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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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书建设方(全称):施工方(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 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土建、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以XXX设计有限公司设 计的宜城市襄大新村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变更项目为准。 如有超出图 纸及合同约定的变更项目外施工以现场签证据实结算。群体工程应附施工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建筑面积: (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资金来源:自筹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土建、装饰、安装等全部工程及

2、建设方委托的其他工 程(以现场签证为准)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 月日竣工日期:年 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若因建设方原因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结算方式按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结合实际施工,按元/ m2 一次性包干(不含电梯和消防及柴油发电机组。 含建筑安装营业税金及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检测费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施工期间无论材料 涨价、降价,均以此标准结算,施工方不得因材料涨价向建设方提出 加价。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依房管部门实测的面积为准。金额(大写): (人民币)Y 元。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1、组成

3、本合同的文件包括: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本合同补充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 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施工方向建设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建设方向施工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建设方:(公章)施工方:(

4、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阅通 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建设方与施工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建设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5、格的合法继承人。1.4施工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建设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 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 5项目经理:指施工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 代表。1. 6设计单位:指建设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1. 7监理单位:指建设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1. 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方指定的履行 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建设方施工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

6、程造价管理机构。1. 10工程: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 11合同价款: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中约定,建设方用以支付施工方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 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建 设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 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建设方或施工方承担的经济 支出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1. 14工期: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 15开工日期: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方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

7、对的日期。1. 16竣工日期: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书约定,施工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 17图纸:指由建设方提供或由施工方提供并经建设方批准,满足施工方 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 18施工场地:指由建设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建设方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 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 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 应承担的责任。1. 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8、而是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 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 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 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9、(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建设方施工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方施工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0、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 合同。3.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当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 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的名称。建设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 的时间向施工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建设方按专用条款约定

11、的时间向施工方提 出施工技术要求,施工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建设方认可后执 行。建设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4. 图纸4. 1建设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施工方提供图纸。施工方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建设方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建设方对工 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施工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 2施工方未经建设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约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施工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建

12、设方。4. 3施工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 1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 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建设方施工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建设方在 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建设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建设方批准。5. 3建设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建设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

13、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建设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5.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建设方施工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建设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 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建设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 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建设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

14、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建设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施工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 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施工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 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建设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施工方发 出任何指令。6.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 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

15、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 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施工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 能及进给予书面确认的,施工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 要求。工程师在施工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 被确认。施工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施工方报告后 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施工方 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施工方虽有异议, 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施工方应 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施工方造成的损

16、失由建设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建设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施工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需更换工程师,建设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后任继 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 2施工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 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 3项目经理按建设方

17、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建设方或第三人,由建设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 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施工方,由施工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 4施工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方, 并征得建设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5建设方可以与施工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建设方的工作8. 1建设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8、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 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 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 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施工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 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施工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 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施工方,进行

19、现场交验;(7)组织施工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建设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 2建设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程委托施工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其费用由建设方承担;8. 3建设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施工方造成损失 的,建设方赔偿施工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施工方工作9.1施工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建设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 图纸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

20、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建设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 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的要求,向建设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建设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方,建设方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因施工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建设方之前,施工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 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施工

21、方自费予以修复;建设方要求施工方采取 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 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施工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 2施工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建设方损失的,施工方赔偿建 设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 1施工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 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 交修改意见

22、,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 施工方应按照建设方提供图纸 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10. 3施工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 不符,施工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 1施工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施工方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23、出延期开工的 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施 工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施工方要求, 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施工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求,工期不顺延。11. 2因建设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推迟开工日期。 建设方赔偿施工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施工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 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施工方实施工程

24、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 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 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施 工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施工方可自行复工。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停 工的,由建设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施工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 顺延工期;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施工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建设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建设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25、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 2施工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 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 1施工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施工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的,施工方承担

26、违约责任。14. 3施工中建设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施工方为保证工程量和安全采取的 措施,建设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 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施工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 准,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15.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 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 1

27、施工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 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施工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施工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 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建设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施工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建设 方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 1工程具

28、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是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 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施工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 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方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施工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工程师不

29、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施工 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施工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建设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施工方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19.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施工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施工方准 备试车记

30、录,建设方根据施工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 工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建设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施工方的要求,施工方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 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 5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建设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 计,施工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建设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

31、收要求,由该项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施工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施工方采购的,由施工方 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建设方采 购的,建设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施工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施工方按工程师要求重 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建 设方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小时后,视 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施工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

