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管理模式与财务知识研究实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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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它的基本特点是开放基础设施领域以利用外资,适用于在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的发展中国家为大型电力项目筹集建设资金。风险问题是BOT项目的核心问题。BOT项目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前者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或有风险;后者包括完工风险、生产风险等。风险分配是BOT项目风险管理的基础。*B电厂是我国首次使用BOT融资概念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它采用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成为发展中国家实施BOT项目的典。BOT模式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被一些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所运用,目前仍属于新事物,还存在争议,美国、日本、欧洲等地区在该模式的操作细节上也有不同。

2、尤其是在市政公用事业的运用中,所出现的问题使率先操作该项目的发达国家也在反思。 议题以BOT在我国及国外的应用实例为主,BOT在我国还需要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现在谈论它在我国的成功与否,还言之过早。目 录1、研究对象简介31.1BOT的含义与特点31.2BOT的起源32、从BOT演变出来的融资模式BT模式52.1BT模式的含义与定义52.2BT模式与BOT模式的分析与比较62.3BT模式在实例中的应用72.3.1经济效益比较83、BOT的实际应用103.1BOT融资的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103.1.1操作技巧103.1.2注意事项113.2我国的BOT实例应用与分析134.总结184.1BOT模

3、式在中国的前景及思考184.1.1.1BOT模式有何独特之处?184.1.1.2在实施BOT项目融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194.1.2BOT模式前景如何?194.2总结201、研究对象简介1.1BOT的含义与特点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

4、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

5、期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1.2BOT的起源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围广泛的青睐,被

6、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

7、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2、从BOT演变出来的融资模式BT模式2.1BT模式的含义与定义 是的一种演变。融资方式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主要融资运作模式,其含义是:项目经政府授权由企业融资建设,企业运行,合同期满

8、企业将资产及运营权转移给政府的项目经营方式。由于一些公益性工程项目,企业无法独立实现经济运营,取得投资收益,所以,将中的即:企业运行过程排除,形成融资方式,即政府授权企业对项目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交给政府,政府用以后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偿付企业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BT投资模式里面的BT是建设Build-移交transfer的缩写,是由20XX百富榜上的黑马富豪严介和创造或者说是简化出来的一种暴富投资模式。BT投资模式与BOO和BOOT这两种模式相比,少了建设方经营的这道环节。其实质就是对BOT模式的变换,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政府部门。也就是垫资

9、为政府建造暂时无力上马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再让政府分期还款,从而获得暴利。 举个例子,根据严介和掌控的太平洋建设集团与某市签署的建设市政基础工程的一份合同显示,太平洋承诺在5年出资50亿元,该市政府则在验收移交之后的5年之分批将工程建设款还给太平洋。此外,该市政府还要按银行同期利率的50%给太平洋支付建设时的垫资利息。 应用BT投资模式,截至20XX底,太平洋已经签署了2700亿的订单,而到20XX前则要突破5000亿。很恐怖吧?严介和也正是靠着他创立的BT投资模式从胡润20XX百富榜第66位飙升到20XX的第2位。 不过在20XX初,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制订的

10、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下发到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相信BT这种暴利的投资模式不会走得太远。2.2BT模式与BOT模式的分析与比较1同样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政府无需投入资金即建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BOT模式相比,还款期缩短,政府对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很容易计算和控制,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2项目前期工作,操作更加规、成熟,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大大减少。政府运做污水厂BT项目与其他国有产权工程的前期工作基本相同,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不同工程竣工使用后才开始付款,并分几年偿还,政府操作起来得心应手。同时与BOT模式相比,由于投资者不参与污水厂的运营,减少

11、了双方商务谈判的烦琐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条款与协议,自然时间和投入也大为减少。 3污水厂建成后,即交由政府运营,纳入市政整体水循环体系,规划、运营、管理、维护主体当地政府统一,收费合理,管理规,将更好的保证污水厂正常的运行。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根本作用是保障城市功能,保护当地环境,政府会以此作为污水厂的经营核心BOT模式中,投资者是以赢利为核心,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与污水厂的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4卸掉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可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在极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很低甚至没有,如果由投资者运营BOT,除去处理成本额外付给投资者的运营

