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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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3月1日)容:以中国商业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为教材,212页新企业所得税法,220页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会计制度分五个部分讲: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重点)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五、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时间: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一)新税法概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

2、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共有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统驭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对新税法具体化和明析化,在其立法形式、框架结构、条文设置、具体用语等方面与新税法是一致。两者之间对应、协调和补充,构成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体系。(三)企业所得税法的沿革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公司税或法人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英国,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到目前为止,在世界上大约2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此

3、税。我国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新中国成立以后,企业所得税发展大体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79年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第二阶段:19801990年为了顺应改革发展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与通过征税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外国

4、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涉外所得税制度。1983年,我国将建国以后实行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国家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经过两次利改税,实现了对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直到1994年,资企业的这种三种企业所得税才得以统一。第三阶段:19912007年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5、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资企业所得税。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一)统一合并改革完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仅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改变主体税种结构失衡以与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二)现行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资税法与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二是现行按资性质、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经济多元化、混合化发展的趋势。三是现行企业

6、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乱,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对外资企业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超国民待遇,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与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三)我国目前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处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时期,连续多年GDP增长率达到9%以上,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两税合一”已具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四)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7、,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新在那里)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较之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有较大变化,总括地讲做到了“四个统一”: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新在八个方面:(一)重新构建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1、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条)。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8、(第二条)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的企业(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但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所得的企业(第二条)。3、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以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

9、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4、采用“纳税地点”的新概念,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确定纳税地点(第五十条)(1)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相对固定,便于征管。(2)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实际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具体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场所等。(4)实际是指非居民企业拥有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据以取得股权、债权以与拥有、管理、控制据以

10、取得所得的财产。(5)以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 5、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支出、费用、所得等汇总计算该法人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五十条)。(1)解决旧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法人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二)新法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显著变化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11、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四条)。具体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1)小型工业企业:年所得额不超30万,从业人数不超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2)其他小型企业:年所得额不超3

12、0万,从业人数不超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确定以企业的净所得为基础的征税客体制度1、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与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2、首次提出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永久不列为征税围(第七条)。具体如下:(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免税收入。

1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办理登记,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的公益性事业,投入人对组织财产不保留任何权利等。非营利性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对营利活动的收入不予免税(第二十六条)。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税。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四)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的扣除(1)取消对资企业的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第八条)。(2)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该

14、认为是合理的,但也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任职的股东与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或者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提高的工资。(3)将出台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处理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形。2、捐赠的扣除(1)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从旧法的1.5%、3%、10%和100%的多个标准改为统一的12%的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2)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从旧法的应税所得额改为年度会计利润。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实施条例四十

15、三条)。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统一为15%的标准,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实施条例四十四条)。5、三费的扣除。按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14%,缴拨的工会经费在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2.5%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实施条例四十至四十二条)。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实施条例四十九条)。(五)税法优先的原则1、新法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处理一致的,在新税法中不再另行规定,税法与会计处理必须保持差异的,在新税法实施条例中单独作出规定,另外还有的差异新法未涵概的,根据税法授权作出规定。2、积极协

16、调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原则。新税法实施条例取消若干现行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降低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具体是:(1)取消了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与非生产性机构税收上视销售的处理;(2)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3)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仅以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为确认固定资产条件;(4)取消了对固定资产残值率下限的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一经确定,不得改变。(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折旧、摊消的方法和期限与会计规定不同。(6)考虑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新税法保留一些差异事项,采用税法优先的原则。如

17、: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现,税法坚持收付实现制,会计坚持权责发生制。(六)全面构建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1、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10%抵扣所得税额,不足扣的部分在五年抵扣(实施条例八十八条)。2、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实施条例九十条)。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八十七条)。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18、,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以后年度低扣(第三十一条)。6、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超五年(第三十三条)。7、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按150%扣除。8、安置残疾人员与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每一个残疾人计算加计100%扣除。9、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按60%计算,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二条)。10、在200

19、7年3月16日前已经办理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逐步过度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七)建立体系化和规化的反避税制度(第六章)1、逃避税收方式(1)利用关联方,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一是通过设立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二是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2)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一是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避税;二是转移工程劳务费用;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四是虚报财产损失避税;五是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3)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一是利用

