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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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预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实现预算内部控制目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预算,是指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经过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当年或者超过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事项进行相关经费、额度的测算和安排的过程。企业预算一般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企业在建立和实施

2、预算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预算编制方法、审批程序、预算执行情况检查、预算调整环节控制、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考核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工作中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一)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二)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三)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

3、立预算工作组织领导与运行体制,明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预算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企业年度预算方案。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制订企业年度预算方案。企业可以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预算管理工作。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企业,可以指定财会部门等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总会计师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加强对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与业务指导。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

4、负责人应当参与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预算草案;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第七条 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筹资、物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和所属分支机构在企业预算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本机构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第八条 企业所属子公司在上级企业预算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企业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上

5、级企业的检查和考核。所属基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预算工作流程,明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控制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环节的控制,对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战略的指导下,以上一年度实际状况为基础,结合本企业业务发展情况,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行业市场状况、产品竞争能力、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自身业务

6、特点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预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其他有关重大决议,反映本企业预算期内经济活动规模、成本费用水平和绩效目标,满足控制经济活动、考评经营管理业绩的需要。制定预算方案,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指标统一,要求明确,权责明晰。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明确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编制程序,对预算目标的制订与分解、预算草案编报的流程与方法、预算汇总平衡的原则与要求、预算审批的步骤以及预算下达执行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下达执行。实行滚动预算的企业,其审批程序由预

7、算委员会或董事会等批准。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企业确定预算编制方法,应当遵循经济活动规律,并符合自身经济业务特点、生产经营周期和管理需要。预算编制应当实行全员参与、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综合平衡。第十四条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对预算编制不及时或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纳入预算考核指标体系。第四章 预算执行控制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环节的控制,对预算指标的分解方式、预算执行责任制的建立、重大预算项目的特别关注、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8、告与预警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严格执行。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考评。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可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等时间进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第十九条 企业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9、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对已纳入企业预算,但支付手续不健全、凭证不合规的货币资金支出项目,不得办理支付。第二十一条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存货、筹资等业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标准。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各预算责任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

10、结果。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企业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通过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逐步推进预算管理的信息化,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监控预算执行,提高预警与应对水平。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要求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作出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五章 预算调整控制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调整环节的控制,保

11、证预算调整依据充分、程序合规、方案可行。第二十七条 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报经原预算审批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 调整预算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原预算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原预算审批机构审议批

12、准,然后下达执行。第二十九条 企业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现实生产经营状况; (二)预算调整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或非正常的关键性差异方面;(三)预算调整方案客观、可行。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方案,企业预算审批机构应予以否决。第六章 预算分析与考核控制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分析与考核环节的控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审计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确保预算分析科学、及时,预算考核严格、有据。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13、改进措施。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对于预算执行差异,应当客观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企业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一)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二)企

14、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依照预算执行单位上报预算执行报告、预算管理部门审查核实、企业决策机构批准的程序进行。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 (三)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以企业正式下达的预算方案为标准,或以有关部门审定的预算执行报告为依据。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奖惩制度,明确奖惩办法,落实奖惩措施。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财务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企业规范财务报告编制,防范企业不当编制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15、,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第三条 企业在对财务报告编

16、制实施控制的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财务报告编制的岗位分工和职责安排应当明确;(二)准备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控制要求应当明确;(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规范。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五条 企业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及全体董事对本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集体负责。第

17、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一般包括: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第七条 企业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之情形,企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企业应当建立保密通报制度,确保有关人员在隐藏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向企业董事会(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揭发造假行为。董事会

18、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制定一套处理这类事项的程序和制度。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第九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企业编制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制定编制方案。第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企业应当按

19、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设置和管理会计核算科目和账簿。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书面会计政策,并对本期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等情形。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

20、。第十三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企业董事会及相应机构报告,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中间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检查或者定期清查。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企业应当每月对所有会计科目进行总账和明细账之间的核对、调节。使用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应当定期

21、检查明细科目之间的串户或使用错误,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串户,应当立即通知凭证处理人员或数据录入人员修改后审核,并根据实际差错原因及发生时间办理相应的调账手续。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企业有关人员在审核已录入但未复核过账的凭证过程中,一经发现串户、记账科目使用错误、借贷方向错误等差错时,应及时根据原始凭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向有关制证人员等询问后办理调账。企业有关人员在使用、审核已过账的会计记录时,一经发现串户、记账方向错误等问题,主管财务人员必须经过有相应授权的财会部门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补充调账事宜。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或拆分

22、时,必须获得财会部门负责人或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并按照会计调账要求,编制科目调整对照表。需要另外开设新的会计科目的,必须经过总会计师的书面批准。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进行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企业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根据报告对象不同,分

23、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不同的财务报告,以满足中外董事和股东的需要。企业应当保证两个财务报告能够调节平衡互相换算,并定期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数,列示上报董事会。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24、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其控制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对子公司的控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规定日期前向董事会、集团财会部门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财务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事先在企业内部打印后送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总会

25、计师和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发出。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企业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对审计发现的处理程序,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及其控制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中介机构聘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已经审计人员同意的财务报告草稿,经由企业总会计师和经理审核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后,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议确认。董事会正式批准财务报告后,注册会计师方可签发审计报告。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

