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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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一、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 7号);6、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 1993143 号);7、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8、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主办单位及部门 主办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 办理部门: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水利管理处(中、小型项目 )。三、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四、建设项目类型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五、审查权限及范围(一) 在淮河流域干、 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 类大中型建设项目, 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 洪区以及濛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3、沙颍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 104 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 河南省

3、永城县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须经 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 公里;2、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 公里处;3、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4、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5、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6、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7、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8、南四湖及骆马湖;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 公里河道

4、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六、工作程序1、在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水利 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报主办部门组织评审(申报材料见七第(一)项);2、防洪评价报告经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并完 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应建设方案作补充修改评价, 并明确 评价结论。 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评价报告连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作为申请附件 (申请材料见七 第(二)项)一并报送淮委及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淮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办理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与决定等环节;4、建设项目审查后,审查意

5、见由淮委寄送建设单位;5、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淮委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施工监督;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 计、施工须符合水利工程有关施工及管理要求;6、建设项目完工后,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由淮委或其委托单位组织专项验收,有关单位 参加。七、申请材料要求(一)、防洪评价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淮委报送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函(样文参考见例1),同时附送防洪评价报告一式 20 份。注明有关建设单位、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文件(样文参考见例 2);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涉河部分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 (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

6、段工 程位置图、河势图、拟建工程与现有防洪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 图等有关图纸 );4、防洪评价报告(内附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名表);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样文参考见例3);6、取水工程提供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排污口提供环保部门批准文件;边界工程应提供 有关协议。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上述材料(包括图纸)的数字化电子光盘一套,以备查询。申请材料要求:规范,符合公文办理有关要求。上述材料报送主办部门一式三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水利管理部门各一份。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九、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十、申办文

7、件例文例1:关于报请评审x国道跨x河 X4特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申请淮河水利委员会:XX工程位于x4河 x级。桥梁长度约xxkm,桥宽xm,跨径组合采用xx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 桥梁与xxx可堤防立交,堤顶净空为 4.5m (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流及基本情况、设计指标)。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单位委托x公司(水利咨询甲级)编制完成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现报上,请予评审。附件:xx国道跨xx河xx寺大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单位(章) xx年xx月xx日关于印发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打印】【页面调色版I I I I】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8-18淮委

8、水政资2008285号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已经淮委 2008 年第 4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行政许可 办法 通知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2008 年 7 月 15 日印发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水利部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系统实施水行政许可

9、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第三条 淮委负责实施水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 以内设机构名义或委托实施。第四条 淮委根据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公布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确定淮委水行 政许可主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淮委水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由下列部门(单位)主办:淮委规划计划处负责主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淮委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主办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审批;淮委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主办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 查、非防洪建设

10、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一级堤防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坝顶兼作公路批准、江河 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主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淮委水文局负责主办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批准、水文监测资料审查。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主办沂沭泗水利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河道管理 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河道采砂批准、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二级及二 级以下堤防戗台兼作公路批准、沂沭泗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沂沭泗直管河 道管理范围内中小型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

11、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第六条 淮委水政水资源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淮委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第七条 淮委办公室负责驻蚌主办单位办理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统一接收、分办、公文运转监督, 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和水行政许可信息发布;主办单位应明确专人做好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 作,并根据职责分工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受理

12、、审查、决定等具体事项。第八条淮委沂沐泗水利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办理其主办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 审查、决定等事宜。第三章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水行政 许可。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 法定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申请 书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费索取和下载服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一条申请人

13、依法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主办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申 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主办单位不得要 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第十二条 淮委办公室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淮委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转交主办单位 办理;淮委办公室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同一个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业务的,由主办单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 理。同一个水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办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水行政许可时,由先收到水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单位 与相关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单位协商,并会签

14、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预先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淮委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先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行政许可,主办 单位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不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阶段的有关法 律文书。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15、,告 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 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淮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 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淮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

16、正材料 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四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 应当制作笔录, 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核查或者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或者询问人员应当表明身份。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和利

17、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 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告知书或者公告应当确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期限,并说明该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 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除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 听取,并制作笔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经审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技术评估、专 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18、第十九条 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的近亲 属,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办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淮委负责人 决定。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 照

19、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 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 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水行政许可涉及部门(单位)意见分歧严重不能协商一致 或者具有其他理由的,主办单位应将行政许可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淮委作出水行政

