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井筹建处三违辨识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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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矿井“三违”辨识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章“三违”概念一、“三违”概念“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2、,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

3、,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第二章 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一、编制依据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集团公司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王峰矿井筹建处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

4、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按产生后果程度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一般“三违” “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轻微“三违” “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某某矿井各参建单位的所有员工。第三章“三违”标准界定第一部分矿建部分一、“二十五条红线” 规定的行为1.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动电火焊及使用明火。2.个人违章作业造

5、成他人死亡。3.井下脱岗、睡觉者。“三违”三次以上的。5.职工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6.瓦检员、安检员、防爆检查员弄虚作假。“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短距离、不设警戒、放明炮、糊炮等严重违章行为。8.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9.调高监控断电值、缩小断电范围,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数据。10.一风吹排放瓦斯。11.人为破坏通风设施和打开栅栏进入盲巷。12.破坏或恶意移动瓦斯传感器。13.“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不按规定安装,人为造成闭锁失效。14.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15.违反斜巷“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16.带电作业、检修、移动电器设备。17.擅自

6、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闸,或违反停送电制度造成事故。18.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中,电器设备失爆。19.无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探放水施工。20.采掘区域水文情况不清,不进行调查研究,不落实探放技术及措施,超前探查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21.作业现场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汇报、撤出人员。22.殴打、漫骂或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23.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24.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25.扒、蹬、跳各类车辆。二、严重“三违”行为1.干部违章指挥,岗位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事故的。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强令生产的。3.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强令工

7、人作业的。无规程、措施施工的;5.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6.将各种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7.私自停送电的。8.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9.电气设备出现失爆未处理使用的。10.擅自停开风机,造成工作场所无风的责任人。11.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12.安全质量不达标组织生产或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13.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14.遇有险情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通知撤人拒不执行的。15.特种作业人员(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监测工)、转岗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上岗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下井的。1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17.安排单人作业造成事

8、故的。18.跟班干部(班长或班长以上管理干部)未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19.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20.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21.无计划停电、停风的。22.井下车辆除驾驶室以外乘坐的人员或超员乘坐车辆的;23.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项作业的;24.打眼或支护时,不先进行敲帮问顶找掉浮石,或顶板破碎时无专人观察顶帮的;打顶部锚杆未临时支护的;25.各类司机在开动机动车前,不发出信号,检查车辆附近安全情况的;26.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27.领用的火药、雷管存放在同一容器内或乱扔、乱放或丢失的;28.无封泥或不使用水炮泥的29.裸体爆破、明电爆破、短母线爆破的;30

9、.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常进行装药或爆破的;31.爆破前,班组长不亲自布置专人按规定设警戒,警戒点不挂警戒牌、不设警戒栏的;32.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3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立即采取措施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听从命令的;34.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设备、设施的,破坏监测设备、设施的或私调整监测设施的;35.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3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的;37.井下及地面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保护接地的或破坏保

10、护接地装置的;38.停送电不严格执行工作牌和操作牌制度,无牌停送电的;39.随意甩掉或未用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40.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41.井下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的;42.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43.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44.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责任人。4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者。46.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责任者。47.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48.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丝的责任者。49.井

11、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50.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5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52.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动力装置,或者防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53.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54.井下拆缷矿灯的;55.扒、蹬、跳各类车辆的;56.主要岗位脱岗的;57.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责任人。58.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59.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60.井下电缆有明接头、

12、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61.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62.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铝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备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非金属材料的。63.风电闭锁装置未装设或不起作用的;6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65.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66.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68.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69.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13、。70.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责任人。71.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实施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72.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规程规定使用汽油、煤油、香精水、变压器油等易燃物品,或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指挥者和操作者。7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7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火药库或未经安检员签字就交回火药库的。75.装药时雷管脚线未短路的。76.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里的。77.边打眼、边装药或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口的。78.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或拒爆未处理就交班的。79.放炮母线线不够规定长度、母线有破口或明接头爆破的80.火药箱、雷管

14、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81.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82.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打眼的责任人。83.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取得爆破工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84.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85.在瓦斯超限、煤尘超限的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86.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87.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责任人。88.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责任人。89.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90.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责任人。91.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责任人。92.丢失爆炸材