12、费用和投资回报将令政府不堪负重,而由政府运营,只需付出最基本的处理成本,政府的压力和负担显然大大的减轻。 在大部分地区,政府收取的排污费已能保证污水处理的成本,政府无需财政补贴,污水厂完全能够自给自足。例如,某城市,政府收取的排污费除去相关费用管网维护等其他费用后,实际用于污水厂0.6元/吨,而吨水处理的全部成本为0.35元左右,每处理一吨水,政府可以获利0.25元,如果污水厂的规模是5万吨/日,那么污水厂一年的收益将365万元可以把这部分收益用于污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或其他环保设施。 如果在污水处理的基础上能够使中水回用中水的售价为0.9元,那么污水处理厂给政府带来的收益将更加巨大。 小结:国

13、已经有几十家采用BT模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取得了成功,目前均运行稳定、经营正常。这与BOT模式雨点小、雷声大,建成的少、半途而废的多,负面新闻不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3BT模式在实例中的应用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近年来国家对水环境的治理非常重视,而各地也把污水处理视为城市重要的基本功能之一,已建设或计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产权必须由政府所有。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数目庞大,由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建设令政府负担困难。资金不足,成为城市污水处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

14、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将投资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融资渠道,打破了政策瓶颈。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地方环境,付出合理的成本保证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投资者的目的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和投资回报。对于投资者来说,即使通过污水达标排放改善了地方环境,但如果得不到预期的回报,那也是失败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投资者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无疑加重了地方企业、居民的经济负担也就是说环保成本被人为的增加。在该项目的运做中,合作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只有最大限度降低各自的风险,才有可能达到真正意义

15、上的互利双赢。本文将对这两种投资模式从政府的角度,做一定的比较。 1 同样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政府无需投入资金即建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BOT模式相比,还款期缩短,政府对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很容易计算和控制,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2 项目前期工作,操作更加规、成熟,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大大减少。政府运做污水厂BT项目与其他国有产权工程的前期工作基本相同,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不同工程竣工使用后才开始付款,并分几年偿还,政府操作起来得心应手。同时与BOT模式相比,由于投资者不参与污水厂的运营,减少了双方商务谈判的烦琐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条款与协议,自然时间和投入也大为减少。 3 污水厂建成后,

16、即交由政府运营,纳入市政整体水循环体系,规划、运营、管理、维护主体当地政府统一,收费合理,管理规,将更好的保证污水厂正常的运行。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根本作用是保障城市功能,保护当地环境,政府会以此作为污水厂的经营核心BOT模式中,投资者是以赢利为核心,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与污水厂的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4卸掉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可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在极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很低甚至没有,如果由投资者运营BOT,除去处理成本额外付给投资者的运营费用和投资回报将令政府不堪负重,而由政府运营,只需付出最基本的处理成本,政府的压力和负担显然大

17、大的减轻。 在大部分地区,政府收取的排污费已能保证污水处理的成本,政府无需财政补贴,污水厂完全能够自给自足。例如,某城市,政府收取的排污费除去相关费用管网维护等其他费用后,实际用于污水厂0.6元/吨,而吨水处理的全部成本为0.35元左右,每处理一吨水,政府可以获利0.25元,如果污水厂的规模是5万吨/日,那么污水厂一年的收益将365万元可以把这部分收益用于污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或其他环保设施。 如果在污水处理的基础上能够使中水回用中水的售价为0.9元,那么污水处理厂给政府带来的收益将更加巨大。 小结:国已经有几十家采用BT模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取得了成功,目前均运行稳定、经营正常。这与BO

