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社会法之辨析探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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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兼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辨析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兼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辨析作者安旻摘要 本文明确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涵义,提出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利与社会法的“社会公益之间的差异,在经济法的价值体系论述中则提出了反映其本质属性的三个层级与一个核心的立体构造,并分别加以阐释,从而进一步与社会法相区别。关键词 社会本位、社会公利、社会公益、价值体系、可持续开展、经济秩序、分配正义、和谐一、对“社会本位观的再诠释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本位理念观,不同的本位理念观反映着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譬如,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

2、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对这一系列的理念观的认识已经在学界获得了根本共识。从法律调整经济的开展历程看,既存在着资本主义国家的“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理念观的转变,也存在着社会主义国家以中国为代表的“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理念观的转换,淡化社会意识形态的因素,此种转换表达着“殊途同归的趋向。这里的“社会本位是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相对应的现代化的法律本位理念观,而经济法也正是因为具备了“社会本位理念观,而成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迥异的现代之法。不同理念本位的法对主体的行为模式有着不同要求:国家本位下所强调的主体行为模式重心是“义务,个人本位下所强调的主体行为模式重心是“权利,而社会本位下所强调的主体行为模

3、式重心是权利力根底上的“责任,可以简称为“权责。所谓的“权责本位,就是指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已经不再允许“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放任和“极端国家主义的全面管制,在充分成认个人、社会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对之实施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任何滥用权利力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止甚至惩罚。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社会本位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个人本位和社会主义高度集权时期的“国家本位最重要的区别标志。我们可以把法律强调法律主体行为模式重心的开展过程进一步归结为:从义务本位或权利本位到权责本位。在现代社会,我们称民

4、法是“权利法,是私法领域的代表法,行政法是“控权法,是公法领域的代表法,而经济法是“权责法,是第三法域社会本位法的代表法。也正是基于对此的大致认同,我国经济法学者经过与其他部门法学者长期的“论战,为经济法赢得了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应有地位。然而这种社会本位理念的提出仅仅是将经济法从传统非“私法即“公法的僵化思维中解放出来,为经济法的独立奠定了坚实的第一步。我们还必须清楚地看到就第三法域部而言,还存在着“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分,而以往正是我们对此问题研究的不够深入,才导致了一些经济法学者在*些具体法律规则的归属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也引致了一些社会法学者的“异议。 注2同样以“社会为本位,同属第三

5、法域,同是新兴部门法,甚至就我国而言,社会法的兴起比经济法还要晚 注3,则我们应该如何来厘定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界限.进一步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围,为经济法彻底的、科学的独立与完整扫清最后的障碍,这就需要我们将“社会本位理念的涵义更加明确化和将经济法的特有价值定位更加清晰化。我们认为虽然经济法与社会法都主以社会为本位,但各自侧重点并不一样,社会法的社会本位观强调的是“社会公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强调的是“社会公利,“社会公利与“社会公益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对“公利和“公益的区分则根本明确了两种部门法的差异与调整围。经济法所强调的“公利带有明确而突出的经济性,社会开展之本是社会生产力

6、开展,而社会生产力的开展在人类历史上主要就表现为经济开展。没有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开展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开展,而经济法所追寻的恰恰就是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开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无论在调整对象、运行机制、法益目标和评价效果注4都突出表现为是遵循经济规律对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促进,因此简称为经济法的“社会公利性。而社会法则更多关注的是带有公共目标性和人文关心性的“社会公益问题,如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保护问题、社会的平安与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问题、社会根本生活条件的改善与开展卫生文教问题、社会传统的公序良俗妇女儿童老幼病残的特殊保护问题,这些问题明显侧重的是“公益,而不带有直接的经济

7、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公利与“社会公益在不少情况下并非截然分开,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密切关系,而且在一些特定的社会领域中总会存在着既有“公益又有“公利而难以硬性区分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公利与公益所占的比重大小由主体自行选择部门法来解决问题,或由两种部门法协调解决,而没有必要采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一定要将之划归到哪个部门法调整。现实中在法律的畴里亦有很多先例,比方民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常常竞合,而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律留给主体更多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法律成熟、完善的重要表现,也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律调控领域的延伸。综上所述,正确理解经济法与社会法社会本位理念定位的不

