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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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09年4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 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0(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 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颁发管 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 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 (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

3、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 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 库、地质勘探单 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 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 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 出尾矿的场 所,包括氧

4、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 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 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 产奖惩制度等

5、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 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 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6、 ,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 人员,并与邻近的 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

7、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

8、的,可 以出具 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 测检验报告;(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 护队、其他应急救 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 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十一条

9、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 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 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 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 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 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

10、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 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 结果负责。第三章受理、审核和颁发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 即时出 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

11、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 料之日起为受理。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 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 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 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

12、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 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 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

13、、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 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 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 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对其他海洋石油 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

14、有效期满后需要延 期的,非煤矿 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 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 级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

15、的规定,对非煤矿矿 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 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 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 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 到安全 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第二十一条非煤矿

16、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 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 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 资料审查无

17、误 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第二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 号。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 理,不得降低 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

18、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 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 ,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 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 效的,应当在 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 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 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

19、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 销、吊销和注销 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 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 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 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

20、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三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生产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第三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 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 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21、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 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总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 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情 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 监督

22、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 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 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

23、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 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 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 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

24、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 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

25、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和采矿许 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

26、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 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登记备案的,责令 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 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

27、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 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第四十九条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米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第五十条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 煤系矿山企业 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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