20、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淮委授予的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淮委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主办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并于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制作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有关事项的变更, 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不得准予变更,并制 作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21、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 满 30 日前向淮委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办单位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 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 许可决定书。前款决定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 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22、要,主办单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的办理应遵守如下期限的规定:(一)淮委办公室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者遇有申请人当面递交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于 1 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单位办理; 主办单位应当即时接办, 并在 4 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阶段的有关法律文书;(二)主办单位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查和有关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草拟工作;(三)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需要有关部门(单位)会签的,

23、每个部门(单位)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完 成;(四)主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征求下级单位意见时,下级单位应当在收到主办部门行政许 可征求意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五)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需要淮委水政水资源处合法性审核的,水政水资源处应当于2 个工作日内完成;(六)水行政许可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主办单位报请淮委负责人批准;(七)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 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24、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淮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经省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送淮委实施决定的水行政 许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淮委审查决定;主办单位应当自收 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

25、作出 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淮委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第二十九条 淮委办公室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水行政许可文书,可采取以下方式:(一)通知受送达人到办公场所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水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水行政许可文 书时,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 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水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

26、盖章,把水行政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收发部门或者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四)委托下级单位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受委托单位应当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 期,并签名或者盖章。(五)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六)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 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第六章 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办理水行政许可时

27、应当使用水利部印发的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文本。第三十一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单位草拟,报送淮委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淮委公章:(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三)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四)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五)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七)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八)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九)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十)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发,使用淮委行政许可专用章:(一)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水行政许可申

28、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四)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五)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六)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七)水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八)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九)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第三十三条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主办的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行政许可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其他行政许可项目需要制作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须报送淮委负责人签署,并加 盖淮委公章;需要制作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须加盖淮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第七章 其他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的,由主办单位组织听证会。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 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会,由

29、主办单位会同淮委水政水资源处组织。组织水行政许可听证应当按照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进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委系统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暂行)(淮委水政 资 2004301 号)同时废止。附件: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文本 目录一、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四、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五、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六、水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一)七、水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二)八、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九、水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一) 十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二) 十

30、二、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十四、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十五、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八、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九、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一、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十二、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一(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该事项不需要取 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

31、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受理。特此告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格式文本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存在下列情 形:(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

32、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格式文本三(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存 在下列问题:(说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补充以下材料(或者补正以下内容):(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33、请你(你单位)将上述材料于(年月日)前提交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 请。特此通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 月曰格式文本四(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或者补正材料)。全 部申请材料清单如下:(列举申请材料清单)。经审查,你(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他有关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

34、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格式文本五(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文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该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该申请的简要情况,以及与他人存在的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其他有关 规定),你(你单位)有权于(年月日)前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特此告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年 月曰格式文本六(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一)(文号)本机关于(年月日

35、)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其简要情况如下:(说明该申请的简要情况)。经审查,该事项应当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一款(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机关 决定于近期举行听证会。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人的报名要求及产 生方式如下:(说明听证代表人的报名要求及产生方式)。特此公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格式文本七(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水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二)(文号)(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

36、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本机关已决定依法召开听证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八条(及其他有关规 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工作人员名单)。请准时参加听证会,并提前做好以下准备:(说明需要准备的事项,如携带居民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不按时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特此公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 月曰格式文本八(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文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37、申请。经审查,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具体情况如下:(说明该申请的简要情况,以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的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水 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你(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要求听 证,并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格式文本九(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文号)(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本机关已决定依法召开听证会。根据中华

38、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八条(及其他有关规 定),现将听证会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工作人员名单)。请凭本通知准时参加听证会,并提前做好以下准备:(说明需要准备的事项,如携带居民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不按时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年 月曰格式文本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一)(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 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9、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如果需要颁发行政 许可证件、证书的,写明领取证件、证书的时间和手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年月日格式文本十一(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二)(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 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如果需 要颁发行政许

40、可证件、证书的,写明领取证件、证书的时间和手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年 月曰格式文本十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 合法定条件(标准):(说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41、(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年月日格式文本十三(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文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因(说 明延期的原因),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者其他法定期限)作出水行政许可决特此告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年 月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为便于审查,需要依 法进行(听证、招标、

42、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为(天数)日,从(年 月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其他 有关规定),特此告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格式文本十五(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变更。(如果需要变更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写明

43、办理的时间和手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年 月曰格式文本十六(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规定的条件(标准),存在以下问题:(说明不予变更的具体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其 他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变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

