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司法考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200题)含答案提分卷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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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3年司法考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200题)含答案1. 多选题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A 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 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 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 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考点 集体所有权解析 ABD项: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

2、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对失房市民应当给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可予”。2. 单选题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

3、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 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 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 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考点 遗嘱的效力,继承权的放弃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才可以修改,不得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修改。 B项:说法正确,当选。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

4、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若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那么白发人立的遗嘱就等同于没立,此时将转化为法定继承。故公证遗嘱不发生效力。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以遗嘱方式处分他人的财产,贡文遗嘱的这部分应当被认为无效。3. 单选题 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

5、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B 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C 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D 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考点 禁止收费原则,法定收费例外,原告的确认,审查与决定程序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发放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特殊的收费规定,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6、。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影响了刘某房屋的采光,刘某与该行政许可具有利害关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刘某虽不是行政许可的相对人,但是利害关系人,刘某具有原告资格。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建筑工程虽然尚未建设,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对刘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4. 单选题 关于

7、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 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 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 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论司法解释、立

8、法解释都禁止类推解释。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果将“汽车”的最大文义界定为以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或者以电池、太阳能等新型能源由发动机作动力推动、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的话,大型拖拉机也在最大的文义范围内,解释进“汽车”中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认为“汽车”、“拖拉机”二者是并列关系,则将“拖拉机”解释进“汽车”之中,是将一类交通工具解释到另一类交通工具之中,就有类推解释之嫌。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对于“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而言,“伪造”的一般文义是“完全做假”,而“变造”指“部分有真”,故“伪造”的一般文义不能包括“变造”。但是,“伪造行为”的最大文义是“做假”,“变造行为”也是一种“做

9、假”,故“伪造”的最大文义可以包含“变造”。将“变造”解释进“伪造”中,一般情况下(刑法没有特别地将二者并列时)可认定为扩大解释。但是,在刑法特别地将“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并列时,将“变造”解释进“伪造”中,就属类推解释。由于我国对于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两者是完全对立的两种不同类行为,将“变造货币”解释进“伪造货币”之中,就属于法律禁止的类推解释。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考查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指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本选项涉及出罪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可能成立累犯(重),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重的情形都不从

10、重处罚,则实施轻的情形也理应不从重处罚。5. 多选题 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 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 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 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考点 适用范围,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解析 原答案为:BCD;根据新法的修订,答案为:BC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11、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据此,“大米”属于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米制品适用食品安全法。无论是大米还是米制品,公布其安全有关信息均应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 C项:说法正确,当选。食品安全法第1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

12、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食品安全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

13、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据此,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6. 多选题 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 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C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D 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考点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一般原理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社会保

14、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项:说法正确,当选。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1款)。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3款)。保险基金来源因保险类型而有不同,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缴纳及政府补贴等(社会保险法第11条第2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15、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缴纳(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1款);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法第33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法第44条);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法第53条)。 C项:说法正确,当选。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社会保险待遇的性质,理论上应属带有身份性的权利,不得继承。作为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死亡,其遗属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16、(1)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社会保险法第14条);(2)可以依法领取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死亡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17条、第38条、第49条第1款),但对于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2款)。7. 单选题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A 行政法规B 国务院的决定C 规章D 一般规范性文件考点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解析 A项

17、: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本题中,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批准生效,属于行政法规。8. 多选题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A 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B 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C 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D 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考点 犯罪过失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学生跳楼自杀与老师的行

18、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项:说法正确,当选。行为人明知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极高,又未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C项:说法正确,当选。路人只“追赶”小偷,没有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故而小偷跳河应当认定为小偷自己制造的风险,风险并非行为人制造,不负有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 D项:说法正确,当选。邻居的行为降低了风险,而未升高或制造风险,不属危害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9. 单选题 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

19、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自行承担部分损失B 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C 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D 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考点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解析 B项:说法正确,当选;A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和A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银行对甲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盗卡团伙在A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长达一周之久,银行未能发现和制止,未能尽到对甲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甲无过错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全部损

