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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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09-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 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 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

2、关规定, 遵循自愿、 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 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 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一节 机构设立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 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

3、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 本。第九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 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 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 应当根据公司法 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4、会的同意。第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 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 1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第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

5、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 3 家分 支机构; 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 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万元; 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 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 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 2000 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 本。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 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 询问、 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 业务发展计划、 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6、。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90 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立、 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 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

7、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五)变更注册资本;(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七)修改公司章程;(八)撤销分支机构。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 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 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 经纪公司前3 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 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 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

8、书面说明理由。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 准予延续有效 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第二节 任职资格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 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

9、良好。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 5 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 吊销之日起未逾 3 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 年;(三)被金

10、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 2 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 者谈话。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 调任、兼

11、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保险经纪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 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 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 日内和结案之日起 5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 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 之日起 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一节 一般规

12、定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持有中国保 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

13、,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 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 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36 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 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2 小时。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 用账户:(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

14、、保险金。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 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二)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

15、约定收取佣金。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 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 本事项。保险经纪机构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 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 的收取方式和比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 , 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 面、公平的分析。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者除外 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第三

16、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 10 日内,将职业责 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 中国保监会。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 构上年营业收入的 2 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 赔偿额度。第四十

17、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 到人民币100 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 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注册资本减少;(二)许可证被注销;(三)投

18、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禁止行为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 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欺骗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误导性销售;(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

19、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 合同;(六)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三)

20、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 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捏造、 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 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 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

21、人员的数量或者销 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第四章 市场退出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七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 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经纪业务 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

22、东大会决 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解散的, 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解散申请书;(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方案;(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 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

23、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 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 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 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 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三)保险经纪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 证,并予以公告:(一)所属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24、二)被所属保险经纪公司撤销;(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 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保险经纪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 年

25、以下的不得少于 5 年,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不得少于 10 年。第六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 计报告。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六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容:(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

26、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在被调查期间中国 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 (二

27、)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 不 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 对象:(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

28、检查中,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 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机构。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 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保险经纪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六章、法律责任(略)第七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九十二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 我国参加的 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合伙制保险

29、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法定节假日。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 2004 年 12 月 15 日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04 15 号)同时废止。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 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五章第二节保险经纪人的组织与运作保险经纪人的组织结构保险经纪

30、人的运作1.长安保险经纪公司组织机构图 第一步 市场开发 (一)业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业务人员行为准则(三)业务人员与其它岗位人员的配合(四)客户授权委托(一)保险经纪公司业务人员的必备素质广泛的市场信息和一定的专业知识 捕捉判断商业机会能力 真诚 沟通能力 计划性 协作精神(二)业务人员行为准则 不得越权处理自己工作职责权限以外事宜自行制作的保险计划书、询价单、服务承诺书等,必须经公司授权经纪人审核签 字确认,以保证专业程度和准确性。询价通过所在机构指定人员统一安排。客户出险,必须立即向所在机构指定人员报告,以便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处理。2、对客户的要求应考虑合理性和实现的可能性,不

31、得擅自向客户承诺承担义务。3、未经询价程序,不得向客户自行报价。4、不得诋毁同行。5、积极维护同各保险公司的良好关系。经纪费收取比例由机构指定人员与保险公司商 讨确定,不得提出过份的收取要求。6、引导客户注重保险保障内容,注重保险公司技术水准和服务承诺,不得片面强调保 费低廉。7、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8、在异地开展业务,必须遵循监管部门以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9、与公司其他人员发生业务冲突时,必须接受公司调解或裁决。10 、 认真对待工作的每一环节,严格防范产生职业责任风险。注:客户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原件,应及时交内勤 存档。保险公司出单后,业务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

32、如实、完整地填写业务提交单交 内勤。业务人员向内勤提供投保单、保单、批单的复印件。业务人员有督促客户按时交付保费的义务。 业务人员有催促保险公司按时支付经纪费的义务。 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的书面来往文本或传真,应妥善保管,待业务基本结束后,全 部交内勤,由内勤建立客户档案。(四)客户授权委托业务开发进程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是得到客户向公司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是公司作为客户保险经纪人的书面证明。在就客户业务向保险公司 询价,或协助客户索赔时,有些保险公司要求经纪人展示委托书。因此,得到客 户的委托书非常重要。“授权委托书 ”一般格式 致有关方面:兹于 年 月 日起,我公司委托保险经纪

33、有限公司作为我公司的 保险顾问,代表我公司处理所有保险相关事宜。(客户签章) 第二步 风险查勘、评估收集客户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产设备状况、保险现状等。针对客户具体情况进行风险查勘、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等。例:工商企业风险评估项目-针对企财险一、概述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详细填写,多个地址需逐一列明。 企业所有制性质: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其他 属工业险第 * 级或仓储类第 * 类:应准确填写,不同工业险级别所对应的自留额不 同。二、自然灾害及外部风险1、地理位置及气候特征 对某一工商企业的地理位置及气候特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就能准确地填写洪水、 暴风、外