26、范第xx号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七条 企业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企业经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采购与付款,主要是指企业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企业外购劳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27、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三)采购与验收的管理流程及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清晰,对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购进商品的验收等应有明确规定;(四)付款方式、程序、审批权限和与客户的对账办法应当明确。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

28、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四)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有资源整合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业务采购权应当尽量集中,实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采购,或采取集中招标形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第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

29、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下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企业采购需求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请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

30、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企业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请购部门、生产部门、财会部门、仓储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

31、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调整。企业应当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供应商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多头对同一供应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企业应当对例外紧急需求、小额零星采购等特殊采购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成立由企业管理层,以及来自采购、请购、生产、财会、内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采购价格委员会,明确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大宗商品或劳务采购等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并明确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

32、和评标规则。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不得以高于采购限价的价格采购。以低于最高采购限价进行采购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适时调整最高采购限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当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采购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

33、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五章 付款控制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货币资金的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第十六条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财会部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34、。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大额预付账款的监控,定期对其进行追踪核查。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有疑问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企业内部

35、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成本费用(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成本费用内部控制,降低成本费用耗用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除成本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

36、;商品流通企业应当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和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成本费用定额、成本计划编制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当,成本费用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三)成本费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成本费用核算、内部价格的制订和结算办法、责任会计及有关成本费用考核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

37、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岗位人员应定期作适当调整和更换,避免同一人员长时间负责同一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成本费用定额、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二)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三)成本费用支出与相关会计记录。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人员办理成本费用的核算业务。办理成本费用核算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应当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

38、根据成本费用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培训和奖惩措施,增强全体员工自觉节约成本费用的意识。第三章 成本费用预测、决策与预算控制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历史成本费用数据、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资料、料工费价格变动趋势、人力、物力的资源状况,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运用本量利分析、投入产出分析、变动成本计算和定量、定性分析等专门方法,对未来企业成本费用水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第十条 开展成本费用预测,应本着费用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明确合理的期限,充分考虑成本费用预测

39、的不确定因素,确定成本费用定额标准。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预测应当服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考虑各种成本降低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成本费用方案。第十二条 企业对成本费用预测方案进行决策,应当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组织、零部件自制或外购等环节,运用价值分析、生产工序、生产批量等方法,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有效措施。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测决策形成的成本目标,建立成本费用预算制度。通过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将企业的成本费用目标具体化,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成本费用预算编制程序、审批权限等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成本费用执行控制第十四条 企业确定材料供应商和采购价格

40、,并采用经济批量等方面确定材料采购批量,控制材料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费用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成本费用责任主体,保证成本费用预算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当明确制造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支出审批制度,根据费用预算和支出标准的性质,按照授权批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对费用支出申请进行审批。财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复核。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分解成本费用目标,记录有关差异,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规范成本费用开支项目、标准和支付程序,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对未列入预算

41、的成本费用项目,如确需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对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成本费用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授权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相互提供劳务和转移产品零部件等,其成本费用确认方法,应当本着有利于转出、转入双方和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第十九条 企业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责任主体成本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制订必要的消耗定额,建立和健全材料物资的计量、验收、领发、盘存以及在产品的移动管理制度,制订内

42、部结算价格和结算方法,明确与成本费用核算有关的原始记录及凭证的传递流程和管理制度等。第二十一条 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成本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三)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为企业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四)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五)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六)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七)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合理的成本费用核算方法。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一般有品种法

43、、分批法、分步法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费用确认制度。成本费用核算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生产经营中的材料、人工、间接费用等进行合理的归集和分配,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及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成本计算方法应当在各期保持一致。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应当经过有效审批。第六章 成本费用分析与考核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企业可以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性、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方法开展成本费用分析,检查成本费用预算完成情况,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方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

44、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对相应的成本费用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和奖惩。通过成本费用考核促进各责任中心合理控制生产成本及各种耗费。成本费用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修订成本费用预算、确定成本考核指标和分析、评价业绩等。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考核时,可以通过目标成本节约额、目标成本节约率等指标和方法,综合考核责任中心成本费用预算或开支标准的执行情况,保证业绩评价公正、合理。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定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一)成本费用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

45、况;(二)成本费用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成本费用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成本费用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筹资(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筹资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

46、理;(二)筹资决策、执行与偿付各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筹资合同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应当有明确规定;(三)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

47、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48、,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三章 筹资决策控制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订设计、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第十条 企业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企业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在海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

49、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第十一条 企业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企业拟定筹资方案,应具备多过一个方案作为比较分析。企业需要综合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选定。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企业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筹资项目应当进行后评估,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四章 筹资执

50、行控制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与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企业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企业筹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51、。企业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

52、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企业应建立持续符合筹资合同条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应包括预算不符合条款要求的预警和调整制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企业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第五章 筹资偿付控制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支付偿还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制度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

53、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企业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第二十四条

54、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筹资,其内部控制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外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

55、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存货(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

56、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则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

57、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五)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58、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第八条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如存货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

59、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企业自行生产的产成品应当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成本。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第十三条 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

60、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企业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控制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入库存货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第十六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

61、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第十七条 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一)因业

62、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三)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第十九条 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第二十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企业应当重视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第二十三条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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