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中心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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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中心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与租售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年月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与租售管理,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办法中规划指标超出总部企业可申请规模的办公用房的回购,及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租售管理。第二章 办公用房回购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办公用房回购,是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总部用地拟选址地块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原则上应与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建筑面积相匹配。若规划指标超出企业申请规模的,超出部分应当为办公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免收地价,建成后由区政府按照审

2、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回购”的办公用房回购行为。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统筹开展办公用房的回购工作,回购后的物业产权登记至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名下。第四条 办公用房回购面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回购按优先整层、集中分布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原则上办公用房回购标准为毛坯,其中办公用房涉及电梯厅、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由总部企业按进行统一标准进行装修。第六条 办公用房回购价格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倍执行,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上述测算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回购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在方案设计阶段,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根

3、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回购面积和总部企业协商提出拟回购用房具体位置分布,征求区产业主管部门、中心区办、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意见后,报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二)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根据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对回购位置予以明确,回购用房位置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三)回购办公用房面积和位置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在总部项目规划验收前,总部企业应征求区中心区办及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意见。(四)在总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总部企业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出回购申请,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测算,形成测

4、算报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区审计局。(五)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制定回购计划,报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区发改局申请立项,并起草回购协议,征求财政局、法制办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六)回购协议经区政府审定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与总部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并根据区发改局资金批复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第八条 回购后的办公用房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动态信息库。准入条件、配置标准、租赁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参照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深宝经促【】号,以下简称“租赁办法”)执行。第三章 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租售第九条 本规程所称非自用办公用房租售是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

5、定“总部大厦中不低于的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其余部分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的用房租售行为。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中心区办配合开展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租售及后续监管。,中心区办予以配合。第十条 总部企业提出出租非自用办公用房的,房源作为政策性产业用房,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动态信息库,以优惠租金引进与总部企业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租金为申请租赁时市场租赁评估价格的。准入条件、租赁标准、配置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参照租赁办法执行。租赁企业每年

6、可向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市场租赁评估价格的补贴,补贴期原则上不超过年。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提出销售非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限价作为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售价为申请销售时市场评估价的。第十二条 购买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如下:企业按照上年度纳税额及承诺未来两年年均在宝安区的纳税额配置,每万元配置平方M。第十三条 具体销售程序如下:(一)中心区办负责受理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销售申请,从宝安区资产评估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中抽取三家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市场售价,取平均值测算优惠售价;(二)申请企业填报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购买登记表(详

7、见附件),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购买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的申请,并遴选出与总部企业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三)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心区办,根据房源情况和企业需求情况,拟定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配置方案(包括入驻名单、购买位置、购买面积、购买价格等),报区政府审定;(四)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配置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区产业主管部门与购房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文本详见附件),书面通知总部企业。入驻企业凭书面通知与总部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房屋转让限制),购买合同抄送区产业主管部门、中心区办及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第十四条 受让人以优惠价格购买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的,限定自用且原则上不能转让,如确实需要

8、转让的,须经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由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企以不高于原销售价格的价格购买,购买后的房源作为政策性产业用房,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动态信息库,;或由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格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以政府非税收入形式上缴财政部门。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十五条 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第十六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监管协议对购买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的企业进行监管。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管理办法遴选确定取得总部建设用地的总部企业;本规程所称非自用办公用房是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总部企

9、业非自用部分的办公用房;本规程所称区产业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先进制造和传统优势产业类、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类项目;文体旅游局负责文体旅游类项目;科技创新局负责高新科技类项目;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中心区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第六章 附件附件:.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购买登记表.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购买监管协议附件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购买登记表(格式文本样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员工人数电子邮箱行业类别财务状况(万元)年度(近三年)总产值(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纳税(万元)(不

10、包含免抵退和代扣代缴)申请购买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面积申请购买办公面积 平方M意向申请办公用房项目位置:申请用途:承诺未来的纳税贡献:区产业主管部门(盖章)(范例:经核实,该企业属于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产值、纳税填报属实,同意该企业购买*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附件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购买监管协议(格式文本样本)深圳市宝安区制甲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部门: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部门地址:乙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部门:联系部门负责人:联系部门地址:为了促进宝安中心区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形成支持产业良好发展的有效机制,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号,

1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宝安中心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与租售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配置方案(以下简称配置方案),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监管协议。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行业类别:近三年财务状况(包括每年总产值、净利润、纳税等):其他补充:二、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宝安区产业发展战略及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政策,为乙方购买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提供指导性服务。(二)甲方应当实行年期考核监管,有权在监管期内随时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责任。甲方可依法委托相关专

12、业机构代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三、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配置方案的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企业的发展。(二)乙方应于购买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后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宝安区。未经甲方同意,年内乙方不得迁离。(三)乙方承诺:纳税额:(四)转让限制:限定自用且原则上不能转让。(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对用房产权转让予以限制)四、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一) 若经甲方核查,乙方在承诺期届满时,未达到承诺年均纳税额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的纳税额承诺期内企业实际纳税额)。未如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

13、违约金及利息为止。(二)未经甲方批准,将注册地迁离宝安区的,政府有权强制收回办公用房产权。五、退出机制(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转让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须经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由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企以不高于原销售价格的价格购买,购买后的房源作为政策性产业用房,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动态信息库,;或由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格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以政府非税收入形式上缴财政部门。(二)强制退出:,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点规定的,办公用房产权由政府以原销售价格强制回购。六、其他事项(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

14、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二)本协议所称纳税额的统计口径以乙方(不含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七、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效力(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甲方: 乙方:(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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