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村镇银行会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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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村镇银行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确保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监督,强化会计内控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条 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组织会计核算,均应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是本行制定其他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结算、储蓄、财务、信贷、外汇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办法及内

2、部管理办法。第四条 会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总行会计结算部在行长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辖会计业务的管理工作,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二级支行、分理处负责所辖的会计业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会计基础管理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原则第五条 本行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每个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必须及时披露。第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会计信息的披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满足股东及有关各方了解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

3、成果的需要,满足本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经确认为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论其款项是否实际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凡确认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第八条 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且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

4、简化处理。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第二节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第十条 会计期间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为年终决算日,如遇该日为节假日,仍作为年终决算日。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本、外币共用。会计科目以会计要素是否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按会计要素的属性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表外科目按核算对象的属性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有价单证、

5、空白重要凭证、代保管物品等。表内科目账务记载,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以科目为主体,“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表外科目账务记载,采用收付单式记账法,业务发生时记收入,销减时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方。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制定,各级机构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严格执行。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修改变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会计科目在年度终了修改变更,可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第十二条 货币计量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汇业务实行原币记账法,即按币种分账制,各种货币以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年终决算时,各种分账的外币应按规定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报表。(一)人民币业

6、务会计核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汇业务以其个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应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制而定。(二)凭证、账折、单据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 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三)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常用货币都有固定的货币代号、货币名称、简写符号及进位办法。各常见货币的表示方法如下:货币代号货币名称简写符号单位及记账时辅币进位办法1人民币CNY1元=10角 1角=10分12英镑GBP1镑=100便

7、士13港币HKD1元=100分14美元USD1元=100分27日元JPY1日元*28加拿大元CAD1元=100分29澳大利亚元AUD1元=100分32新加坡元SGD1元=100分38欧元EUR1欧元=100(欧)分注:凡有*的货币,记账时小数点以下均不计。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顺序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入账。对具体业务的处理,必须有账有据,账证相符,当时记账,及时复核,当日结账,日清月结,确保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第三节 机构设置与会计岗位基本配置第十四条 本行会计机构设置分为管理机构、账务机构。管理机构

8、负责汇总全辖范围内的报表,不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账务机构是独立核算单位,有独立的账务组织,每日日终产生科目总账。根据统一设置、分级管理的原则,新建管理机构、账务机构由有关部门报总行审批,总行根据审批文件在系统中设置、维护。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编制移交清册。同时由双方上级行派人监交,办好交接和账务划转,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第十五条 账务机构或营业机构的会计基本岗位设置一般为柜员、授权主管、会计主管三类:(一)柜员:承担具体业务操作;(二)授权主管:负责对具体业务的相关授权并可兼事中监督复核,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情

9、况设置多名授权主管;(三)会计主管:负责本级机构柜员管理及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也可进行相关业务授权。各机构应在会计基本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量、轮班等需要,酌情设置岗位人数。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 会计凭证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依据,也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凭证的种类(一)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凭证,它们是客户或银行内部业务人员填制的经济凭证,原始凭证上应由客户填写的内容,未经客户授权,本行业务人员不得代行填写和办理业务。2、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

10、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记账凭证分为单式记账凭证和复式记账凭证,综合业务系统使用单式记账凭证,财务管理系统使用复式记账凭证。(二)会计凭证按照用途和核算功能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种凭证。 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业务、财务事项编制的凭证。包括:转账借方凭证、转账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等。特种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例如收费凭证、收息收贷凭证、存款凭条、取款凭条、现金缴款单等。第十八条 凭证的使用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签章有效、符合规定。受理会计凭证时,应按规定审核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

11、完整性。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开户行名称、账号,币种和大小写金额、借贷方向,款项来源、用途摘要,附件张数,凭证编号,业务印章,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等。第十九条 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记账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主管或相关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记账过程中,纸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第二十条 每日平账前,应核对柜员流水清单与机制记账凭证是否一致,将机制记账凭证依次按科目号(或柜员号、流水号)顺序排列。对有原始结算凭证的业务,将原始结算凭证与机制记账凭证配套,并在机制记