15、料的人员。93.在运送爆炸材料时,未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送,94.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的人员。95.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的责任人。96.非放炮员本人运送火工品的;三、一般“三违”行为1.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2.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3.班中打架斗殴的。打开自救器的。5.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6.井下关闭矿灯休息的。7.机车司机停车时,未将档位挂在驻车档位或将手刹拉死的。8.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9.下井作业过程中不系帽斗系的。10.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手机下井的。11.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牌

16、版的。12.擅自进入工作面无支护区的。13.工作面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进行作业的。14.铲车工作区域范围有人时开机工作的。15.锚索打完未及时张拉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16.安装锚杆(索)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或及时紧固的。17.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瓦斯探头开口掘进的。18.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标准作业的。19.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20.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21.进行接线或检修操作时不挂接地线的。22.拖移、起吊设备、装卸车时,用马蹄环连接,不穿丝戴帽拧紧封闭小链的。23.司机开车时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的。24.司机驾车超速运行的。25.用铁丝代替钢丝绳扣、铁连环起吊设备的。26.机车

17、司机开车遇到拐弯或障碍物,不鸣笛、不减速的。27.安排职工干从未干过的工作或其根本不会操作的工作的。28.职工情绪不佳、思想不集中强行上班的。29.职工喝酒后强行其上班的。30.瓦检员、安检员不在指定地点现场交接班的。31.瓦检员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和实际不一致的。32.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33.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34.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起吊指挥者。3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36.开工前、爆破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责任人。37.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

18、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38.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责任人。39.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支护工。40.井下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地点无灭火器材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41.运输车辆装载期间,将身体伸出驾驶室的司机。42.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其可靠性的。43.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司机。4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责任人。45.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46.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的通风工。47.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48.掘进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

19、风工。49.瓦斯传感器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标校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50.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通风单位负责人。5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52.出现瓦斯误报警不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53.地面供电和机房接地装置以及井下局部接地不符合要求的;54.风筒不反压边,不逢环必挂,反接的,有破口不补的;55.瓦斯检查不执行三对口制度的;56.瓦斯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57.局扇无人负责管理的;无管理牌板或不填写的或填写与实际不符的;58.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59.爆破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爆破工。6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

20、药卷的爆破工。61.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责任人。62.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爆责任人。63.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爆破工。64.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责任人。65.报废的炸药、雷管达到规定数量,未及时按规定上缴销毁的库管员及供应部门负责人。66.炸药由其他人员运送时无爆破工监护,或由不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人员运送炸药的指挥人员。6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人员。68.固定设备保护、仪表不合格或未进行定期校验的;69.井下安全保护设施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合格的;70.各类开关、馈电保护整定不符合要求或不合理使用设备小电、电缆等;71.不按操作规程操

21、作车辆的;第二部分建筑部分严重“三违”行为1.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未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的;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制的。4.施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未配备齐全有效的;5.起重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的安拆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6.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7.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8.无审批的规程措施而进行施工的;9.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合格的明

22、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0.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未满足安全距离的;11.施工现场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以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2.施工现场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13.未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14.施工负责人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1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16.施工单位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17.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18.使用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属于已被淘汰的工艺、设备

23、、材料的;19.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20.发现违反安全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22.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帽、安全带的;23.多层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24.起吊设备、物品时,绑扎不符合规定的;25.随意从高空向下扔杂物的;26.安监人员脱岗或不按时、按地点交接班的。27.未使用漏电保护开关的;28.电缆干线未按规定采用湿地式架空敷设的;一般“三违”行为1.未建立安全责任制;2.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3.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4.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24、;6.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7.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8.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9.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10.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 11.安全措施不全面;12.安全措施无针对性;13.安全措施未落实;14.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15.交底针对性不强;16.交底不全面;17.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18.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19.安全检查无记录;20.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21.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22.无安全教育制度23.新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24.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25.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

25、26.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27.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28.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29.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无记录的; 30.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31.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的; 32.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的; 33.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的; 34.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35.起重臂、物下站人;36.安全技术档案无专人管理; 3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39.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40.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

26、。41.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4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43.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人员。44.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及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4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4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47.氧气、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48.酒后上岗作业;49.塔式起重机无任何安全手续;50.施工人员攀爬脚手架、井字架或随吊盘上下;51.施工人员私自拆除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52.非专业人员操作机械设备;53.对施工现场的配