18、T模式雨点小、雷声大,建成的少、半途而废的多,负面新闻不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3.1经济效益比较1.污水厂处理规模5万吨/日; 2.单位污水处理总成本0.35元/吨; 3.政府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除去相关费用管网维护等其他费用后,实际用于污水厂0.6元/吨; 4.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 5.污水厂的建设资金为4500万元; 6.本计算不考虑税费、通胀等货币因素; 2.3.2BOT模式建设运行 每处理一吨污水政府付给污水处理厂0.8元计; 投资者年运营收益 * 5万吨/日 * 365日/年 = 821.25万元/年 政府年财政补贴 * 5万吨/日 * 365日/年 = 365万元/年 污

19、水厂运营20年; 投资者累计收益 M M = 821.25万元/年 * 20年 = 16,425万元 政府累计补贴 A A = 365万元/年 * 20年 = 7300万元 分析:虽然政府没有投入资金在污水厂的建设,但污水厂运营后,在漫长的运营期,政府每年背负了几百万元的财政负担,20年累计财政补贴将近亿元。但是投资者仅用6年左右的时间就将污水厂的建设资金全部收回,从而在整个运营期间获得了巨大一亿多元的收益。 3、BOT的实际应用3.1BOT融资的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3.1.1操作技巧以BOT这种方式进行项目融资有时被认为是在推行私营化,但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因为除非项目的特许经 营期基本上接

20、近于其寿命,否则项目最终还是要归还给相应的政府机构并由它占有并运营一段时间的。因此,我们不妨把BOT看作是政府把一个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暂时移交给了私营企业或私营机构。换句话说,在BOT这种形式中项目任何一方对项目的所有权都是阶段性的。 1对政府来说,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 另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 对于那些具有

21、很强社会性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BOT是一种非常理想的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通常是由项目东道国政府或它的某一机构与项目发起方或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移交给后者。但并不是所有的BOT都需要政府亲自出面。中国的*B电站是以BOT方式进行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的特许权就是通过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中国企业和在注册的合资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授予的。 最后,如果项目专设公司是完全为了从政府那里拿到项目而设立的,而它又要承担相当的法律义务,那么政府就希望项目发起方对专设公司给予一定的担保和支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在运用BOT方式时项目经营公司必须确保以下事项: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提供足

22、够的服务;达到有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对消费者和用户的收费是合理的;经常对机器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使它们能够正常工作并达到必要的安全要求。 同样,项目发起方也希望政府能在某些情况下对项目给予照顾和扶持,譬如为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公路、电力等或保证项目的换汇需求等。它们也会尽可能地得到政府的某种许诺,保证政府方面不会做出违背协议或其它对项目不利的事。 在BOT中,贷款银行同样是项目融资这台大戏的主角之一。特许协议对项目风险的分配起很大作用,政府和项目公司在就此协议进行协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贷款银行对协议可能作出的反应。由于在BOT中东道国政府一般不直接同贷款银行发生联系,但它们双方又有着各自不同

23、的利益,因此项目发起方应该充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矛盾,做好它们的协调、沟通工作。 2BOT结构的示意步骤第一步: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步:项目专设公司与承建公司签署承建合同并得到承建商与设备供应商的担保银行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经营方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第三步:项目专设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商业银行为出口信贷作担保同时得到项目本身的资产担保。项目本身可以用来作担保的资产包括:销售收入、保险、特许协议和项目协议等。第四步:进入经营阶段后,专设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

24、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3.1.2注意事项以自来水*厂B厂BOT项目为例一、项目前期工作应尽可能地深入,至少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否则,会给招标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如在招标文件中,我们要求管道阀门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目的是要进口一些具有先进水平的关键阀门,但由于未具体规定达到怎样的标准才算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因此,谈判中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解决此问题。 二、对如何处理采用新技术与现行技术规的关系进行研究。在这次招标工作中,由于净水厂工艺、管道壁厚等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要求由外商设计,目的是引进一些先进技术,但从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看有些方面与我国现

