被EI扩展版收录,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3000字以上文摘4004论文被CPCI(原ISTP、ISSHP), EI (会议论文)收录, 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

8、、咼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 全文转载(或3000字以上文摘),论文发表于北大图书馆外文核心期刊要目所列期刊, 论文发表于国家级报纸(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 理论版/探索3005论文发表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来源期刊、中 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来源期刊, 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2006论文发表于北大图书馆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列期刊, 国家部委、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止式出版号),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咼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807论文发表于省级及以上期刊,省级报纸理论版(不少于3000字)或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出版号)30*注

9、释:(1)同一论文符合多项等级规定者,按最高等级执行,不重复计算; 之前已计分的,只补计差额。(2)教师指导学生共同发表的科研论文,学生不参与排名计分。(3)以九江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比例进行分配。(4)论文标记两个及以上两个署名单位并将九江学院列为非第一署名单位 的,按相应档次乘以0.3*的系数计算工作量。(5)所有论文只对相应学科或从事的工作的论文确认,所有论文等级信息 均以最新版本为准;论文发表于与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信 息不符的核心期刊,其科研工作量按 50%计算。(6) 凡未在本表论文等级内的论文不计算科研工作量;3000字以下的论文 (收录、文

10、摘、转载除外)按同级论文的50%计算;无法统计字数的,每个版面(B5-A4)折算 1500 字。2、出版类成果凡获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再发放科研津贴,但可计算科研工作量,且 按原科研工作量的60%+算;未获学校资助的学术专著,需经三个同行专家推荐 后,按下表计算科研工作量(推荐表在科研处网站下载)。著作类别学术专著编者和译者教材科研丄作量(分/ 部)500200150注释:(1)以上著作均为独著的科研工作量;凡著作具有多个主编,科研工 作量按照第三条第5款第一作者折算后再除以主编数来计算;副主编的科研工作 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5款其他作者折算;参编的科研工作量按照 5*分/万字计 算,且个

11、人最高不超过著作科研工作总量的10%还须著作出版社提供的原始证明。(2)复习用书、习题集、练习册等不计算科研工作量。3、专利获得专利权,以九江学院为所有权人的专利,发明专利每项计600分;实用新型每项计200分;外观设计每项计100分。以个人为所有权人的专利,按上述得 分的1/3*记分。四、科研奖励奖励 级别项 奖/”项国家级奖励家特一00001二0060科分 育不z( 耐奖 A3 ”,程 奖工 果一 成个 秀五 学奖计 科果奖 会成等 社秀二 学优按 哲究则 家研级 国学等一00300二0020三008省部级奖励术的 肿其 仍知 等会科 高社级 国文部 全人关一00 O1二008三005J-

12、4 /一008个奖 仪果 宜成 、秀 怦科 淞会 曰社 宜省二O60三400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 奖(不分等级则按二等奖计分)及其它省级科研奖-一一300-二二150-三50市厅级奖励省厅局颁发的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一一90-二二60-三30九江市政府颁发的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 国家一级学会颁布的科研奖励-一一60-二40-三20注释:(1)各级奖励等次中如有三等以下的等次,如四等奖、优秀奖 律按同级三等的50%+分。(2)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最高级别奖项。(3)合作项目获奖,前两类奖项中我校列入获奖单位名单的,第一单位按 全额计分,第二单位及以后按 50%+分。

13、其他类别按获奖者个人在奖项中的排名 计分。(4)对相当于、享受或者等同于某一级别的奖励成果(以上级正式文件为 准),其科研工作量按相应档次乘以 70%计算。(5) 除计算科研工作量外,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的,另按1:1给予配套 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的,另按 1:2给予配套奖励。五、成果转化推广取得经济效益为学校带来收益的成果转让、推广或科技服务、技术入股项目,每万元纯收 益计50*分(以收益进入学校账户为准)。六、学术讲座(报告)列入学校白鹿讲坛、濂溪讲坛的学术讲座,每场10*分。七、其他科研工作量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科)、市厅级重点 实验室(学科),获得通