8、同,是明确划分经济法与社会法各自调整围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社会公利性与社会法的“社会公益性是有着明显差异的,但它们一起完整地构成了可持续开展的社会本位理念。二、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从哲学的角度讲,价值是连接主体与客体的实体性要素:一方面提醒了主体认识、利用、改造客体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另一方面反映了客体可以满足主体的何种需要,即有用性。从法哲学上讲,法的价值具有层级性,这是由主体需要的层次性和法律规本身的层次性决定的,几个不同的层级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而每个价值层级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整个价值体系的子系统。我们认为,一个完整的部门法价值体系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次:法的本质价值层、法的形

9、式价值层和法的评价价值层。再就经济法学的价值系统而言,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层集中表达了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反映了经济法创制与实施的宗旨。经济法的形式价值层,又称为经济法的表现与保障价值层,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所必需具备的品质,此种优良品质间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并保障其实现,是经济法本质价值层获得实现不可或缺的外在形式。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是经济法在经济伦理层面所持的态度,其实质是利益的分配观,是评判经济主体行为和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是非曲直的标准。就三种价值层次而言,它们存在一种从客体到主体客观到主观的过渡关系。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层是经济法本质属性得以实现的客观容层,经济法的形式价值层

10、是表达经济法属性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层,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则是经济法价值体系得以确立的主观判断层。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层来源于社会对经济法的客观需求,经济法的形式价值层来源于经济法律制度自身要实现其本质和目的的功能需要,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则来源于人的理性对经济法本质价值层与形式价值层的价值取向的引导需要。同时,经济法的这三种价值层次共同围绕着一个中心轴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和谐。没有经济法关于和谐的核心价值确实立,经济法价值体系的独特性就无从显现,人们对经济法价值和功能的认识也会因此而走向歧路。1、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层经济法的本质价值是满足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开展的需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论是市场的调节

11、,还是国家的干预,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其目的就是要保持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开展。而经济是基于对两种资源配置手段都会失灵,都无法保证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开展而产生的,使之成为政府干预之法和干预政府之法。所以经济法从诞生那天起就担负起要实现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开展的重任,这也正是经济法的本质价值之所在。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开展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开展的关键性环节。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开展至少有以下四层涵义:第一,这种开展是一种社会整体的开展,不是社会中*一阶层或集团的单一开展,也不是*一地域或地区的失衡开展,更不是*一行业或部门的畸形开展;第二,这种开展强调的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注5只有充分考虑了其

12、他劳动、就业等社会因素和生态因素的集约型、环保型、效益型的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才是经济开展;第三,这种开展是一种不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的开展。第四,这种开展不以盲目的快速为指标,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有方案的、有调控的快速开展。因此,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开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开展,在开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最后,我们认为社会法所要实现的开展重心是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开展,是包含科技、卫生文教、社会保障等方面因素的综合的社会生活开展,与经济法所要实现的和谐的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开展有明显不同,这是两者在法的本质价值层存在的主要差异。2、经济法

13、的形式价值层经济法的形式价值是经济法治环境下日益突出的经济平安和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我们认为,经济秩序是经济法治统驭下的自由与自由意志根底上的规经济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社会经济要素有层次有构造有先后的合理的系统排列,也表现为经济主体有理性、有规律、可预测的符合法治标准的经济行为,而经济平安则是经济秩序的根底要素和外在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而建立起一定的经济秩序,以保障经济开展平安的规则体系。经济法治统驭下的经济秩序就是在现代社会,人类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经济活动过程中表达出来的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经济关系。这种平衡和谐的经济关系,一方面为社会

14、整体经济可持续开展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反映了经济法治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一种相互“妥协,为了满足每种经济主体长远的经济开展目标,而在整体上达成一致,即可以放弃现有的经济利益而换取未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舍弃与获得,上升到整个社会,就是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开展。经济法治统驭下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平安的市场环境,在这个有着国家适度干预协调的市场机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倾销行为和其它不正当经济行为,可以有效地抵御来自国和国际市场的风险和其它不确定因素的损害。正是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不同类型

15、的经济主体都可以依法获得最大限度的自我开展和满足:就国家主体而言,当它作为社会经济的干预协调主体时它需要依照宏观调控法来行使相应角色的行为,当它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生产、交换、消费的时候它需要依照市场规制法来行使相应角色的行为;就市场主体和第三主体而言也都是按照经济法治的规来进展市场行为或公益性经济行为。而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也将在这样一种机制下得到了顺畅有序和平安自然的流转。这就是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应有之涵。最后,我们认为社会法所要实现的秩序是安定祥和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这与经济法所要实现的平衡、和谐、平安的经济秩序存在明显不同,这是两者在法的表现价值层存在的主要差异。3、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经