25、行技术规中推荐采用的参数不尽一致,外商坚持认为符合本国规,且为实践所检验,为此,这也成为谈判中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建议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三、按照国家现行土地法规定,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则不拥有地上、地下附属物的产权。实际工作中,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土地占用,供水管道建设用地均采用临时租地,但按土地法规定,则投资者不拥有管道产权,这在私人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以前是不存在问题的,但私人资本介入后,则不太适应。原考虑27公里输水管道也采用BOT方式,但按照现行土地法规定,只好采用BT方式,即外商建成后即移交,为此,市政府将承担特许期,管道质量保证期后管道质量问题的风险。若采用BT方式,则管

26、道技术方案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定量。 四、随着国私人资本的壮大,为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BOT投资方式应不仅局限于境外投资者,对境投资者也应适用。 五、市政府为防止水*厂B厂BOT项目对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过大影响,对该项目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原则上对项目建设期、经营期中地方所能掌握的税费给予减免。经测算,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少外商建设期投资600万元,年平均减少经营成本1440万元,若外商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水价将在现在协议基础上增加0.101元/立方米;我们认为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项目成功是有积极意义的。 六、在BOT项目承包商的确定方式上,应坚持招标方式。这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公

27、开竞争,克服采用协商方式确定项目承包商过程中,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可能存在的因管理者水平有限,或对外商了解不够,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让利,而导致国家、人民利益受损的缺点。从这次招标工作情况看,五位投标人的价格差异较大,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第一名和第三名运营期水平营运水价相差0.8378元/立方米。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市得到了较低的水价,这是今后采用BOT投资方式应坚持的。在评标标准的确定上,应根据项目拟实现的目标,合理地确定水价、技术、法律、融资方案所占的比重。 七、应恰当地确定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管道工程围,城市管网建设不宜列入BOT项目围。由于城市道路建设包括污、雨水、止水、煤气、电力、通讯等多种

28、地下管线工程,客观上要求参与建设的各方要按照统一的施工计划同步实施,且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随时可能需要对设计、施工进行修改、调整,而如果城市管网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由于业主是外商,其施工计划与道路工程的施工计划不一定完全一致,且BOT项本身的特点是实盘标,即标底一经确定,就不能变动。因此建设容、各种风险要尽可能事先固定,若随时修改、调整,将使投资发生变化,因而使协调的难度增大,自来水管道的实施和道路工程的建设均会受到影响。 八、于源水质量标准的确定,应按最坏的情况考虑。原水质量的风险对中方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风险,若标书中考虑不周,将来政府会承担较大的赔偿风险。 九、采用BOT投资方

29、式同利用国贷款自建的比较。 采用BOT投资方式,可以减少投资风险,广泛地利用私人资本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同时,可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但BOT投资方式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且外商回报率较高,对水价有较大的影响。 采用贷款自建方式,相对地讲,由于目前国供水企业投资回报率较低,现行国贷款利率较低,且前期工作相对简单,工期较短,费用较低,相应对水价影响较小。但今后国供水企业价格政策是否变动,国贷款条件是否变化,则难以预测。 因此,应根据国际、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国建设资金的紧缺状况,贷款的具体条件及取得代款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比较,选择适宜的投资方式。 十、对于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30、来讲,我们认为,成立由市长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由市计委、市公用局、市自来水总公司抽调人员组建的项目办公室的方式,基本能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3.2我国的BOT实例应用与分析 在一个BOT项目中,私营公司被授予特许权来建设和运营通常是政府经营的大型基础设施,并在特许权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给政府。BOT模式的最大特点,一是融资的无追索权或限制追索权,即贷款人只能对项目公司及其拥有的资产行使追索权;二是BOT模式是以大量的各类合同所组成的,项目公司所拥有的最重要的资产,就是对未来收入流量所拥有的合同权利。所以,BOT模式的运作有赖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电力、交通部门的BOT运

