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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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9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煤炭科研和所,有关单位:现将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9月13日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

2、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与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83 - / 94目录第一编 总 则11.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12. 第十条 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23. 第十二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34.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4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65. 第二十三条 补充地质勘探66. 第二十五条 井筒检查孔布置6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8第一章 矿井建设87. 第三十五条 有

3、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88. 第四十六条 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89. 第五十条 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11第二章 开 采1210. 第九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布置1211.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1312. 第一百零八条 充填开采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顶煤开采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下”试采条件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下”试采报告的容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止、检查与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23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

4、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 分区式通风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 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2724.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28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低浓度瓦斯的利用29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3026. 第一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3027.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3128. 第二百零一条 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3329. 第二百零六条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

5、突出厚煤层的认定3330. 第二百零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围3331. 第二百一十条 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3432. 第二百一十一条 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35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3533.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相关术语3534.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3635.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与采掘布置383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加强支护措施42第六章 防灭火4237. 第二百五十九条 防灭火高分子材料4238. 第二百六十条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与综合防灭火措施4439. 第二百六十一条 自然发火监测4540. 第二百六十五条

6、 自然发火征兆46第七章 防治水4641.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4642. 第二百八十五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4743. 第二百九十八条 水淹区域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确定47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4944. 第三百三十条 地面雷管发放套间的要求4945. 第三百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4946. 第三百五十条 数码雷管与其使用规定说明5047.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反向起爆5148. 第三百五十三条 10M以上深孔预裂爆破的安全技术要求51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5249. 第三百七十六条 高瓦斯矿井机车选用要求5250. 第三百八十一条

7、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要求5351. 第三百八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专项设计5552. 第三百八十四条 普通轨斜井人车5553. 第三百九十一条 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的设置制动装置5654.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安全措施5655. 第三百九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之间的间隙5756. 第四百条 提升装置检查部位5957. 第四百零七条 过卷和过放距离的量取方法6058. 第四百一十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6159. 第四百一十三条 钢丝绳永久伸长率的计算方法6360. 第四百二十三条 提升钢丝绳的松绳和错向运行保护6461. 第四百二十五条 并联冗余回

8、油通道6462. 第四百三十一条 自动灭火装置6563. 第四百三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风包的水压试验和释压阀65第十章 电 气6764. 第四百三十八条 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要求6765. 第四百四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爆炸性环境6766. 第四百四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的安全措施6867. 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68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7068. 第四百九十三条 传感器“允许误差”的含义70第四编 露 天 煤 矿7169. 第五百二十八条 露天煤矿爆破“三联系制”7170. 第五百六十四条 露天煤矿矿用卡车可靠性检验7171. 第五百八十四、五百八十八条 定

9、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7272. 第六百二十条 露天采场配电线路停送电的作业要求72第五编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7473. 第六百四十一条 煤矿粉尘监测的方法74第六编 应 急 救 援7674. 第六百七十六条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76 第一编 总 则1.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

10、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本条所规定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也必须建立。2. 第十条

11、 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规程条文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与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与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

12、。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试验涉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与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与应急预案。试验涉与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与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缺乏相应标

13、准和安全使用规,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3. 第十二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规程条文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执行说明(一)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容。每一生产和在建煤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应能起到防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能指导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容: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

14、(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与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与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与其所储备的材料

15、、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与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二)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1)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2.计划的贯彻执行:(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与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

16、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4)已批准的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与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4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规程条文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

17、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5. 第二十三条 补充地质勘探规程条文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

18、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执行说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的。(三)井田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六)有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的。6. 第二十五条 井筒检查孔布置规程条文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

19、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围,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围,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执行说明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当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并满足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GB

20、 505112010)对井筒检查钻孔的规定、对巷道地质预测与地质报告容的相关要求。检查孔距井筒中心的距离不超过25m,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能够较准确反映井筒施工时的水文地质条件。检查孔的孔深要由于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井筒深度可能调整,考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第一章矿井建设7.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规程条文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

