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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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结合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救捞局及各救助局、打捞局、飞行队列入救捞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和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部救捞局及各救助局、打捞局、飞行队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第

2、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管理部门”)。部救捞局审计处负责监督管理部救捞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系统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各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第六条 部救捞局审计处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救助局、打捞局、飞行队的

3、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部救捞局根据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要求,建立救捞系统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组织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对委托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实行统一管理。部救捞局对备选库中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进行跟踪,对资质不符的社会审计组织取消其备选库资格,每5年对备选库更新一次。第九条 救捞系统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救捞系统建设项目

4、委托审计,对全部自筹资金投资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在备选库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中综合考虑报价和审计质量后确定受托人。;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委托审计申请,部救捞局在备选库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中综合考虑报价和审计质量后确定受托人。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委托审计申请,部救捞局在备选库登记备案的社

5、会审计组织中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托人。第十条 为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拟实施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全部自筹资金投资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委托审计的程序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审计管理部门确定社会审计组织后,填写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部救捞局审计处备案,并负责对审计(审核)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二)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

6、建设项目,实施委托审计的程序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向部救捞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部救捞局审计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社会审计组织,报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协调跟踪审计全过程。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审计(审核)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部救捞局。(三)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施委托审计的程序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向部救捞局提交书面申请、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及项目从设立至竣工决算期间相关文

7、件。部救捞局审计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竞争性谈判的申请,经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组织在备选库中登记备案的社会审计组织范围内实施竞争性谈判。确定受托人后,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协调跟踪审计全过程。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按部局下达的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部救捞局。对于部救捞局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积极配合部救捞局做好委托审计工作,部救捞局审计处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

8、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与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由部救捞局与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社会审计组织以书面形式向部救捞局提出支付审计费的申请,部救捞局审计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部救捞局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开具付款通知书,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收到付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审计费用。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要求受托人在出具审计(审核)报告时,对审计(审核)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做出明确表述。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合理使用审计(审核)报告。必要时

9、可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建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委托审计招投标资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等。第十六条 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委托人应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第十七条 受托人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人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社会审计组织,部救捞局及所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并在系统内部予

10、以通报:(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一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两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四)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救捞系统或交通运输行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五)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秘密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的,不得再次委

11、托其从事审计业务。凡有以上情况的社会审计组织,在其不得从事救捞系统委托审计业务期间,取消其备选库资格。第十九条 委托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委托审计的,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责成重新实施审计。第二十条 参与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内审部门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适当安排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已纳入审计计划并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救捞局负

12、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审批表编 号:委托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所在地项 目 资 金 组 成 情 况概算总投资(万元)占总投资比例(%)其中: 1、中央资金 2、省级资金 3、地市级资金 4、单位自筹资金 5、金融机构贷款 6、其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1、已批准立项但尚未开工建设( ) 2、已开工建设( ) 3、已交工验收 ( ) 4、已竣工 ( )委托审计业务内容1、全过程跟踪审计( ) 2、竣工决算审计( ) 3、建设期间审计 ( ) 4、工程结算审计( ) 5、工程造价审核 ( ) 6、其他 ( )拟委托方式1、邀请委托-

13、指定委托( ) 2、邀请委托-选聘委托 ( ) 3、招投标委托-公开招标( ) 4、招投标委托-邀请招标( )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签章:年 月 日单位领导审批意见签章:年 月 日附件2: 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编 号: 社会审计组织名称(盖 章)地 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万元成 立 日 期 年 月 日联系电话注 册 时 间 年 月 日单位性质有 效 期 限 年 月至 年 月年检情况注册会计师人数 人经 营 范 围工程造价咨询证书号发证时间 年 月 日资 质 等 级 级造价工程师人数 人收费标准依据文件上两年度平均或上年度经营业务收入 万元履约情况从 业 经 验选 定 方 式1、邀请委托-指定委托 ( ) 2、招投标委托-公开招标( ) 3、邀请委托-选聘委托( ) 4、招投标委托-邀请招标 ( )违 规 纪 录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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