14、过的当年,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0*分、300*分、100*分。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程序1、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对本院教师(含兼职)科研成果、学术讲座进 行登记,并核算工作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科研处。2、科研处根据当年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科研获奖及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学科)实际发生情况核算相应人员工作量(一般按项目负责人核算)。3、科研处对全校的科研工作量进行复核、汇总,向二级学院进行反馈,并 提交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作为考核依据。4、以下科研工作量不发放科研津贴:(1)凡标记*的科研工作量。(2)用于弥补教学工作量不足的科研工作量。(3) 取得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15、,其纯收入按1:1:1比例,划分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课题承担单位发展基金和课题承担人奖金,不另发放科研津贴。5、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参照下表比例进行分配:排位合作数123451120.60.430.50.30.240.50.30.10.150.50.20.10.10.10.50.10.10.10.10.1注释: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由主持(负责)人具体分配,可参照以上 比例,但主持(负责)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主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学 院公章。人数超过5人的原则上保证主持人50%其他由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自 行合理分配。第四条科研津贴的计算与发放科研处负责对列入科研津贴发放范围的科研

16、工作,核算科研工作量,各二级 学院和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科研津贴按科研工作量每分10元计算,但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科研津贴原则上只发给主持(负责)人,发放明细表报校 领导审批。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 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附表:九江学院国内权威学术期刊目录序号期刊名称序号期刊名称1哲学研究27外国文学2哲学动态28外语教学与研究3经济研究29音乐研究4世界经济30音乐艺术5中国工业经济31美术6金融研究32历史研究7法学研究33中国史研究8中国法学34数学学报9政治学研究35计算数学10国际政治研究36数学年刊11社会学研究3

17、7物理学报12 1中国人口科学38中国物理快报13马克思主义研究39化学学报14马克思主义与现实40高等学校化学学报15教育研究41地理学报16高等教育研究42经济地理17心理学报43地球物理学报18心理科学进展44地球物理学进展19体育科学45地质学报20中国体育科技46地球科学21体育与科学47遗传学报22文学评论48植物学报23文艺争鸣49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4新闻与传播研究50系统科学与数学25国际新闻界51力学学报26外国文学评论52工程力学53机械工程学报84高校化学工程学报54中国机械工程85煤灰学报55光学学报86中国稀土学报56光学精密工程87石油学报57仪器仪表学报88石油

18、勘探与开发58纳米技术与精密工程89铁道学报59金属学报90中国公路学报60硅酸盐学报91农业工程学报61粉末冶金技术92农业机械学报62粉末冶金材料科学与工程93环境科学学报63工程热物理学报94环境科学64电力系统自动化95食品科学65电机与控制学报96食品工业科技66中国电机工程学报97作物学报67电子学报98中国水稻科学68电子与信息学报99园艺学报69通信学报100中国生态农业学报70电波科学学报101土壤学报71计算机学报102水土保持学报72计算机研究及发展103植物保护学报73控制理论与应用104植物病理学报74自动化学报105畜牧兽医学报75建筑材料学报106中国畜牧杂志76

19、建筑结构学报107中国兽医杂志77土木工程学报108中国农业科学78岩土工程学报109林业科学79水利学报110林业科学研究80水力发电学报111水产学报81测绘学报112中国水产科学82遥感学报113解剖学报83化工学报114中华病理学杂志115中华内科杂志128生理科学进展116中华外科杂志129管理世界117中华口腔医学杂志130管理科学学报118中华妇产科杂志131会计研究119中华预防医学杂志132旅游学刊120营养学报133公共管理学报121中医杂志134中国管理科学122中华医学杂志135农业经济问题123中西医结合杂志136中国农村经济124中华儿科杂志137中国图书馆学报12

20、5药学学报138档案学研究126中华护理杂志139国外社会科学127中国药理学报140科学通报九江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学校教师与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 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力量,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不断提高 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规范学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 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纵向科研项目来源与范围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是: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及其