32、设方负责,如建设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施工方配合时,应征得施工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0. 1施工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 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施工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施工方承担。20. 2施工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 负责。施工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 由施工方承担 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 安全防护21. 1施工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

33、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进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建设方承担。21.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内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建设方承担安全防 护措施费用。22 .事故处理22.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施工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施工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 2建设方施工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

34、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建设方施工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 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建设方施工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 内约定。23.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 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

35、承包合同(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 4施工方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施工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 项调整。24.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

36、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建设方向施工方预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 开工日期前7天。建设方不按约定预付,施工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建设方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建设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施工方可在发通知 后7天停止施工,建设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施工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25. 工程量的确认25.1施工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 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小时通知施工方,施工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施工方收到通

37、知 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施工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施工方报告 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 通知施工方,致使施工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施工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建设方应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建设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及其他条

38、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建设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施工方可向建设 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建设方收到施工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施工 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施工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 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建设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 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施工方可停止施工,由建设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建设方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建设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建设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 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39、。一览表包括建设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 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建设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 并向施工方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对其质量负责。建设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 工方,由施工方派人与建设方共同清点。27.3建设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施工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施工方妥善保管,建 设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施工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施工方负责赔偿。建设方未通知施工方清点,施工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建设 方负责。27.4建设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建设方承担有关责任。建设方 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

40、专用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建设方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施工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建设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建设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建设方同意,施工方 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建设方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建设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建设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 数量时,建设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建设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 建设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施工方损

41、失, 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建设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施工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建设方承担。27.6建设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施工方采购材料设备28.1施工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施工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 施工方应按工程师要求 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

42、施工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 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施工方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施工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 要求施工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施工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28.5施工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 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建设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 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建设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规模时,建设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

43、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施工方损失,由建设方承担,延误的工 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施工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方的直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施工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 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

44、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施工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建设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施工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利的收益,建设方施工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建设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 确定变更价款31.1施工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 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

45、价格,由施工方提出适当的变更 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施工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时不,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 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施工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 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 付。31.6因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46、,施工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 设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施工方提供竣工图的,应 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建设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 修改的费用。32.3建设方收到施工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施工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建设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为施工方修改后提请建设 方验收的日期。32.5建设方收到施

47、工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 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期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 序按本通用32.1条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建设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方不得使用。建设方强 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建设方承担责任。33. 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方认可后 28天内,施工方向建设方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用专用条款

48、约定 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建设方收到施工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建设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施工 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施工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建设方。33.3建设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施工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 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建设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施工方可以催告建设方支付结算价款。建设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 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施工方可以

49、与建设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以由施工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施工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方认可后 28天内,施工方未能向建设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建设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施工方应当交付;建设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施工方承担保管责任。33.6建设方施工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 质量保修34.1施工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建设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

50、保修工作的实施。施工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建设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3略)。34.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 违约35.1建设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建设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建设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建设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4) 建设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建设方承担

51、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施工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建设方赔偿施工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建设方应 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施工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施工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施工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3) 施工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建设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施工方赔偿建设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施工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

52、数额可 计算方法。35.3 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36.2建设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 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方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 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工程师在收到施工方送交

53、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 答复,或要求施工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工程师在收到施工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 复或未对施工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 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施工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建设方造 成经济损失,建设方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施工方提出索赔。37争议37.1建设方施工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

54、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 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 工程分包38.1施工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非经建设方同意,施工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份分包。3

55、8.2施工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施工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施工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 害或给建设方造成其他损失,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施工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建设方未经施工方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 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建设方施工 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施工方应立即

56、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建设方应协助施工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48小时内施工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 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施工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施工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 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 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建设方承担:(2) 建设方施工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57、施工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4) 停工期间,施工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 卫人员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建设方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 相应责任。40. 保险40.1工程开工前,施工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施工方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40.3施工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建设方办理,费用由施工方承担。40.4施工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

58、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 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建设方施工方有责任尽力米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建设方施工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 担保41.1建设方施工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促:(1) 建设方向施工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2) 施工方向建设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建设方施工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外,被担保方

59、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建设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 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施工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 程师认可,施工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 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施工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建设方施工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方按文物

60、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建设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 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施工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 出修正方案,建设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建设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 合同解除44. 1建设方施工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 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建设方仍不支付工 程款(进度款),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44. 3发生本通用条

61、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施工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方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方施工方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44.2、44. 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 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 6合同解除后,施工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建设方

62、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建设方应为施工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 合同生效与终止45.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 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建设方施工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 价款支付完毕,施工方向建设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建设方施工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 合同份数46.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建设方施工方分别保存一份。46.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 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 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某某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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