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管理知识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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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统计管理知识报表制度- -日期:41 /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目 录第一部分 总 说 明2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与表式3一、基层报表4二、综合报表8第三部分 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14一、物业管理14二、住房置业担保16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四、房

2、地产中介服务21五、房屋概况24六、房屋权属登记26七、房地产交易28八、住房公积金30九、房改与住房保障33十、城市房屋拆迁35第一部分 总 说 明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房地产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本报表制度包括物业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住房公积金、房改、住房保障与房屋拆迁等十个方面的容。三、本报表制度执行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其中设市城市、县城与部综合财务司的统计围一致,工矿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围执行)。(一)设市

3、城市的统计围分为两类:1地级与以上城市的统计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2县级市的统计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围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包括在。(二)县城的统计围县城的统计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围统计。(三)工矿区的统计围工矿区的统计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围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四、报表的填报单位本报表制度分设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分别由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围的物业管理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房地产中介服

4、务企业填报。综合报表分别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五、报表的报送单位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城镇房屋拆迁等七报表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基层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直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房改与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

5、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城市房屋拆迁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六、报表的汇总与报送方式: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写并通过网络或电子上报。七、本报表制度自2004年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制度起执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与表式表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报围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日期一、基层报表房基1表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年报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物业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络或电子年后3月底前房基2表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季报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同上同上季后15日前房基3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基层表季报设

6、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上季后15日前房基4表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年报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上年后3月底前二、综合报表房综1表房屋概况年报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国有土地围的房屋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上年后3月底前房综2表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年报同上同上同上年后3月底前房综3表房地产交易情况季报同上同上同上季后15日前房综4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月报辖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

7、管理中心同上月后10日前房综5表房改与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年报辖区全部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单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上年后3月底前房综6表城市房屋拆迁情况季报设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上季后15日前第三部分 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一、物业管理(一) 基本情况指标1企业名称:填写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2法人(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3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

8、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4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5企业成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的日期。6企业资质等级: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方法(建设部第125号令)填报。(二) 物业管理项目情况1住宅是指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商住房屋。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是指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3办公楼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4商业营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

9、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5工业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6其他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三) 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指报告期末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者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1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招投标策划、服务项目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2管理

10、处主任(项目经理)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四) 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1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2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3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4

11、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5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6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的数值填列。7营业税金与附加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与附加”项的数值填列。8营业利润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与营业税金与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五

12、) 工资、福利费、保险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在报告期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费用。(六) 企业经营情况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填报。(七) 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简称,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

13、造的资金。二、住房置业担保(一) 单位基本情况1成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或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日期。2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属类型的代码。(二) 注册资本金与来源1注册资本金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总额,包括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2政府投入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物形式资产投入的部分。3货币资本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以货币形式投入的部分。(三) 经营情况1累计担保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2本年担保户数是指从年初

14、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3商业贷款担保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商业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4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5组合贷款担保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组合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6累计担保面积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总面积。7本年担保面积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面积。8累计担保金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的贷款金额。9本年担保金额是指从年初至报告

15、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金额。10担保余额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余额。11商业贷款担保余额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1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余额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余额)。(四) 收入情况1累计总收入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主、兼营各项业务的总收入。2本年总收入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所有业务的总收入。3累计担保收入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4本年担保收入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

16、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总收入。5累计其他收入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收入。6本年其他收入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总收入。(五) 担保保证金与风险基金1担保保证金余额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在各银行上存储的担保保证金余额。2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取的风险基金总额。3风险基金余额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基金的余额。(六) 担保贷款的风险情况1逾期户数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户数。2逾期三个月以上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

17、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户数。3逾期金额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金额。4逾期三个月以上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5累计代偿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承当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户数。6本年代偿户数是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当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户数。7累计代偿金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承当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金额。8本年代偿金额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当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金额。9累计最终赔付损失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

18、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户数。10本年最终赔付损失户数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户数。11累计最终赔付损失金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累计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金额。12本年最终赔付损失金额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经处置抵押物抵偿后,最终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赔付损失的金额。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施工的全部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面积,以与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