31、作走在了其他行业的前列。为此,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于1995年8月21日发布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在电力、交通行业应用BOT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继国家计委确定的BOT试点项目XX来宾B电厂之后,、等地均纷纷采用BOT方式融资兴办电厂。这些电厂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属于地方政府办电,尽管电力上网供应,但电厂所有权不属于国家电力局,所以,在这些BOT结构中,中方公司一般是当地政府的代表。*B电厂BOT模式的经验和特点*B电厂是我国的第一例BOT项目。由于当时我国尚没有关于BOT的明文法律规定,所以项目合同中并没有出现BOT字样,但该合同仍表现为一个典型的BOT项目,

32、其合作、融资、建造、运营及移交各阶段的规定均参照BOT国际惯例的模式,只不过项目公司的形式表现为当时法律所允许的中外合作公司法人。正因为如此,*B电厂项目对照一般的BOT项目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合作阶段中方与港方共同组成项目公司*火力发电厂B厂,该公司为合作企业法人,其唯一的目的是开发B厂项目。乙方是由五家企业在注册的,起特别工具公司的作用,其唯一的目的是为开发B厂项目。整个合作期间,甲方无需投入任何资金、实物、技术、人员,只负责为乙方提供有关手续上的便利,以及负责向政府申请有关优惠条件。其它一切如融资、建造和运营均由乙方负责。相应地,在收益方面,甲方在整个合作期,只有权提取些许管理费,一切售电

33、收益均归乙方。如果从一个合作企业的角度看,这样的条件未免有些偏颇,但这正是BOT项目公司的特点。合作阶段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乙方不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项目公司也不是由乙方单独成立,而是在中外双方合作的意向下共同发起项目公司,由于项目公司是一个合作企业,所以在融资、建造、运营各阶段,以乙方的名义另行对外签订合同,而不是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对外。造成这个特点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当时的法律体系对有关法律主体的限制规定。融资阶段合作合同规定,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筹集,为减少外币支出,由甲方负责代乙方申请人民币贷款2亿5千万元,乙方负责偿还。合同规定了固定汇率,贷款的外汇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利润部分的汇率

34、风险由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对于*B电厂的融资,有人提出非议,主要是针对中方承担汇率风险及GITIC的担保,认为BOT项目融资的特点就是有限追索权,不应该提供这样的保证。但从当时的情况看,这样的条款也有一定道理。当时我国实行固定汇率,也不存在人民币汇率市场,汇率完全由国家一手控制,所以汇率风险成为一种政策风险,如果中方不承担汇率风险,外商的投资风险就大大增加,外商就难以接受。就担保来说,GITIC的担保是针对合同中的中方责任,主要是供煤及购电义务,是保证项目有一定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而不是担保项目的成功或偿还贷款。所以,整体说来,贷款人仍然承担了项目不能成功的风险,其追索权也是有限

35、的,是典型的项目融资。建造阶段设备供应商是在甲方参与下,按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确定的,结果比预计的建设费节约了几亿港币,节约的建设费由乙方在运营的前几年分期扣付给甲方。电厂建设用了交钥匙承包合同方式,规定工期为33个月,并规定了奖惩办法。结果,工期大大提前,虽然总承包商赚取了提前竣工发电的全部利润,但对当时严重缺电的省来说,电厂提前发电对缓和缺电矛盾,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运营阶段电厂在特许期由乙方负责运营管理,乙方先与由英美两国联合组成的电力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电厂运行、维护和培训管理合同。EPS把英国和电厂的管理模式移到*B电厂,设计和制定电厂的管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协助乙