20、失。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罪犯持克隆卡在B银行取款,由于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已被窃取,在克隆卡信息和密码完全正确的前提下,B银行自动取款机审查无误而支付款项并无过错。基于代理关系理应支付存款,所以B银行不应担责,被代理人A银行应该对代理人B银行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0. 多选题 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B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C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

21、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D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考点 法制思想,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解析 ACD项:说法正确,当选。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德主刑辅礼律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过程。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展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唐代承袭和发展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

22、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秦朝全面推行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而不是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11. 单选题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出售房屋无须

23、通知乙B 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C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D 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考点 房屋租赁合同解析 本题考查租赁合同关系。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善意取得以让与人无权处分为前提。甲是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卖给丙是有权处分。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

24、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可知,甲出售房屋,只需要通知乙即可,无须征得乙的同意。12. 多选题 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B 余某提交的录像

25、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C 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D 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考点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判决解析 (原答案ABC)因法律的修改。 A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

26、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符合法律规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

27、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本题中,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符合此规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法院审理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D项:说法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

28、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可知县规划局与市规划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题中,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13. 单选题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 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

29、回申请C 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 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考点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解析 A 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4条规定:“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

30、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

31、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题中,被告人赵某的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所以,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判决作出前,当事人都可以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

32、,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题中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法定情形,因此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值得商榷。14. 单选题 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B 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C 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D 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考点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处罚程序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治安管理法第49条规定:盗窃、

33、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题中,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不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治安管理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题中田某哄抢的财物属于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公安机关不得扣押,但应当予以登记。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治安管理法第

34、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说法错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题中,田某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而非6个月。15. 单选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

35、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 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 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 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 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考点 法律规则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表述法律规范的语句既可以是规范句也可以是陈述句,规范句与陈述句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道义助动词。该条文中出现了道义助动词“应当”,故属于规范句。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规则从内容是否确定的角度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制定规则的规则,其标志性

36、用语是“由某某机关制定”。准用性规则是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的规则,其标志性用语是“参考某某法”。除了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外,其余的都是确定性规则。题干中的规则显然属于确定性规则。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规则在逻辑上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三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均可以省略。提干中的条文没有规定法律后果。16. 单选题 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 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 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 破产企

37、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考点 当事人适格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针对不同种类的诉,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有所不同,选项A是确认之诉中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而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通常是看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B项:说法正确,当选。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可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项:因为该题为2013年的考题,所以按照当时的民诉意见D选项的说法错

38、误,不当选。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非实体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说明】本选项的答案随着司法解释的变化,已经与以前不同。按照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应该以该企业为当事人,因此D选项正确。17. 多选题 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 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 丙是村

39、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 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考点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40、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C项:说法正确,当选。村委会主任负责村集体企业事务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 D项:说法正确,当选。无身份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构成受贿罪的共犯。18. 多选题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 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C 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D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

41、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考点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解析 A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可见,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指定的地点”适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其提

42、出的地点进行,因此该项说法错误。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本法第1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19. 多选题 材料: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

43、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

44、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根据材料,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B 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C 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考点 保证,抵押权的设立,法定代表人,债务承担解析 AD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某

45、虽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是以个人身份为甲公司提供担保。所以丁公司可以向张某主张债权,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据此,甲将对丁的债务转让给丙,未经提供担

46、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该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甲公司的债务全部移转,而且经过了丁同意,所以丁公司不能继续向甲公司主张债务。20. 单选题 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

47、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 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 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 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考点 盗窃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对于盗窃:甲到乙家盗窃客观上系“入户盗窃”。行为人主观上将误将市值5000元的财物认定为“不值钱的仿制品”,结合“家徒四壁”的情形,认定具有确切依据,系属认识错误。对于盗窃对象没有认识,不认为具有盗窃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对于诈骗:主观上明知物品不值钱却谎称值5万,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财物实际值