21、上。执行说明对新建矿井设计的首采区的开采煤层,在建井前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用地面钻井等预抽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计算煤层的预抽率时,应当根据预抽瓦斯量作为评价预抽效果的指标。当预抽率达到30以上时,即达到预抽效果,可以开始建井工程的施工。但在首采区该开采煤层实施采掘作业前,仍要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矿井建设开工前,是指矿井建设项目的一期井巷工程施工前。8. 第四十六条 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规程条文第四十六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二

22、)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三)冻结段初次支护与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执行说明(一)冻结终端位置应保证斜井井筒顶板进入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垂距5m以上,见图1。1井口;2斜井井筒;3地面; 4冻结终端竖孔;5冲积层;6风化带; 7隔水层;8井筒荒断面顶部图1 竖孔冻结终端位置示意图为保证斜井井筒底板冻土厚度与强度,每一个冻结竖孔深度应穿过斜井井筒底板5m以上,见图2。1地面;2冻结竖孔;3冲积层; 4风化带;5隔水层;6

23、井筒荒断面图2 竖孔冻结终端位置断面图(A-A)(二)在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通常采用分段打钻、分段冻结施工工艺。沿斜井井筒方向,当掘进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5m前,必须停止掘进,待下一分段完成冻结后且具备掘进条件时,方可继续掘进,见图3、图4。1井口; 2上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3上分段终端冻结竖孔; 4下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5下分段终端冻结竖孔;6地面;7斜井井筒; 8停掘工作面位置图3 分段竖孔冻结示意图1井口;2冲积层与风化带起始端冻结竖孔;3冲积层与风化带终端冻结竖孔;4地面;5基岩含水层起始端冻结竖孔;6基岩含水层终端冻结竖孔;7冲积层与风化带; 8隔水层;9基岩;10基岩含

24、水层;11斜井井筒;12停掘工作面位置图4 基岩含水层竖孔冻结示意图(三)在每一分段冻结围,应当根据冻结壁情况,明确初次支护、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以与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确保施工安全。在掘进过程中,将会揭露部分冻结管,且需在初次支护前完成冻结管的切割拆除工作,因此应当提前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当每一分段永久支护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防止提前停止冻结造成事故。9. 第五十条 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规程条文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二)钻井临时

25、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五)钻井时必须与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与时纠正。井筒偏斜度与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

26、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与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执行说明(一)钻井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护壁循环泥浆的质量,与时测定循环泥浆的各项参数,不符合规定时应与时调整。下沉井壁前,必须用优质泥浆进行循环,适当提高泥浆的黏度,保持泥浆的稳定性。(二)当井壁对接的上下法兰盘合拢时,井壁有可能触碰焊接在上法兰盘缘的临时吊环造成焊缝断裂,造成临时吊盘坠落。井壁对接是下沉井壁过程中最危险的环节,满足施工的最少用工即为最优组合,因此在井壁对接找正时,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三)下沉井壁时,由于钻井直径大于井壁直径,井壁下沉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的偏斜,井壁下沉完成后必

27、须对井筒偏斜进行纵、横断面实测,核定有效的井筒断面,找出实际的井筒中心线和中心坐标,并标定在井筒中心十字线基桩上。壁后充填固井在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保证结石体强度和充填密实度,并应沿井壁分层、对称、均匀充填,严格控制两侧浆面高差。钻井段底部向上第一充填段应当采用水泥浆等胶结材料进行充填。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与其上方30m围壁后充填质量,如发现充填不实有导水可能时,应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确认合格不会漏水后才能破壁。钻井段以深井筒继续掘进时,应当在钻井段底部设置壁座。第二章 开 采10. 第九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布置规程条文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一个采(盘

28、)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执行说明采煤工作面是进行采煤作业的场所,具有完整的采煤、通风、运输、供电等系统。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个掘进工作面。11.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规程条文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

29、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与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执行说明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的要求编制,其容应包括:(一)采煤工作面围外与其上下的采掘情况与其影响。(二)采煤工作面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与水文地质,顶底板岩层的性质、结构、层理、节理、强度与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与突出危险性,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等。(三)采煤方法与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与运煤方式、支护型式的选择,进回风巷道的布置方式等,工作面设备布置示意图,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型号、规格、数量。(四)顶