20、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二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2、以 “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包括针对企业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避税港避税与其它情形所进行的税务调整(1)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与其关联方,以与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此款规定了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务机关获取资料、证据的困难,对税务机关了解企业情况,确认关联企业避税的事实都有很大的帮助(第四十三条)。(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关注。一些企业特别是跨

21、国公司通过扩大贷款规模,以此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这对我国的税收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第四十六条)。(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第四十五条)。(4)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其利息应当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个百分点计算。

22、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第四十八条)。(八)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完善1、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条)。2、新企业所得税法更加注重与税收程序法的关系,简化了原来两法当中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对税收征管法有明确的尽可能不重复。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4、新法与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性文件,如优惠政策目录,包公共基础设

23、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水、节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优惠政策过度办法,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将陆续发布。5. 实行源泉扣缴(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七条)。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

24、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八条)。 (3)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三十九条)。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四十条)。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一)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降低,使来自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减少;(二)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各地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随法人企业纳税地点发生转移; (三

25、)对据实征收的规,纳税人重新选择有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四)增加的反避税条款,对税收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工作难度更大。 (五)新旧税法差异大,对2007年汇算清缴工作产生影响,纳税人会进行有利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工作。五、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最新会计准则第一、概述:(一)制定发布新会计准则的背景1、会计所处环境变化,世界经济一体化,其他国家的国际化策略2、降低企业筹资成本3、使用需求变化的影响:由收益观改为资产负债观,回归会计自身的原则,会计上引入公允价值,如债务重组,公允价值要谨慎使用。 (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和围,2007年在上市公司实施,以后,不执行会计制度

26、。(三)新会计准则体系:有38个准则,分三个部分,包括一般准则,具体准则,报表准则。其中有新增的,如生物准则,合并分立准则。准则不规定科目,能反映方向处理便可以。(四)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旧的)。93年是两则两制,近年来改革为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小型企业,又称简化会计制度),企业用什么制度由企业自主确定。还有行业核算办法,如建筑、民航等共十多个专业核算办法。第二、 新的会计准则具体变化容(一)基本准则主要变化(1)会计计量(43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27、。公允价值的补充修定,公允交易中,双方应是持续经营企业有效如予计负债。未决诉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终值折现值。(2)实质重于形式(16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前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3)反映特殊资产负债对企业影响(18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4)强调资产负债确认原则(24条):负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5)所有者权益包利得和损失。利得和损失是指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28、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销售固定资产的收益是利得,还有营业外收入等。(二)具体准则的变化1、资产初始计量,如超期付款,应以现值入帐。特殊资产初始计量涉与借款费用资本化,如购建固定资产借款。特殊业务如债务重组可能按公允价值入帐。如按公允价值处理,与税收可能不一致。2、资产后续计量。取消后进先出法,与税收一致,税收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成本,否则不行。无形资产摊销,直线法和采用按工作量

29、等其他方法。权益法,按占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投资成本,仅限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3、资产期末计价。资产提减值准备后不允许转回,如允许冲减准备会造成利润调增调减。4、资产销售处置成本的处理。由于持有期间资产成本会计与税收不一致,出售资产成本也不一致。如会计上提出资产损失准备,税收上不承认,销售和处置成本就不同。税收上对资产处置损失如属商品削价损失,固定资产出让损失是正常的,不用批准。5、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如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又如: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

30、的折旧方法。第三、 常用的具体准则讲解(一)存货(第1号):1、存货确认(第三条):是指产成品、商品、在产品、耗用的材料和物料。2、存货的计量(第五条):包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3、初始成本中有借款费用(第十条):按照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一般达到销售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4、取消后进先出法(第十四条):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成本。对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予以结转。5、期末计价(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

31、的金额应当誉以恢复,并在原计提的饿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流动性强,计提存货损失准备后确定,唯一可转回的损失准备是存货。6、存货发生毁损(第二十一条):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帐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二)长期股权投资(第2号):1、初始计量(第三条)。(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有集团部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与所承担债务帐面

32、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2)非集团部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12页)。2、后续计量(第五条):(1)成本法核算:1)按成本法核算的条件: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3)成本法:是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税收上作投资