36、方招聘国员工及培训,负责运作电厂设备。EPS退出后,乙方又将电厂承包给省电力局运营,在合同移交日的前一年,又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包电厂运营,为顺利移交及移交后电厂的顺利运作打下基础。对于项目所在国来说,BOT的一个好处就是不但能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设备、技术,还能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并通过项目公司培训一批专业人员。*B电厂在运营阶段是十分成功的。发电机组性能优良,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先进高效,成为一流电厂的典。移交阶段我国BOT项目的移交都是无偿的,*B电厂也不例外。由于缺少实际经验以及当时各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合同中关于移交的规定极其简单。对移交的围、标准以及程序均没有详细规定,为移

37、交的顺利进行留下了一些难题。由于BOT项目的特许期一般较长,加上双方对项目是否成功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项目建造及运营上,所以移交这一阶段在特许合同中一般不受重视。但对于中方来说,移交是十分重要的,只有移交过来一个完整、高效的电厂,项目才算最后成功。为避免移交时的纠纷,应该在特许合同中就尽量详细地规定移交的程序和容。经过合作双方的努力,*B电厂已于1999年8月1日顺利移交,在移交合同中,双方就移交的标准、围、风险的转移等作了规定,完善了合作合同中存在的不足。*B电厂的成功移交使其成为首例完整的BOT案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B电厂项目中存在的有些问题目前仍没有法律上的充分依据,所以*B电

38、厂的经验是十分宝贵的。来宾B电厂模式的运作作为国家计委的第一个BOT试点项目,来宾B电厂的运作相对规,1997年9月正式签署了特许合同,特许期为18年。为保证项目融资的成功,来宾B电厂的中方发起人聘请了法国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和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聘请瑞士的一家投资银行作财务顾问,聘请了XX和华北电力作技术顾问,同时委托桥基础设施公司作招标代理人。相对于*B电厂,来宾项目有以下特点:公开的竞争性招标1995年8月,中方招标的61家外商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的条件主要从能力、经验、现有状态等方面入手,考察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最后有12家入围,再经过组合,最后有6家正式投标,评标委员会由国家计委、

39、电力部、XX政府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标标准中电价占了60%,其他参考融资、技术、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结果法国EDF通用阿里斯顿联合体一枝独秀,于1996年11月11日草签了协议,报国务院、国家计委批准后,于1997年9月正式签署了特许协议。来宾B电厂的招标由于透明度高,操作规,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并认为这是BOT融资方式在中国发展的一个良好开端。项目公司是外商独资公司作为外商独资公司,在特许期项目公司完全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运营权。*B电厂的项目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尽管合同规定乙方投资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全权负责运营,但从法律上讲,项目运营的最后控制权在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的董事长由

40、中方出任,因此,对外方来说,仍然承担了一定的运营风险。而来宾B电厂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外方完全控制项目公司,融资方也不担心项目的运营风险,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购电合同由电力局和项目公司签订在*B电厂项目中,购电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由甲乙双方订立,但甲方本身并没有电力销售权,后来甲方有违约行为,为顺利移交又留下一个难题。而在来宾B电厂项目中,直接由电力局出面与项目公司订立了购电协议,这就充分保证了项目的产品销售,减少了违约风险。因此,在地方政府出面举办的BOT电力项目中,如何协调与电力局及电网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尤其在电力法实施以后,作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许会出现新的问题。对项目移交的规定较为

41、完善由于吸取了*B电厂的教训,来宾B电厂对于移交的规定较为完善,规定了移交的各方面容,设定了移交时的设备标准,同时还规定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后应继续存续一年,以保证项目移交后的顺利运作。但由于没有前例参考,仍遗留下很多问题,如零配件和流动资产、消耗性材料的移交数量问题,设备移交标准的参考标准没有先行制定,缺乏移交的法律程序的规定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与否须等到18年后才能得到证明,但对于其它后继的项目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项目公司在不同阶段向中方提供不同的保证金在来宾B电厂项目中,外商在投标前需支付1000万美元的保证金,在建设期须支付3000万美元保证金,在移交期需支付1500万美元