30、板管理方法:工作面支护与顶板管理图(包括采煤工作面支架、特殊支架的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距和最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的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和末采阶段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管理,回柱方法、工艺与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架的回撤以与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五)采煤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风量、风速、通风设施、通风监测仪表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六)煤炭、材料运输的设备型号与其系统(包括分阶段煤仓或采区煤仓的容量)。(七)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与供电系统图。(八)洒水、注水、灌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九)安全监测监控、

31、通信与人员位置监测、照明设施与其布置图。(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十一)劳动组织与正规循环图表。(十二)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十三)避灾路线。12. 第一百零八条 充填开采规程条文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与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执行说明(一)充填采煤设计要求。充填法采煤要依据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等保护对象和保护级别,进

32、行开采沉降变形预计,分析可能产生的破坏,编制充填采煤方案,确定充填工作面充填材料类型、充满率以与充填体沉缩率等技术指标,设计合理充填步距。(二)安全技术措施。1.减少顶板下沉措施。要严格按照充填采煤方案,实现较高充满率,控制较小充填体沉缩率。在采煤工作面推进到设计充填步距后与时充填。当充填速度小于采煤推进速度时,应当以充定采,以减少顶板下沉,控制地表移动和变形。2.保证通风安全措施。综合机械化充填是指在采煤工作面推进若干采煤循环后,按照正规循环进行充填。采煤工作面推进到不同阶段,其横断面也在变化,加上充填体支撑作业,顶板一般不会垮落,在刚达到充填步距而即将开始充填时的横断面空间最大,风速最小,

33、此时,需要满足最低风速要求。(三)充填作业要求。1.必须根据充填开采工艺,编制充填作业规程,细化安全技术措施。2.在综采工作面推进达到充填步距时,在充填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液压支架完好情况、充填系统完好情况。3.综合机械化刮板输送机固体充填,后输送机开机前,机头正前方、里侧严禁有人;操作捣实装置时,本支架正前方与两侧严禁站人;人员到架后检修后输送机时,必须有专人进行观察,同时将后输送机开关停电闭锁,任何人不得操作本架与上下5架支架;需操作液压系统调节后输送机作业时,人员必须躲到支架前、后柱之间进行,避开设备正下方与摆动方向。4.充填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观察充填情况,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当班班长、跟

34、班区长汇报并进行处理。在整个充填过程中,对可能进入充填围的所有通道上设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13.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顶煤开采规程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

35、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与大块煤(矸)。执行说明放顶煤开采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顶煤的冒放性、放顶煤工艺、设备选型配套、安全保障(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的防治)等方面容,论证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当缓倾斜、倾斜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放比大于1:3时,必须进一步论证工作面采放高度对采空区瓦斯积聚、上覆水体导通与沟通火区的可能性,放顶煤支架支护强度,顶煤回收率,工作面推进度以与采空区防火等方面的影响,在确保安全开采

36、的条件下方可加大采放比。根据矿井初次放顶煤开采论证或放顶煤开采实践,初采期间顶煤冒落困难(顶煤初次垮落步距大于10m)时,应当在切眼位置预先采取爆破、水力压裂或其他方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顶煤是指在放顶煤工作面煤壁前方未受采动影响区进行的顶煤、顶板弱化爆破作业,在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区围之外进行。1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下”试采条件规程条文第一百二十三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与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与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执行说明(一)建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下压煤允许

37、进行试采:1.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过对建筑物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或者有效的开采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外已有类似的建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3.开采的技术难度虽然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企业或者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二)构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构筑物下压煤符合与建筑物下压煤开采的相应要求时,允许进行试采,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特别条件。1.高速公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路面采后不积水,不形成非连续变形,预计地表变形值符合公路工程

38、技术标准有关规定。(2)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与涵洞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高速公路安全使用要求。2.高压输电线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塔基不出现非连续移动变形。(2)高压输电线的采后弧垂高度、力、对地距离达到高压线运行安全要求的,或者采取措施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3)塔基、杆塔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3.水工构筑物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水工构筑物满足防洪工程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水工构筑物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