33、收益是税后的。(2)权益法核算(第九条):1)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第十条,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饿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3)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饿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以与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零为限。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

34、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原已计入的要冲减)。(三)固定资产(第4号):1、会计上没价值标准,第三条,税收上有标准。2、初始成本,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初始计量。购买固定资产的饿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属应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3、后续计量,第十四条。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

35、残值和折旧进行复核。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数与原先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饿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改变折旧方式。4、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第二十四条,如核电经营期满的预计清理费用,要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四)无形资产(第6号)1、无形资产确认(第三条、第四条):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等条件。商誉购入作无形资产。2、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第七条)。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取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有计划的调查

36、。开发是指在进行号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帜、产品等。企业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收益。第九条,企业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饿支出,同时满足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等条件的才确认无形资产(资本化)。而税收收入研发费用当期作费用处理。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分有期限和无期限(第十六条),对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摊销方法应当反映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如工作量法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4、无形资产残值也会

37、出现余额(第十八条)。有第三方承若在无行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无形资产等。5、对企业至少应当每年年终了,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与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对摊销期、摊销方法进行调整。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7号)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该交换不涉与或只涉与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确认和计量(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是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38、能可靠地计量。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第五条:如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具有商业实质。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会计上按原帐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进行交换入帐。商业实质可按公允价值,是互利、公平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公允价不能确定,则按原帐面价确定。涉与多项资产的交换成本按比例确定。(六)资产减值(第8号

39、)1、资产减值(第二条),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资产包括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认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2、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如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的预计的下跌等(第五条)。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第六条):可收回金额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4、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饿,应当将资产的帐面价值减

40、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5、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第十六条):减值资产的饿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帐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七) 职工薪酬(第9号),1、职工薪酬(第二条):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包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2、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应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3、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

41、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当期损益。(八)股份支付(第11号):1、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它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第二条)。分为以权益结算的饿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3、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第六条)。4、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十条):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42、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八) 债务重组(第12号):1、债务重组(第二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2、债务重组的饿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条):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3、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第四条)4、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第三条)与税收无差异。(九)或有事项(第13号):1、或有事项(第二条),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饿其结果须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2、

43、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十三条)。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饿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饿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3、确认与计量(第四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围,且该围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一样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围的饿中间值确定。(十一)收入(第14号)1、销售商品收入(第四条)2、销售商品涉与

44、现金折旧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前损益(第六条)。3、销售商品涉与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第七条)。4、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与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第八条)。5、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第九条)6、提供劳务收入(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

45、完工百份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7、企业与其他企业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能分开的分开,不能分开的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8、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十六条):包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十二)政府补助(第16号)1、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第二条),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第三条)。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3、与收益

46、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分别处理:一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饿相关费用或损失,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饿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十三)借款费用(第17号)1、借款费用(第二条):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与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饿汇兑差额。2、发生的借款费用(第四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雇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3、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

47、业应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第六条)。4、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饿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第七条)。5、其他借款(不明用途)如个人或向企业借的要分配计入。(十四)所得税准则(第18号)1、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歌种境和境外税额2、计税基础(第四条):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3、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器乐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

48、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第五条)。4、负债计税基础,指负债的帐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第六条)。5、暂时性差异应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债务法(第七条)。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饿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饿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6、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9、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十条)。7、计量(第十六条):资产负债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饿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8、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饿适用税率计量(第十七条)。9、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饿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第十八条)。(十五)

50、企业合并(第20号)1、 企业合并(第二条):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饿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事项。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同一控制下的饿企业合并(第五条)。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帐面价值计量(第六条)3、非同一控制下的饿企业合并(第十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购买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饿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方应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第十一条)。(十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2号)1、金融工具(第二条):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饿金融资产(应收款),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应付

51、款)或权益工具的合同。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第七条)3、嵌入生工具(第二十条)4、金融工具确认(第二十四条)5、金融工具计量(第三十条)6、金融资产减值(第四十条)7、公允价值确定(第五十条)(十七)企业年金基金(第10号)1、企业年金基金(第二条):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资金与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企业年金基金缴费与其运营形成的饿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基金投资等(第五条)3、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围取得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第六条)。4、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