48、5000元,卖得3万元,被害人因受骗而有损失,构成诈骗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成立要求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评价,先偷的是乙的东西,后骗的是丙,系不同对象(玉、钱)、不同人的不同法益,并且因前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未包容对后行为的评价。 D项:说法错误,当选。诈骗罪的数额应以被害人受骗后实施交付或预欺交付的财物数额认定,本案应认定为3万元(5000元的客观犯罪成本不扣除)。21. 单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

49、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 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考点 保障措施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该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D项:说法错

50、误,当选。该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可见,对终裁决定作出前的进口产品,商务部也可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22. 多选题 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 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 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

51、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D 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考点 诈骗罪解析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甲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乙并未产生认识错误,诈骗行为与取财无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应当认定为未遂。 B项:说法错误,当选。关键在于判断受害人有无损失。甲对丙实施了诈骗行为,丙也受骗,但其虽交付租金,但已获得了一年居住权,财产并未损失,甲不构成诈骗罪。乙的房屋虽被人占有,但所有权并未受到侵害;乙的房屋被人占用,可认为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52、罪(间接正犯);乙的房屋收益权被人盗用,甲在民法上对2万元租金属不当得利,乙可追讨。 C项:说法错误,当选。需区分“食宿诈骗(吃霸王餐)”的不同情形:“犯意先行型”的食宿诈骗,即骗取食物之前即有不给钱的意图,隐瞒了不付钱的真相,犯罪对象是食物,可构成诈骗罪。“食宿先行型”的食宿诈骗,即原本是想付钱,吃完饭后趁机开溜,没有隐瞒真相,也未消灭债权,不构成犯罪,系民事纠纷。“骗取免单型” 的食宿诈骗,即食宿完毕后骗取他人免除债务,犯罪对象是债权,可构成诈骗罪。本题属“食宿先行型”的食宿诈骗,一般不认为是诈骗罪。 D项:说法错误,当选。行为人假借违法交易而骗取他人钱财,也构成诈骗罪。23. 多选题 兴

53、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A 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B 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

54、产情况C 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 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考点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5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

55、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 单选题 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霍甲9000两B 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 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 霍甲、霍丙各300

56、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考点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解析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涉及南宋的“户绝”的继承制度。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设立继子。在财产的继承方面如果户绝之人有尚未出嫁的女儿,在室女可得其财产的四分之三,继子继承四分之一。如果女儿已经出嫁,则继子、出嫁女、官府各得其财产的三分之一。25. 单选题 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 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 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 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 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考点

57、窝藏、包庇罪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为犯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作为),成立包庇罪;司法机关对知情他人犯罪事实的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其单纯不提供证言(不作为)的,不构成犯罪。 C项:说法正确,当选。系属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作为),成立包庇罪。26. 多选题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

58、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属于民法商法规则B 是立法议案C 是法的正式渊源D 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考点 法律规则,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民商法规则属于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酒后代驾服务规则由高经理个人起草,故不属于民法商法规则。 B项:说法错

59、误,当选。立法议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提出立法议案的主体必须是有权国家机关、组织或一定数量的人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人大代表团、一定数量的全国人大代表等,普通公民是没有立法提案权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个人起草的,其作为普通公民是没有权利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议案的。 C项:说法错误,当选。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

60、各种规范性文件。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属于制定法,因而不是法的正式渊源,甚至不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D项:说法错误,当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用。据此,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显然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27. 单选题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

61、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 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 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 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考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解析 本题是对第三人参加之诉当事人地位如何列明的考查。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本案中,丁一撤诉被法院裁定准许后,对于丁爽的第三人参加之诉,应该以丁爽为原告,原案的原被告丁一丁二为被告继续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民诉解释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而本案丁一申请撤诉的时间是在开庭审理前,故虽然被告丁二不同意其撤诉,要求继续进行审理,法院仍然可以裁定准予丁一撤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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