34、部风险、火灾、火灾蔓延等风险状况:是否临近河流湖泊;是否堤外企 业;是否地处低洼地势;排水沟渠是否通畅;是否曾发生暴雨内涝;相邻企业是 否有生产易燃易爆物,相邻是否有危险品仓库,就能判断外部风险,即受临近火 灾波及蔓延的可能,如果相隔 20 米,则受火灾波及的可能较小;车间与车间、仓 库与车间是否相连,则可作为判断最大损失的可能及划分危险单位的依据,对可能的损失作量化分析。2、地震 某一工商企业是否处于地震带上,可查阅省地震局的网站。三、建筑物结构及布局1、主要建筑物数量:询问工商企业的场地总面积、室内总面积,并索取平面图,了解 整个工商企业的生产布局。三、建筑物结构及布局2 、主体建筑物的结

35、构: 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砖石结构、砖木结构、简易建筑、其他, 不同的建筑结构,其耐火性差异较大,上述排列,其耐火性从大到小。3、主体建筑物及最高建筑物的层数及建筑材料耐火性4、建筑物的占用性质:写字楼、商住楼、商场、娱乐场所、生产车间、仓库、其他, 不同的占用性质,其火灾风险程度不同。5、避雷设施: 广东省为雷电多发地区, 所以,风险评估时应关注工商企业的防雷设施, 特别是电脑室及交换机房的防雷装置。四、消防设备 风险评估时,除了解工商企业的基本消防设施外(风险质量评估表所列),重点 应检测其基本消防设施是否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1、消防水泵的控制阀门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状态;2、灭火器

36、是否定期检查及时更换,灭火器的数量是否足够灭火需要,按我国消防的有关规定,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 多于5 具。(按 2005 年非水合约业务风险质量评估技术指导:第一个50 平方米需安装一个灭火器或第一个 150 平方米需安装两个灭火器);3、水龙带,场地内的所有建筑物是否能被消防水龙带覆盖;4、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5、消防通道是否畅通;6、是否组建了内部消防组织,是否定期对内部消防组织成员进行消防理论培训及消防器材使用的实务培训;是否组建了自建消防队,自建消防队的设备是否足够;7、工商企业离公共消防

37、队的距离,一旦火警,公共消防队几分钟内可以到达?五、道德风险 / 人为因素 / 管理1、保安措施 工业厂房是否设置了围墙,是否有 24 小时专职保安或门卫值班制度,是否严 禁闲杂人员擅入,有否巡查制度,是否装有防盗报警系统。2、内务管理 内务管理是指对财产、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照管,如果场地整洁,机械设备 按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仓储物按规定存放,火灾、爆炸隐患将降低。3、是否建立了下列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紧急应变计划灾后重建计划安全检查制度 工作许可证制度 :如明火作业须申请动火许可证 维护保养制度 安全委员会:安全部门的作用是监督指导工商企业内所有安全措措,所以,其负 责人的防火安全经验丰富与否是

38、我们必须了解的内容。六、公用设施:是否经常出现能源突然中断现象(供电、供水、供气),突然中 断对生产过程造成多大的影响?七、生产过程概述:包括是否产生明火,是否高温高压,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 仓储物的放置及照明线路布置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内容。八、损失记录和分析:提供过去五年的损失记录。第三步制定保险建议书保险计划书一般包含三部分内容:风险调查与评估、保险方案和公司情况简介。风险调查与评估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客户了解有关标的的基本情况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凡由客户填写的基 础资料,须要求客户签名或盖章确认,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时由公司认可 的技术人

39、员进行风险查勘,提出风险防范或处理意见。根据上述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计划书的第二部分需对客户的可保风险提出保险 方案。保险方案应尽可能地符合客户需求,维护客户利益,同时要具有可操作性。计划书的最后部分一般是公司简介, 服务流程与服务承诺,服务小组成员介绍等。第四步询价或招标客户认可保险计划后,公司按计划投保的险种和要素,制作询价单,向保险公司 询价。询价应由机构指定的授权经纪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询价。按照客户授权认可的方式,在规定的时期内,在保险市场上进行竞争性招标。第五步确定保险方案及保险公司通过询价,与各保险公司协商谈判,并对保险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根据询价结果,对客户提交询价分析报告,