12、账凭证上注明原始结算凭证张数。有业务证明、报文等的,作机制记账凭证附件,并应在机制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张数。装订成册的传票应加封面、封底注明本日凭证册数,在封面填注日期、机制记账凭证张数、原始结算凭证张数及附件张数等内容,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装订处及封面上签章后,入库妥善保管。第二节 会计账簿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是记录各项业务、财务活动,反映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资料,所有账簿均需根据经过审核符合规定的凭证进行记载。第二十二条 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和登记簿。(一)总账:总账亦称总分类账,按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列示余额的账簿。(二)明细账:明细账亦称明

13、细分类账,是提供明细分类核算的账簿。(三)流水账:是每日按会计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的账簿。(四)登记簿:是为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设置的,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辅助性账簿。第二十三条 采用会计核算系统记账的,自动结转新账,明细账满页打印,年终全部打印;总账按月打印。手工明细账簿,账页记满结转下页,年度终了应全部结转更换新账页(除按规定可以继续使用的账页外)。销账式账页年终结转时应将未销逐笔过入新账页,并在摘要栏填列该笔账务的原发生日期和内容,结出余额,与原余额核对一致。计算机打印的账页,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可按月(季、年)装订,装订时账页页数应与计算机打印的账页目录一致,总账每月打印,专

14、夹保管,按月装订。手工记账(包括各种分户账、登记簿等)日常由记账员负责保管,按年装订。第二十四条 各种账簿装订时应按日期、账号、币种顺序排列,逐户、逐页衔接,确保账页完整。装订成册的账页,应有“账首”和“账页目录”,并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装订处及封面上盖章,入库妥善保管。第三节 记账规则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系统包括:综合业务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二)会计人员必须根据本行业务范围内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或文本按照系统操作规定输入业务信息。对有需要备查的业务必须详细录入摘要。(三)柜员应使用正确的交易代码输入业务信息

15、,系统根据交易代码进行账务处理。(四)对冻结或解冻款项、错帐冲正等特殊业务操作,均须会计主管授权后才能操作。会计主管应对每日打印的各类特殊业务清单进行检查,加强对特殊业务操作的监控。第二十六条 手工记账规则(一)账簿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二)登记账簿须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红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三)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第四节 计息规则第二十七条 利息应按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计算,确保利息计算无误。第二十八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

16、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o)=年利率()360=月利率()30外币利率换算方法遵循国际惯例。第二十九条 核心系统贷款按年结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月末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贷款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存款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第三十条 计息方法(一)采用积数计息法,应按实际天数结计利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算公式是: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二)逐笔计息法。满年的按年计算,每年按360日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每月按30日计算。计息

17、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整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三)活期存款、贷款(含押汇、垫款等)、应收账款等按照积数法计算利息。定期存款按照逐笔法计算利息。(四)计息天数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从存入、贷出款的起息日起算至取出、归还日的前一日止。第三十一条 存、贷款期间的节假日照计利息。在规定的结息日计算利息时,应将结息日当天计算在内,所计利息计入结息日次日账,下一结息日计息时从上期结息日的次日算起。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若提前归还的,应扣除提前归还天数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的

18、,应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收息,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结计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贷款,从该日起按逾期贷款计算罚息。第三十二条 因错账冲正、延迟或提前入账、中途结息等需要调整积数的,应根据发生额、天数计算出应加或应减积数,于结息日一并计算。会计主管对调整积数必须加强审核,以确保利息计算正确。凡规定在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算的,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调整时间,划分阶段分别计息。按季(月)计收的贷款息,扣款时存款户无足额资金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计收罚息。第五节 账务核对第三十三条 账务核对是防止账务差错,保证会计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账务核对包括账账、账款、账实、账证、账表和内外账务核对。账账核