42、的保证金。并且,在支付了后一保证金后,前一保证金才予以退还。这些保证金的设定直接制约了外商,减少了中方的风险,值得借鉴。4.总结4.1BOT模式在中国的前景及思考一方面中国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基础建设,另一方面多年的赤字财政又使得政府很难全部负担庞大的建设费用;一方面中国企业特别是民企近年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财富,另一方面却又受制于诸多产业的垄断门槛无处投资。于是,卸下包袱;于是,锯断门槛;于是,我们一起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承担公用事业项目的设计、出资及融资、建造、经营

43、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项目公司拥有公用事业项目的所有权,成为项目经营法人,允许向公用事业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 4.1.1.1BOT模式有何独特之处?与其它项目融资方式相比较,BOT项目融资有其独特地方。具体表现在: 1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融资方式相区别。通过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关系,贷款人不直接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同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还款担保。BOT项目融资是由出资者直接建设和经营,项目融资以投资形式出现。出资者如果没有足够资金,也可以通过融

44、资的方式解决。 2与组建股份制公司融资方式相区别。股份制公司组建时,项目建设方是以发起人身份与其它出资人同为公司股东,以公司资本金的形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如果没有特定的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况发生,企业将长期存在。BOT项目融资方式在协议规定的项目经营期限满后,该项目将被无偿交还当地政府。 3与融资租赁方式相区别。融资租赁的方式为:根据承租对设备的选定,出租人向制造商购买设备,并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在融资租赁中,出租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和承租人还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BOT项目融资中,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归项目经营法人所有。 4与TOT

45、项目融资方式相区别。TOT项目融资是买断经营移交的简称。TOT项目融资是出资者直接购买已经正常营运的基础产业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经营期限后,仍把项目移交给政府。与BOT项目融资的最大区别是TOT省去了建设环节,无需承担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 4.1.1.2在实施BOT项目融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项目选择问题。公共基础建设项目很多,但适宜于BOT融资的只有一些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的项目。而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公共项目营运收费问题,哪些可以收费?如何收费?收费多少?这些问题都要整体考虑。另外,BOT项目选择也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解决公共领域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二个问题是项目风

46、险分担问题。每个项目都有其相应的技术周期和经济周期。必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经营期限。只有在项目合理技术和经济周期围,才能明确政府和出资者各自承担的责任,最终实现双赢目的。同时也要考虑公众享受公共服务的经济承受能力。否则的话,可能引起其它社会问题,直到政府强行干预。 第三个问题是政策规问题。政府在制定基础产业发展政策时,一定会注意引导一部分项目实行BOT 项目融资运作,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从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流向基础产业。企业不仅要关注这些政策,还需要据此制定一批科学的操作规。 4.1.2BOT模式前景如何?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要求加强基本领域的建设。单靠国资源是

47、不能满足投资需求的。项目融资是结构融资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而结构融资提供了进入巨大国际商业金融市场的渠道。电站项目第一个采用BOT方式融资的是XX省来宾电站。收费公路、供水和电站项目也将成为BOT项目的试点。 通过上述对BOT项目经验的总结,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较其它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国家发改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在各种场合经常强调利用BOT方式建设基础设施,说明国家政策是支持发展BOT项目的。 随着近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积累了大量资金,国银行人民币存款余额也逐年上升。由于基础设施具有收益稳定、风险小等特点,对国资金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以污水处理行业为例:20XX,竹园污水

48、处理厂、沥窖污水处理厂、宝安固戌污水处理厂和清河污水处理厂,都在探讨通过资BOT方式进行建设。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BOT在中国前景广阔。 4.2总结BOT在中国的发展近几年已成燎原之势,日益得到重视和认可,其优越性自不用多说。我在这边只想说说BOT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首先就是关于风险分担的。中国BOT项目风险分担的理念实际上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BOT项目的风险承担机制应该来讲是很清楚的,经过几十年国外的发展,风险承担的原则、机制已经逐渐形成了共识,即让最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一方来承担风险。BOT项目风险粗略来分可以分为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其中政治风险包括法律变更、国有化征收、征用以及政府紧急