21、它国家级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863 计划、 97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 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科技 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国际科技合作 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以及其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其它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 (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其他国家级重大(重点) 项目的子项目及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等国家部委下达并注明的国家级科 研项目。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科技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卫生部科技

22、项目、农业部科技项目和国家其它部委下达的各类部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 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委宣传部“五 个一工程”项目及省厅局下达并注明的省级科研项目等。3、市厅级科研项目(不包括校级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教育厅人 文社科项目、卫生厅科技项目、农业厅科技项目和其它省厅局下达的其它各类市 厅级科研项目,九江市科技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等。4、校级科研项目: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第二条 申请各类基金或其它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时, 项目申报人必须根据有 关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学术信息的前提 下,结合自己

23、的工作基础确定研究选题,研究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 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 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力求做到论证有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 确、经费预算合理、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第三条 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 。联合申 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 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申请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须有明 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用。第四条 申报校级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多人 申报的项目,主要完成

24、单位不得超过 2 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 5 人,但 不得少于 2 人。一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科研项目。1鼓励教师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组合成科研团队申报科 学研究项目。2支持 40 岁以下和中级职称的中青年教师科研起步,开展科学研究,可申 报校级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3支持有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基础和一定的经济前景 、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 可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开发项目。4承担校级以上纵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再申报校级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 科学基础研究项目。5承担过校级科研项目且获得经费资助的负责人不再申报校级人文社会科 学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项目申报人从校

25、园网下载九江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 ,按要求填写一式三 份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科研处。每年校级项 目申报时间为当年的 11 月。已承担立项项目尚未结题者,暂缓申报新的项目。第五条 申报上级部门的科研项目, 由科研处根据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申报要 求,统一组织申报。各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应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项目申请书内 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 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 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学校鼓励教师与校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但必须报科研处 审批、备案。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及验收第

26、六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 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责任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 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 则必须在科研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第七条 各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 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跨单位合作项目, 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 权利和义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1. 主持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7、;2. 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 的分配和使用;3. 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4. 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 (评审) 、登记、归档、申报专利 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 署名。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1. 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2. 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3. 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校保卫处和教务设备处有关实 验室安全管理条例;4. 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 及其它资料;5. 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

28、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6. 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八条 各类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九条 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项 目年度进展报告等各类报表, 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处 汇总上报。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以上报告而影响整个学校科研工作的,学校视 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项目负责人作出处理,并追究该项目 承担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 负责人因各种原因 (如出国、 生病、工作调动等) ,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

29、止或撤消资 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青年基金项目主持人及有特 殊规定的项目主持人不得更换。第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者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向科研处 提交结题的相关材料。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 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 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科研项目由于不可抗拒 原因无法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撤消科研项目的申请报 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无故中止或拖延项目完成者,科研处将停止

30、该项目的 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 研究项目。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第十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技水平和学术水平,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 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确保学校获得的较高层次科研项目按期、优质完成,学 校对纵向科研项目采取经费配套措施。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条件1. 已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2. 项目主持承担单位为九江学院,项目负责人为学校教职工。3. 实验室建设、科技示范基地项目不属本办法配套范围。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标准1. 国家级各类项目按立项经费的 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项,最低不少

31、于相应已获立项但属于自筹经费项目的配套标准;已获立项但属于 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20000 元/ 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配套经费 5000元/ 项。2. 省部级各类项目按立项经费的 1:1 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 项,最低不少于相应已获立项但属于自筹经费项目的配套标准;已获立项但属于 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3000元/ 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配套经费 1000 元/ 项。第五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 科学合理地分配 和使用项目经费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为此,规范项目经费的使用管 理,简化财务报销手