19、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明细账与登记簿之间、表内账与表外账之间、会计账与业务台账之间以及上下级行有关账户之间的核对。账款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现金、贵金属等是否相符。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重要单证、重要物品、财产物资、担保物等实物是否相符。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时间、内容、金额等是否相符。账表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内部往来核对:核对系统内总行与一级支行、一级支行与二级支行或分理处之间往来账务是否相符。内外账务核对:核对本行与客户之间的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公司客户、个人客户、人民银行、同

20、业机构及其他往来单位。第三十四条 每日核对的内容包括:(一)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合计借贷相等;(二)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账发生额、余额合计数核对相符;(三)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日记表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四)现金日记簿的收入、付出合计数与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五)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与实际库存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六)备忘类科目余额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应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数;(七)手工账簿各分户发生额合计数、余额与对应的系统各分户发生额合计数、余额核对相符;(八)支付业务的账务核对按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21、办理;(九)与其他业务部门有往来关系的内部资金科目应分别与相关部门核对相符。第三十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核对的内容包括:(一)各种卡片账总账与有关登记簿;(二)贷款总账与分户账;(三)存款类账户与企业银行账(含人民银行、同业机构等)核对;(四)特约商户等合作方账务与交易明细账核对;(五)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等实物与账务核对。第三十六条 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账务核对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账过程中的各种查询、查复应有记载,并应及时整理后归档保管。第六节 错账更正第三十八条 当日发生错账(一)当日输入的账务数据发生错误时,应经会计主

22、管授权后由柜员按柜员流水号进行抹账。当日现金差错未能查出错账原因的,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在相应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二)手工记账时金额、日期写错,应以一道红线将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红线划销更正,如果划错红线,应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计主管同意,另换账页记载,经过复核,原账页上划红线注销,由柜员、会计主管分别盖章证明后附在更正账页后备查。第三十九条 隔日发现的差错记账串户,传票金额填错或账号填错,账户随之记错,应

23、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借(贷)方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经审批后方可由柜员使用冲补账交易进行处理,在输入错账冲账传票时必须输入冲账内容和错账日期。第四十条 本年度发现的上年度错账本年度发现的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冲正错账必须在冲正凭证、原凭证和账簿上注明错账的冲正日期和原因,冲正传票须经审核签章后办理,并将有关冲正情况进行手工登记,以备查考。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输入冲正凭证应使用专用冲正交易。第四十一条 冲正错账必须在原凭证、冲正凭证和账簿记明错账原因和冲正日期,冲正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办理。第七节 账户信息调整第四十二条 各会计核算事项中涉及客观因素造成账务调整的,如系统通讯中断,误

24、操作形成挂账,错账冲正,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修改客户密码,根据执法部门通知冻结、解冻、扣划等,均属调整账户信息的管理范畴。第四十三条 所有涉及账户信息调整的事项,须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能办理。第八节 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 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本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反映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也是本行内部经济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五条 本行的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附注组成。(一)对内会计报表:“季度业务状况报告表”、“半年业务状况报告表”、“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等。以上报表分币种编制,均为六栏式,按总账各科目上期末借、贷方余额、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和本期末借、贷方余额编制,

25、综合反映本期业务状况。业务报表上,同一货币的业务状况报告表上各科目的上年末余额必须与上年度报表数相衔接(上年度决算后办理新旧科目结转的有关科目除外)。(二)对外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反映某一特定会计日期(月末、季未、半年或年末日)财务状况的报表,按期末日各科目的余额归并后编制。“利润表”反映某一时期内本行盈利或亏损情况的报表,根据损益科目分户账结转本年利润前的余额编制。“利润分配表”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内本行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中期及期末分配时由总行于半年末或年末编报。“现金流量表”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内本行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信息的报表。该表由总行按年根据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及有关

26、科目分析归并编制。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每日下传数据后,应及时下载全部信息数据做好备份保存,由科技信息部门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第四十七条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会计报表除日计表按月装订外,其余报表均按年装订。装订成册的报表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装订处及封面上盖章后,及时入库妥善保管。第四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第四十八条 基本要求会计电算化是计算机技术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即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利用和保存的过程。(一)会计软件开发,必须符合原则及要求。1、软件开发、应用必须符合会计基