39、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4.长输管线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长输管线满足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长输管线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采前开挖、采后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三)水体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进行试采: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与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等分析,经技术论证确认

40、无溃水、溃沙或者突水可能的。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且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取开采技术措施后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达不到水体的。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的。(四)铁路(指有缝线路)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试采。1.国家一级铁路:薄与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厚煤层与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

41、于200。2.国家二级铁路:薄与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00;厚煤层与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3.三级铁路:薄与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厚煤层与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小于80。4.四级铁路:薄与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40;厚煤层与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5.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一定经验和数据的。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路外,应当事先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1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下”试采报告的容规程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

42、,主要井巷工程与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与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与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与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执行说明(一)建筑物下试采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容:1.试采的目的和意义。2.建筑物概况:建筑物的栋数,每栋建筑物的用途、尺寸、层数和结构特征,建筑时间和使用要求等。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布置,建筑物与采区的相对位置。4.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点,求得的参数与其与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5.建筑物变形和破坏的特点与其与地

43、表变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求得的建筑物的临界变形值。6.不同阶段的各种开采技术措施和建筑物保护措施的效果与其分析。7.主要经济指标:应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建筑物下采煤所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的费用以与建筑物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3)加固建筑物的加固位置与加固构件图。(4)地表和建筑物的移动变形曲线。(5)建筑物破坏的素描图,其中应注明素描时间与该时间采煤工作面与建筑物相对位置关系图。(二)构筑物下试采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容:1.试采的目的和意义。2.构筑物概况:构筑物类型、用途、规模、结构特征、

44、建设时间和使用要求等。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布置,构筑物与采区的相对位置。4.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点,求得的参数与其与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5.构筑物变形和破坏的特点与其与地表变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求得的构筑物的临界变形值。6.不同阶段的各种开采技术措施和构筑物保护措施的效果与其分析。7.主要经济指标:应当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构筑物下采煤所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的费用以与构筑物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

45、。(3)构筑物结构图。(4)地表和建筑物的移动变形曲线。(5)构筑物破坏的素描图,其中应注明素描时间与该时间采煤工作面与构筑物相对位置关系图。(6)其他相关保护体所需要的资料和图纸等。(三)水体下试采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容:1.试采的目的和意义。2.水体的概况:应包括被采动水体的水域、水深、水量,水位动态和补给水源,各种水体(地表水、松散层含水、基岩水、老空水等)之间的水力联系以与与大气降水之间的关系,各种被采动的水工建筑物的情况。3.地质、开采技术的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和沉积特征,地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布置,水体

46、与采区的相对位置。4.覆岩破坏的特征:垮落带、导水裂缝带的分布形态和高度与其与地质、开采条件的关系。5.防水煤岩柱合理尺寸的确定。6.各种开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效果与分析。7.主要经济指标:应当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水体下采煤所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的费用以与水体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2)水文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3)地层综合柱状图。(4)水位动态、钻孔冲洗液漏失量、漏水量等变化曲线与其对比关系曲线。(5)采煤工作面和巷道充水位调查图。(6)导水裂缝带分布形态图。(四)铁路下试采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容:1.试采的目的和意义。2.被采

47、动铁路的技术特征:铁路级别,列车昼夜运行次数,行车速度,线路路基与其上部建筑的构成,线路的标高、变坡点和坡度,线路直线段、曲线段和缓和曲线段的位置,曲线半径,曲线长度,道岔与信号设备等,桥涵与隧道等。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位置,铁路与采区的相对位置。4.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点,求得的参数与其与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5.地下开采引起的路基移动规律以与对其上部建筑各部分影响的规律。6.不同阶段的各种开采技术措施对路基与其上部建筑维护措施的效果分析。7.主要经济指标:应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铁路下采煤所

48、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费用以与铁路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 8.试采总结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3)地表和路基的移动变形曲线图,其中对路基应有下沉、横向水平移动、纵向倾斜和纵向水平变形的四种曲线。(4)采动前后的线路纵剖面图和横断面图。(5)路基点的下沉速度曲线。1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止、检查与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规程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严禁煤仓、溜煤(矸)眼

