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职业危害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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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一、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 12 月31日前向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

2、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l05l-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室、基层单位、班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部室、基层单位、班组解决情

3、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全员培训,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

4、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了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本年度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

5、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二、总体目标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

6、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 建档合格率100%。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3)加强职业键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三、工作计划: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

7、体检。3.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5.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产尘地点的煤尘,防止煤尘污染井下环境。6.装煤时,煤仓口不允许放空。7.坚持湿式凿岩,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作。8.煤炭开采各工序中,必须完善喷雾洒水装置进行降尘。9.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10.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11.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四、保证措施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2.结合实际,配合做好从事有毒有害作

8、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3.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本年度的职业危害工作做好。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一章 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制度。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二章 告知制度2.1人事计划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2.3基建科、机电科、通风区协助人事计划科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4人事计划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队组。2.5基建科、机电科、通风区对即将采

10、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职责和权限矿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2、培训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11、、行业标准等。3、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矿一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一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键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

12、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供销部门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各队组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

13、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7、各专业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9、各专业部门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10、各队组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

14、责任。第六章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一、为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三、人事计划科会同综合办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四、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五、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综合办开具出库单并领取劳

15、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六、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七、综合办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八、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九、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

16、或属伪劣产品的;(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我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我矿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

17、安监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三内容与要求 1.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2.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3.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人事计划科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4.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5.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

18、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7.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8.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9.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

19、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0.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1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13.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4.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

20、,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15.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6.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矿全部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小时工)职业性安全健康的监护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

21、综合办每年对人事计划科确定的有毒有害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第五条 各队组负责对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从事本工种作业必备的基本知识,了解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及预防措施,配备必须的健康防护和劳保用品。第六条 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对曾从事过有害有毒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第七条 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一)必须制定预防紧急情况发生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和应急小分队;(二

22、)紧急情况范围包括:中毒、中暑、有害化学物品泄漏、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地震、防汛、暴雨、大风等;(三)应急预案应传达到所有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防护知识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演练,并作好记录。第八条 现场卫生管理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三区应符合条件,建立健全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设施,设立固定的垃圾存放点,建立符合卫生条件的“两堂一舍一厕”,炊管人员有健康证,配备保健急救人员和急救器材、药品。第九条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对处在“四期”期间的女工应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予以适当的照顾和保护。(二)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国

23、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三)对女职工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第十条 监督检查(一)安监科、人事计划科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每年进行两次检查;(二)各队组应把日常管理和月度工作检查结合起来进行自查;(三)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纠正整改,必要时由检查人开具整改通知单。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我矿所属科室、队组。 第二章申报2.

24、1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矿领导。 2.2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2.3人事计划科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4人事计划科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2

25、.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矿对准备到矿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

26、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矿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

27、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矿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矿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2)职业

28、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矿提出赔偿要求。(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矿承担;矿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29、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矿和保险公司承担。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

30、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

31、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人事计划科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

32、员分工;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

33、、“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 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34、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我矿实际

35、,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我矿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井下工作场所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1.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总 指 挥:矿长副总指挥:各分管副矿长 财务总监 矿长助理成 员: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职责:a、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

36、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2.常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成 员:调度室有关人员 值班电话:0352-7260891 18734224020 职责: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3.应急救援队伍队 长:各施工单位行政领导副队长:事故地点的队长成 员:各施工单位救灾小分队5.通信保障队队 长:调度室负责人、机电科负责人

37、副队长:各施工单位值班领导成 员:各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和调度员、通讯人员6.物资供应队队 长:供销科负责人成 员:供销科、财务科、各施工单位物资供应部门、材料员7.警戒保卫队队 长:综合办负责人成 员:保卫部门有关人员8.后勤保障队队 长:综合办负责人成 员:综合办人员9.职责分工(1)矿长是应急救援的总指挥,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及救灾工作。(2)总工程师协调各副矿长以及其它指挥工作。(3)副总指挥(副矿长、财务总监 矿长助理)根据岗位职责,协助总指挥进行应急抢险及救灾的具体指挥工作。(4)应急小组组长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小组的具体救援行动,是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指挥与控制的第一责任者。(5)事

38、发单位的各队组队长、班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事故报警。并组织本班人员进行自救互救和安全撤离,并向矿调度报告灾害情况,同时及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6)矿调度负责人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通知、接警报告、各救援基地的通讯联络、协调工作及出入井人数和时间的统计、汇总、报告和救援实况记录工作。(7)安监科负责人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各项安全工作,核对救援人员的入井人数及检身,实行入井管制。(8)保卫部门负责人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9)基建科负责人负责提供灾难区域的采掘巷道、断面(支护)、运输系统设计及实际施工情况;负责提供应急救灾区域内的各项地质、水文情况及图纸

39、资料。(10)机电科负责人负责应急抢险救灾时的供电系统或停送电工作,负责矿灯、自救器的发放人数统计和地面通讯畅通工作;负责井上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11)供销科负责人负责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12)综合办负责人负责井上救灾物品和人员的接送;负责组织现场医疗救护及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后勤、膳食服务工作,保障抢险人员用餐、饮水等后勤工作;负责入井人数和时间的统计报告工作及后期膳后工作;负责应急抢险救灾的宣传教育和报道及对外发布工作;负责后期膳后工作。(13)财务科负责人列支抢险救灾所需经费,保障抢险救灾资金,开辟抢险救灾资金财务绿色通道。 四.发生职业病时

40、的处置有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有: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b、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c、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d、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五.救援信号联系电话调度室电话:0352-7260891 18734224020 8016(内线)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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