27、电线路,用电设施和电器设备未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查和维修制度,未建立相应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54.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或电气配电线路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检修,使设备带病运转;55.检修电路时未悬挂“禁止合闸”等明显标志牌;56.使用用电设备不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轻微“三违”行为1.;2.;3.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4.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5.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6.无门卫和门卫制度;7.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8.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9.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10.道路不畅通;11.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12.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

28、;13.工地有积水;14.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15.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16、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17.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18.堆放不整齐;19.未做到工完场地清;20.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走;21.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22.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23.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24.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25.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26.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27.无消防措施、制度;28.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29.班前未对所用设备、防护用具进行安全检查;30.无动力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3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

29、习和娱乐场所;3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33.治安防范措施不力,常发生失盗事件;34.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35.标牌不规范、不整齐;36.无安全标语;37.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38.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39.无厕所,随地大小便;40.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41.无卫生责任制;42.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43.无淋浴室或淋浴室不符合要求;44.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45.无保健医药箱;46.无急救措施和器材;47.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48.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49.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50.夜间未经许可施工;51.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

30、质52.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53.塔式起重机在进行回转、变幅等动作前未作鸣声示意;54.卷扬机在操作人员离开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吊笼未降到地面;55.模板拆除未设置界线且无监护人的;56.宿舍有违章用火、用电现象的;57.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58.未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安全第一责任者;59.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60.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及各种小型用电设备操作工人上岗时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61.混凝土振捣器操作人员不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62.施工人员赤脚或穿

31、拖鞋进入现场或穿带钉易滑鞋从事高处作业;63.随意从高空向下扔杂物的;第三部分安装部分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4.跟班的班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的;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但不安排、不落实、不整改的;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生产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7.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9.地面各施工单位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10.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ll.刁难、谩骂、殴打安监员或

32、项目经理的;12.在施工作业场所打架斗殴的。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16.在班前会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17.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内打麻将、玩扑克、喝酒、睡觉的;18.违章走电车道、绞车道的;19.电工带电作业或高压试验时未按规定执行的;20.多层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21.井筒、高空作业没有佩带安全带或没正确使用安全带的:22.起吊设备、物品时绑扎不符合规定的:23.机电、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2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网或“五口”、“四临边未按规定做好防护的;25.随意从高空向下乱扔杂物的;26.起重机和

33、吊车吊装重物底下站人的。27.起吊用的索具未经计算,且小于规程规定的安全系数的;28.自制的抱杆、起重梁未经载荷计算,且小于规程规定安全系数的;29.井筒作业跟班项目经理不下井指挥或早升井、晚入井的;30.井筒施工绞车司机不经培训或无证上岗操作的;31.氧气瓶和燃气瓶相隔不符合安全距离,燃气瓶上未加装回火阀的;32.各种施工机具无操作规程,且无指定负责人的;33.操作角磨、无齿锯等电动工具不戴防护眼镜的;34.在2米及以上高处,且在大雨、大雪、六级以上大风天作业的;35.在正在起吊作业吊臂下站立或行走的;36.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未按规程规定妥善保管的;37.绞车、稳车的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措

34、施不设或不起作用的;38.绞车、稳车锚地埋设或生根点受力不符合整机安装规定的;39.脚手架拱、拆,跳板的铺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40.施工现场用电设备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50KW以上者,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4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50KW以下者,无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42.供配电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的;43.局部照明工作灯及潮湿作业环境的照明电源没有使用小于等于36V电源电压的;44.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灯具没有使用小于等于12V电源电压的;45.基本保护系统没有采用TN-S系统的;46.没有设保护接零、接地、过载、

35、短路及漏电保护系统的;47.在施工作业地高架子、井字架、龙门架或在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没有安装防雷装置的;48.各种用电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没有按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和操作的;49.电气作业时,没有按要求穿戴必须的防护用品作业的;50.在潮湿或金属结构架上作业时,没有按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类要求选用电动工具作业;51.在狭窄场所(地沟等)或金属容器(管道内、锅炉等)作业,没有按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类选用手持电工具作业的;52.线路带电作业的;53.电力传动装置系统、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线路断开后,开关手柄没取下或无上锁、无悬挂标示牌的;54.绝