44、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年月日格式文本十七(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延续申请。经审查,该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 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如果需要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写明办理的时间和手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年 月曰格式文本十八(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45、名称)延续申请。经审查,该申请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规定的条件(标准),存在以下问题:(说明不予延续的具体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其他有 关规定),决定不予延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年月日格式文本十九(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发生以下

46、情况: (说明依法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有 关规定),决定对原水行政许可作如下变更:(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由此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说明补偿措施)。(说明领取补偿的时间和手续,如果需要变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同时说明)。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 年 月曰格式文本二十(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47、: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发生以下情况: (说明依法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其他有 关规定),决定撤回原水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说明补偿措施)。(说明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要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年月日格式文本二十一(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

48、名称):本机关(或者有关下级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经调查核实(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现以下情况:(说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说明具体款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 条(说明具体款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原水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向被许可人作岀赔偿的,应 当说明赔偿措施)。(说明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要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

49、印章)年 月曰格式文本二十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你单位)提岀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经调查核实,发现 以下情况:(说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说明具体款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一 条(说明具体款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注销原水行政许可。(如果需要收回有关行政许可证件、证 书的,说明办理的时间和要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50、(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关印章)年 月曰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存在问题及探讨【打印】【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07-11-02徐新华淮委建设与管理处 蚌埠 233001)摘 要 通过对淮河流域近年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提 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建议、措施和方法,提高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效率。关键词 建设项目 管理问题 探讨1 建设项目审查基本情况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 19927 号) (下简称有关规定)颁布以来, 1993年 3 月,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 下简称淮委审查权

51、限通知 )(水利部水政 1993143 号) 授予淮委建设项目审查权。 根据水利部授权, 淮委召开了流域四省计委及水利厅参加的 建设项目审查工作会议。 随后,淮委下发了 关于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通知 ( 淮委水政资 19936 号 )。 1998 年以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法进一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进行了规定, 建设项目审查逐步规范。 截至 2004 年底, 淮委审查批复项目 197 项(淮河水系 34项,沂沭泗水系 163 项)。查处违章建设工程 3项, 不同意建设方案或不同意建设的项目 6 项。2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国家基本建设程

52、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施工图设 计、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九个方面。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淮委对建设项目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等程序 明确了时限,要求审查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并按要求在网上公示 。 建设项目审查报批程序为:(1)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直接向淮 委提出申请, 申请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作为申 请材料的附件之一。(2)受理。淮委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由专人负责对建设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申请材料要求, 在 5 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同时,向

53、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河道管理 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 对所报材料不全或需进一步论证的, 出具材料补正通 知书。( 3)审查同意。淮委根据各省水利厅提出的初审意见及流域规划和有关法规文件,提 出审查意见, 直接批至申请单位。 同时将审查批复意见抄至水利部建管司、 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属沂沭泗水系项目抄至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直属管理局。 对不同意建设的,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可在 30 天内向水利部提出复议。(4)设计审查。由于建设项目审查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时项目设计深 度难以达到审查要求, 项目批复后, 要求建设单位按批复要求将各阶段设计文

54、件及设计图纸 报淮委进一步审查。(5)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淮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委托的河道主管 机关 (一般为工程所在地水利管理单位 )提出开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6)施工监督及检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淮委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复要求 对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安全及管理部分实施监督检查。( 7)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淮委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 6 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3 存在问题虽然河道建设项目管理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这项工作起步较晚, 管理经费不落实, 困难 很多。 首先是管理工作滞后于经济建设

55、发展的要求, 管理中还存在管理权限不清、 审查时间 长、监督力度弱等问题,难以做到有效管理;其次是有法不依,违章建设现象屡有发生;再 次是行政干预,越权、越级审批事件严重了干扰河道建设项目管理。主要有:3.1 无专项管理经费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查勘、施工监督、水文复核、技术论证与分析、专家咨询、 防洪及项目管理、工程度汛、问题协调、竣工检验及验收等均需要较多费用。防洪评价报告 评审的组织、查勘、专家咨询、评审也需要一定的费用,按照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目前这部分费用无从支出, 由于缺乏管理专项经费,实际工作往往是违章操作。注: (据调查,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同时批

56、准的城市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其规划审查费为工程总造价的 2%o。(建设部建规(92)302号,皖价字(92)138号)。3.2 流域性及大型河道综合利用规划滞后,建设审查无权威规划依据 按照建设项目审查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是审查的主要内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流域综合规划批准非常复杂而缓慢, 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已批准规划的又往往与现状的要求不一致,造成项目审查的权威性、 说服力差,建设单位认为要求过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未经批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如沙 颍河为跨豫、皖两省的大型河道,近年来各地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交通条件,大量修建拦河、