40、初步确定保险公司及最终保险方案。向客户详细汇报询价结果后, 请客户最后书面确定保险公司及其他投保条件。项目需要安排分保的,将协助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进行分保。第六步完成投保手续1 向客户提供投保单的相关信息每一问题都必须解释清楚,不能含糊在建议客户签署投保单之前,保险经纪人应该与客户一起审核投保单的内容必须明确签署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义务和职责一份投保单完整的副本必须立即交付给客户,最好附上关于投保单中重要问题的 评注2、提供其他信息保险人附加的调查问卷保险经纪人的调查问卷与客户面谈勘查电话采访3、对保险人的出单指示保险公司的承保确认应该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争取得到确认, 有时一些紧急的 承保确认是

41、通过电话达成的,此时,保险经纪人必须立即对电话作出书面记录;尽最快速度递送书面的确认意见。4、向客户确认条款确认条款的目标。(1)准确无误的传达条款(2)确保客户对保单、条款及文件, 特别是其中重要方面有准确的理解(3)向客户提供所提建议的书面记录(4 )提 醒客户注意特殊条款。4、将审核无误的索赔程序、保险期内服务计划送交客户。6、安排客户按照保险单要求支付保险费。第七步开展后续保险期内服务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日常咨询服务、客户回访定期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服务 为客户建立和积累风险管理数据 保险期末,为客户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为下年度续保提供参考建议,提醒续保。 做好保单变更 协助客户理赔负责保险期

42、内客户日常咨询服务、客户回访A、回访内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征求意见,做好登记并留存书面资料备查。对风险评估和管理建议有无疑义;对保险责任范围是否满意; 对公司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 索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B、回访形式:电话方式;上门服务方式;信函方式网络方式;交流研讨会形式; 其他方式为下年度续保提供参考建议,提醒续保(续保服务)(1)根据业务档案,至少在保单到期前 2 个月开始进行续保服务。(2)保单到期前 60 天向客户发出续保通知书。(3)根据业务流程、风险变化的情况和客户的要求,确定续保方案。(4)修改保险方案应按规范程序操作。新方案须提前一个月与客户重新确认,向客户取得续保确认书。续

43、保手续在保险到期前10 天办理完毕。1)注意做好保单变更维护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做好登记并留存书面资料备查。(1 )了解保险标的的所有人、保管人、占有人等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则应及时通知保 险公司,对保单进行更改。(2)了解标的风险变化情况, 及时作出反应,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办理有关批改事宜(3)了解保险标的的地址是否发生变更,如有则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根据相应的风 险状况对保单作出相关调整。(4)了解客户是否有增保附加险的需求,如有考察保险公司是否有接受的可能,以及 费用是否合理,为客户争取最宽泛的保险保障。2)协助客户理赔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有哪些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法律责任不同业务范围

44、不同从业素质要求不同为什么要选择保险经纪人?可以提供完善的整套风险管理服务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做风险管理方案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和批量业务优势为客户获得更好的承保条件 可以提供多种专业的增值服务理赔时可以为客户争取更有利的理赔条件既然保费中包含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那么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会不会省些钱 呢?1.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对自己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予以全面的评 估,有效的规避,科学的管理;直接投保可能得到表面的、有限的优惠或让利,但保险公司决没有责任和义务站 在客户的立场上,为了客户的利益,为客户提供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索赔 协助等在内的全面周到的服务。只有保险经纪公司有责任、有能

45、力向您提供上述 服务。2通过保险经纪投保肯定会省钱。首先,保险经纪公司全面了解各个保险公司在 各个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从而有能力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使客户用最 合理的保费,得到最全面的保障;同时,由于保险经纪公司代表众多客户的利益, 具有规模购买的价格优势,能够督促保险公司开发更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提供更合理的价格;最后,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经纪公司必将以其全面的专 业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巧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使客户尽快得到赔付。我们与保险公司合作多年,建立了很好的合作关系,在理赔方面也合作得非常 愉快。经纪公司的介入会不会影响我们已有的良好关系呢?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的

46、职能(一)对分出公司的职能介绍再保险业务。选择最佳的最保险买方;商定分保条件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助索赔再保险经纪人: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世界范围内专门为保险公司转移自身风险提供 中介服务,并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佣金的中介人。再保险经纪人的职能(二)对分入公司的职能提供质量良好的业务渠道充当双方的信息传递中介部分行业风险分析和评估第七章保险公估人第一节保险公估人概述一、 保险公估人的概念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二、 保险公估人的性质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服务是有偿的三、保险公估人的特征经济性 超然性(独立性)专业性法律性四、保险公估人的分类(一)按执业活动顺序分类承保时的公估人 理赔时的公估人 (二)按执业性质分类保险型公估人技术性公估人综合型公估人(三)按执业内容分类海上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责任保险公估人(四)按委托关系分类雇佣保险公估人 独立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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