49、兼作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执行说明(一)防止煤仓、溜煤(矸)眼的堵塞,采用下列措施:1.煤仓漏斗的角度设计为60,并在其斜面上铺铸石板;在漏斗的斜面上自上而下地在四周安装两层空气(风)炮装置;有条件的可布置2个与以上放煤孔。2.溜煤(矸)眼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碹或拱形金属支架等整体性支护。3.煤仓或溜煤(矸)眼应当选择在非含水层,否则应采取封堵措施;煤仓或溜煤(矸)眼上口应防止水流入其。4.煤仓或溜煤(矸)眼的上部入口,应当安设钢轨或钢料做成的筛篦。5.溜煤(矸)眼、煤仓的一侧用隔墙留出处理间。6.对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指定专业人

50、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与时处理。(二)检查煤仓、溜煤(矸)眼时,必须制定以下安全措施:1.停止上下口所有运转设备,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严禁人员从下口进入观察处理,严禁采用水冲法从上口处理煤仓堵塞。2.清理上仓口,查明情况,制定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3.必须查明有无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符合规定。(三)处理煤仓、溜煤(矸)眼堵塞,采用下列措施:1.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必须确认在不危与操作人员以与周围人员的安全后,方可进行处理。3.必须有监视或警戒人员在场,严禁1人作业。4.严禁用明炮或糊炮处理堵塞,严禁人员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处理堵塞物。第三章 通风

51、、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17. 第一百四十一条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规程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执行说明需要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的通风安全仪表主要包括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其他的仪器仪表可由煤矿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18. 第一百四十五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规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

52、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执行说明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和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按本条款采取措施;新建、扩建矿井回风井必须专用,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安全出口。19. 第一百四十七条 分区式通风规程条文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

53、燃矿井与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执行说明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与有热害的矿井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盘)区生产,后期增加生产采(盘)区必须增加回风井并配套增设主要通风机系统,实现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2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规程条文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规定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执行说明准备采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并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见

54、图5。图5 倾斜长壁工作面超前区段布置示意图21. 第一百五十三条 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规程条文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执行说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向采煤工作面、工作面上隅角、Y型通风回风巷等地点直接供风稀释瓦斯。22.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规程条文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执行说明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是指改变全矿井通风方式、增减风井、改变主要通风机类型等情况。2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规程条文

55、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

56、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执行说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图6)。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是指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最多8台)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不必采用“三专”供电,但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即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来自两个不同母线段的电源。图6 “三专”简单供电系统图24. 第一百七十八条

57、 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规程条文第一百七十八条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执行说明在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按下列方法施工前探钻孔,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一)掘凿岩石井巷前方的煤层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时,应向煤层施工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沿井巷中心线方向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m,前探钻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二)在有岩石裂隙、溶洞或破坏带并具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应至少

58、施工2个直径不应小于75mm的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的投影距离不小于5m。在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其上、下邻近煤层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应向邻近煤层施工前探钻孔,掌握煤(岩)层间距和构造、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情况。(三)在有瓦斯与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应向掘进工作面前方施工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沿掘进方向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m,前探钻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四)施工前探钻孔后,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量较大时,应增加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钻孔,并将排放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低浓度瓦斯的利用规程条文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抽采瓦

59、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说明“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是指:不得以直接燃烧的形式用作民用燃气、工业用燃气、燃煤锅炉的助燃燃气、燃气轮机的燃气等,但不包含浓度低于1.5%的乏风瓦斯用于乏风助燃、氧化燃烧等。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6. 第一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规程条文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在矿井井田围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

60、(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围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行说明矿井井田围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井井田围;开拓、生产围的煤(岩)层包括开拓、生产的采掘工程直

61、接进入的煤(岩)层以与可能威胁到采掘作业安全的煤(岩)层。经鉴定、认定突出危险的煤(岩)层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二)发生煤(岩)瓦斯动力事故并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突出事故的煤(岩)层。(三)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四)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但在半年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岩)层。(五)煤矿企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突出煤(岩)层的鉴定或认定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27.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规程条文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

62、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容。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施工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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