19、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2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分割计算。3竣工面积是指报告期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实行房地产开发小区综合验收的城市,应经小区综合验收合格)正式或移交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4竣工套数是指报告期房屋按照设计

20、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指标),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成套住宅的套数总量。5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空置待销面积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7空置滞销面积是指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8空置积压面积是指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9完成投资:是指报告期完成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与其配套服务设

21、施建设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与其它费用。10自有资金是指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其所有者权益中安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11银行贷款是指报告期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借款。12其他是指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集资、无偿损赠等资金。13预收款项是指报告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提前预收的、由购房者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四、房地产中介服务(一) 基本情况指标1企业名称:填写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2法人(单位

22、)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3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4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5企业成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的日期。(二) 资产情况1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2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3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当的能以货币

23、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4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三) 损益与分配1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2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的数值填列。3营业税金与附加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该指标

24、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与附加”项的数值填列。4营业费用指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项的数值填列。5营业利润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与营业税金与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6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7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与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四) 工资、福利费、保险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

25、(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在报告期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费用。(五) 业务量与从业人员1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从业的人员总数。2完成件数是指报告期,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咨询评估机构的完成的业务件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业务促成的交易的件数和总建筑面积。3房地产估价总额是指报告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房地产价值总额。4房地产经纪成交建筑面积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交易的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五、房屋概况(一

26、) 房屋状况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住宅是指报告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的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私有(自有)住宅是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建设面积之和。2年末成套住宅套数是指报告期末按设计要求已建成并达到入住使用条件的成套住宅的套数。统计单位:套。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走道或客厅等组

27、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3年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之和。4年末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之和。5本年房屋减少面积是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之和。(二) 居住状况1居住人口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围一致的居住人口。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2居住户数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统计单位:户。3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住户是指报告期末人

28、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住户户数。统计单位:户。4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5户均住宅套数是指报告期末,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公式:户均住宅套数(套/户)=实有住宅套数居住户数6住宅成套率是指报告期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7住宅自有率是指报告期末,自有(私有)住宅的建筑面积占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

29、住宅建筑面积100%六、房屋权属登记(一) 已登记房屋情况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在城镇和工矿区辖区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2住宅是指报告期末,含私有(自有)房屋在的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3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4非住宅是指

30、报告期末,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的总建筑面积。5办公楼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6商业营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7工业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8其他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二) 本年登记情况1本年登记总件数是指报告期,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总件数。2本年登记总面积是指报告期,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3初始登记总件数与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总件数与总建筑面积。4转移登记总件数与转

31、移登记总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总件数与总建筑面积。5变更登记总件数与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总件数与总建筑面积。6他项权利登记总件数与他项权利登记总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进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总件数与总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抵押登记总件数与总建筑面积)。7注销登记总件数与注销登记总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进行房屋所有权与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总件数与总建筑面积,其中包括拆除房屋登记总件数与总建筑面积。8拆除登记件数与拆除登记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因房屋拆除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总件数与总建筑面积。(三) 本年发证情况1本年发证合计是指报告期,房屋权属

32、登记机关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的总数。2所有权证是指报告期,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总数。3共有权证是指报告期,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的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的总数。4他项权证是指报告期,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放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总数。七、房地产交易(一) 本年新建商品房预售是指报告期,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数据。1批准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经批准预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建筑面积,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填报。2预售套数是指报告期,商品房预售总套数。3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商品房预售总建筑面积。4预售金额是指

33、报告期,商品房预售成交合同价总金额。(二) 本年新建商品房现售是指报告期,新建商品房现售并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数据(含竣工一年以上,在本年又现售出的商品房),不包括进行预售合同备案后办理过户登记的数据。1成交套数是指报告期,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总套数。2成交面积是指报告期,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总建筑面积。3成交金额是指报告期,新建商品房现售的成交合同价总金额。(三) 本年存量房买卖是指报告期,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通过其它交易方式取得产权的房屋,以与自有自用房屋买卖的相关数据。再上市房买卖,是指报告期,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再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数据。1成交套数是指