36、缘棒或传动机械拉合高压开关,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的,雨天无人监护的;55.电气设备所用的保险丝(片)及断路器容量,不按其负荷容量选用或用其它金属线材代替保险丝的;56.切断电源、操作手柄无上锁或无标示牌;57.用电设备没有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保”的。一般违章现象分类定性细则1.佩戴安全帽,但未系好防脱绳带。2.高空作业己系安全带,但未正确进行栓绑。3.已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签字不及时的。4.井筒装备在吊盘中施工时,板手、手锤等到工具未系绳固定防坠落的。5.高空作业,未携带工具袋,进行抛扔抛接的。6.未过期的旧安全带,使用前未进行坠落实验的。7.冬季施工,在施工现场生火取暖的。8.绞车、稳车

37、传动、啮合部位未定期保养、检查的。9.汽车超载运输设备及材料的。10.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照明的。11.施工现场未设置防爆、消防器材的。12.配电箱内放置杂物。13.保护接地(接零)线未按要求使用黄绿相间的线芯。14.电焊机、开关柜未垫起或垫起高度不符合要求。15.现场宿舍内乱敷乱放缆线。16.开关箱、柜等未上锁。17.开关箱、柜内开关负荷标识不明确或未标注。18.开关等护罩、消弧罩不完整。19.接地系统电阻无定期检测,无记录或记录不全。20.配电柜和母线没有按要求按相序涂漆。21.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堆放杂物,有杂草等。22.手持用电设备的负荷线有接头。23.室外灯具距地面距离小于3m,室内小于

38、2.4m。24.电器、灯具等的相线未通过开关控制。25.宿舍床上装设开关。轻微违章现象分类定性细则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穿单位发放的工作服和工作鞋。2.安全措施已编制,但针对性较差。3.入井作业人员,施工时头灯未安插在矿灯帽上的。4.施工作业现场,吸烟不在规定地点的。5.佩戴过期安全帽。6.氧气瓶横放进行使用的。7.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进行分类保管,但未挂牌的。8.工作日作业两班及以上作业的机械设备实行交接班制度而未执行的。9.手动或电动卷扬机使用时,乱绳起吊。10.钢丝绳扣用作起吊时,未经外观检查的。11.配电箱、柜内配线混乱、无章。12.使用碘钨灯具时,其距可燃物(包括可燃灯杆

39、)的间距不符合要求(300mm)。13.灯具非正常带电部分未接地。14.设备重复接地数量及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15.现场电缆敷放混乱,该悬挂的未悬挂或悬挂不符合要求,该保护的未保护,该埋设的没埋设。手持电动工具未定期作绝缘检测,无记录。用电设备防雨设施不完善。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老虎”等用电设备。人在离宿舍时,电褥子等用电设备未按要求断开电源。电缆(线)盘柜等带电设备,接触或距离氧气、乙炔、气带及易燃易爆用品过近。21.临时用电电缆(线)接头过多或接线不合理。22.电焊机等带线设备的接线柱等带电部位,在无防护罩或护罩损坏的。23.使用木质及其它可燃材料作配电箱或开关箱、柜不完整。24.在施

40、工现场接地极制做安装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如使用螺纹钢、钳材等)。25.用电设备移动时,未切断电源。26.保护零线截面不符合要求(铜线10 mm 2,铝线l6 mm 2)27.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小于2.5 mm2,手持设备2或采用独股线芯。28.将用电设备的电缆的芯线直接插入插座,而不使用合格的插头。29.配电室通风、防雨雪措施不符合要求。30.配电室内设计布局不合理。31.现场临时用电线杆,没有设专用电杆。32.开关箱与设备间距离大于3m,其间电缆长度大于5m。33.用电设备停止作业施工,人员离开时,电源开关未断关。第四章 “违章 处罚标准一般违章每人次罚款50100元严重违章毎人次罚款200500元违反公司安全管理“二十五条红线”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撤职。对本规定未提及的其它违章,参考与其性质最接近的一般或严重违章进行处罚。违章人员要对其强化安全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违章人员要根据违章情况写出安全保证书,并且要照像在三违公示栏公布,违章情况要建立档案保存。特别严重违章经追查落实后予以开除并永不录用。对违章责任单位根椐违章轻重对单位领导处罚5001000元;对集体处罚10005000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王峰矿井筹建处二一二年八月七日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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