27、本制度。2、系统开发由会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书,科技部门据以设计应用软件。3、系统的设计应具有数据真实、安全、可靠性,具备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措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4、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必须遵循软件规范,逐项编写书面文本,提供功能说明书、业务操作说明书。5、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科技、财会及相关业务部门需共同确认,鉴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会计业务的正式使用。(二)会计电算化系统由总行统一组织进行需求设计、系统开发、验收及推广。(三)应用系统数据均应备份,由专人妥善管理。第四十九条 操作人员要求 (一)会计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业务、技术培训,符合上岗要求后

28、,才可进行业务处理。 (二)会计业务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应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防止失密,并实行离岗签退。 (三)会计业务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四)未经授权,非营业时间不得使用业务系统,不得进入营业场所。第五章 现金、重空、印章及密押(机)管理第一节 现金和重要单证第五十条 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出入库清点等的管理要求,确保现金安全。发现假币,须按有关规定收缴。第五十一条 现金调拨和出入库必须经过授权审批,双人解款,严禁非营业时间办理现金出库。第五十二条 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库,金库或保险柜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换,严禁同一人经

29、手金库或保险柜的两把不同钥匙。金库副钥匙必须定期拆封检查。 第五十三条 金库建设设计方案、启用必须由公安部门和总行审批、验收。出纳柜台和金库必须安装监控设施。第五十四条 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由专人管理,入凭证库或尾箱库保管。重要单证实行“账、证分管,日清日结”。第五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移作他用,凡应由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客户签发。第五十六条 会计部门应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对重要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出售、作废和销毁实行全过程控制。第五十七条 现金和重要单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查库,保证账实相符。第二节 会计印章第五十八条 会计专用印章会计专

30、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交换章)、受理凭证专用章、转讫章、现金讫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储蓄业务公章等。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和颁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颁发印章,颁发时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出纳业务印章掌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由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印章设户登记,并注明启用日期,在 会计出纳业务印章掌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人员调换时,须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授受会计印章。会计印章使用人员均必须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收,营业终了,入库保管。各级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会计业务印章使用、保管情况,如发生遗失,应立

31、即查处。各种会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使用时要做到盖印到位,印迹清晰,不得在未经确认、处理的凭证上加盖印章。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会计核算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输出的操作员代码可代替柜员、会计主管的签章。停止使用各种会计印章,应在会计出纳业务印章掌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会计印章在未启用、停用或待销毁期间应加封,由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会计印章作废、销毁时,应预留印模,登记造册,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上交,经总行审批同意后,总行指派监销人员,由一级支行财会、稽核部门组织统一销毁。总行统一管理的印章,如汇票专用章在停止使用后,要编表连同印章逐级上交至总行或送至总

32、行制定的单位集中销毁。第五十九条 印鉴的使用和保管预留印鉴是客户划转资金的重要依据,印鉴卡应放入专用印鉴簿,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散失。保管使用人员离开或营业终了,须将印鉴放入或保险箱或尾箱保管。换人使用,应进行交接登记。印鉴卡应定期与验印系统、核心系统进行核对,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采用手工验印的,应采用折角验印办法。针对大额支付,必须实行复验印。采用验印系统验印的,应由专人专机录入,操作人员应严格密码管理,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验印系统。操作人员离开验印机具时,应及时退出验印系统。第三节 密押(机)管理第六十条 密押是指在办理银行汇票、汇兑、查询查复等业务过程中,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对

33、交易要素进行加密运算得出的一组数据,用以证明票据或交易的真实性。业务处理中密押的编制和核对,由人工通过密押机或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第六十一条 密押机具是指各类密押器、密押器IC卡、发行器、压数机、跨行支付密押卡等。机具出入库时应登记交接登记簿。第六十二条 密押机具应指定专人使用,临时离岗应及时加锁妥善保管,营业终了时,应由本人加锁后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未经交接,经办人员不得将所保管的机具交由他人保管、使用。密押机具保管、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第六十三条 电子密押器操作手册属绝密级文件,必须按密级要求登记保管。第六十四条 电子密押器、压数机及相应的会计印章