34、报告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总套数。2成交面积是指报告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总建筑面积。3成交金额是指报告期,办理过户手续的存量房交易总金额。4.平均成交价格平均成交价格(平方米/元)=成交金额成交面积(四) 本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租赁登记备案件数是指报告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件数。2租赁登记备案面积是指报告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五) 本年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1抵押登记件数是指报告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总件数。2抵押登记面积是指报告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房地产总建筑

35、面积。3抵押登记金额是指报告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务总金额。a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报告期,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有关数据。b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报告期,购房人在支付规定的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预购的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有关数据。c现房抵押是指报告期,抵押人用已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向抵押权人提供偿还贷款担保的有关数据。d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是指报告期,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竣工后,转为现房抵押的有关

36、数据。e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转现房抵押是指报告期,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转为现房抵押的有关数据。f其他是指报告期,除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情形之外,抵押人用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八、住房公积金(一) 住房公积金来源1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是指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省级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职工和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2本期应缴职工人数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管理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与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

37、会团体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之和。3本期实缴职工人数是指本期实际汇缴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本期是指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以下同)。4上期末缴存余额是指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上期在月报中指上月,在年报中指上年度(以下同)5本期应缴存额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人数销户人数封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或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6本期实缴存额是指本期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7本期个人提取额是指本期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38、。8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 是指截至本期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9结转利息是指每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10本期末缴存总额是指截至本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11本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本期末缴存总额扣除本期末累计个人提取额后的数额。(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与分配1本年业务收入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2本年业务支出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3本年增值收益是指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4本年提取管理费用是指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数额。5本年末风险准备金

39、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按规定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数额。6本年末风险准备金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7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数额。8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扣除已划出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数额。(三) 住房公积金使用1上期末贷款余额是指截至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贷款(或其他贷款,以下2、3、4、5、6同)本金数额。2本期发放额是指本期利用住房公积金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数额。3本期回收额是指本期实际回收的贷款本金数额。4本期末

40、贷款总额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本金数额。5本期末贷款余额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且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数额。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额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7其他贷款逾期贷款额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后所有项目和单位贷款的未还本金余额之和。8个人住房贷款本期放贷户数是指本期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9个人住房贷款本期末累计放贷户数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10个人住房贷款本期末逾期贷款户数是指截至本期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

41、上未归还贷款的借款笔数。11本期国债购买额是指本期利用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购买国债的金额。12本期末国债余额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在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九、房改与住房保障(一) 公有住房改革情况1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辖区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负担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

4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3年末实有公有住房总量是指报告期末,本辖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见决定、通知与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4公有住房累计已出售总量是指截止报告期末累计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5当年出售量是指报告期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6当年房改成本价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见决定、通知。7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计总额是指截止报告期末累计已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

43、总额。8公有住房售房款余额是指公有住房的的帐面现存剩余数额。(二)廉租住房保障情况1本年廉租住房对象是指本年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数。2本年廉租住房解决户数是指报告期的各种廉租住房保障形式解决的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总户数。3实物配租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标准的普通住房。双困家庭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4租金补贴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双困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货币补贴。5其他方式是除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以外的,对符

44、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他方式。6本年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是指本年度通过财政划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7本年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是指本年度通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其他方式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十、城市房屋拆迁(一)本年计划拆迁建筑面积是指报告年度计划拆迁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二)本年发放拆迁许可证1.项目是指报告期末,实际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总量。2.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实际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涉与的总拆迁建筑面积。(三)本年实际拆迁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实际实施拆迁的房屋总建筑面积。1.住宅是指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拆迁建筑面积。

45、2.营业用房是指产权性质为营业性用途的房屋拆迁建筑面积。3.其他是指产权性质为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用途的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四)本年实际拆迁住宅户数是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的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总户数。(五)本年行政裁决拆迁案件1.行政裁决拆迁件数是指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际作出行政裁决的件数。2.行政裁决拆迁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际作出行政裁决案件具体涉与的建筑面积。(六)本年强制拆迁案件1.强制拆迁件数是指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件数和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件数总和。2.行政强制拆迁件数是指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件数。3.强制拆迁建筑面积是指强制拆迁案件具体涉与的建筑面积。4.行政强制拆迁建筑面积是指行政强制拆迁案件具体涉与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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