57、取水、临河、跨河建筑物,而沙颍河较权威的规划只有沙颍河近期治理规划意见(未经水利部批准 ),无综合利用规划,河道的开发和保护无科学依据。目前淮河干流、沂河、沭 河、南四湖、涡河等大型干、支流河道均缺乏综合利用规划,难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 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仍处于报一个, 批一个的被动状态, 缺乏流域性的统 一的综合治理规划。3.3 有法不依、违章建设现象依然存在,执法环境差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有些地区为了地方利益, 只考虑近期和局部利益, 不顾长远和整 体利益,因而忽视防洪安全。有些项目确定为首长工程,不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履行报 批手续,强行违法施工建设,行政干预代替

58、依法管理,造成很坏影响。淮河流域的山东济宁市开发小北湖, 南四湖围湖养殖、 种田都是行政干预的结果。 如安 徽淮南田家庵电厂在淮河洛河洼行洪区建设灰场,淮委和安徽省水利厅均明确不同意其建 设,要求其另行选扯,但电厂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继续建设,难以阻止,造成既成 事实。临沂花园橡胶坝工程,未经许可即开工建设,边申请边建设,工程批下来已基本竣工。临沂 市在沂河滩地上建设动物园项目, 也是未批先建的典型事例。 项目一旦建成, 建设单位往往 一走了之, 对流域机构提出的审查要求及补救措施置之不理。 对于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的项目, 管理单位难以履行管理职责。以上说明,依法管理还相当困难,执法环境急

59、需改善,还需要作许多艰苦的工作。3.4 越权、越级审批问题越权、 越级审批问题主要表现在职责不清, 管理体制不顺。 一方面有行业间管理体制不 顺,另一方面也有行业内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行业间管理体制不顺主要表现在其他行业越权管理, 如港监或航道部门, 越权批准岸线 的使用;交通部门一些建设项目,如修建码头、船闸、整治航道等,不报水利部门批准,而 是交通部门自己审批。由于不考虑河道防洪安全,留下了不安全隐患。行业内部管理不顺主要是行业内 “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存 在越级、越权审批问题。有些是争利益,认为审查有利可图,越权审批。由于不清楚或吃不 透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

60、规划等专业规划, 只考虑局部利益等情况, 造成既成事实, 对河道防 洪安全带来隐患。3.5 建设项目管理配套法规仍需完善 建设项目管理已进行 10 多年,但规范配套的法规很少,给规范审查管理带来很大困难。3.5.1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资质管理混乱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是建设项目防洪影响的主要技术参考依据。 但防洪影响评价 编制管理较为混乱。 在报告编制方面, 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混乱, 水平高低不一, 受利益驱动, 设计、规划、研究、咨询、水文水资源等单位和机构纷纷承担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水利部 虽然出台了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对报告编制有较好借鉴,但对报告编制深度、 评审程序、

61、编制资质及专家管理等没有规定。 报告编制深浅不一, 评审专家良莠不齐, 难以做到科学、准确的评价。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受人为因素影响大。无统一的防洪影响 评价规范。3.5.2 无建设项目审查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审查涉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 施, 但至今无统一规范的审查技术要求, 仅凭经验和习惯。 如河道内桥梁的基础埋置深度要 求,设计洪水标准和现状标准的要求相差很大。 项目建设导致流速和河势改变应防护的范围、 深度,也无统一要求。不同防洪标准的河道堤防,桥梁梁底与堤顶之间净空高度,交叉及联 接要求, 影响补救措施等相差很大。 要求标准高则工程造价明显增加。

62、 由于没有统一的技术 审查规范,在批复中很难量化,难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审查和处理,建设单位对此有看法。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与管理、河道占用、竣工检验、验收等方面也缺乏可操作性规范,建 设项目审查程序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由于与建设项目管理缺乏配套法规, 各地审批程序不尽相同, 审批制度的不规范, 影响 水行政部门执法的权威性。3.6 施工监督难项目批复后,按照行政许可 法要求,审查机关应对批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但审 查机关受经费、人员所限,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一般委托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督, 但基层管理单位监督, 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 建设单位往往不予重视或不理, 使项目批复难 以按审查要求完成,带来工程遗留问题。水行政执法困难大,力度弱,执法环境差。3.7 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查与管理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 (包括水利工程 ),都应 按有关要求履行审查程序, 目前水利工程还没有纳入到审查范围, 由此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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