16、济法的评价价值是经济法所努力要实现的经济伦理的要求:实现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经济正义。经济法的评价价值涉及到了经济利益的表达、平衡与重整,其实质是利益的分配观,即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中分配的正义。众所周知,经济生活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相应地,经济正义也包括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而我们认为分配正义是四个正义环节中的核心环节,也最能从根本上表达经济法的应有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既定条件下,如何有效地进展资源配置以保证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开展成为了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点,也就使分配正义成为了经济正义的核心环节。这里我们还有必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是使分

17、配成为核心的前提。分配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容:保证主体公平分配负担和公平享有时机,注6是同稳定开展与平安秩序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是经济法本质价值层与形式价值层的价值取向上的主观理念的判断标准。实现分配的正义所要处理好的中心矛盾就是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的关系。目前国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益的通说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我们认为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这八个字意义重大,符合当时中国开展的实际需要,也符合中国当时“要共富必先富的开展策略。但是“时移则事易,伴随着我国经济开展,现在我国所要解决的则是先富起来之后的共富问题。因为只有少数人的先富,没有大多数人的共富,就不可能有中国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开

18、展,能否有效防止和顺利解决“贫富两极严重分化的问题是关系到中国的开展前途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也正是基于此才有了中央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和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有鉴于此,现在如果还仅仅把“公平问题放在兼顾的位置上,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而目前社会上强调“公平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比方要求“教育公平、“就业公平等等,这些公平的实质或者根底就是经济公平。我们认为“效益是本质,公平是保障。这里我们强调的经济公平已经不再仅仅是道义伦理理念层次的公平,而是要实现社会效益的根本保障与实践。所以根据目前中国经济开展的实际,我们应赋予公平与效益同等的地位。就总体而言,实现经济公平

19、的实质就是在实现经济效益。总之,分配正义的实现是以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的双重实现为经济法的价值评价标准,也就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经济法的实质就是分配法。此外,我们强调的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经济正义也正是我国社会所亟待建立的个人信用制度、企业诚信制度和政府经济行为透明化的法律价值理论基石,是最终实现经济人与道德人在新的法治环境和经济体制下统一的出发点。最后,我们认为社会法所要实现的正义是一种社会正义,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公德与伦理倾向,这与经济法所要实现的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经济正义存在明显不同,这是两者在法的表现价值层存在的主要差异。4、经济法价值体系的中轴核心价值不管经济法是要到达社会经济总体可持续开展的

20、目标,还是表现为平衡和谐的经济秩序,实现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经济正义,都围绕着一个统一的核心和谐。可持续开展就是持续的、全面的、和谐的开展;经济法意义的经济秩序并非扼杀经济自由的经济统制,而是自由与秩序的和谐共存,既构建了一种经济秩序,防止经济混乱和无序的出现,又要回应经济主体的变革要求,抑制市场经济消灭自由的倾向,为市场经济主体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所谓分配正义,也就是要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利益之间的和谐分配,实现经济获益与经济负担之间的和谐分配,最终实现效益与公平的和谐。我们不赞同历史上*些国家的做法或者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把经济法的本质界定为“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而把经济法的价值核心

21、确定为“经济秩序。 现代经济法理论的开端是始于对国家主体“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经济过程的深入研究,但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并不能表达经济法的全部本质,只有经济法学理论应然的预判与实然的实践相结合,将原始的研究切入点融合到完整的经济法现象中,经济法的本质才得以凸现。而随着经济法的成熟与进步,国家协调/干预/调节/管理的意志性已经日益跟市场经济开展的规律性严密结合在一起,呈现出一种相互协调的风格,即政府经济行为应当具有理性,这种理性是与正确认识和遵循经济自身的开展规律相联系的。注7所以,经济法的根本理念既不是抽象的理想社会目标,也不是单纯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而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

22、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不是自由、秩序、效益、公平等的排序游戏和抽象比拟,而是稳定与开展、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也唯有在此根底上才能分析出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不同层次,正确理解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使其与其它法律部门科学地区分开来。注释 1 作者简介:安旻1976,工作于新学校。 周运1976,工作于市建发机械制造。2 参看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P110-132。3 参看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载?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2004年,P117-134。4 参看昌麒、单飞跃、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载?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2004年,P105-107。5 这与曾经一度影响过我国政府经济决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强调的单纯经济增长是两个不容混淆的概念。参看何新:?思考新国家主义的经济观?第二章,时事2001年。6 参看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的分析? 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年,P12“我们可以对平等和公平采用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对负担进展公平分配的程度。第二个标准是人们拥有平等时机的围。7 参看邓峰:?经济法漫谈一:社会构造变动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调整?,载?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P6061,P707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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