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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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说 明:一、此文为民办学校章程范例,民办学校制定章程应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二、 为需填写部分,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2、。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属合作举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省 市 区(县) 街(路) 号。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应当具体明确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_ ,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_ _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

3、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第十条 出资人 (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

4、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教职工代表 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

5、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

6、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7、;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1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 (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

8、施情况;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最少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理事或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校长由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副

9、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学校下设

10、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 。 学校经费来源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的应当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等,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 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

11、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

12、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 %(不低于2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

13、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

14、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 。并在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董(理)事会成员签字:董(理)事长:董(理)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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