32、续,提高经费的使用率,方便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 学研究工作,确保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第十五条 所指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和上级部门下拨的各类项目经费;学校 拨给的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1.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帐户,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财务处 监督使用。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可跨年度 使用。2. 外来科研经费到帐后,学校提取总经费的 5%作为科研管理费,国家或项 目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校级项目及学校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3. 设立科研项目津贴,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及校级科研项目

33、 除外)按到账经费的 5%提取科研项目津贴 (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 规定执行)。其中提取科研项目津贴 1.5 万元以下(含 1.5 万元)的由项目负责 人签字并审批; 1.5 万-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 负责人审批; 2.0 万-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处负责 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1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和科研处负责人初 审,并经分管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4. 其它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试验费、测试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调研费、 学术交流费、论文版面费、鉴定费、劳务费、研究生及本科生助研补贴、项目组

34、奖励、加班津贴及项目津贴等。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 , 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先审批后购买,并办理入库验收后方可报销;图书资料须经图 书馆或二级学院登记入帐后方可报销。5. 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权限统一管理,经费报销实行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外来经费及配套经费(科研项目津贴除外) 5000 元以下的 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5000 元及以上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科研处审核,并按学校财务规定报相关校领导审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2000 元 以下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2000 元及以上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 签字,科研处审核,并按学校财务规定

35、报相关校领导审批。6. 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并获准结题,其经费结余部分可继续使用一年。一 年后或收回或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7. 对已结题、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国家或项目主 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如无规定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以下原则对结余经 费进行处理: 结余经费的 20%可用于项目组奖励、 劳务费、研究生的补贴等支出, 80%用于新项目的起动, 20%的支出审批按第十六条第 3 款执行。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监督和审计1. 由校财务处定期向科研处提供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向项目主管 单位报告。凡项目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组必须配合做好审计

36、工作。2. 对不能按规计划完成项目进度的项目组, 科研处有权冻结其经费的使用。 到期未完成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冻结其科研经费。取得明显进展的校级 科研项目,可由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可继续 使用经费。其他项目的延期须经立项单位同意。3. 对到期无明显进展或项目负责人申请中止、结转的科研项目,报项目立 项单位审定。因主观原因造成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追回全部项目经费;因客观原 因造成中止或撤销的项目, 学校收回剩余的项目经费, 并对已发生经费进行审计, 追回不当用款部分。 因项目中止或撤销造成损失、 产生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 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4. 取得一

37、定成果但达不到预定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报告中说 明原因,申请降低目标结题, 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已降低目标结题的科研项目, 将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5. 学校鼓励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但所有权属学校的科研成果转化必须在 学校的管理下进行。科技服务或成果转让费必须进入学校帐户,按学校有关规定 分配,不得私分。擅自将成果转让费隐瞒私分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回所有款 项,并严厉追究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或交司法 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 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九江

38、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提高学校应用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科研优势,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 极性,进一步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广大教师面向社会、市场和企业, 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 升学校的科技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特制订此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类企事业单位与九江学院签订的各类合同, 委托学校教师进行科技研发与社会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第二条 合同应采用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语言规范、 格式统一的自制文本。合同文本拟定后,须经科研处审

39、查并加盖九江学院技术合 同专用章后,方可视为有效合同。其签订及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下:1. 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介绍合同意向,并下载或领取标准合同文本。2. 科研处组织审查项目在技术、经济、人力上是否可行。3. 合同额在 10 万元及以下的合同须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查其合法性、 严密性、 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后,方能签字、盖章。4. 合同额 10-50 万元(包括 50 万元)或学校科研处认为须经分管科研副校 长审批的项目, 须经科研处组织审查, 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 方能签字、 盖章。5. 合同额 50 万元以上或分管科研副校长认为须经校长审批的项目, 须经科 研处组织审查和分

40、管科研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方能签字、盖章。6. 审查通过后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在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经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成为正式的 合同文本。第三条 各类横向项目在向科研处提供一份正式合同文本、 财务处提供的到 帐经费证明等材料后可列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并纳入学校科技合同管理。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实施全程负责, 并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 任及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若确需修改或变更,应及时通知科研 处,经科研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能修改并确认。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第五条 当合同经费拨付至

