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2年收藏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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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费征收依据、程序、标准排污收费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严格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管理,规范排污收费行为,确保依法、足额、公正征收排污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市相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一、排污收费依据及范围(一)排污收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

3、由国务院规定。(二)排污收费法规6、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8、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三)排污收费规章9、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10、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11、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4、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1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13、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87号)14、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财建2003284号)15、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03号)(四)排污收费规范性文件16、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苏价费2003197号)二、排污费征收程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

5、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排污收费公告、排污收费资料归档等七个主要步骤。三、排污收费项目及其执行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等。(一)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收费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发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三十一号令)和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

6、委苏价费2007206号、苏政办发200880号、苏价费2010306号、国务院令第369号令、四部委令第31号、苏价费2003197号)的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对污水实行总量收费,其收费标准为:0.9元/污染当量。其中,依据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0306号、苏财综201064号)的规定,丹阳市全部行政区域、句容市部分区域行政区域的污染当量提高为1.4元/污染当量。(二)废气排污费收费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发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三十一号令)和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经贸委苏价费20072

7、06号、苏政办发200880号、苏价费2010306号、国务院令第369号令、四部委令第31号、苏价费2003197号)的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对废气实行总量收费,其收费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三)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发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苏价费2007206号、苏政办发200880号、苏价费2010306号、国务院令第369号令、苏价费2003197号)的规定,按照超标分贝数对噪声计征超标排污费,其收费标准如下:超标分贝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标

8、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四)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苏价费2003197号、苏价费函2003144号、四部委令第31号)的规定,每次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吨、粉煤灰30元/吨、炉渣25元/吨、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五)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收费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苏政发200692号、苏价费200860号)(六)太湖流域氨氮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收费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苏价费2011162号)(七)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收费标准: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江苏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苏政发200692号、苏政发200797号、苏价费200819号)四、优惠政策暂无优惠政策。五、监督电话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申报与收费科(监控中心) 0511-8898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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