34、、单证必须分人管理,确保印、押(压)、证三分管。第六十五条 各支行领用或交回密押机具时,应由双人凭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用或交回。压数机、电子密押器的作废和销毁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六十六条 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密押管理。第六十七条 发生密押机具丢失或被盗时,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会计档案及信息管理第六十八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和以磁介质、光盘或缩微胶片等形式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第六十九条

35、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磁、隔热条件。第七十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缩微胶片形式保存。采用非纸介质保存的,应具备必要的加密或保护措施,以防止被篡改或删除,其保管期限与纸质会计档案相同。当同一介质上存储的会计信息对应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同时,应按最长期限保管。采用磁介质、光盘、缩微胶片等形式存储会计资料的,应能够满足随机查询或打印的需要。第七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第七十二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以防止丢失和泄漏。如需外借,需履行相关手续。查阅时需由查阅人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出示相关证件,并

36、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授权。建立计算机会计档案查询系统的,必须设定查询权限,未经授权不得查询。第七十三条 各级行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并根据保管需要进行复制。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销毁。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销毁。对于其中未了债权债务、账务未查清、涉及案件未结束,仍需保留的,单独抽出,不得销毁。(二)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上批注“销毁日期”和“已销毁”字样。销毁会计档案时,应注意保密和安全,并由财会部门、稽核部门、会计档案库共同派人现场监销。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严防散

37、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书面报告应列为永久类档案保管。第七章 会计监督与检查第七十五条 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运用审核、控制、复审、检查和反映等手段对会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第七十六条 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审核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检查会计核算过程的合规性和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三)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行为。(四)坚持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会计事项。(五)核实账簿记载与财产实物。(六)制止和纠正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38、。第七十七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施会计监督。(一)会计部门应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业务监督,并对其他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二)营业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核算业务时应实行监督,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落实会计业务处理操作要求,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事后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已完成的会计核算业务开展事后监督,反馈监督结果,纠正核算差错,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第七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会计事务进行监督,应依据职责权限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纠正无效时,应向本行行长反映;反映无效时,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第七十九条 会计检查是指总行

39、会计管理等部门对被检查单位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能力情况以及对其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的检查。第八十条 会计部门建立会计检查辅导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采取自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辖内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题检查,并实行业务辅导。第八十一条 各一级支行应根据营业机构分布情况,任命一定数量、一定级别专职和兼职会计检查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会计检查。第八十二条 会计检查人员应由政策性强、熟悉会计业务、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能独立工作的人员担任,同时应赋予检查人员必要的权力,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会计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第八十三条 会计检

40、查工作,要以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依据,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帮助基层行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第八十四条 会计检查应出具检查结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分别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行规定的不同情况处理。第八章 会计重大事项报告第八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会计重大事项,各级分支机构应逐级向总行报告:(一)会计业务发生的或与会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各类案件,包括既遂和未遂案件,内部和外部案件;(二)丢失现金;(三)丢失、毁损固定资产;(四)丢失会计档案、会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密押以及其他会计重要物品;(五)可疑的会计业务差错,如

41、原因不明的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等;(六)监管审计、税务、财政等单位的处罚及其检查结论;(七)发生结算事故或发生结算赔偿事件;(八)会计业务的重大革新;(九)会计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十六条 会计重大事项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方式。报告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先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告,再以书面方式逐级向总行报告有关情况。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第八十七条 本行建立会计管理综合考核机制,对辖属机构会计制度执行、会计工作质量、会计部门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第八十八条 本行会计工作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设置账外账,不准乱用会计科目,不得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数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

42、监督。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九十条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十一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第九十二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账务错乱或使银行资金遭到损失的会计人员,应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账务差错的机构,要追究经办人员、会计部门机构负责人、支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农商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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