41、学校后, 由科研处工作人员办理科研经费专用簿 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领取,正式开始使用项目经费。第六条 项目经费到学校财务处后,项目经费划分为:管理费、项目津贴、 特支费、税务费、研究费等,其具体分配比例如下:1. 科研管理费:学校提取 5%作为科研管理费。2. 设立项目津贴,项目津贴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 自行合理分配。提取实际到帐经费的 10%作为项目津贴。 项目津贴提出额度在 1.5 万元以下(含 1.5 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审批; 1.5-2.0 万元(含 2 万元) 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2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由 项目负责

42、人签字, 科研处负责人初审, 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10 万元以上的由 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初审,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3. 在扣除完上述两项费用后,其余经费作为课题的研究经费,包括特支费、 差旅费、野外实地考察费、复印查询资料费、购置图书费、消耗材料、实验费、 协作费、鉴定费、研究生及本科生的助研费、成果发表费、科研劳务费等。4. 科研劳务费用于项目组成员加班补贴、项目用工费等。科研劳务费的管 理:项目经费到帐后,到帐经费在 30 万元及以下的技术合同其劳务费用的报销 不得超过 25%;到帐经费在 30-100 万元的技术合同其劳务费用的报销不得超过 20%;到帐经费在

43、100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其劳务费用的报销不得超过 15%;确 因项目较大外聘人员较多且同外聘人员签有合同, 其劳务费用报销比例可适当提 高,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在报销劳务费时,必须填写科研项目劳务补贴发放登记 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5. 凡科研劳务费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需要同外单位合作完成、经费要向外单位划拨的项目,必须在立项 的合同中体现,依据合同向外转出经费,转出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转出程序 如下: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合同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 人初审,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经费转 出手续。第八条

44、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权限统一管理, 经费报销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外来经费(科研项目津贴除外) 5000 元以下的经费报 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5000 元及以上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 处审核,并按学校财务规定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第九条 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并获准结题、通过验收或鉴定,其经费结余部 分可继续使用一年 ;一年后或收回或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其 他项目。对已结题、通过验收或鉴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国家或项目主 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如无规定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以下原则对结余经 费进行处理: 结余经费的 30%可用于项目组奖励、

45、劳务费、研究生的补贴等支出, 经费审批按第六条第 2款执行; 70%用于新项目的起动。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及鉴定第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项目的鉴定材料,或委 托方出具的验收证明等资料,报送科研处作为项目结题报告,留档保存,以备检 查。第十一条 项目科研工作量计算: 为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 究的积极性,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的水平,横向科研项目也享受学校对科研项 目的鼓励政策,认定为科研成果,并实行年终奖励办法。横向科研项目不计算立 项和结题的科研工作量,项目经费、成果和奖励均按九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 及科研津贴发放办法执行。对于单个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

46、人可以按到帐经费数额 ( 合同期内可以累 计计算,延长合同期追加经费也可累计计算 ) 核定科研工作量; 到帐经费文科 3-8 万元(不含 3万元,含 8万元)、理工科 10-30万元(不含 10万元,含 30万元) 的可视为市厅级项目;到帐经费文科 8-12 万元(含 12 万元)、理工科 30-50 万 元(含 50 万元)的可视为省部级项目;到帐经费文科 12 万元以上 、理工科 50 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国家级项目。第十二条 项目鉴定及成果申报: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研处提 出项目成果鉴定、验收的申请。科研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鉴定。凡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成果,方能按学

47、校有关规定作为岗位考核、评奖、晋 升职称的参考依据。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违约处理第十三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组应提 前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将视为 被委托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第十四条 在研究过程中, 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而需要终止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终止申请,同时立即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经科 研处与委托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终止手续。第十五条 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 造成了合同延期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 目,委托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视为项目组违约,学校取消其横 向项目的科研奖励和积分。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 负责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 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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