52、指企业年金基金的饿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第十二条)。5、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是向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二是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资产。三是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四是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十八)投资性房地产(第3号)1、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第三条)投资性房地产有:一是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是持有准备增值后

53、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是已出租的建筑物。2、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七条):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饿其他支出等。3、后续计量(第九条):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4、处置(第十七条):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的经济利益时,应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八)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

54、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十九)建造合同(第15号)1、建造合同(第二条):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饿资产而订立的合同。2、合同收入(第八条):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3、合同成本(第十二条):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4、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饿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二十)外币折算(第19号)1、外币交易(第二条):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55、2、记帐本位币的确定(第四条):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也可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3、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九条)4、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第十二条)(二十一)租赁(第21号)1、租赁(第二条):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2、租赁的分类(第四条)3、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十一条)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十八条)5、经营租赁中承租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6、售后租回交易(第三十三条)(二十二)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1、会计政策(第三条)2、会计估计变更(第八条)3、

56、前期差错更正(第十一条)(二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2、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第四条)3、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第六条)(二十四)财务报表列报(第30号)1、基本要求(第四条)2、资产负债表(第十二条)3、利润表(第二十六条)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二十九条)(二十五)现金流量表(第31号)1、基本要求(第四条)2、经济活动现金流量(第八条)3、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第十二条)4、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第十四条)(二十六)中期财务报告(第32号)(二十七)合并财务报表(第33号)(二十八)每股收益(第34号)(二十九)分部报告(第35号)(三十)关联方披露(第36

57、号) 会计准与税法差异第一、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1、会计的谨慎原则与税法的据实扣除的原则2、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法的法定性原则 第二、差异的分类:时间性,永久性第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项目1、投资收益处理的差异2、国债利息收入处理上的差异3、存货处理的差异4、国定资产(在建工程)处理的差异5、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6、工资薪金支出和“三费”扣除的差异7、收入方面的差异8、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开办费用方面的差异9坏帐准备处理的差异10研究与开发费处理的差异11、营业外支出的差异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讲授大纲)容:讲三问题:1、最新会计准则2、新企业所

58、得税法3、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差异第一部分 最新会计准则一、概述:(一)制定发布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和围(三)新会计准则体系(四)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旧的)二、 新的会计准则具体变化容(一)基本准则主要变化(1)会计计量(43条)(2)实质重于形式(16条)(3)反映特殊资产负债对企业影响(18条)(4)强调资产负债确认原则(24条)(5)所有者权益包利得和损失(二)具体准则主要变化1、资产初始计量2、资产后续计量3、资产期末计价4、资产销售处置成本的处理三、 常用的具体准则讲解(一)存货(第1号)(二)长期股权投资(第2号):(三)固定资产(第4号):(四)无形资产

59、(第6号)(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7号)(六)资产减值(第8号)(九) 职工薪酬(第9号),(十) 股份支付(第11号)(十一) 债务重组(第12号)(十)或有事项(第13号)(十一)收入(第14号)(十二)政府补助(第16号)(十三)借款费用(第17号)(十四)所得税准则(第18号)(十五)企业合并(第20号)(十六)金融工具(第22号)第二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一、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较之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有较大变化:(一)重新构建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二)新法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显著变化(三)确定以企业的净所得为基础的征税

60、客体制度(四)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的扣除2、捐赠的扣除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5、三费的扣除。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五)税法优先的原则(六)全面构建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七)建立体系化和规化的反避税制度(八)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完善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一)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降低,使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减少;(二)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各地区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随法人企业纳税地点发生转移; (三)对据实征收的规,纳税人重新选择有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四)增加的反避税条款,对企业

61、税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工作难度更大。 (五)新旧税法差异大,对2007年汇算清缴工作产生影响,纳税人会进行有利于企业的纳税筹划。 第三部分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一、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1、会计的谨慎原则与税法的据实扣除的原则2、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税法的法定性原则 二、差异的分类:时间性,永久性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项目1、投资收益处理的差异2、国债利息收入处理上的差异3、存货处理的差异4、国定资产(在建工程)处理的差异5、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6、工资薪金支出和“三费”扣除的差异7、收入方面的差异8、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开办费用方面的差异9、坏帐准备处理的差异10、研究与开发费处理的差异11、营业外支出的差异44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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