49、强制措施,商业风险包括完工风险、运营风险、收入风险等。政治风险基本是由政府行为引起,作为商业机构基本没有能力去控制和影响,而政府则相对来说更有能力,因此,政治风险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政府应该在特许中给予承诺,当发生政治风险时,政府给予补偿,以降低政治风险。而作为商业风险,商业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具有逐利的本性,具有很强的分析、控制商业风险的能力,而政府则对此并不敏感,因此由商业机构来承担商业风险是合适的。BOT在中国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这种基本的风险分担的理念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同过去几年来说已经有了一些进步。中国的国情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总是爱走极端。前些年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大包大揽,对商业风

50、险盲目承诺,包括固定收益率等,后来发现问题了,却又走到另一个极端,试图把政治风险也统统转到商业机构头上。最近接触的许多特许协议都存在这个问题。这是风险分担的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政府信用问题,这实质上也是政治风险。中国政府的信用问题确实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这类问题极大的增加了投资者的负担,也在影响着BOT项目在中国的推广和应用。由于BOT项目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很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设计到土地、前期市政配套等。同时,由于BOT项目投资较高,风险较大,任何失信行为都将造成很大的损失。对于商业机构的违约行为,政府的措施严厉而迅速,而对政府的违约行为,商业机构却很难寻找到补偿。在中国大

51、政府的背景下,商业机构对政府基本是敢怒不敢言。因此,若政府又不能自我约束,对BOT来说不能不说是个打击。 其次是关于项目融资的。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在于银行对项目融资的态度上。目前大量的BOT都集中在市政设施上,更具体来讲是污水、自来水、工业废水、垃圾处理等方面上,当然公路、地铁、电站方面运用也非常普遍,但从数量上讲,更多的是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上。这些项目从单一项目来讲,投资都不太大,基本是几千万到几亿元之间。这样一个规模对于银行来说就有点高不成低不就的感觉。正因为这种资金规模,银行对于风险控制上显然有点不知所措。多参与吧,有点不值当,也没那么多时间,不参与吧,风险很高。于是银行采取一种很保守的做

52、法:即在接到融资申请后去实地考察,然后要求进行项目设施抵押、项目特许权质押,同时要求投资人提供担保。这种做法在业界被称为准BOT,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标准的BOT方式,甚至不能说是BOT方式。因为BOT有其鲜明的特点的,就是有限追索,表外融资。而这也是BOT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根本所在。而这种所谓准BOT方式且不管这种准BOT的称谓是否合适却实际上抹杀了BOT方式最精彩、最关键的创新,这很难说是一个好消息,至少在我看来存在着诸多的隐忧。在银行看来这种安排似乎是高枕无忧,实际并非如此。对单一项目而言,银行确实是万无一失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进行BOT方式投资的公司所参与的项目绝非仅此一个。那么一个几千万,

53、十个就是几亿,如此规模,投资人担保是否还有效就值得考虑了。银行的风险还有个问题就是银行对于项目的考察是否真的有效,是否能真的发现问题?我很怀疑。从BOT发展的角度来看,银行的这种做法显然是对BOT的发展是不利的。无论如何,这种做法都将限制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能力的。从宏观上就将限制BOT的发展。而这种带有缺陷的方式到底将给中国BOT发展和中国金融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还有待观察,但我个人以为带来隐患的可能性较多。当然,不能完全责备银行,因为这从根本上讲是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的。但我以为,银行在面对BOT方式在态度上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无论从防风险和增加利润的角度,银行都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来适应BOT方式在中国的迅猛发展。 第三,就是BOT方式的运用还有待进一步的发掘。目前中国BOT运用的方式来非常单一,基本就是BOT和BT两种形式,而运用的领域也还很窄,主要集中在市政基础设施上。考察欧美和东南亚国家的运用,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国运用的潜力还很巨大。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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