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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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z.-目 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视和核查3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5五、基金财产的保管5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7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9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2九、基金收益分配14十、基金信息披露15十一、基金费用16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7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8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8十五、制止行为18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9十七、违约

2、责任和责任划分19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21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1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21. z.-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拟担任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拟担任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

3、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住所: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 *惠文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组织形式:*公司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经营*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住所: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 肖钢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

4、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经营*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效劳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效劳;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

5、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方法以下简称运作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二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6、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平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一样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视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展监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围、投资对象进展监视。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围提供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7、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围对基金的投资进展监视;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展监视;3、对基金投资制止行为进展监视。为对基金制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展监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8、合交易对手库进展监视;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展监视。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并及时提供应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进展监视;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

9、进展监视。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展监视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视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展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10、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视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展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视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

11、平、合理原则以及不阻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根底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展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平安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视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12、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展复查,催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平安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13、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顿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方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展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14、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展。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展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进展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

15、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16、账户进展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展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假设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展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17、算*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当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18、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假设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确认。3、基金管理人和

19、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 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20、,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当责任。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方法、基金合同、相关业务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承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进展外表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完毕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 给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21、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当。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前方能执行。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假设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

22、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当。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当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当任何责任。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假设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展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的修

23、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假设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 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2

24、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分。3内部管理规*、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的要求。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平安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展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效劳。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效劳,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根据其确定的标准进展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25、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席位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3、相关信息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根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展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清算交收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当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26、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缺乏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缺乏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

27、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对*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投资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

28、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展核对。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1、T日,投资者进展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展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 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2、T+1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展账务处理。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T+2日清算。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

29、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2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展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2日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展账务处理。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

30、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当;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当。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31、、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完毕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展复核,并在盖章后以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确认基金份额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展。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32、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展协商和纠正。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过失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到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到达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展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6、由于基金管理人

33、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当责任。假设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当责任;假设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当局部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当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缺乏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当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展分配。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34、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展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会计核算1、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展核对,互相监视,以

35、保证基金财产的平安。假设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展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36、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完毕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缺乏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应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展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应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应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7、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展。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展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假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38、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展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局部的孰低数。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

39、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进展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

40、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展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十、基金信息披露一*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义务: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信息被披露、泄露或

41、公开;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当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催促、彼此监视,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42、事务所审计。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以下简称等媒介进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承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43、容完全一致。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三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方法、信息披露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完毕后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十一、基金费用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44、:HE0.6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1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45、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46、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1、基金募集期完毕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完毕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三基金份额持

47、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义务。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48、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十五、制止行为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制止的行为。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制止的投资或活动。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49、员不得相互兼职。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制止的其他行为。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托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展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二托管协议的终止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4、发生基金法、运作方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三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展清算。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50、,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当赔偿责任。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局部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

51、履行本协议。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当问题,明确如下:1、由于下达*、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当;如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核义务,基金托管人应承当相应责任。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当,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展外表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

52、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当;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当;5、基金管理人应承当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当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6、基金管理人应承当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当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当由此给

53、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假设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缺乏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缺乏,基金托管人不承当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当。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假设自一

54、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出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见签署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订日:签订地: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签订地:.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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